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存在是人的自由的特許狀” ——叢日雲教授“外在奴役下的內在自由”一文的讀後思考 文 / 趙曉
“如果沒有上帝,沒有高踞於世界之上的真理,那麼人就整個地服從於必然性和自然界,服從於宇宙或社會、國家。人的自由在於,除愷撒王國外,還存在着精神王國。上帝的存在,是人的自由的特許狀。”——別爾嘉耶夫(Nikolai Berdyaev) 一、問題的提出:自由究竟從哪裡來? 我們常說:“自由可貴。”但自由究竟從何而來?自由為何在中國等東方國家總是稀缺?為何在古代世界那麼多強盛文明中,偏偏只有西方基督教世界孕育出了“個人自由”的制度文明?這是類似於經濟學諾貝爾獎得主道格拉斯·諾斯“現代經濟為什麼在西方興起”同等重大的學術話題。 紅左思維認為“槍桿子裡面出政權”,那自由必是斗出來的。白左思維則相信,自由是啟蒙運動的結果,也就是灌輸出來的。自由,真是“人民鬥爭出來”的成果嗎?或者說,是啟蒙理性“制度設計”與“政治智慧”的產物? 基督教保守主義認為:若要真正理解“自由為何可能”,必須深入靈魂深處的神學土壤,從精神與權力的二元論出發,從《聖經》的啟示開始——正如叢日雲教授所強調的: 現代自由的“起點”,其實是“內在自由”;而“內在自由”的開端,正是基督教發現並捍衛了人的靈魂屬於上帝、不屬於凱撒的神聖宣告。 二、基督教的思想貢獻:發現“人的內在自由” 叢老師在這篇不長但非常深刻、重要的文章談到,古典時代的“自由”多為政治意義上的“自由參與”:希臘人追求的是公民參與城邦事務的權利,羅馬人強調法律下的市民權。但這些“自由”只是特定群體(如男性自由民)在特定領域(如政治參與)中的特權,且從不觸及“人是什麼”這一根本問題。 斯多葛派(Stoicism)雖在帝制時代提出“內在自由”,主張人即使受壓迫,也可在靈魂中保持尊嚴,但其影響主要局限於少數哲人,並缺乏信仰支撐。 真正將“內在世界”發現為“屬神之地”的,是基督教。特別是在保羅(Paul)的神學中,自由不再是政治地位,而是屬靈身份。他宣告:“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加5:1),“主的靈在哪裡,哪裡就有自由”(林後3:17)。這種自由不是政治的、制度的,而是來自救贖的自由——“脫離罪、死與律法的轄制”,獲得“上帝兒子的自由”。 基督徒因此在“內在世界”擁有了一個屬靈的主權空間——不再歸於愷撒、掌權者或傳統社群,而單單歸於上帝。這種自由,為後世關於“良心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與“信仰自由”(religious freedom)之爭,奠定了最初的思想基點。 三、耶穌的宣告:劃定屬靈與屬世的界限 在這裡,我想停一下。因為,要論人的“內在自由”,絕不能忽略耶穌基督對自由的根本宣告——祂不僅啟示自由的真理,更以祂自己的生命劃定了“屬靈”與“屬世”的終極界限。 首先,耶穌清楚地宣告了祂的至高主權: “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馬太福音 28:18) 這不僅是祂復活後向門徒的託付,更是對世上萬有權柄歸屬的最終宣告。人間一切政權、制度、律法,終極都受限於祂的主權。 其次,耶穌明確指出人間權力並非自主存在,而是出於上帝的託付。面對彼拉多的審問,耶穌說: “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約翰福音 19:11) 這句話表明,人間權柄不是絕對主權,而是“受託權柄”(delegated authority),即源於上帝、受上帝限制。任何以為自己擁有絕對主權的“凱撒”,在耶穌眼中不過是受限的器皿。 第三,耶穌在回答法利賽人關於納稅給凱撒的問題時,宣告了那句震撼古今的真理: “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馬太福音 22:21) 這句話並非某種“和稀泥式”的政治分權宣示,而是對“凱撒王權神聖不可侵犯”理念的根本否定。它首次在人類歷史中,將“人的靈魂”從國家權力的絕對控制中解放出來——屬上帝的部分,不歸凱撒。 在當時宗教與政治高度一體的古代世界,凱撒被奉為“主”,皇帝被視為“神”。