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生活百科: 以贺梅案为例谈什么是法庭之友 Ming Cheng 法庭之友是指对案件有强烈的观点,并可能认为案件结果对自己有重要的间接利益的人。 但他们并不与案件有直接的关系。也不是案件中的party 直接有关人士. 所以YDX在其法庭之友文件里面专门写了一节Interest of Amicus,阐述为什么案件结果会与Amicus相关。法庭之友可以向法庭递交他们对案件的观点和论据。 法庭之友在表面上代表案件直接有关人士,但实际上是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论据。所以法庭之友并不需要,而且一般不是案件中party 的正式的法律代表,比如案件中的律师。 法庭之友一般出现在结果可能涉及公共利益或权利的案件, 比如民权案件中。 特别是在上诉法庭审理的民权案件中,比如贺梅案中的YDX。 但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称是法庭之友而向法庭递交文件的。法庭之友只有在案件中party的书面同意下,或案件中party向法庭动议考虑法庭之友递交的文件的时候。比如贺方在法庭的动议中的第三条中, 请求法庭考虑 Dr Yue's 法庭之友文件, 法庭之友文件才起作用 从案件的前后形势来看,YDX的法庭之友文件是起到相当的作用的。 note: 本文只是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供大家参考, 不代表任何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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