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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良勇|聲援周幸彤:當追求民主成為“顛覆”,被審判的究竟是誰? 2026-09-02 08:24:20

費良勇:周幸彤審判專製圖1.jpg


聲援周幸彤:當追求民主成為顛覆,被審判的究竟是誰?

——從現代政治文明看香港國安法下的政治審判

費良勇

 

周幸彤是一位值得尊敬的香港女性。

她是一名大律師,也是一名堅定的民主與人權捍衛者。面對長期羈押、國安法檢控和可能長達十年的監禁,她沒有通過否認自己的政治主張來換取寬恕,也沒有把自己同香港支聯會三十多年的歷史切割。恰恰相反,她在法庭上公開承認並捍衛自己的信念:結束一黨專政,推動民主轉型,讓不受約束的權力重新受到法律和人民的制約。

2026821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周幸彤和李卓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他們所參與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三十多年來最為世人熟知的活動之一,就是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六四燭光悼念,紀念1989年北京民主運動及鎮壓中的死難者。周幸彤自2021年以來一直被羈押,多次不獲保釋。如今,她面對的最高刑期可達十年。

然而,從現代政治文明的角度看,我們真正應該追問的首先不是周幸彤是否反對一黨專政,而是一個更加根本的問題:

一個公民和平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建立民主制度,為什麼會成為刑事犯罪?

這正是周幸彤自我辯護最有力量的地方。

 

一、周幸彤提出了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法律究竟保護誰?

周幸彤在結案陳詞中沒有迴避結束一黨專政這個口號。相反,她把問題直接推進到現代法治最核心的地方:所謂結束一黨專政,本質上就是結束權力不受法律限制的狀態。如果法律存在的根本意義之一,就是限制權力、防止掌權者濫用權力,那麼要求結束不受制約的政治權力,原則上恰恰屬於法治追求,而不應自動成為法治打擊的對象。

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區別。

現代政治文明並不保證任何一個政黨永遠執政,也不保證任何一種意識形態永遠正確。現代政治文明保障的是人民選擇政府、批評政府、反對執政黨、組織政治力量以及通過和平方式改變政治制度的權利。

在一個真正民主的國家,主張結束現存執政黨的統治,本身不是犯罪。反對黨存在的重要目的之一,本來就是通過合法政治競爭取代現任執政黨。公民可以要求修改憲法,可以要求更換政府,也可以主張改變國家的政治制度。只要採取和平方式,這些政治主張原則上都屬於思想、言論、結社和政治參與的範疇。

香港《基本法》第27條本身明確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等自由;第39條又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因此,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法律是否可以對暴力犯罪加以限制,而是和平表達政治主張的邊界究竟在哪裡

判斷一個政治制度究竟是不是現代法治制度,有一個極其簡單而重要的標準:

人民有沒有和平反對掌權者的權利?

如果法律只允許人民贊成執政者,而不允許人民要求執政者下台,那麼這種法律保護的就不再只是公共秩序,而是特定掌權集團對政治權力的壟斷。

周幸彤案之所以具有超越個人命運的歷史意義,正在這裡。

 

二、紀念六四為什麼會逐漸變成危害國家安全

香港曾經長期擁有大規模公開舉行的六四悼念活動。幾十年來,每到六月四日,成千上萬香港市民在維多利亞公園點燃燭光。他們沒有軍隊,沒有武器,沒有暴力組織。他們擁有的只是燭光、鮮花、標語、記憶和良知。

但是,對於一個越來越不能容忍歷史記憶獨立存在的政治權力來說,記憶本身也可能被視為威脅。

因為紀念六四意味着人們仍然會問:

1989年發生了什麼?

為什麼軍隊向平民開槍?

誰應該承擔責任?

為什麼死難者不能得到公開悼念?

為什麼中國人民不能自由討論自己的歷史?

