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2018年,中国数以百万计的人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这一进程中,许多人都认为中国把德国的信用体系作为参照。 德国《商法典》(HGB)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包括公司法律形式、工商注册号、公司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主要股东、营业范围等内容。商业登记簿可公开查阅。 德国《特定企业与企业集团账目公布法》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如何公布账目作了明确的规定。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两个的企业有义务在做年终决算报表日后的第3天首次公开账目。这三个条件是: 1.年终决算报表中的资产总额超过6500万欧元; 2.年营业额超过1.3亿欧元; 3.员工总数超过5000人。 德国《破产条例》规定,企业破产必须到当地破产法院申请。该条例对企业和消费者破产的条件、过程做了明确的规定。破产申请经破产法院审核批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将破产企业或消费者列入破产目录(Insolvenzverzeichnis),并予公布。联邦各州须建立各自的破产目录中心。 德国《民事诉讼条例》(ZPO)第915条对债务人名单(Schuldnerregister)的建立、公布和销毁作了明确的规定。无偿还能力者可到地方法院做代替宣誓的保证(eidesstattliche
Versicherung,简称EV),地方法院将此记录在债务人名单内,并在全德范围内予以公布。有关个人信用的负面记录将保留3年。作了EV的消费者3年内无权享受银行贷款、分期付款和邮购商品等信用消费。 德国保护个人隐私 德国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主要有《联邦数据保护法》、《信息和电信服务法》及1998年10月生效的《欧盟数据保护指南》。上述法律对个人数据的获取、储存、使用、传播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征信机构必须公正、合理地收集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资料。消费者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存的本人信用资料。数据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保密的义务,只有在法律允许或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有关公司才能提供用户的信用数据。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消费者收入、银行存款、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超过法定记录期限的公共记录中的负面信息等。 2000年5月1日生效的德国《反不道德支付法》(Gesetz
gegen schlechte
Zahlungsmoral)规定,客户在收到账单30天后或在账单规定的付款截止日后30天仍未付款,债权人可加收超过银行贷款利率5%的滞纳金。如客户在收到连续3次催账警告后仍置之不理,债权人可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德国《信贷法》(KWG)规定,德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aFin)负责对银行与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联邦银行是唯一具有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各类金融机构须每月向联邦银行报送包括信贷业务数据在内的各类统计报表。联邦银行通过建立“信贷登记中心”的信息共享机制控制银行业内部的信用风险。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德联邦内政部负责国家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均须设立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负责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德国是经济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但这个国家的老百姓要过上好日子也不容易。作为一个推崇法制和
诚信的国家,德国人无论谁要获得金钱或者得到商品之前,都免不了要对其以往的信用资料进行相关的调查,以得到其信用度
的记录。这通常是由一个民间组织“通用信用保险保护协会”(SCHUFA)来完成的。SCHUFA拥有德国最大的数据
库,里边收集了6300万德国成年人3.84亿笔汇款记录,他们也据此对德国人的信用程度进行分析。 SCHUFA是一个民间机构,与官方组织无直接关联。SCHUFA评分较低的人,将在银行贷款、租赁房屋时遇到不小的阻碍。SCHUFA能够搜集个人基本信息、租房记录、犯罪记录以及账单、借贷的偿付状况等,这其中还包括是否按时付款、贷款时限、信用卡使用程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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