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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由层次的实现 2020-09-14 14:09:46

各自由层次的实现


在前文“自由的层次”中,我提出“人的自由”的六个层次,即,人身的,政治的(包括国家主权的独立,和政治权利两个方面),财务的,社会的或公民的,和认知的。

这些不同层次的自由之间,有些自由是另一些自由的必要条件,譬如人身自由对于政治的,财务的,和公民的自由。没有人身自由,就不可能有政治的,财务的,和公民的自由。有些自由,譬如认知的自由,虽然是最高层次的自由,但其实现并不非得以获得前五个自由层次为基础。获得了前五个层次的自由,也不必然会导致认知自由的实现。

要实现这些不同层次的自由,需要的努力会因人因时因地而异。

譬如,最基本的人身自由,起初是自由人相对于奴隶而言的。对当今世界大部分的独立成年人来说,人身自由已经是与生俱来的事实而不用做任何个人的努力。但奴隶制虽然已经消亡,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和政策并没有随着奴隶制的消亡而销声匿迹。譬如毛时代的户口制,曾把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沦为变相的奴隶。毛时代的农民要想获得人身自由,难于上青天。譬如在独裁专制统治下,自由人随时都可能因为一句话一篇文章而被剥夺人身自由。

国家主权的独立,也随着殖民时代的终结和前苏联的解体,在当今世界的绝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实现。

要获得政治权利上的自由,包括参政议政,思想言论信仰结社的自由等,民享民有民治的民主体制是前提。在神权社会或君权社会,作为统治者的极少数人垄断了所有的政治权利。绝大多数的被统治者别说参政议政了,他们连思想,言论,和信仰的自由都没有。对于大多数生活在专制社会的人来说,譬如当今的中共国,追求和争取政治权利上的自由,付出的代价可能是牢底坐穿,甚至家破人亡。值得庆幸的是,在全球化的今天,专制国家的被统治者还有一个选择来获得政治权利上的自由,就是用脚投票。从神权或君权的专制国家,移居到民权的民主国家来。对我来说,我要感谢毛终于在那一年的那一天去见了马克思,中共国的极权专制被打开了一扇门,给了我获取政治权利自由的机会。虽然今天的中共国有再次闭门锁国的趋势,但我也相信,中国大陆总有一天会走上民主政治的大路,十几亿中国人也能享有政治权利上的各种自由。

财务自由:作为华人,尤其是刚刚从极度贫困的毛时代过来的华人,对财务自由的追求热情是不难理解的。这个目标要高于罗斯福“四大自由”中免于贫困的标准。作为第一代华人移民,经济贫困带来的不安全感可能是最让人晚上睡不着觉的烦恼。但凭着华人的勤劳和节俭,大部分华人最终都不难实现财务自由这个目标的。当然,财务自由的目标可高可低。我是比较认同现今流行的“FIRE”的生活方式的(Financial Independent Retire Early)。在有一定经济基础后,宁可节俭过活,也不硬着头皮去为了赚更多钱而做自己不乐意做的活。

社会的或者说公民的自由,首先,它包含了政治权利的自由,譬如思想言论信仰的自由和参政议政的自由,但比政治权利自由又高出了一个层次。公民自由是指民权社会里,政府(通过法规)和社会(通过舆论)只有在个人的行为损害到他人的自由时,才能动用法律和舆论来限制这个人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的言行并没有切实地妨碍他人的自由,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社会也不应该妨碍这个人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公民的自由),目的是防止民主国家里可能发生的“多数者暴政”。在民主国家里,因为执政者和民众在理论上是同一货人,执政者常常代表了多数人或主流意识,社会有走上“多数者暴政”的可能。以防止“多数者暴政”为目标的公民自由,在民主社会是有必要的,也是能够做到的。相反,在专制社会,不管是皇权专制,威权专制,还是独裁专制,极权专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对立的双方,统治者总是少数人。所以,“多数者暴政”在表面上似乎很难形成。但实际上,不管是什么形式的专制统治,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控制思想和言论。区别在于,皇权专制和威权专制对思想和言论的控制程度,远远小于当今的极权专制。在极权专制社会里,譬如当今的中共国,少数统治者成功地控制了绝大多数民众的思想和言论,结果被统治者的大多数完全没有了自己的思想和话语。他们把少数统治者的思想认作自己的思想,把少数统治者的意志认作自己的意志。所以,在极权专制社会里,多数被统治者和少数统治者的思想和言论高度一致。这样,任何异见者不仅仅要面对统治者的国家机器的迫害,还要承受大多数民众的舆论围剿。所以,“多数者暴政”,并不是民主社会的独有。如果说,“多数者暴政”在民主社会里可能发生,而且可以避免,那么,在极权社会里,“多数者暴政”是必然的常态,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极权专制社会里,讨论公民的自由,即如何防止社会对异见者的迫害(“多数者暴政”),是根本做不到的毫无必要的无稽之谈。 

