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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声叹息:维权和维稳 (下) 2014-11-23 14:16:12

【作者按:一年前就打算写这篇文章,但考虑到在国内难以发表,迟迟未有动笔。今年夏天七、八月份开始写,但写得很慢,主要也是考虑何处发表一事。八月中旬文章就写好了,又等了两个月于十月中寄往国内某家较为开放的杂志,虽然并不抱多少希望。国内的学者和媒体界朋友阅后,坦言此文在国内发表的机会微乎其微,“除非哪家刊物不想办下去了”。几年前在国内发表文章的环境还略为宽松,现在限制严了。面对故国,只能一声叹息。这篇文章较长,全文约1万3千多字,为读者阅读方便特意将文章分作上、下两部分发出。如果读者对这样的题材感兴趣,希望您能够耐心地读下去,或许对您思考中国问题,以及认识美国都有所帮助。谢谢。】

 

中国,一声叹息:维权和维稳 (下)

         

                (五)

                据说中国国家领导人之一王岐山十分重视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的起因,以吸取国家政权和整体社会奔溃的教训。其实,要防止类似法国大革命的悲剧在中国发生,最关键的不在于研究其起因,而是理解为什么法国大革命遭到失败,而在同一时代,稍早发生的美国革命获得了成功。美国前最高法院法官,美国第一位女性最高法院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曾经对这两场发生在十八世纪,对人类社会产生深远影响的革命之成功与失败做过一番深刻的比较。

                法国大革命爆发于1789年,革命者的宗旨是推翻并打碎旧的社会秩序和制度,建立一个全新的理想社会。革命者视国家机器例如法律制度为暴力机器,革命就是以暴制暴。在这种思维支配下,于是国王可以被砍头,旧的贵族家庭可以被任意关押杀戮,甚至革命者之间互相残杀。以崇尚理性起家的革命者,高举自由、平等的旗帜,竟然把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革命演变成极端血腥的“革命恐怖”。杀来杀去,冤冤相报何时了?共和不成反而杀出一个拿破仑皇帝出来,充满希望的法国革命彻底失败。

                美国革命又称美国独立战争,始于1776年。独立战争的起因不是要推翻已有的社会秩序,而是为了捍卫殖民地人民所拥有的来自英国本土传统的自由、个人权利,以及殖民地自治的权利。独立战争前有一个广泛流行的口号,“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即没有殖民地代表参与,英国议会便没有对殖民地征税的权利。或者说殖民地人民没有在英国议会中的代表权,就没有对英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后来这个口号进一步发展为“No legisl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即没有北美殖民地代表参与的英国议会没有对殖民地的立法权,等于否定了英国政府对殖民地的管理权。这种权利意识和诉求并非殖民地自产的,而是自十三世纪“自由大宪章”以来,尤其是十七世纪后期英国君主立宪以来的政治传统,即统治者的权利和国家立法必须来自民众授权和同意(Consent of the people)。所以有学者称美国革命或独立战争实际上是殖民地和英国宗主国之间的宪法之争。

                独立战争之后,美国于1787年制定了现在人们耳熟能详的《美国宪法》。两年后,第一届国会又通过了著名的“权利法案”,以及“1789年司法法案”(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后一法案设立了美国最高法院,联邦政府地区法院等司法机构,奠定了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的运作和制度基础,奥康纳法官称其开启了美国共和国初期的“司法革命”。这样,在法国大革命爆发的同时,美国经历了一场完全不同的建国和建设社会的革命:即建立完整的司法制度以确定和巩固独立战争中争取,浴血奋斗而来的自由和个人权利;明确表明国家政权包括法律不是以暴制暴的工具,而是捍卫和保护全体公民,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提供一个和平、依靠法制解决各类争端包括个人或政治争端的社会发展进化的制度环境。《旧制度与大革命》,《民主在美国》等书的作者,法国人托克维尔曾经观察道,“在美国,很少有政治上的疑难问题不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演化成法律上的争端”。以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司法制度为社会基石,不仅避免了类似法国大革命似的“革命恐怖”悲剧,而且奠定了美国社会相对持续稳定的社会基础。