專制君主不僅壟斷政權、資源,更壟斷真理與信仰。而耶穌的這句話,就像一道神聖的分界線,宣布:凱撒的疆域止於肉體與錢幣;人的靈魂、信仰、良心只歸屬於那位造物主。 這不僅是政教分立(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的神學根基,也是“人的內在自由”得以確立的根本宣告。 耶穌不僅是思想者,更是拯救者。祂說: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翰福音 8:32) “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約翰福音 8:36) 祂自己就是真理的本體(the Truth, 約14:6),祂的來臨不僅是啟示自由,更是成就自由。因着祂的死與復活,我們得以從罪、律法、死亡的捆綁中被釋放,得着真正的屬靈自由(spiritual liberty)。 此外,耶穌還說: “凡勞苦擔重擔的,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馬太福音 11:28) 這是對被壓迫者的屬靈宣言,是對社會邊緣人群發出的安慰邀請,是向所有在體制重負下疲憊靈魂的溫柔呼喚——在祂裡面,可以安息;在祂裡面,靈魂得自由。 因此,耶穌不是一位“講自由”的哲人(philosopher of liberty)或啟蒙主義者,而是“完成自由”的救主(Redeemer of liberty)。祂以十字架之愛,擊碎了罪的權勢,拆毀了掌控靈魂的鐵籠。祂用自己的生命劃定了權力的邊界,用復活的榮耀為自由付上了終極代價。 祂不是在凱撒的體制中呼喚自由,而是在凱撒的體制之外建立了一個更高的國度——那是天國,是自由人真正的家鄉。 四、基督教所啟示的人的“內在自由”有哪些? 我還要停一下的是:叢日雲教授在文章中強調了基督教在“發現內在自由”方面的歷史性貢獻,但對於聖經中“內在自由”的具體層次尚未做出系統梳理。若從聖經整體啟示出發,我們可以將基督教所啟示的人的“內在自由”分為六個層次,既彼此關聯,又呈現出清晰的遞進關係: 1. 得救之自由(Freedom from Sin and Death) 這是福音的起點,也是自由的源頭。人因基督的犧牲而脫離原罪、死亡與咒詛的轄制,得以重生為“上帝的兒女”。這是“從罪的奴役中得釋放”的自由(參見羅馬書6:6-7;加拉太書5:1)。 “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加拉太書 5:1 2. 真理之自由(Freedom from Deception) 基督就是真理的本體,信他,靈魂就得自由。同時,基督啟示的真理不僅釋放罪人脫離罪的權勢,也釋放人們脫離撒但的謊言、虛假的意識形態與靈性的迷失。人認識真理,才能真正看清自我、世界與上帝,從而不再被虛妄的世界體系牽引。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翰福音 8:32 這是真理使人覺醒、思想被更新的自由,是靈魂“從迷惑中甦醒”的自由。 3. 良心之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 這是宗教改革特別強調的自由。人在信仰上直接聽命於神,不受任何人、機構、宗教權威或政治權力的強制。這是信徒在上帝面前獨立、誠實地回應呼召的自由,是“人在上帝面前的獨立人格”。 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曾說: “一個基督徒是最自由的主人,不受任何人轄制;一個基督徒又是最謙卑的僕人,服事眾人。” 這一自由為後來的“宗教自由”“信仰自由”“政教分立”打下了根基,是現代自由國家制度構建的靈魂基石。 4. 聖靈中的自由(Freedom in the Spirit) 基督徒不僅從律法的定罪中得釋放,還在聖靈的引導下,甘心樂意地活出上帝的義。這是從“外在律法約束”到“內在聖靈引導”的轉變,是從懼怕到喜樂、從被逼到自願的順服。 “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加拉太書 5:18 這是“在聖靈中行走”的自由,是一種“內驅的順服”,使人活出律法的真正精神。 5. 