因此,真正令人不安的並不是一支蠟燭具有多麼巨大的顛覆力量,而是一個龐大的國家機器竟然越來越害怕一支蠟燭。

當一個政權需要依靠警察、國安法律、刑事檢控和長期監禁來阻止人民悼念死者時,真正暴露出來的不是悼念者的危險,而是權力對歷史真相和社會記憶的恐懼。

六四燭光之所以重要,並不僅僅因為它紀念1989年的死難者。它同時證明:

國家可以控制廣場,卻不能完全控制人的記憶;政府可以擁有行政權,卻不應擁有歷史真相的壟斷權。

 

三、從法治到以法治人:香港最危險的變化

現代法治的核心,不是政府擁有越來越多的法律工具,而是政府本身受到法律約束。這兩個概念必須嚴格區分。專制國家同樣可以擁有大量法律,甚至可以擁有極其龐大和複雜的司法體系。問題從來不在於有沒有法律,而在於法律究竟限制誰。

如果法律主要用來限制政府,保護公民免受公權力任意侵犯,這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如果法律越來越成為政府限制人民、壓制異議和保護自身權力的工具,那麼依法辦事的外表並不能證明真正的法治存在。

這正是香港今天最值得警惕的制度變化。

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以後,國家安全的概念不斷進入原本屬於政治表達、新聞、社會組織、歷史紀念和公民活動的領域。政治反對意見越來越容易被納入國家安全的框架之中。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經對香港國安法過於寬泛的解釋和任意適用表示嚴重關切,並特別指出這種適用對言論、集會、結社和政治參與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護的權利產生了重大影響。

於是,原本應當屬於政治討論的問題,逐漸變成刑事司法的問題;原本應當由公民自由選擇的政治立場,逐漸被劃分為安全與危險、忠誠與不忠誠;原本應當保護政治多元的法律,越來越承擔起規定政治正確邊界的功能。

這不是法治的強化,而是法治性質的改變,是從限制權力走向服務權力,從保障自由走向壓縮自由。

 

四、香港當局成為最高權力的刀把子

香港今天發生的一切,不能簡單解釋為幾個警察、檢察官或者官員的個人選擇。問題的根源在於整個政治權力結構發生了變化。

當北京把所謂國家安全置于越來越多公民自由之上,當愛國者治港事實上不斷壓縮政治競爭空間,當反對一黨專政可以被解釋為顛覆國家政權時,香港本來擁有的政治和制度空間便不斷縮小。香港正在從一個以自由、開放和法治著稱的城市,走向政治控制日益嚴密的社會。

香港特區政府在周幸彤案判決後明確表示,它認同法院有關支聯會目標的判斷,並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的核心包括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同時強調案件完全按照法律和證據處理,不存在政治考慮。

但這恰恰進一步提出了一個現代政治文明無法迴避的問題:

如果和平主張改變一個執政黨的長期統治,本身就可以被納入顛覆國家政權的刑事範疇,那麼政黨、政權與國家之間的界線究竟還在哪裡?

黨不是國家。

政府不是國家。

領袖更不是國家。

香港當局在這個過程中已經越來越成為北京最高權力的刀把子。所謂刀把子,就是當政治權力預先確定誰是政治敵人以後,再由警察、檢控和司法機器把這種政治判斷轉化為對具體個人的強制。

現代政治文明恰恰要求相反的制度邏輯:

警察不是任何領袖的警察。

檢察機關不是任何政黨的檢察機關。

法院更不應該成為任何政治權力的法院。

司法存在的意義,不是替最高權力證明它永遠正確,而是在最高權力犯錯時,仍然敢於說

如果司法只能確認政治權力已經劃定的敵我界線,那麼法律就會從權力的約束者變成權力的執行者。官員和整個國家機器就可能同最高統治者形成邪惡共振,把個人或者政治集團的錯誤不斷放大,最終製造社會災難。

周幸彤在結案陳詞中提出的警告因此格外沉重:

真正接受審判的,已經不只是被告,而是法律本身——法律究竟捍衛民主、人權和法治的底線,還是淪為專制權力的守門人?

