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事件 - 公权与民权 城里有关雷洋事件的评论中,我最认同的是这两句话: “对公权力,法无授权即是禁止;对民权,法无禁止就是允许”。 这是因为,民权(人权)天赋。 我的理解,这里有几层意思。第一,我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大自然(或造物主,老天爷,上帝,真主)给我的。它不是任何其他人,包括父母,或者一个机构,一个政府,一个国家,赋予的。因此,除了大自然(或造物主老天爷上帝真主)和我个人自己以外,谁也没有权力来任意剥夺我的这些与生俱来的权利。即使是给与我肉体,培育我精神,抚养我长大的父母,也没有权力来任意剥夺我的基本权利。 第二层意思是,我的这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是生来就完满自足的。也就是说,每个人生来,就拥有了百分之一百的人的基本权利。任何后天的东西,如组织,政府,国家等,都不可能使我的天赋权利更加完满。只要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第三层意思是,政府和国家这些后天的机构,是没有任何天赋的权利的。这些机构的权利,也就是公权力,只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而渡让出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也就是说,公权力是民众牺牲了自己部分的天赋权利,把这部分牺牲的权利授权于政府的。所以,政府所拥有的一切权利,都来自于民众的授权。凡是民众没有授权于政府的,政府就没有这样的权利。所有越过授权范围的,都是违法的,是被禁止的。 正因为公权力是民众授予的,公权力的目的必须是维护和保护民权,而不是保护公权力。公权力必须始终在民众的监督之下运行。正因为公权力是民众授予的,民众也就有收回授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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