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反垄断:剑指何方?后果如何?(晓观天下20211123) 国家反垄断局设立 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挂牌。
1990年代到2000多年,我在国家经贸委工作的时侯,曾有一个外贸局,外贸局仅有一个处的一个同事的职责涉及到中国的反垄断问题。这个人是我的好朋友,经常跟我谈到反垄断工作很重要却无人重视。后来国家经贸委一分为三,其中内贸和外贸均划入国家外经贸委,反垄断的工作也自然转了过去。 10多年后的今天,国家反垄断局单独设立,说明政府已经高度重视这件事。反垄断的工作在中国政府从边缘正式进入了主流。 这背后,当然又是一盘国家级的大棋:“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已紧紧地绑在了一起!故这事,值得聊聊。
首先谈一下反垄断剑指何方?国家反垄断局挂牌后仅三天,第一把火就烧到了阿里、腾讯、京东等诸多互联网巨头。
市监总局网站披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43起涉嫌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案件数量之多、涉案企业之众、涉及行业之广泛史无前例!所涉案件均为过去应申报而未申报的企业交易,每家涉案企业均领到罚款50万的顶格处罚。 金额不多,但释放的信号足够强烈:反垄断大锤在手,看谁还不服? 当初,阿里被罚182亿,罪名是在电商领域搞“二选一”的垄断。 其一,对商家实行“二选一”,要求商家专供阿里。例如,2019年格兰仕进驻拼多多后,直接被阿里封杀。格兰仕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二,对竞争对手实行“二选一”,要求商家只能在阿里系和竞争对手中选一个平台。京东、拼多多、唯品会不服,联手告上法庭。 阿里公关委主席王帅,曾认定“二选一”是良币驱逐劣币的正常市场行为。
美团被罚34亿,罪名同样是“二选一”。 比阿里在电商领域话语权更高的美团,占据约7成国内外卖市场,美团将“二选一”用到了极致,商家要签独家协议,佣金还高过同行,甚至不惜同多地餐饮协会撕破脸皮,商家不合作轻则限流,重则屏蔽展示甚至封店。 当然,互联网垄断手段不仅仅是“二选一”。网上公开披露的“联合国贸发会竞争法律与政策政府间专家组“数字时代的竞争法、政策和监管”圆桌会议中方代表发言材料指出:中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还包括“封锁竞争对手、违法实施并购、实施’掐尖式并购’等问题”。 有人认为,这些崛起为各自领域的互联网巨头,仗着有“大数据”和“独家算法”的强大优势,对成长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和商家肆意打压,掌控了万千中小企业的生死,无数公司和个人只能沦为这些巨头的“打工人”,这正是互联网垄断的可怕之处,也是国家坚定反垄断的根源。 如今,互联网反垄断大锤接连落地,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就给所有互联网巨头敲响了警钟!王勇们还有什么道理敢讲?不服便拿头来! 此前,蚂蚁上市遇阻、阿里被罚182亿,随后却传出马云出国的消息,有人判断是阿里等恶梦的结束,平安落地的开始。其实,反垄断刚破局,互联网“国家整顿”的路还长着呢! 这一次43起案件中,腾讯占了13起是最多的,阿里也占了12起,还包括美团、京东、滴滴、58同城等多个领域的巨头。下一个轮到谁,也已若隐若现…… 分析指出,反垄断局的成立表明了三点: 1、互联网反垄断,绝对是动真格的,任何侥幸只会让自己死的更快。 2、国家不是在针对谁,而是每一家垄断巨头,一个都少不了。 3、反垄断大棒,始于互联网,但不会终于互联网。 不只是互联网领域,包括滴滴、顺丰、携程等都收到处罚,网约车、社区团购、线下零售、物流快递等多业态都被涵盖其中。 2021 年 2 月,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 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该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立法,可以说是为互联网平台公司量身定制。 目前,中国政府还在积极推动修订《反垄断法》,修订的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鼓励创新”、“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公平竞争审 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对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作出专门规定。 二是解决反垄断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例如如明确禁止相关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行为,增加“安全港”条款,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停钟”制度,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三是提升《反垄断法》威慑力,例如强化执法力量,保障反垄断统一执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处理权和被调查方配合调查的义务,强化部分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拒绝、 阻碍审查和调查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很显然,互联网公司特别是平台垄断性互联网公司首当其冲! 可以肯定的是,未来政府的反垄断也不会只停留在“二选一”的层面,“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滥用用户隐私”的矛头已箭在弦上;“封锁竞争对手、违法实施并购、实施’掐尖式并购’等问题”也迟早会被引爆! 有人据此推测说:“中国的基本国策,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制造、轻服务”将成为未来三到七年的基本政策,教育、电商、传媒、娱乐等服务业多年宽松的监管将持续收紧。相对应的,新能源、半导体、新智能等高精尖制造业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要钱给钱、要地给地,政策上更是不遗余力的开绿灯。 坊间进一步的推论是:属于互联网突飞猛进的时代结束了,铲平教育的大山后,再捅破互联网赚尽平民财富的泡沫,正是国家释放的两大明确信号。 如果互联网反垄断的后果真的是这个行业发展的结束,那这个后果实在太严重了!我不完全这么看。 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包括就业的作用太重要的,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了房地产;互联网所代表的信息革命一浪接一浪,到目前远没有结束的迹象;人工智能、5G 、区块琏之后,最近又冒出来“元宇宙”的大动作;中国政府不会也不应看不到这些前景和机会。 而中国制造之后,现代服务业的长远发展是大方向,也是市场自然而然的发展结果。所以,更合理的猜测是:政府整顿互联网,只是要让行业往政府偏好的方向走,而不是要毁了这个行业、自毁长城。 最终评论: 1、中国互联网霸权在国家权力的利维坦面前是小菜!互联网在美国是比金融大鳄还要厉害的网络霸权,连川普总统的自媒体都说封就封;但在中国,它们的同行们什么都不是,只是小丫头而已,妄想借互联网行市场霸权,甚至还有其他“非分之想”,那实在是太不自量力了;反垄断只是一把小刀而已,可这把小刀的威力已经足以专治中国的互联网大鳄了,也借此让国外的互联网大鳄以及金融大鳄们都发抖去吧; 2、中国反垄断在互联网领域的实施应科学、慎重,避免“运动式”执法。互联网垄断并不是那么容易界定的,更不是像民粹、愤青所指责的那样片面。在欧盟,一般而言,如果供应商和购买商的市场份额均未超过30%,且协议期限不超过5年,则相关协议可根据《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而被豁免。在美国,法院的若干裁决则认为,排他性交易(即我们所谓的“二选一”)期限短(或容易被终止)、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以及封锁比例低于40%时不违反反托拉斯法。在Omega Envtl., Inc. v. Gilbarco, Inc.一案中,上诉法院作出裁决,认定制造商拒绝向使用竞争品牌的汽油零售商供应设备并不违法。法院认为,这些排他性安排的期限很短,市场封锁程度不高(38%),并且制造商的竞争对手不必依靠汽油零售商来争取顾客,因而该排他性交易不太可能排除竞争。中国互联网平台公司“二选一”,是否就一定违背了反垄断,显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谁来反国企的垄断?中国经济生活中最大的垄断现象并非互联网平台公司这样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而是像中石化、中移动这样的由政府权力所主导的“法定垄断”,国企的低效率及对中国经济形成的负作用比互联网公司对中国经济带来的损害更大,但这些法定垄断谁来反呢? 4、如何在打击互联网垄断的同时,确保中国数字经济的活力,并且中国的互联网公司能够与世界强国的互联网公司竞争时有竞争力,进而保障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呢?这显然又是一个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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