 

五、習近平路線最危險之處:把政治忠誠置於現代文明原則之上

香港政治局勢的惡化必須放在習近平時代中國整體政治倒退的背景下觀察。習近平執政以來不斷強化所謂黨的全面領導,強調政治忠誠和意識形態安全,並使最高個人權力進一步集中。這種政治路線最根本的問題,不只是某一項具體政策,而是一種權力邏輯:

黨必須領導一切,政治安全高於政治競爭,政權安全越來越被等同於國家安全,挑戰黨的長期執政則越來越被解釋為挑戰國家本身。

從現代政治文明的角度看,這是一種根本性的政治倒退。

黨不是國家,政府不是國家,領袖更不是國家。

一個政黨可以執政,也可以下台;一個政府可能得到人民支持,也可能失去人民支持;一個領導人可能正確,也可能錯誤。國家屬於全體公民,而不是屬於某一個黨,更不是屬於某一個領袖。

如果把黨的領導提升為不可挑戰的政治原則,那麼批評黨就可能被解釋為反對國家;如果把黨的執政安全等同於國家安全,那麼要求政黨輪替就可能被解釋為顛覆國家;如果再把這種政治判斷交給刑法和國家安全機器執行,政治反對者就會從競爭者變成國家敵人

這正是現代政治文明必須拒絕的政治邏輯。

習近平路線的反動性,也正在於它試圖把現代政治文明逐漸確立起來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重新倒轉為人民必須服從權力;把國家屬於公民倒轉為國家服從於黨;把法律限制掌權者倒轉為掌權者利用法律限制人民

這種路線如果繼續發展,其結果只能是政治空間越來越狹窄,思想越來越單一,社會越來越沉默,法律越來越遠離保護人的本來使命,人權災難也就更容易不斷出現。

 

六、周幸彤捍衛的不只是自己,而是說不的權利

周幸彤最值得敬佩的地方之一,是她沒有為了獲得個人自由而否定自己過去的信念。她完全知道堅持自己的政治主張意味着什麼。她也完全知道,如果宣布悔過、切割過去、否定支聯會,也許能夠給自己的處境帶來某些好處。

但是,她選擇了另一條道路。她堅持認為,結束一黨專政就是要求結束黨高於法、權力不受法律約束的狀態;她堅持民主權利屬於人民;她拒絕讓權力重新定義是非。

一個人是否贊同周幸彤的每一個政治判斷,並不是最重要的問題。真正重要的是:

她有沒有權利作出這些判斷?

現代政治文明的答案只能是:有。

因為思想自由最重要的意義,從來不是保護那些掌權者喜歡聽的話,而是保護掌權者最不願意聽的話;言論自由最重要的價值,也不是允許讚美政府,而是允許批評政府;政治自由真正受到考驗的時刻,不是人民擁護執政者的時候,而是人民公開要求執政者下台的時候。

如果一個社會連和平主張改變執政黨和政治制度都必須付出坐牢的代價,那麼真正需要接受審視的就不僅是提出這種主張的人,而且是這個制度本身。

 

七、聲援周幸彤,就是捍衛現代政治文明

今天聲援周幸彤,並不只是聲援一個身陷囹圄的香港女性。我們聲援的是一個更加基本的原則:

紀念死者無罪,追求民主無罪,批評政府無罪,和平反對一黨專政不應成為犯罪,以和平方式要求政治制度改變更不應成為犯罪。

我們反對把國家安全變成壓制思想和政治異議的無限工具;反對把政黨安全偷換成國家安全;反對把政治忠誠凌駕於人的基本權利之上;反對香港的執法和司法機構淪為最高統治者打擊異議人士的刀把子

我們要求香港當局撤銷針對和平政治表達的定罪,釋放周幸彤、李卓人以及其他僅僅因為和平行使言論、結社、集會和政治參與權利而遭到監禁的人。

歷史最終會提出一個極其簡單的問題:

周幸彤做了什麼?

她紀念六四死難者。

她要求追究歷史責任。

她主張結束一黨專政。

她要求民主轉型。

她要求權力受到法律制約。

如果這些事情成為顛覆國家的證據,那麼被顛覆的首先不是國家,而是現代政治文明關於國家、法律、權力和人的基本關係。

 

結語:牢獄可以囚禁一個人,卻不能證明專制正確

一個強大的國家機器當然可以把一個手無寸鐵的女人關進監獄。

它可以禁止維園燭光,可以解散一個民間組織,可以禁止一個口號,可以封鎖一段歷史,可以把越來越多政治語言重新定義成刑事語言。

但這一切都無法回答周幸彤提出的那個最根本的問題:

法律究竟是為了限制不受約束的權力,還是為了保護不受約束的權力?

