中国是否民主?我的回答 最近,本人看到一则报道,指中国政府官方主办的中新网引述美国大报《华盛顿邮报》5日报道,指加拿大约克大学教授Gary Wu称其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大流行的处理实际上增强了其合法性。数据显示,中国公民对国家政府的信任度提高到98%。有报道说,2018年世界价值观调查显示,95%的中国民众表示,他们对中央政府相当信任。 结果,有人暗示,中国政府是个民主政府。否则,怎么会有这么高的信任度?要知道,在普遍被认为是典型的民主国家的美国或法国等,民意支持度超过50%,就被认为代表民意。可是,被普遍认为是最糟糕的独裁国家的政府尽然获得了无论怎样再高也不能再高的民意支持度。直觉告诉本人,这个情况很可能有背后隐藏的问题。但是,即使如此,作为一个曾经的政治学研究人员,我还是愿意遵守我以前就学会的职业道德,对这样的研究结果暂时不去怀疑调查者的动机,而是进行某种理论分析。 尽管在世界上,民意调查从来都不是一个显示民意支持的正式管道,经过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而公开举行的公正合理的自由选举才是证明一个领导人或政府是否得到民意,因为民意调查会被主持人出于某种动机设计而引导被调查者给与调查者想要的答案,我还是认为,中国政府获得了明显的民意支持,尽管这种民意支持有可能得到胁迫,有可能是政府刻意洗脑和暗中引导的结果,说中国政府一点也不民主可能还是冤枉了它。由于中国共产党对民众进行高强度人民动员,并且获得了民众的积极响应,说明它有一定民意支持,你不能否认民主的一个内涵就是掌权者或执政党多少代表人民。 这当然是个很奇怪的现象,一个坚持极权专制到了几乎不留有任何余地的政府和执政党获得强大的民意支持,而主张民主的人士在中国可能就得不到民意支持。比如,可以设想,如果海外的民运分子或异议人士魏京生或王丹这样的代表人物回到北京去参加一次公开的和自由的选举,可能他们得不到多少民意支持,反而大独裁者习近平得到大多数民意的支持而当选。这样,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就摆在你我的明前:究竟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才是民主制度?究竟什么样的制度才是专制或独裁制度?如果人们将中国的政治制度与美国的政治制度进行比较,如果人们要在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或独裁制度之间划分一个界限,这个界限在哪里? 显然,这个界限现在变得模糊不清。你怎样来看待民主和专制?人们怎样来定义民主和专制? 我们还是回过头来看看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的划分,因为说到底,一旦人们谈论民主和专制,人们就会关注政体,说民主和专制关键是看政体。在《政治学》那本名著里,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先哲将人类社会里的政体划分为三类:一个人统治的政体,即独裁专制政体;少数人统治的政体,即贵族政体;多数人统治的政体,即民主政体。事实上,今日人们判定政体应该属于哪一类的政体的划分标准的源头还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但是,显然,情况有了变化。由于在现代社会里贵族已经消失,剩下的政体就只有独裁专制政体和民主政体了。于是,人们总是会指指点点,说这个国家是民主的,那个国家是独裁的。 但是,现在还有新的变化。在现代民主国家内,人民根本没有办法自己管理自己,说自治,那也只能在地方进行有限的自治。中央政府管理事务一定需要人民的代理人。主张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法国哲学家卢梭也说,多数人管理少数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那么,一旦少数人管理多数人,那么,前者是否还能代表民意?卢梭的理论前后矛盾。他主张建立小规模共和国,人民自治,声称人民的主权不能转让,但是,又承认必须由少数人管理国家。那么,少数人能否代表民意?个人认为,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后来被有些批评家(如以色列政治学家G.L. 塔尔蒙)批评为极权民主论多少说明卢梭的民主理论还缺乏慎密的思维。其原因就是,一旦举行自由选举,获得民意支持的政治人物就会假民意而对少数派实施专政,结果导致专制或独裁。虽然人们会说这是民主制度的异化现象,而非民主制本身的问题,个人认为,卢梭的人民主权论里面有很多思维欠缺。政治哲学家应该要努力完善民主的理论乃至民主的理念,而不是整天只是重复先哲的观点,也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批判之上,而不提出新的理论。 个人认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一旦实施民主,民主和专制就可能结合起来。比如,看看中国今日的政治制度,我们不妨采用当年毛泽东为过去旧中国的社会的定义: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我们也可以将今日中国的政治制度定义为半民主、半专制社会里的制度。换言之,中国的政体是一种混合政体,即不完全是专制的,也不完全是民主的,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样,过去的亚里士多德的那个分类法就无法适用了。原因是,根据亚氏的分类,一个政体要么是专制的,要么是民主的,但是,不可能是二者结合在一起的政体。 但是,现实是,有时民主政体的确可能与专制政体合二为一。