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国内又出事了
作者:老幺
听说国内出事了,四川一个小孩死了,在医院死的,家长民众与医院有了争议,最后演发成所谓的“群体事件”,现在已经“平息”了。
官方报道是一如既往地语焉不详,给人们留下想象的空间。可以确定的是,一个3岁小孩喝了农药,他的爷爷送他到医院,然后小孩死了。争论的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对患者进行了及时的抢救,还是要求“先交钱再抢救”,“不交钱不抢救”。
官方报道是“医院接诊后,立即采取措施全力抢救”,1小时后小孩“抢救无效死亡”。民间说法则是大相径庭,说是“院方表示需先缴800元才可以为小孩洗胃,但当时爷爷身上只有100多元,虽然爷爷表示立即回家取钱希望医院先给孩子洗胃,但医院却只为小孩打点滴而不洗胃,约两小时后男童死亡”
事后的发展,根据官方报道,小孩家长因此有了“过激行为”,并演发成了所谓的“群体事件”,用语模糊。民间说法则是小孩家长带着小孩的尸体回到医院,指医院延误施救造成小孩死亡,要求医院赔偿3万元,但院方只肯给500元慰问金;小孩的父母于是在医院门口抗议,之后更带着尸体到市政府喊冤,遭到保安殴打;几位中学生路见不平,上前阻止,也与政府人员发生冲突。当晚,由于得不到有关方面的“说法”,愤怒的学生冲进有关医院,砸坏和烧毁了医院部分设备。政府派出武警,与学生及市民发生冲突,直到次日凌晨,冲突才暂时平息。
事实的真相如何,现在谁也不知道。究竟小孩是进院后1小时死亡?还是2小时死亡?究竟医院有没有给小孩洗胃?还是只打点滴?究竟有多少民众参与?有消息说涉及民众约2000人,政府从附近紧急调来大量武警,武警发射了至少10颗催泪弹,民众则焚毁了三辆警车,10受伤,5人被捕,这一切是否属实?还是一句话,“谁也不知道” 。
中国自“非典”事件以来,认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司法委委员应松年教授就表示,“从处理SARS的经验看,信息公开才能使人心更加安定…”北大教授张千帆也表示,在一个开放社会中,通过媒体的公开报道及时有效披露信息,带来的效益远远超过政府封闭信息、秘密处置。
不幸的是,这次由于婴儿死亡而引发的“群体事件”,自公安部盖棺定论式的新闻通告发布以后,再次成为新的“新闻禁区”,种种细节,莫名其妙地成为了“敏感内容”。有关人员的初衷大概是,“事件”既然已经“平息”,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和谐社会不该有此噪音。然而现实的结果是,由于“谁也不知道”,人们只能道听途说,以讹传讹,谣言越来越旺盛,政府的公信力越来越受到怀疑。
再次想到《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审议期间,其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10万元罚款”,草案一出,一片哗然。
起草工作参加者,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对出现这样的条款表示吃惊:“我不知道怎么加进这一条的,专家讨论的时候是没有这一条的!”于教授说,新闻权属于人们的言论自由,这是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在什么样情况下才可以受到限制?需要慎重对待…如果含混不清,就会给限制言论自由者提供机会,最终受损的是百姓的知情权。
可不是吗?现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尚未正式通过,有些人已经磨刀霍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围堵”“封锁”“隐瞒”“禁止讨论”等种种方式剥夺民众的知情权。要在这种情况下杜绝小道消息的产生和传播,几乎是“Mission Impossible”(不可完成的任务)。
任何社会,哪怕它再和谐、再公平,都会有意外事故、突发事件,这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敢去面对这些事故,拒绝去正视这些事件。这就象沙漠里的鸵鸟,风沙到来之际把头钻进沙子里,最终还是会被沙子淹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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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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