                前文提到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仅重申第五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保护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条款,并将其推广应用到各个州政府,同时制定了 “法律平等保护”条款。第十四修正案制定于内战之后的“重建时期”,在当时条件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刚获解放的黑人的权利。是否赞同该法案,是国会强行加于南方叛乱诸州重新加入美国联邦的一个前提条件。南方诸州曾经一度激烈抵制该法案通过,但最终逐一投票通过该修正案,其原因除政治经济等因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依本文作者看法,就是该修正案所体现的普遍性和公平性。该法案所提出的“正当法律程序”、“平等保护”条款,并不仅仅保护一部分人,或某一个阶级,更非无情对待失败一方。该修正案使用的词汇包括“citizens”,“any person”,即保护全体公民,包括任何一个个体的利益。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在当时,连南方的战败者也不例外。这就是第十四修正案,以及美国宪法,早期“权利法案”制定者的明智和伟大之处。保护所有人的权利,自由,生命与财产,国乃安之。

                记得小时候读书,国家和司法的定义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或者阶级专政的暴力机器。政府这样宣传,课堂上也这么讲,我们都跟着背书。现在重新审视这样的国家观司法观,不仅觉得何其荒谬,而且怵然心惊。提倡一部分人压迫、专政另一部分人,不仅有违国家权力机器的公平,公正性,而且使社会长期处于公开或潜在对立状态,甚至统治者本身也时刻处于成为潜在的暴力打击对象的火山口上。这样的国家观司法观,用以描述旧时代或许有一定道理,用来指导现代社会、现代国家则危害极大。虽然现在不再提阶级斗争,阶级专政,但暴力维稳,以及层出不穷,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短期内表面平和,长期下去隐患无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才是一个现代社会的长治久安之道。

                                                                                         

                (六)

                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不仅要保护普通民众的权利,而且要保护政府官员的公民权利,甚至所谓“贪官”的公民权利,尤其是司法权利。我一直不太明白中国的“中纪委”究竟是什么机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还是国家司法机构?如果不是后者,怎么可以越过司法机构抓人、审人,又把“私自”审查的文件交给法院作为证据?记得去年审判薄熙来,薄在法庭上公开否定在中纪委审查时交代的问题,有人说他出尔反尔,当庭“翻供”。另有人指出中纪委审查材料并不符合法律程序,不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我倒是倾向于这一看法。

在美国司法制度特别是刑事法中有一个“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即嫌犯在关押过程中保持沉默的权利,或者在审讯室必须有律师陪同。通常在嫌犯被抓捕后,警方或者法官必须向嫌犯宣读其“米兰达权利”。违反“米兰达权利”过程获取的审讯材料,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指控嫌犯的证据。去年三月份美国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惨案,嫌犯被抓捕后因伤重躺在医院。几天后嫌犯稍稍清醒,一名法官就前往医院在病床前对其宣读了他的“米兰达权利”。法院这么做并不是要保护一个罪大恶极的恐怖分子,而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原则。

前些年因为个人原因,我参与并观察了美国有史以来一件最大的银行破产案历时三年半的全部过程。虽然是民事案件,但也从中了解到法院在收集、认可证据,质证等方面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我对中纪委既不了解,也无成见,只是觉得该机构和司法机构权限重叠模糊。也许因为中国目前法院权威不够,依靠中纪委惩治贪腐官吏是不得已和无奈之举。但长期如此,一方面可能进一步削弱司法权威,有损司法独立形象;另一方面因为中纪委运作毫无透明度,很难确证其运作中的公正性,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中国整个执法、司法系统公正性声誉。一旦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人人都不会有内心最后的平安。