其实,这样的政体早就在西方国家出现过。1870年代以前,法国还处在路易波拿巴的专制统治下。但是,波拿巴有民意支持。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1852年,法国人民通过选举支持波拿巴上台,后来又经过公民复决,认可波拿巴当法兰西皇帝。人民支持波拿巴恢复帝制,终结共和制。1933年,阿道夫希特勒在德国当选总理。希特勒没有民意支持?希特勒经过合法选举上台。人民支持他。希特勒当时就拥有德意志民族给与的强大的民意支持。难道不民主?1966年,在中国,毛泽东主席经过多次政治运动打压不同意见以后发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观察家会说,毛泽东是个独裁者,但是,难道毛泽东没有民意支持?当时的中国民众支持毛泽东几乎到了无限狂热的程度。除了全国出现所谓红海洋,各地民众自发跳起忠字舞,还有所谓早请示、晚汇报这种类似宗教崇拜的活动。 反过来说,人们一般不会怀疑美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度。毕竟,19世纪法国的那个贵族阿里克赛德托克维尔写了一本书《论美国的民主》太有名了,以至于人们毫不怀疑美国是个民主国家。但是,后来的马克思批评美国的政治制度是表面上的民主制度,实质上的资产阶级专制的制度。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利用其金钱左右美国的公开选举。这完全有可能。于是,又有人问到:美国真是民主国家吗? 个人认为,政治哲学需要进步。世界的政治哲学界无能,无法圆满地回答这个问题,以至于到今天人们对什么是民主或专制越来越糊涂了。你看看今日中国的网民与美国的网民的那些激烈争论。这些争论就说明,到今天,人们还没有真正搞清楚民主意味着什么,专制的要害是什么。 本人专门研究政治。在这个时刻不说一点觉得没办法休息了。所以,写一点看法。我的看法是,中国的半民主制和半专制制度与美国的民主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美国是个法治国家,而中国则不是。中国的民主是暴民的民主。就是蛊惑民众的人(demagogue)操控一群乌合之众(mob)的民主。法治国家就是以宪法或法律为上。这就是人们经常讨论的人治和法治的问题。但是,个人认为将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其实,并不十分贴切或合理。中共领导人也多次宣称,法律是人制定的。对啊,既然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代表人的意志,那法律怎么会与人对立呢?在这个问题上,研究政治哲学的人、研究法学理论的人都沉默了。 本人提一点看法。本人的看法是,人们一定要在这个关键问题上提出一点新看法。否则,人们就别想真正认清什么是民主和专制了。我个人的研究是,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重新研究人类社会。必须研究原始社会是怎样消失的,以及文明社会是怎样兴起的。我的推论是,人是使用语言的动物。自从人类开始使用语言以后,他们就走上了与其他动物的不同发展道路。人类最初使用口语互相通讯,建立部落,即原始社会的共同体。后来,人类发明文字,开始进行书面语通讯。人类开始建构文明社会,而原始社会则逐渐解体。口语通讯需要使用媒介,否则就不可能通讯,虽然空气是通讯的媒介,人自身也充当自己通讯的媒介。这后一种媒介起关键作用。一个人讲一个故事给第二个人听,而第二个人接着又将同样的故事讲给第三个人听。这个通讯过程中,第二个人是媒介。这类通讯是人链式语言通讯。后来人类发明文字,进行书面语通讯。文字的社会建构意义非常大。文字不仅仅如人类学家所言是文明社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文字是文明社会形成的唯一根本起源。文字的意义不在于文字本身,文字仅仅是手段,使用文字的意义在于使用文字寄存的那个媒介。比如,人们将文字刻在石头上,或写在纸上。书面语通讯的意义在于,人们用材料来代替人充当媒介进行通讯。于是,我们看见这样的现象:发布行政命令的时候,人们通常利用口语通讯;颁布法律的时候,人们会将法律刻在石头上、或刻在铜板上,或写在纸上。 于是,个人认为,与其学者们将人治和法治的概念对立,还不如采用本人的人媒介和物媒介的对立的概念。本人在历史上第一次发明了人媒介和物媒介的概念。所谓“人媒介”就是人链式语言通讯使用的媒介;所谓“物媒介”指书面语通讯时通常采用的物媒介。 国家的统治者也是一个人媒介。为什么这样说呢?还是需要解释一下。当人类使用语言进行通讯而采用各种媒介以后,他们延长语言通讯的距离,扩大通讯范围,进行更大规模彼此互动,建立大规模共同体。文明社会逐步形成,原始社会逐渐解体。但是,所有的人都是孤立的个人,人民是一盘散沙。一般人无力建立国家。后来,社会里出现了一些能力超强的个人,他们逐渐拥有自己的武装,利用强制力建立政府,向所有平民收取保护费(税金)。国家形成。由于普通人没有能力建立国家从而建立秩序,少数统治者就是人们建立国家的媒介。被统治者利用统治者建立自己的国家。统治者是被统治者利用的媒介。统治者是人媒介。例如,统治者代表人民讲话。他就是人民发表意见的媒介。人民是不可能自己发表意见的。 下面我们再来看物媒介。从一定意义上说,人媒介支持短距离通讯;物媒介支持长距离通讯。人类发明文字就是需要利用物媒介,延长语言通讯的距离。延长语言通讯的距离是人类一切文明的基础。在这里我们需要紧扣主题。物媒介的利用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由于采用物媒介,法律成为一种长距离语言通讯过程。由于能进行长距离语言通讯,立法者去世以后,法律继续施行。例如,美国的制宪者在二百多年前制定宪法,今天还在施行。制宪者与今日美国人民继续进行通讯,横跨了二百多年。