舍己與愛人的自由(Freedom to Love and Serve) 自由的高峰不是“我為我自由”,而是“我因被愛而得自由,進而去愛人”。這是脫離自我中心的捆綁、願意為他人而活的自由。 “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加拉太書 5:13 這種自由不是“想怎麼活就怎麼活”,而是“終於有能力去做正確的事”。 6. 身體得贖與宇宙更新的自由(Freedom from Decay) 這是終末的自由,關乎全人類與萬物的更新。聖經告訴我們,這一切將以“新天新地”的形式展現:人與受造界一同脫離敗壞,進入“榮耀的自由”。 “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榮耀的自由。”——羅馬書 8:19-21 這是人的全然得贖——靈魂、身體、社會、萬有都將進入上帝所預備的永恆之自由。
這六類自由,分別指向: 從罪與死亡中得釋放的自由(1) 從謊言與迷惑中得醒悟的自由(2) 從人治與強權中得獨立的自由(3) 從懼怕與律法主義中得安息的自由(4) 從自我中心中得生命轉化的愛的自由(5) 從朽壞與敗壞中得復興的徹底自由(6)
它們既是層層遞進的內在轉化,也共同構成了“自由在基督里”的完整圖景。 五、基督教的實踐貢獻:為自由建構制度支撐 叢老師的文章強調了“基督教對自由觀念的貢獻”。但我同時也想回顧“基督教對自由觀念的貢獻”。 從人類歷史上看,如果說耶穌在屬靈層面上奠定了“人的內在自由”的神學根基,那麼,基督教歷史在制度層面的貢獻,則是在漫長實踐中,為自由建立了可持續的社會結構與政治保障。 正如叢日雲教授所強調,宗教改革(Reformation)正是一場“信仰主權的收復戰”——將“上帝之地”從教會手中還給信徒個體的偉大轉折。中世紀的天主教會,雖然曾是抵禦王權濫用的力量,但同時也壟斷了屬靈解釋權,將人的內在世界交由教會權威管理,使信徒的良心自由受到束縛。 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重新高舉聖經真理,宣告:“人因信稱義”、“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與“信徒皆祭司”(Priesthood of all believers),不僅恢復了人與上帝之間直接的關係,也激發了信徒對良心自由的自覺意識。這一自由,不再需藉由神職等級制度得以通達,而是直接在上帝面前站立。這一屬靈自由的覺醒,正是現代制度自由的種子。 當然,我想指出的是,我們也不應因此全盤否定中世紀教會在自由傳統中的積極角色。以《大憲章》(Magna Carta, 1215)為例,其中第一條即寫道:“英格蘭教會應享完全自由”(The English Church shall be free)。這是在反對王權專制的鬥爭中,教會為自己爭取的“團體自由”(corporate freedom),雖然尚未發展到個人自由的階段,但它所開闢的“權力分立”空間,成為後世自由制度建設的歷史性伏筆。 因此,中世紀教會確實有“雙重角色”:既有壓制內在自由的一面(通過宗教等級制度與教條權威),也有抗衡君主專制、捍衛獨立空間的一面(如建立大學自治、推動法治觀念、保護社團權利)。這正說明,自由不是從零開始的制度發明,而是在多重張力中逐步演進的文明積澱。 宗教改革的偉大之處在於,它打破了教會對“屬靈中介”的壟斷,把“信仰的主權”還給了個人,讓每一個信徒面對上帝的良心成為自由的起點。從制度發展史來看,這一屬靈維度的轉型,正是現代自由社會最深的根基之一。 用加爾文(John Calvin)的話說:“基督釋放了我們,使我們得以不再受人的轄制。” 而這種自由,最終推動了歐洲各國確立“政教分立”(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良心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信仰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乃至“結社與言論自由”等制度保障。 所以,基督教對自由的貢獻,不僅僅在於“啟發理念”,更在於它通過一系列屬靈與屬世互動的歷史過程,為自由建構了制度的根基、精神的動力、以及文化的土壤。 六、從內在自由到外在制度:基督教如何造就現代自由? 