                薄熙来的“出尔反尔”让人不禁想起数十年前其父薄一波的“出尔反尔”。1936年,薄一波等人被国民党当局关押在北平监狱。为了保护、营救薄一波等共产党干部,中共中央同意并批准他们在自首书上签字,声明退出共产党,并在出狱后不再参加共产党反政府活动。当然,这批人出狱后马上“出尔反尔”,继续从事推翻国民党政府的活动。薄熙来的情形和他父亲的情形当然没有什么可比性,但有一点意味深长:父子二人相隔七十余年的所谓“翻供”,出尔反尔都是在专制政体下,缺乏正常法律程序下出现的。据说薄熙来本人在重庆“唱红打黑”,运用的手法是罔顾司法的“黑打”。落得今日下场,也是自食其果。中国历史就是这样一个大循环,在司法、政治制度方面原地踏步。

                在英美司法体系中,还有一个“人身保护令状”(Writ of Habeas Corpus)传统。美国司法制度和英国普通法,大宪章等传统缘源最深,“人身保护令状”也源于英国。早在英国诺曼征服时期,英王征服者威廉派遣王室法官到各地审理案件。法官每到一地,便发出“带嫌犯”的令状(Writ of Habeas Corpus)。Habeas Corpus是拉丁词汇,本意是“把人、嫌犯带过来”。因为是书面命令,所以称为“Writ”。后来,一些被非法关押的人犯主动要求法官颁发“Writ of Habeas Corpus”受审令,从而得到在法庭上或法官面前辩白的机会。久而久之,“Habeas Corpus”成为英美法律体制中保护人身自由,防止政府非法关押的一项特殊权利和传统。中文将“Writ of Habeas Corpus”翻译成“人身保护令状”,还是颇为到位的。独立战争之后,美国人将其写进了宪法。在美国两百多年历史上,只有在1861至1865年美国内战的特殊时期,政府曾经暂时中止过“人身保护令状”。反观中国政府,似乎可以任意抓人,审人,关押人,不论是政府官员或民间人士。而且关押期限,是否以及何时出庭受审往往是个谜。罔顾嫌犯的公民权利和司法程序,一切以政治上的考量做决定。

                保护政府官员甚至贪腐官员的权利,不是保护官员的特权,而是其公民权和司法权。把违法官员神神秘秘关押起来,从另一个角度更加突出了政府官员与众不同的特殊身份和特权地位。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朝廷、政府官员即是“人上人”的传统意识。既然是人上人,不捞白不捞。无怪乎中国历史上贪腐不绝,杀头剥皮都止不住。要打掉“人上人”的气焰,就要把社会上,传统中的“官员意识”转化为“公民意识”,尤其是在法律面前,遵守人人平等原则。以正常的法律程序对待政府官员,不是替违法官员辩护,而是扫除“人上人”特权意识,建立公民社会、法制社会的关键步骤之一。

                在法制社会,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法律不屈从于掌权者的专断行为,这就是“法治”。在专制社会,情形刚好相反。法律缺乏稳定性,独立性。作为政府官员,“政治正确”,和执政者的关系比法律更重要。在这样的权力大染缸里,希望政府官员遵守法律,不贪不腐是不可能的。中国现在号称“盛世”,但是一副末世心态。能捞就捞,不择手段。今朝有酒今朝醉。其实官员也是人,在有法可依的社会,踏实过日子的人总是多过以身试法之人。

                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更重要的是保护普通民众的权利和自由。中国历史上曾经有民贵君轻一说,但不过说说而已。这一观念出自孟子,但上自君王,下至黎民百姓少有人把它当真。所谓“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也只是一个遥远的传说。唐太宗、魏源等人虽然深明“载舟覆舟”的道理,但其视角不过是“御人”和一种统治术。传统社会的整体政治机构、伦理观念植根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制度, 历代统治者中的贤明者最多能够做到“爱民如子”,“与民休息”,这与现代社会“主权在民”,民众自治的观念风马牛不相及,完全不同。在传统社会,人是分为三六九等的。正因为如此,历史上统治者、官员欺压百姓是常态,贪腐又算得了什么呢?要打破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不再走“治乱”循环的老路,惟一的出路是建立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如果说保护官员的公民权利,是为了打破传统的“人上人”观念,把高高在上的官员拉下来当做普通公民的一员依法对待;而保护民众的宪法赋予的权利,则是依靠法律提高民众地位,使民众与官员平起平坐。公民社会,平等的标准只有一个 – 公民权利。法制社会,人人有权捍卫自身的公民权利和自由。