由于制宪者已经去世,他们不可能透过制定宪法以权谋私,因为死去的人已经没有私利。于是,法律就变得公正。法律就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手段。美国的民主的根本特点就是,人民将自己的一部分主权寄存在一种物媒介之上。当他们授权给总统的时候,他们仅仅授予一部分主权给总统。他们还保留了一部分主权。他们让那部分主权悬置,就是不让任何个人来行使那一部分保留的主权。他赋予那个物媒介一部分主权。于是,总统的权力受到限制。就是人们常说的,宪政的本质就是限制权力。 因此,本人的观点是,中美之间的政治制度的差异就是:美国人民将自己的一部分主权寄存在物媒介上,让那个物媒介成为一个超人格权威。由于这个权威是个死的权威,没有人能利用它以权谋私,社会就变得公正。民主仅仅是手段,社会公正、正义或自由是目的。 中国的情况正相反。领导者中共不让人民将一部分主权寄存在物媒介之上,而让人民将自己所有主权寄存在人媒介之上,就是一切权力归共产党。就是人们将自己的一切希望寄托在一个人媒介之上,这个人媒介就是自己的救世主、大救星。但是,西方人不这么看。他们认为人民将自己的一切希望寄托在一个人身上是不可靠的。这个人随时可能变心或不作为,甚至玩弄民意,反过来统治人民。于是,你看到,在中国,极权主义政权还能获得极大的民意支持。这实际上比不获得这些民意支持更加可怕。说明极权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人民不敢表示不支持政府。一旦他们表示不支持政府,他们可能遭到政府的迫害。当然,我的这个判断也可能不对。中国人民是真心实意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的。但是,我相信,其中也有洗脑或党化教育的因素。但是,不管怎么说,中美之间的政治制度的差别在于,美国人民充分利用了物媒介在国家建构中能够发挥的作用,而中国人民不知道物媒介的作用。 而中国人民不知道人媒介管理国家本身就是问题。在原始社会里,部落酋长管理社会基本能够做到一碗水端平。所有的部落成员都是他的儿女和子孙。人的自然天性决定在那个大家庭内,没有分配正义的问题。人们互相之间没有大规模的厉害冲突。甚至刑事犯罪都很少发生。恩格斯在他的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感叹原始社会里没有警察和监狱,是个十分美妙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直接血缘关系是形成原始社会的基础。但是,一旦人类建立大规模共同体,形成文明社会以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血缘关系解体。这个时候,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社会需要人管理。但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管理者形成双重人格:私人和公人。他既要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谋利益,也要为全体人民谋利。有时,他既要为自己所属的族群或阶级谋利益,也要为全体人民谋利益。两种利益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出现利益冲突。比如,美国实行两党政治。总统既要为美国人民谋利益,也要为他代表的那个政党及其党员谋利益。前后两种利益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这就是美国政治冲突的来源。于是,人民将自己的主权寄托在一个人身上是不可靠的,将一部分主权寄存在一个物媒介上就是对那个利益冲突的防范。 可是,在中国不存在那个物媒介权威。于是,当权者为所欲为,无法无天,还自称自己是马克思加秦始皇帝。于是,即使宣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最终当权者以人民的名义打击发表反对意见的人。对一部分人实施专政。民主制度就和专制制度结合起来。所以,解决中国的问题就是要实施宪政。让法律发挥建国的作用。 从某些意义上说,中国的政治制度与美国的政治制度的冲突是短距离语言通讯与长距离语言通讯的冲突。长距离语言通讯代表比较高级的文明。就是说,人们在长距离语言通讯延伸过程中创造自己的文明。法治就是突出长距离语言通讯的特性。长距离语言通讯依赖物媒介。人类利用地球等外界物质世界提供的材料来改善自己的社会一直主导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如何进步取决于人类如何利用媒介。人类的一切文明史都是媒介发展史。但是,最关键的媒介是物媒介。法律就是对物媒介的充分利用。可惜,从中共的导师马克思开始,就压根没有重视法律。马克思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的文明价值。列宁声称,无产阶级不需要法律或者可以随时不执行法律。毛泽东在一次内部讲话中说,国民党讲法律,我们不讲法律,我们照样打败了国民党。党内有的人坚持要制定宪法,为了争取民心,我同意制定宪法,但是是否执行宪法还要看我们的决定。于是,党立于法律之上,而非如同西方国家那样,一切政治活动都在法律的规范之下。于是,中国即使有民主,也是暴民的民主。文革就是一个典型。我不知道共产党的理论家们是否知道这个道理。但我相信,没有法治就不是一个应有的文明社会。民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社会正义才是目的。只有法律至上才能保证社会正义。讨论是否是民主还是专制还不如讨论什么是社会正义。当然,这又是一个更大的议题。限于时间有限,只能到此搁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