人們常問:宗教是自由的敵人,還是自由的朋友?啟蒙敘事是:宗教是敵人。 其實,答案取決於你在說哪一種宗教。但如果說的是以《聖經》為基礎的基督教,而非世上五花八門的宗教或天主教人為施加的宗教捆綁,那麼歷史與現實共同證明:基督教不僅在信仰中宣告自由,更在歷史中建構了自由。 從屬靈起點到制度成果,基督信仰對現代自由的貢獻可簡要歸納為四條主線: 1. 良心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 → 信仰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 宗教改革最核心的果實,就是個人良心的覺醒。 馬丁·路德宣告:“在上帝和我的良心之間,沒有任何中保。”這標誌着信徒無需再經由教會制度作為“屬靈中介”,而是可以直接面對上帝、憑良心信仰。 從此,“良心自由”成為“信仰自由”的基石——每個人都有權獨立思考、自由選擇信仰,而非被任何教權或政權強制歸順。 2. 信仰自由 → 言論與出版自由(Freedom of Speech & Press) 歷史上,基督徒為信仰自由而鬥爭時,也在為言論自由而付出代價。 當馬丁·路德翻譯並公開出版《聖經》時,他挑戰了羅馬教廷對真理的壟斷;清教徒在美洲建立殖民地,最先確立了出版自由與講道自由;彌爾頓(John Milton)在《論出版自由》中寫道:“如果真理與謬誤在公開市場中交鋒,我相信真理必將得勝。” 現代言論自由的制度基礎,不是啟蒙運動從零發明的成果,而是信仰自由的延展與護欄。 3. 政教分離 → 憲政法治(Constitutional Rule of Law) 耶穌說:“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太22:21) 這是“政教分離”(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原則最早的神學根基。 它既否定了政權對信仰的壟斷,也否定了教權對政務的專斷;既保護教會免受國家干預,也防止宗教變成統治工具。 在此基礎上逐步發展出政權受限、權力制衡、法治優先、憲政保障的現代自由制度。 4. 人是神的創造 → 人人平等 & 天賦人權 洛克(John Locke)深受清教神學影響,他在《政府論》中寫道: “人皆是那位全能且無限智慧造物主的作品……他們屬於上帝,是祂的產業。” 因此,人的生命權、自由權與財產權不是來自國王或政府的賜予,而是上帝的賦予。 這句話後來成為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的核心表達: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 自由由此從“權力的讓渡”轉變為“信仰的託付”;從“利益的平衡”上升為“屬靈的責任”。 七、世俗自由主義的困境:自由制度真的可以“去信仰”嗎? 許多當代世俗自由主義者堅持一個信念:“只要有制度,就能保障自由;只要有理性共識,就不需要信仰。” 他們相信,“我們可以只靠啟蒙(Enlightenment),無需啟示(Revelation);只靠制度設計,無需信仰根基”,在一個無神論框架下,也可以建造一個穩固的自由社會。 表面上看,這是現代性的勝利,是一種“價值中立的自由”。但實際運作中,它卻面臨深刻的三重困境,正如我在《自由從不免費:自由究竟如何才能誕生?》一文中所分析: 1. 自由的第一層悖論:最被熱愛,卻最少人願意為之付出 自由(Liberty)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共品(Public Good),具有“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每個人都能享用,卻無人願意為它買單。 正如經濟學中的“公共品困境”(Public Goods Dilemma):自由人人需要,但卻容易因“搭便車”心理而無人供給。 於是我們看到:自由被讚美,卻很少有人願意為自由發聲、受苦、犧牲。 2. 自由的第二層悖論:靈魂的奴隸自願放棄自由 更深的危機是:許多人不是被剝奪自由,而是主動出賣自由,換取安全與穩定。 他們說: “自由有啥用?房子車子才重要。” “我寧願穩當奴隸,也不願不確定地冒險。” “聽話就能過好日子,何必搞那些麻煩?”
