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10.1 法的四分;10.2 四大種;10.3 六處 10.4 五蘊:10.4.1 色蘊;10.4.2 受蘊;10.4.3 想蘊;10.4.4 行蘊;10.4.4.1 心所有法;10.4.4.1.1 遍行法;10.4.4.1.2 別境法;10.4.4.1.3 善法;10.4.4.1.4 根本煩惱;10.4.4.1.5 隨煩惱;10.4.4.1.6 不定法;10.4.4.2 不相應行法;10.4.5 識蘊 10.5 四食諦;10.6 五果;10.6.3 士用果;10.6.4 離系果;10.6.5 增上果 
10.1 法的四分法,梵語達摩,是自然法,基於重複發生的現象,古人常用軌轍來比喻。一切過去有、現在有、將來還有的現象都是法,比如江河湖海,花鳥魚蟲,法律、道德,事理等。一切法都有四分,第一分是相分,第二分是見分,第三分是自證分,第四分是證自證分。分是分量、分限。法在人心的作用分量有四種,所以有此四分。 第一分、相分,就是客觀現象,是主觀的所緣,如色、聲、香、味、觸、和法,這六塵。從感知的角度,外部世界是人內心的投射。相分是第四證自證分(即無意識)的投射。這個把外部刺激轉變成現象的過程,是無意識的功能,我們感覺不到,感覺到的是現象(即第一相分)。古人用照鏡子時,鏡子裡的人來說明相分。鏡子裡的相和照鏡子的人共用同一個身體。 第二分、見分,見是照見義,能緣心自體轉變起來的能緣作用,明了照見了客觀現象。識的作用是分別、丈量。第二見分照見第一相分,其分別和丈量的結果是第三分,自證分。另外,第三分還有識之自體的作用。 第四分、證自證分,是心自體暫變,能起知自體的作用。這第四分能證第三自證分,所以名為證自證分。因為第四是第一相分的投射者,是現量,即客觀事實,所以第四分不需要它分來證明。 古人用 “人用尺量布” 的事例來說明這四分。其中布是所量,是第一相分。用尺量布的過程是第二見分;第二見分是能量。丈量的數據,即量果,是第三自證分。這人讀完量果之後,他又核實了一下,明了自己在幹什麼;這就是第四證自證分。因為第四分的核實作用,第三自證分得知量果,自證明了。

佛教中,法的四分的象徵物是金剛臍(如圖10.1-3下面的紅圈所示),傳說是由宙斯和他父親之間的臍帶(注,教父和教子之間的臍帶,如圖2所示)形成的。圖3,4,5中的器具都稱作金剛降魔杵。圖1宙斯手中的金剛杵是由折合法四分中的後三分為見分而形成的。折合之後,法的四分變成兩分;第一分,相分,就是色蘊(參見10.4.1節),包括11位色法,所以也被稱作色。第二分,見分,包括受蘊(參見10.4.2節),想蘊,行蘊,和識蘊,共84位法,亦作名。名色是無意識的別名,能生一切法,即是一切法,是法界的初門。 圖4和5中顯示的是雷音(大日如來)的雷鼓瓮金錘。傳說雷音用此錘擊碎了人的靈魂之石,設計出了睚眥和磨牙(亦作金童和玉女,參見9.9 節《上帝的三和合》)。圖3中的匕首是雷音的聖鬼,名作鐵匕首(Járnsaxa;參見14.3.5.1 《王者歸來》)。 返回盧岩回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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