要避免民主社会的“多数者暴政”,首先,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个公民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譬如选举权和选举制度,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1)每个合格公民的投票权,和 2)每一个选票同等的权重。历史上,美国的选举制度并没有能做到这两个保证。黑人和妇女的是近代才有了投票权。而到今天还在使用的,由奴隶主设计和制定,为奴隶主服务的“选举人团”制度,则否定了每一个选票是同等重要这一原则。结果是,“少数人统治”这个在民主国家不应该发生的弊病,居然在美国一再发生。而“少数人统治”和“独裁专制统治”没有本质的区别,仅仅是数量上的区别。今天的美国,其民主制度已经陈旧过时,迂腐不堪,导致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床铺当政以来,美国已经完全失去了世界民主灯塔的金字招牌的地位,已经论为民主国家的笑料。这一点,在全球每年的“幸福指数”和“社会进步指数”评选中,就可以看出来。

在保证了普选和每个选票同等权重的前提下,民主社会要防止“多数者暴政”,就必须在社会的多元化,包容性,和开放上下功夫。多元化不仅仅是种族肤色性别等等方面的,也包括思想的言论的宗教的等方面的多元化。譬如宗教信仰,目前的美国,基督教一教独大(占美国总人口的70%左右,占所有信教者90%以上),而且是所有发达国家里信仰最强烈的(从每周去教堂和每天做祷告的比例看)。“一教独大”对个人思想和自由的害处,对社会多元化的害处,和“一党独大”的害处,性质是一样的。“一教独大”很容易损害社会的包容性。人们的思想被禁锢。当教者自以为掌握了一切的和唯一的真理,对异见者不能容忍。结果是社会越来越迂腐,老旧,封闭,自大,甚至倒退,而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加进步,更加开放。

从个人层面上来说,为了防止民主社会的“多数者暴政”,每个人也都应该建立包容开放的价值观。管好自己的事,少管不是你应该管的事,除非那个事损害了你的切身利益。从中也推导出,社会(政府法规和公众舆论)不能仅仅因为为了个人自己好,而推出对这个人本人的限制。这应该是先进的民主社会的金标(golden rule)。

这个标准,看似简单,做起来会有很多困难困惑之处。有些事,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以驾车为例。譬如醉驾,无证驾驶,超速驾驶,闯红灯等,损害他人切身利益的概率非常高,因此必须被限制。但系安全带,出事了受损害最大的,肯定是自己。对其他不相关人员的损害,最多是间接的(保险费用的升高)。社会(包括政府法规和公众舆论)该不该管呢?我是有疑惑的。这和喝酒相似。过量喝酒对喝酒人的健康是有害的,但对他人的危害极小(醉驾和酗酒闹事除外),社会是不是应该限制或禁止喝酒呢?如果喝酒不能禁止,为什么要禁止开车不系安全带呢?这是个有争议的事,虽然我自己开车必定会系安全带。这是我为了我自己和家人的好。但在我看来,政府干预就过分了。

同理,在抗击新冠疫情时,政府应该不应该强制人们在公众场合戴口罩?我认为应该。因为在公众场合不戴口罩,会增加把病毒传给他人的机会,会严重损害他人的利益,甚至剥夺他们的生命。这样显而易见的事,却有大批美国人以捍卫自己的自由为借口,不仅仅自己不戴,还抗议甚至侮辱那些戴口罩的人。这也是导致美国抗疫全球最差的原因之一。这样简单的道理,床铺总统和他的许多粉们硬是弄不明白。

再譬如,性取向的事,这是人们卧室里的事,完完全全是个人的私事,而且不涉及到他人的切身利益。社会(政府法规或公众议论)完全没有权力去干涉。这是很简单明了的事。

但另一方面,譬如堕胎的事,社会的和个人的自由之间的界限就不是显而易见,不证自明的。胎儿是个生命,这是毫无疑问的。这个生命肯定不仅仅是怀孕者的身体一部分,而是有别于怀孕者的另一个人的生命。所以,胎儿的生命权理应受到社会的保护。但胎儿的生命什么时候开始应该受到社会的保护?是受精前,受精那一瞬间,还是受精几天几个月后开始?受精后流产怎么办?如果是被强奸后受精的怎么办?如果继续怀孕会给孕妇带来生命危险,怎么办?如果胎儿被检出有致命的残疾怎么办?等等。这的确是个很难界定的事。那些认为胎儿是女人身体的一部分,因而怀孕者有全权处置,和那些认为胎儿从受精那刻起,甚至受精前,便具有人的一切权利,全盘否定女人的堕胎或流产权的,在我看来,是两个极端的看法。

民主的体制,和多元包容开放的社会,是实行公民自由的必要条件。要做到这些,镶嵌式的社会架构(Mosaic)要优于大熔炉式的架构(Big Melting Pot)。这从美国和加拿大的对比中可以证明。从表面看,美国的大熔炉式的社会架构好像能更加团聚民众,形成万众一心,万众一声的社会局面。而实际上,大熔炉式的思维给滥用社会权力(政府法规和公众舆论)来制约个人的自由提供了土壤和方便。其结果是加剧了少数人控制的社会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进而造成社会矛盾的加剧和民众进一步的对立。

如何实现个人自由的最高层次,即认知上的自由,另文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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