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生活百科: 以賀梅案為例談什麼是法庭之友 Ming Cheng 法庭之友是指對案件有強烈的觀點,並可能認為案件結果對自己有重要的間接利益的人。 但他們並不與案件有直接的關係。也不是案件中的party 直接有關人士. 所以YDX在其法庭之友文件裡面專門寫了一節Interest of Amicus,闡述為什麼案件結果會與Amicus相關。法庭之友可以向法庭遞交他們對案件的觀點和論據。 法庭之友在表面上代表案件直接有關人士,但實際上是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觀點和論據。所以法庭之友並不需要,而且一般不是案件中party 的正式的法律代表,比如案件中的律師。 法庭之友一般出現在結果可能涉及公共利益或權利的案件, 比如民權案件中。 特別是在上訴法庭審理的民權案件中,比如賀梅案中的YDX。 但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稱是法庭之友而向法庭遞交文件的。法庭之友只有在案件中party的書面同意下,或案件中party向法庭動議考慮法庭之友遞交的文件的時候。比如賀方在法庭的動議中的第三條中, 請求法庭考慮 Dr Yue's 法庭之友文件, 法庭之友文件才起作用 從案件的前後形勢來看,YDX的法庭之友文件是起到相當的作用的。 note: 本文只是個人對法律的理解供大家參考, 不代表任何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