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篇《網上能破案嗎》。發現古人的“以子之矛,刺子之盾。如何?”真是太有智慧了。
一個被調查的人,刻意要把警察往專門的方向上引,而那個方向根本會被否定的,或者往漫無邊際的地方上引導,那基本就告訴了警察:他一定和犯罪事實有某種聯繫。他越刻意迴避的地方,那就是犯罪發生的方向!如果你連這樣最簡單的思維方式都不知道,就要在網上“破案”,那只是在說笑話!如果對高深的東西根本不知道,最好的辦法是回歸到常識上!
作者既然知道“他越刻意迴避的地方,那就是犯罪發生的方向!”,作者完全有能力為警察破案指引方向,這絕對不是在說笑話。作者無非就是想說,只有她才有能力為警察破案指引方向,只有她才知道高深的東西。小屁民們蠢蠢欲動不過是徒增笑爾。作者的大意總結為“回歸到常識”尼羅河深以為是。既然nile無法理解高深的東西,這篇文章就來擺擺朱令案中的常識問題。
常識1,一個罪犯一定要合法獲取犯罪工具之後才開始作案嗎?常識告訴我們不一定吧。
常識2,一個罪犯會在投毒殺人後把罪證保存在自己的箱子裡放在宿舍自己的床下等警察搜出來給自己定罪嗎?常識告訴我們不會吧。
常識3,專家給朱令遠程診斷會從教科書上抄一段過時的知識嗎?常識告訴我們,不會。
常識4,一個理工科學生對朱令的診斷會比協和醫院的醫生更高明嗎?常識告訴我們,不會。
常識5,如果手裡有真實的“專家郵件”原件,會不拿出來給央視記者拍攝嗎?常識告訴我們,不會。
常識6,皮膚能吸收藥物嗎?常識告訴我們,能。因為很多藥物都是通過皮膚吸收的。狗皮膏藥沒聽說過?護膚品知道吧。
有些常識不一定是“common sense”, 而是“common knowledge”也就是對於專業人員是常識,在公眾網絡搜索引擎上能夠輕易查到的知識。
比如鉈鹽對人的致死劑量是12mg/kg,最低中毒劑量是6mg/kg。
比如毒藥和藥物對人的等效劑量小於對動物的等效劑量。
比如眼睛對鹽的濃度有很敏銳的感覺能力。
比如外眼使用的藥物不能直接穿過內眼到達視網膜。
在朱令案的網絡大討論中,一直有人在迴避常識,歪曲常識,偽造常識。什麼動機什麼用意,這難道不是常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