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一次說真話的機會放在我面前
又名:依法治國,還是依金牌治國?
作者:老幺
(一)
幾天前,確切地說是2005年12月18日,老幺寫了個帖子《全中國人民都笑了,然後都哭了》,對廣州地鐵“反恐別動隊”過去9年來默默的不為人知的奉獻,表示一下謙卑的感激之情,同時對孫英傑/於海江有藥同吃、有難同當的同門情深,獻上一份真誠的艷羨之意。
文章發出去後,其實我還是有一種擔心,擔心那0.01%的可能性,擔心事實的真相就是如此;擔心我和許多人一樣,冤枉了孫英傑師徒-於海江-五大連池法院。
到了今天,也就是12月16日孫英傑打贏官司後的第5天,我的擔心,尤其是對孫英傑師徒的擔心,漸漸消失了。因為在過去的5天中,孫英傑師徒面對全國人民鋪天蓋地的質疑甚至是嘲笑,竟是無動於衷、巋然不動。這等的氣量,這等的城府,除了讓人覺得心中有鬼、有苦難言之外,實在找不出第二種更合理的解釋。
倒是五大連池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員,出乎意外地紛紛露面,大大方方地接受記者的採訪,讓我對中國的法制建設有了更多的信心。同時,也使我不得不捫心自問----也許,只是也許,我們並沒有冤枉孫英傑師徒,但是我們真的看錯了五大連池法院!
五大連池的法官,正如主審法官李健松所說,“我們當時也是依法公開審理,一切都是按法律程序進行的” ,“這個案子辦得很順利”。因此,與許多人的質疑相反,五大連池法院不僅不是“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的問題法院,而是高效辦案、依法辦案的模範法院!
在接受了 “模範法院”的這個大前提之後,老幺還是有些疑問,最大的疑問就是“這個案子辦得很順利”。
按照李法官的說法,“法庭沒有什麼唇槍舌劍的激烈辯論,庭審在一團和氣中進行”。這就奇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既然雙方對案件事實沒有什麼爭議(唯一的爭議是精神損失賠償金的數額問題),應當先進行調解,再進行判決。看孫英傑師徒與於海江之間“一團和氣”的樣子,調解應該沒有太多困難,出份調解書雙方簽字就可以了,為什麼非要判決?
(二)
放開“調解”這個程序性問題不提,就說“這個案子辦得很順利”的背後,李健松法官回答《遼瀋晚報》記者提問時說,““強力補”的來源與本案沒有什麼關係。即使法官對“廁所撿藥說”也持有懷疑態度,但本案是民事案件,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只能接受“民不舉、官不究”的事實。”
這話,乍一聽,還真有理,“不告不理”嘛!人家原告被告,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法官只要坐在上面聽故事,聽完後,按照原告被告的說法寫判決書可以了。
再琢磨,不對啊。“不告不理”,是指未經控訴一方提起控訴,法院不得自行主動對案件進行裁判的原則。換句話說,不告不理原則是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案件的原則,而不是法官判斷證據是否有效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法官發現案件事實有問題,就象李法官說的,對“廁所撿藥說”持有懷疑態度,那是必須查清事實後再判決的。
看貼的同志說話了,樓主這麼說,有證據嗎?----人家李法官可是“做了近二十年的法庭審判工作”的老同志哪!
老幺可以放心地跟大家說,有的,有證據的,大家請看《民訴法》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還有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看到沒有?第六十四條說,“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七十一條說,“當事人的陳述”,也就是於師弟撿藥/吃藥/放藥、孫師姐兩天內喝一杯獼猴桃汁這樣的“口供”,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是先知先覺的,知道這樣的法條太模糊,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會看不懂,專門出了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這就更加大白話了。《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注意,審判人員應當“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來判斷證據的證明力!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
網上都說了,三歲小孩都知道,撿來的藥,更不用說廁所里撿來的藥,不能吃的;職業運動員也應該知道,吃了“有勁”的藥不會是什麼好藥,更不會給崇拜的人吃;金牌運動員也不應該喝昨天剩下的飲料。這麼多的漏洞,大家都看到-----難道五大連池法院的審判人員的“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與其它中國人不大一樣?!
難道民事庭的法官真這麼好當嗎?----只要坐在皮椅上聽聽故事,聽完後,按照原告被告的說法寫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看到沒有,“綜合審查判斷”!這個難度係數可高了!要是法院在判斷證據方面真的“不告不理”(上面已經分析過,“不告不理”是案件受理原則,這裡只是假設),那就象很多網友說的,某游泳運動員可以隨便找個屠夫說,我就是吃了這個屠夫切的肉,裡面有“瘦肉精”;黑社會洗錢也有了新途徑,甲方乙方偽造個經濟合同,我去告你,你賠我錢,簡單方便!
一句話,這樣的判決,“一點技術含量都沒有!”
(三)
技術問題先分析到這。做人要厚道!這幾天,大家笑也笑了,哭也哭了,還得幫這幾位思維方式比較特殊的同胞想想辦法。
很多國人非常同情孫英傑,窮苦人家的女孩練長跑,真的不容易!我也很同情孫英傑,但打心底里,我更同情於海江。這次名譽案,名譽最受損的其實是於海江。而且從主審法官的採訪中,我們知道,於海江家境很貧困,對3萬元的精神損失費上沒有支付能力,在庭審結束後,於海江就表示要上訴。
於海江,我們相信,你對孫師姐的感情是真摯的(要不,你不會做出這麼大的犧牲),但你現在應該知道,你所作出的犧牲不僅沒有換回孫師姐的名譽,反而葬送了你自己的名譽。你還年輕,如果你不上訴,你將一輩子背上這個黑鍋,無論你走到哪兒,人家都會在你的背後指指點點,“瞧,這就是那個廁所里撿藥吃的”,多丟人哪!
我們聽說你學習成績優秀,是自費練長跑的,如果你不上訴,你將不可避免地遭受禁賽的處罰,你的田徑夢必將付之東流;如果你不上訴,你將是人們茶餘飯後的笑料。
也許,有一天,你會說,曾經有一次上訴的機會放在我面前,我沒有珍惜,等到時效過去的時候我才後悔莫及,人世間最痛苦的事莫過於此。如果上天能夠給我一個再來一次的機會,我會對法院說三個字,我上訴;如果非要在法院前加上一個名字,我希望是,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吧,於海江,為了你自己,為了孫師姐,也為了中國法律的尊嚴!
Laoyao2018@yahoo.com
2005年12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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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老幺一般不喜歡寫“技術文章”嚇人。因為在中國,缺少更多的不是法律,而是良知。上一次寫法律問題,是兩年前的事。那是2003年8月1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鑑於…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劉涌由死刑改判死緩。老幺與很多中國人一樣,看不下去,寫了篇《依法治國,從黑社會開始》(又名:法學家+黑社會=具體情況),結果一不下心把劉涌給寫死了(當然,光榮屬於提審的最高人民法院)。
這一次,老幺之所以希望於海江上訴,也是希望給黑龍江的法院一個機會,也讓地球人知道,中國究竟是依法治國,還是依金牌治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