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孕妇,是人的基本道德底线
作者:老幺
“这个孕妇太自私!”“我要说的是那个孕妇简直不要脸…自己是一个孕妇自己心里很清楚,九个月的身孕还要坐公交,就连打的的钱就没吗?”“让座是美德,不让座是权利。…人家不让,你也没资格指责甚至公布人家照片” “公交车上让不让座,这是私权,既然有买了车票的义务,就有享有座位的权利,从这点上来说,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干吗要让你?”“谁赋予孕妇公布不让座者照片的权利?”
看到这些评论,老幺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这还是有着“5000年优良传统”的中国吗?根据新闻,三个男人占据了公交车上的特需专座,身边站着一个九个月身孕的孕妇,熟视无睹;孕妇愤懑之下把不让座者的照片发到网上。很多人不为孕妇大声叫屈,却为不让座者积极维权,甚至大有不把该孕妇“批倒批臭”不罢休的态势。这是什么世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公交车上设有老弱病残孕专座,不仅是行业规定、道德规范,也是一种法律要求。世界上任何民族,任何国家,都会对孕妇有所优待,因为这是人类生存繁衍的根本。甚至可以这么说,尊重母亲,善待孕妇,属于人的基本道德底线。
既然有这么多人关心不让座者的“肖像权”“名誉权”,老幺作为法学博士,也谈谈自己的看法。《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该孕妇发照片显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不让座者的名誉,相反,是不让座者自己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可以说是“自作自受”!实际上,不让座者自己也意识到理亏,所以头看向窗外,作“眺望远方”状。
这里其实有个“隐私权”的问题,也有人提到。“隐私权”在中国比较模糊;在美国倒是很成熟,不过一般是针对政府行为,比如在没有法庭命令的条件下,不能搜查民宅,不能以“捉奸在床”的方式打击卖淫等。其基本原则是,在公众场合的公众行为,没有隐私权。
就这件事来说,
1. 公交车属于公众场合---任何人都可以上公交车;
2. 不让座属于公众行为---不让座者不让座的行为,公交车上的人想看都可以看到;
3. 因为1和2,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不让座者的不让座行为;
结论:不让座者的不让座行为没有“隐私权”!
法律分析这么多,其实是很可悲的。贺卫方教授说过,“我奶奶也可以当法官”,因为他奶奶虽然是文盲,长期在农村生活;也知道“小偷不犯死罪”“不义之财不可贪”等基本常识。法律本来就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来源于基本常识,来源于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100条保护肖像权,第101条保护名誉权,第104条就是保护“母亲和儿童”。难道保护“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是法律,保护“母亲和儿童”的法律就不是法律?俗话说,用脚趾头想想就可以知道答案!
也许,这是一个立场问题。人人可能让座,却不是人人会成为孕妇。那些在网上痛打孕妇的人,在生活中多半也是不让座的人。他们担心有人效仿,有人跟风,所以先发制人,理直气壮地质问, “孕妇,你有什么资格命令别人必须给你让座?”什么资格?就凭她是孕妇,这就够了。虽然不是人人会成为孕妇,人人都是孕妇生的!
网友“微染自虐症”在《温哥华公交让座亲历感想》一文中写道,“我们可以看到电视上报纸上也经常有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镜头和照片,比如…红灯情况下乱闯马路的女硕士,公共场合乱扔垃圾的民众…对于一些不文明现象进行批评鞭挞应该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如果这张照片是局外人拍的,可能有的人会拍案叫好,愤起谴责那些占着特需专座而无动于衷的人们。为什么轮着这个孕妇拍的就不能容忍了,她为了自己的权利而进行的舆论监督和新闻记者和普通民众所为有何区别?难道说自己为了自己的座位就不能和别人一样干同样的鞭挞丑恶的事了?”
想到最近,沈阳16岁少女因为难耐饥饿偷面包被店主痛骂而羞愤自杀, “其实我当时真的不是有意去偷那块本不属于我的面包,我知道我错了,但我当时真的非常饿,我没能禁受得住诱惑。我做了不该做的事儿,…我再也没有脸见你们了,…我走了,永远地走了,希望你们能原谅我…”店主听到后说,“死了就死了呗,我们抓小偷还犯法了不成,她死了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想到更近,河南郑州刘庄蔬菜批发市场堂而皇之地挂出“拾菜偷菜下贱可耻”的横幅,对捡拾剩菜的人竭尽侮辱之能事。更不用说,被钢水吞没的31位辽宁工人,生死不明的33位河南矿工,也是得不到几乎同时发生的美国枪击案33位死难者同等的人文关怀和媒体眼球。
可以说,部分国人的道德底线无限接近于没有底线!那些人的想法是----人家死,人家活,人家怀孕,人家饥饿,都是人家的事,与我何干?反正我1不会怀孕,2不会挨饿,3不会炼钢,4不会挖煤,5不会捡菜,6不会下岗,7不需要办暂住证,8……或者是----怀孕了我一向是“打的”(谁坐公交车啊?),饿了我就下饭馆(怎么可能去偷面包呢?),菜都是白吃的(捡来的,多脏哪!),住的都是白宫级办公楼(雷打不到的);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天下的苦难与我无关,苦难的人们,“不要与我比父母,要与我来明天”,……
有这样想法的人,通过这次公车事件的讨论来看,是大有人在的。然而可喜的是,超过半数的网民还是支持该孕妇的行为,上面提到的几起悲剧,虽然得不到“主流媒体”的关注,在网上却是热议。
公道自在人心。我们要做的,就是让“自在人心”的公道深入人心,让无视道德的人接受道德的谴责,让真正“下贱可耻”的人不再无视弱势群体的尊严。至于当事人,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也要勇敢地站出来,就本事件来说,就是理直气壮地向特需专座上的人要求座位。
是为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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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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