這種用安全感(security)交換自由(liberty)的傾向,正是“自由自殺”的第一步。 這也正是漢娜·阿倫特(Hannah Arendt)所揭示的“平庸之惡”(Banality of Evil):大多數人不是出於邪惡,而是出於怯懦和麻木,親手葬送了自由。 3. 自由的第三層悖論:“自由的公共地悲劇(The Tragedy of Liberty)” 即使你擁有自由,如果你不加以珍惜、節制與守護,它也會被濫用、誤用,最終毀於你手。 這就如同“公共牧場的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人人貪圖,個個濫用,最終荒蕪。 自由若無道德之約束,便淪為如下災難: 言論自由被用來煽動仇恨; 出版自由被用來傳播謠言; 制度自由被用來操弄規則; 搭便車者充斥,守護者被邊緣化。
最終,自由的空間就被極權與暴政重新奪回。
而叢日雲教授的文章進一步啟示我們:自由更是信仰托底的成果——沒有基於信仰的內在自由的構建,不會有定於制度的外在自由的文明。 我們必須正面回應兩個關鍵問題: 1. 沒有信仰,還能有自由嗎? 亞歷克西·德·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在《論美國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中早已洞察: “在美國,宗教與自由密不可分……人們尊重法律,是因為他們相信有一位更高的立法者(Lawgiver)。” 自由制度並非憑空而來,它是由一代又一代懷抱信仰者的流血與犧牲堆疊而成的。如果沒有對上帝的敬畏、對真理的信仰、對靈魂的自律,自由很快會演化為混亂,制度也會迅速坍塌。 正如漢娜·阿倫特警告的: “自由一旦失去其倫理基礎,就會為極權打開大門。” 2. 制度加共識,是否足以守護自由? 當代自由主義常強調:我們不講信仰,我們靠制度(Constitution)與共識(Consensus)。 但看看當今的西方世界正在經歷什麼? 在“取消文化(Cancel Culture)”與“絕對主觀主義(Subjectivism)”橫行下,言論自由正在瓦解; 在“去聖化(De-sacralization)”與“多元崇拜(Hyper-pluralism)”衝擊下,公共美德日漸流失; 在“個人至上(Self-centrism)”風潮中,自由淪為“想幹啥就幹啥”的自我放縱。
制度可以劃界,但無法塑魂;程序可以調解,但無法激勵;權利可以列明,但無法叫人敬畏。 沒有信仰的制度,終將成為一棟失根的大廈,在風暴來臨時,轟然倒塌。
八、結語:中國人離基督有多遠,離自由就有多遠 叢日雲教授在文章的最後指出:基督教對“人的內在世界”的發現,是西方自由傳統真正的起點。正是這份屬靈覺醒,使“自由”不再只是外在制度的安排,而成為內在靈魂的覺悟,成為人之為人的基點。 自由,乃是從心而物,自內而外,自西向東…… 如果沒有這“超越性支點”,自由就必然淪為一種政治話術、空洞口號,甚至會被極權利用,用來粉飾控制、包裝壓制。 中國之所以自由難產,根本問題不在於“自由啟蒙不足”、“制度設計不足”,而在於“屬靈覺醒缺席”。 我們不是沒有讀過《自由論》、研討過《憲政原理》,甚至也曾幾度高談“改革”“現代化”,但我們的靈魂依然活在權力的陰影下: 我們將自由理解為“權力給不給”,而不是“上帝賜與我們”的權利; 我們熱烈呼喊“外在改革”,卻很少思考“內在悔改”; 我們高舉“憲法”,卻忘了“法律除非被信仰,否則不能被實施”。
正如俄羅斯基督教哲學家別爾嘉耶夫(Nikolai Berdyaev)所言: “上帝的存在,是人的自由的特許狀(The existence of God is man’s charter of liberty)。” 這句話震聾發聵:若沒有一位高於愷撒的上帝,自由終將淪為愷撒的恩典;若沒有一個高於人間權力的真理,人就永遠無法掙脫屬世秩序的奴役。 因此,我們必須正視一個令人震驚卻真實的問題: 一個民族離基督有多遠,離自由就有多遠。人,不在上帝之下,必在暴君之下。 若我們不願回到基督那裡尋根問底,不肯讓福音進入我們的文化心靈與制度根基,我們將永遠只能在“自由的邊緣”徘徊,在“屬靈的黑暗”中掙扎,甚至在“呼喚自由”的名義下,走入新的捆綁。 這不是一種情緒性的判斷,而是對歷史與人性的深刻反思。歷史已無數次證明: 真正的自由,不是人自己掙出來的,而是人回應上帝、在真理中被釋放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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