                对于中国当前种种社会问题,我一直较为悲观。原因之一是社会的公民意识薄弱。不仅如此,民众自发的维权行动又往往受到政府打压,民间政治性、社会改革性质的社团在政府虎视眈眈的高压环境中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和可能。在十九世纪晚期、二十世纪初期,蓬勃兴起的工业革命同样对美国社会造成巨大冲击。贫富分化,劳资冲突,妇女地位,童工权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官僚主义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贪污腐败,同样极大地困扰着美国社会。美国素有民间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改良的传统。在殖民地时代人们就自发开办学校,建立医院、慈善机构、图书馆、组建消防队等公益机构。在十九世纪晚期所谓“镀金时代”,人们更是无法坐视工业化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从而自发呼吁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方面的改革,并直接开展和从事各项改革活动。这些改革者包括个人和各式各样的民间团体,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在他们的推动下,形成了二十世纪初声势浩大的“进步主义运动”。

民间发起和推动的社会改革不仅没有受到政府打压,政府本身作为改革的对象之一,也是改革的直接参与者。共和党人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民主党人伍德罗.威尔逊总统曾经都是“进步主义运动”的领军人物。我曾经写过美国之崛起有三大支柱:经济创新、社会良心、和政府的改革意识。社会良心就是民众的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平正义之心。“进步主义运动”在美国是一件有争议的运动,但如果没有当年的社会改革意识和行动,美国社会,以及美国式资本主义都很难维持。改革使美国成为一个更加人性化,文明和公正的社会。

                反之,限制人民的自由,压制人民的权利,实际上是给中国任何形式的社会改革自断其臂。社会的良心,改革的能量在民间。畏民如虎,仅仅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包括反腐)是很难持久的。

                 (七)

                中国政府最近大张旗鼓的反腐,说实话,反贪腐固然是必要的,但反贪腐到了政治局委员和常委,军委副主席一级,和老百姓的实际生活已经没有多大关系了。更为根本,更加重要改革的是用实际行动在法律上,在政府政策上实实在在保护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和权利。据传中央的“打虎将”王岐山说,反腐是治标,是为了给治本争取时间。但愿如此。民不畏官,才能起到监督政府官员的作用。官不敢扰民,前提是法律对公民的保护。不然的话,所谓反腐看来看去就是高层内部斗来斗去。

                在十九世纪中美国内战时期,邻国墨西哥有一位总统叫贝尼托.华雷斯(Benito Juarez)。当年华雷斯正在为抗击法国入侵,推翻拿破仑三世建立的所谓“墨西哥第二帝国”,恢复墨西哥共和国而奋斗。华雷斯和林肯是同时代人,两位都是共和、独立和自由的捍卫者,又都被称为“解放者”。一百年后,墨西哥人民把本国的解放者,国家英雄华雷斯总统全身塑像赠送给邻邦美国,美国则将同样有着“解放者”之称的林肯总统塑像回赠给墨西哥。华雷斯总统塑像竖立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弗吉利亚大道和新罕布什尔大道交界处,塑像座基上刻着华雷斯的名言:尊重他人权利即是和平(Respect For the Rights of Others Is Peace)。古往今来,政治上的格言警句数不胜数。华雷斯的名言,是我所见过的最深刻、最富于智慧的政治格言。这句话不仅适用于政治,而且适用于人与人之间,家庭,种族,宗教,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尊重他人权利即是和平。

                维权就是维稳。

启明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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