這才是周幸彤案留給香港、中國和世界的問題。

一個政權越是需要用監獄證明自己正確,就越說明它無法依靠自由討論證明自己正確;一個制度越害怕人民和平要求改變它,就越說明它缺乏面對人民自由選擇的自信;一個國家越需要壓制歷史記憶,就越說明那段歷史仍然沒有得到公正解決。

周幸彤今天站在被告席上,但從現代政治文明的尺度看,真正接受歷史審判的,是一種把黨置於國家之上、把權力置於法律之上、把政治忠誠置於人的自由和尊嚴之上的專制政治邏輯。

我聲援周幸彤!

我敬佩她在長期囚禁和巨大壓力下仍然堅持民主、自由、人權和法治理念的勇氣。

我呼籲立即釋放周幸彤,釋放李卓人、何俊仁以及所有僅僅因為和平表達政治主張、紀念六四和追求民主而遭到監禁的人!

燭光可以被禁止,但記憶不會因此消失。

人可以被關進監獄,但思想不能因此被判刑。

權力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壓制反對者,卻不能因此取得道義上的正確。

周幸彤是傑出的民主志士和人權鬥士!

周幸彤無罪!

 

2026831 寫於紐倫堡

 

主要參考資料

  1. 周幸彤:《結案陳詞(口頭)》,香港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2026519日於法庭陳述。英文題為 Chow Hang-tung’s Closing Submissions (Oral), HCCC 155/2022。其中集中論述結束一黨專政、民主轉型、憲法限制公權力以及真正受到審判的是法律本身等問題。

  2.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香港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周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判決及相關法庭文件HCCC 155/20222026年。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原訟法庭就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作出有罪裁決》2026821日。該聲明說明特區政府及控方對案件、支聯會五大綱領、中共領導地位及國家憲制秩序的官方立場。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2020630日,特別參見第4條、第22條、第23條及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和刑罰的規定。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特別參見第27條、第28條和第39條。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等自由;第39條確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6.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特別參見第19條(意見和表達自由)、第21條(和平集會自由)、第22條(結社自由)和第25條(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7.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關於中國香港第四次定期報告的結論性意見》CCPR/C/CHN-HKG/CO/42022年。委員會對香港國安法過於寬泛的解釋和任意適用表示嚴重關切,並討論其對言論、集會、結社及政治參與等權利的影響。

  8.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Opinion No. 30/2023 concerning Hang Tung Chow (Hong Kong, China)A/HRC/WGAD/2023/30202351日;另參見2024年勘誤文件 A/HRC/WGAD/2023/30/Corr.1

  9. Amnesty InternationalHong Kong: “Dismaying” Tiananmen convictions part of campaign to erase Chinese history2026821日。國際特赦組織認為周幸彤和李卓人不應因和平紀念六四而遭刑事追訴,並將二人列為良心犯

  10. Human Rights WatchHong Kong: Activists Convicted for Tiananmen Vigils2026821日。人權觀察認為有關定罪侵犯言論和和平集會權,並呼籲撤銷判決。

  11. ReutersHong Kong court convicts Tiananmen vigil group leaders of inciting subversion2026821日。報道周幸彤、李卓人的定罪、案件爭議、結束一黨專政口號在判決中的作用以及可能刑期。

  12. Associated PressHong Kong court hears arguments over sentencing for former Tiananmen vigil organizers2026828日。報道量刑陳詞、周幸彤自行陳詞以及法院預計隨後作出判刑決定。

  13.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歷史資料及五大綱領相關文件,用於了解支聯會自1989年以來紀念六四、要求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和建設民主中國等政治主張的歷史背景。


瀏覽(1130) (13) 評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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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西邊的雨 留言時間:2026-09-03 06:25:55

建議設立一個恥辱薄,記錄所有參與這些迫害的警員,檢察官,法官,行政官員的姓名以及具體迫害行為,迫害文字。相信有看到他們受到清算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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