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层次
首先,必须确定,自由是人人都追求的目标,也是人们追求的最终和最高目标。 自由有多个层次:有人身意义上的,经济上的,政治意义上的,社会意义上的,和认知意义上的,等等。 人身意义上的自由,体现在自由人相对于奴隶;独立的成年人相对于未成年人。 经济意义上的自由,体现在财务上,不再需要为基本的生存而进行各种有报酬的劳动。 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体现在:1. 国家或民族的独立,相对于被殖民或被其它国家其它民族控制(主权独立);2.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服务于,听从于民众(民权社会),相对于国家的权力来自于,服务于,听从于,神和上帝(神权社会),或君主(君权社会)。 在神权社会和君权社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对立的:民众的自由只能从统治者那里一点点争取。民众争取自由的努力,常常是通过契约,来约束统治者的权力,给民众的自由挤出多一点空间。当约束失败时,民众就革命,推翻旧的统治者。神权社会和君权社会留给民众的自由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治者和统治方式。开明的君主统治和残暴的极权统治之间,民众的自由程度可以形同天壤。譬如,公元前五世纪的波斯王朝就已经废除了奴隶制,实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男女平等等。但极权统治下今天的中国,民众连基本的言论自由都没有,连基本的谋生方式,譬如打工挣钱,都被宣传成统治者的恩赐。 社会意义上的人的自由,或者说公民的自由,是指在民权社会里,民众应该享有保证个性最大限度地充分发展所需要的自由。在民权社会里,理论上,掌权者和民众是来自同一群体,即,当权者和民众不是对立的双方,而是可以互相交换位置的平等的人。民众个人的自由,用不着去当权者那里争取,或依靠当权者的恩赐。但现实里,民众个人的权利和个人的自由,还是常常会被当权者以法律的形式,和被民众里的其他人或者大多数人以舆论的方式,所侵害。这种在民权社会里,政府和社会(群体)对个人自由的侵害,按英国思想家约翰-米尔(John S. Mill)的说法,比神权或君权社会里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自由的侵害,面更广,危害更深,因为这种危害让受害者无处可逃,而且深入灵魂。对这个观察,我深表赞同。米尔称这样的危害为“多少人的暴政”,或者说,“主流的暴政”。米尔认为,在人类社会里,凡一切对个人自由有价值的东西,都会对他人的自由带来某种约束。所以,在任何社会里,个人的自由必定也必须受到某种约束。但人们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是,依赖政府法律和公众舆论对个人自由的约束的限度(或边界)在哪里。米尔提出的原则是,凡是不损害他人切身利益的个人行为,都不应该受到法律和舆论的制约,以保障每个人的个性的最大限度的充分展现和发展,因为后者才是每个人和整个人类的终极目标。一切没有必要的限制个性发展的法律和大众舆论,都是限制人类发展和损害人类终极目标的障碍物,是人类前进的绊脚石。 对此,我衷心地深表赞同。 所以,殷海光提出,“自由主义=人性的解放”。我认为,这说到点子上了。 在人类进入民权社会以前,社会的主要活动是被统治者向统治者争取权利和自由的言行。异己者所承担的惩罚主要是统治者通过法律形式的惩罚。但在人类社会进入民权社会后,社会对异己分子的迫害,不仅仅可以是法律上的,更多的是所谓“多数人的暴政”,“主流意识的暴政”,“舆论的暴政”。譬如历史上的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对黑人和其它有色人种,对LGBTQ等弱势群体,不仅仅有过法律法规上的迫害,更多的是社会舆论上的绞杀,而且常常是借着“自由”的名义。譬如对待LGBTQ。保守派说,圣经里说的,男女才能是夫妻。于是歧视迫害LGBTQ。进步派说,人家卧室里的事,是个人的自由,外人不要干涉。这两派谁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应该不难分清。 最后,认知意义上的自由,体现在思想的开放和包容,认知过程的符合逻辑和科学认证,相对于思想的自我禁锢和认知过程的不科学。这是个人自由的最高层次。获得了这个层次的自由的人们,他们的思想不再禁锢于某教某派某学某说。他们的思想如雄鹰浩翔于广阔天地,而不受制于某种羁绊。真正的悟道者,如佛祖释迦摩尼,如耶稣基督,如老子庄子,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如当今的达赖喇嘛,等等,他们是真正的自由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