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篇《网上能破案吗》。发现古人的“以子之矛,刺子之盾。如何?”真是太有智慧了。
一个被调查的人,刻意要把警察往专门的方向上引,而那个方向根本会被否定的,或者往漫无边际的地方上引导,那基本就告诉了警察:他一定和犯罪事实有某种联系。他越刻意回避的地方,那就是犯罪发生的方向!如果你连这样最简单的思维方式都不知道,就要在网上“破案”,那只是在说笑话!如果对高深的东西根本不知道,最好的办法是回归到常识上!
作者既然知道“他越刻意回避的地方,那就是犯罪发生的方向!”,作者完全有能力为警察破案指引方向,这绝对不是在说笑话。作者无非就是想说,只有她才有能力为警察破案指引方向,只有她才知道高深的东西。小屁民们蠢蠢欲动不过是徒增笑尔。作者的大意总结为“回归到常识”尼罗河深以为是。既然nile无法理解高深的东西,这篇文章就来摆摆朱令案中的常识问题。
常识1,一个罪犯一定要合法获取犯罪工具之后才开始作案吗?常识告诉我们不一定吧。
常识2,一个罪犯会在投毒杀人后把罪证保存在自己的箱子里放在宿舍自己的床下等警察搜出来给自己定罪吗?常识告诉我们不会吧。
常识3,专家给朱令远程诊断会从教科书上抄一段过时的知识吗?常识告诉我们,不会。
常识4,一个理工科学生对朱令的诊断会比协和医院的医生更高明吗?常识告诉我们,不会。
常识5,如果手里有真实的“专家邮件”原件,会不拿出来给央视记者拍摄吗?常识告诉我们,不会。
常识6,皮肤能吸收药物吗?常识告诉我们,能。因为很多药物都是通过皮肤吸收的。狗皮膏药没听说过?护肤品知道吧。
有些常识不一定是“common sense”, 而是“common knowledge”也就是对于专业人员是常识,在公众网络搜索引擎上能够轻易查到的知识。
比如铊盐对人的致死剂量是12mg/kg,最低中毒剂量是6mg/kg。
比如毒药和药物对人的等效剂量小于对动物的等效剂量。
比如眼睛对盐的浓度有很敏锐的感觉能力。
比如外眼使用的药物不能直接穿过内眼到达视网膜。
在朱令案的网络大讨论中,一直有人在回避常识,歪曲常识,伪造常识。什么动机什么用意,这难道不是常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