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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给子女的高端方式 2014-09-25 07:32:07

        前2篇专栏文章介绍了将财产转移给子女的几种常见方式,如设立监护人账户、购买人寿保险等,今天再讨论2种比较复杂的方式:信托和有限家庭合伙制。

先说第一种,设立信托。信托有多种多样,基本可划分为可撤销的与不可撤销的两类。前者常见的有生前信托 (Living Trust) pension 信托等; 后者包括人寿保险信托(ILIT)、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等。信托(Trust)简单地说就是设立人(Grantor)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个entity(实体),然后把财产放到这个实体中。设立人事先规定受益人如何获得与使用信托中的财产。一个信托一般有3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人(Grantor ,受益人(beneficiary)与管理人(trustee. 在可撤销信托中,这3个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三位一体;而在不可撤消信托中,这3个人往往不一样。信托一般都有一个税号(tax id), 可撤销的信托有时用个人的社保号作税号,不可撤消的信托一般都会向IRS专门申请一个税号。

很多人对trust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常常有客人尤其是高收入、高风险的医生客户跟我说要设立trust, 防止被别人告。他们最大的误解是以为一旦设立了信托就万事大吉了,自己的财产就固若金汤了,还有些人认为放进信托的钱我还可以自由支配,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关于信托有两条必须明白,第一,可撤销的信托既没有多少省税的功能,更没有资产保障(asset protection)的作用。道理其实很简单,就因为它可以随时撤销。第二,真正具有遗产规划作用的是不可撤消信托,但放进去的现有财产或未来财产(如人寿保险)法律上讲已经不属于你,你没有支配权,更没有受益权。如果你确实担心成为被告,怕债权人日后染指你的财产,你就要设立不可撤消的信托,把自己用不着的财产放进去,指明你的子女作受益人。这样做有两大好处,一是以今天的价值把财产转移进去了,日后该财产包括升值不会算作你的遗产,因而没有遗产税。二是因为该财产已经不属于你了,如果被告,别人拿不到该信托中的财产。若干年以前,我一个客户设立了一个不可撤消的信托,把他的部分财产放到信托中,受益人是他的几个女儿。后来,他被判刑坐牢,名下的公司、房产、银行账户被没收,但在该信托下的资产安然无恙,保障了其子女日后的生活费用。

            家庭有限合伙制(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 FLP)是一种business entity, 常常用作家族间的代际财富转移,也具有资产保障(asset protection)的作用。在FLP中有General partner Limited partners之分。General partner 掌控FLP的日常运作,对FLP有完全的权力和责任(liability), 即使general partner不掌握FLP中的多数股份,他/她也有权决定FLPs的运作。家庭有限合伙制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外人不能加入。FLP常被高资产人士用作代际资产转移的有效工具。举例说,张先生想把价值200万美元的公司股份转给儿子,他当然可以直接转让,这200万他要交赠与税。他也可以设立一个FLP,把200万股份转给limited partner的儿子。但FLP中的股份不太值钱,因为limited partners 没有话语权和决策权,所以在转让过程中会获得discount, 这个discount 可能20%,也可能30% - 40% 由独立的评估师来决定,这个叫fair market value. 假设评估师断定这200万股份的fair  market value只值140, 即获得了30%的折扣,在填报赠与税表时,张某赠与只是140万,而不是200万,他只需要按140万来交赠与税,这是其一。而且放在儿子名下的股份日后升值了,张先生也不用交遗产税,因为早就给出去了。你也可以利用年度赠与豁免,每年赠与子女与年度赠与豁免等值的股份。如果每年赠给小孩价值$28,0002shares (父母联合赠与),则20年就送出去了40 shares. 这每年的$28000赠与没有赠与税,这40 shares 日后的升值也没有遗产税。

            FLP还有资产保障的功能。举例说,张先生吃上官司,被法官判赔100万。在张先生名下的其它财产都有可能要拿去赔偿,但张先生在FLP中的股份被告就拿不到,被告既不能成为FLP中的partner,也无权干预FLP的运作。被告最多只能向法庭要一个charging order, 如果FLP向张先生发放distribution, 如现金或分红,被告有权获得这个distribution.但前面说过,作为general partner,张先生对FLP的运作依然有完全的决策权。张先生可以一直不发放distribution 这样债权人就永远拿不到钱,charging order等于废纸一张。当然,债权人可以向法庭要求解散该FLP, FLP中的资产来赔偿,但要法庭裁决解散FLP很不容易。

设立FLP是合法的,但如果IRS认为你设立FLP没有真实的business  用意,而目的纯粹是为了逃税,则这种FLP有可能被视为非法而无效,还有可能给设立人带来麻烦。

            9/9/2014


浏览(6965) (0)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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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maha 留言时间:2014-09-26 02:21:41
您说的非常简洁明了。我早就听说过trust,但一直搞不太明白为什么要设立trust,听您讲了才明白了。我也会多关注您的博客。您能不能对人寿保险多谈一谈?包括各种类型的人寿保险,我想买,但对其怎么运作不清楚,所以还在学习知识阶段。比如,如果买了人寿保险,但不是自然死亡,比如车祸、病死或自杀等,会不会理赔?还是要继续买个意外保险?又比如,买了人寿保险后,如果得了大病或者发生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会不会得到理赔,还是非得再买个什么大病保险或者残疾保险?希望您能够系统地把人寿保险和其他病险等所有关于人的险种涉猎一下好吗?包括哪种该买哪种不该买。对了,还有哪家保险公司比较好?我查了一下,如纽约人寿,比较贵,但是年头久,可能不容易倒闭。而我经常收到一些广告,各种不知名的人寿保险deal,很便宜,但我又不敢相信。总之人寿保险这一块,麻烦您这个明白人给扫扫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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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桦树 留言时间:2014-09-25 20:43:09
非常感谢,非常有用。今后我会常常光顾您的博客,浏览相关的知识和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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