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歐洲)成文法系與Common Law(英美)判例法系是兩個系統,其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聖經》哥林多後書3章6節所說的:“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所以判例法的起源在於英國當年原始初期的基督教社會,基督教教士兼任法官,以聖經為依據,一步步建立了判例法體系;陪審團制度也是源於聖經申命記19:15節說的:" 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做見證才可定案。相信做陪審團也是一個有意思的經歷,大概作為非法律人士,你除了向上帝禱告求他賜你智慧來審判之外,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有人說(歐洲)成文法系是法比人大,基本上沒有陪審團,由專業法官援引法律條文判決;判例法系是人比法大,有陪審團,由平民陪審團來判決,大體上也是這麼回事。 成文法的源頭是摩西的十誡, 歷史上還有漢莫拉比法典等,中國歷史上最有名的成文法是高祖劉邦的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除了沒有敬畏上帝之外,與摩西的十誡內容極為相近;成文法的集大成者是秦朝的嚴刑峻法。 成文法的系統,統治清明嚴峻,社會矛盾容易累積,王朝末年一總爆發;判例法的系統也好不了多少,天天不是在打官司,就是在去打官司的路上,但是矛盾平時就釋放了,不會形成大的社會性崩潰。 成文法系的典型崩潰有法國大革命,俄羅斯大革命,德國納粹,日本帝國,所以不要看德國與日本社會紀律性很強,崩得太緊容易崩潰。《舊制度與大革命》這本書沒有看過,但是成文法系的持續累積,是否成為了舊制度的一種,就不太好說了。 判例法系沒有出現過大的社會崩潰,或許跟他們有空在打官司,沒空也在打官司有些關係吧,是否將矛盾在平時就零零散散的釋放了,沒有一直累積憋到臨界點,但是感覺這個推測還是缺乏足夠的時間跨度來評估。 當然廣義的來說,判例法其實是成文法的一種靈活的運用方式,正如聖經所說,精意叫人活,法律在於詮釋,而人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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