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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以前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新公民運動倡導人許志永博士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4年有期徒刑為適當,維持原判。其實就是認定許志永倡導的新公民運動的幾位人士在北京市的一個空閒公共場地打出橫幅要求官員公開私人財產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但是,具有常識的人們可以想一想,過去多少年人們曾經舉行過比這種公共場所活動規模巨大的活動,如人們上街遊行抗議一些大企業污染環境或一些人士舉行抗日示威遊行,那些參加者眾多,少則數百人,多則上萬人,人們上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門前或到日本大使館前舉行活動,當局也沒有將那些參加者拘捕,也沒有追究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這似乎說明當局在選擇性辦案。如果人們的活動針對外國政府政策的或針對一些地方企業的,政府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如果抗議活動或其他活動針對中共一黨統治的或挑戰一黨統治權威的,法院便會採取行動。這清楚顯示中共的專制本性。憲法上寫明公民有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但是,法院的判決就是否決了憲法的這一個規定,就是公民沒有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如果有人認為這項法院判決表明在中國公民有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那他就是睜眼說瞎話。
另一方面,許志永是一切反對官員貪污的人們的代表。他的身後站着成千上萬的反對官員貪污的平民百姓。因此,他應該是反對官員貪污的一切人士心中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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