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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先生的博客  
俞先生創造了一個宏大社會科學理論體系,無論學術界是否鑑定,可確信此理論體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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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許志永是英雄 2014-04-12 13:19:50
 

最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以前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新公民運動倡導人許志永博士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4年有期徒刑為適當,維持原判。其實就是認定許志永倡導的新公民運動的幾位人士在北京市的一個空閒公共場地打出橫幅要求官員公開私人財產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但是,具有常識的人們可以想一想,過去多少年人們曾經舉行過比這種公共場所活動規模巨大的活動,如人們上街遊行抗議一些大企業污染環境或一些人士舉行抗日示威遊行,那些參加者眾多,少則數百人,多則上萬人,人們上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門前或到日本大使館前舉行活動,當局也沒有將那些參加者拘捕,也沒有追究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這似乎說明當局在選擇性辦案。如果人們的活動針對外國政府政策的或針對一些地方企業的,政府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如果抗議活動或其他活動針對中共一黨統治的或挑戰一黨統治權威的,法院便會採取行動。這清楚顯示中共的專制本性。憲法上寫明公民有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但是,法院的判決就是否決了憲法的這一個規定,就是公民沒有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如果有人認為這項法院判決表明在中國公民有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那他就是睜眼說瞎話。

另一方面,許志永是一切反對官員貪污的人們的代表。他的身後站着成千上萬的反對官員貪污的平民百姓。因此,他應該是反對官員貪污的一切人士心中的英雄。

瀏覽(1426) (0) 評論(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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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蟻民333 留言時間:2014-04-16 02:25:52
歷史會作出最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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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慕容青草 留言時間:2014-04-15 05:37:39
QWE先生:

你搞錯了。。。我從來沒有認為西方很民主很自由,但是這不等於說中國就應該停留在封建家法的時代。。。。。。所以,民主首先是一個理念,而不是簡單地跟在別人後面的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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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WE 留言時間:2014-04-15 00:49:38
慕容青草和俞先生等,要說到西方的民主制度,我在博客里帖了兩個油管視頻,你們有時間自己去看看,到底西方社會是民主,還是錢主!有錢人通過各種方式建立的基金,招聘組織各種政治活動,建立媒體,壟斷媒體,招聘宣傳班子,檯面上的木偶戲是由幕後金錢操縱的。
http://blog.creaders.net/QWE/user_blog_diary.php?did=17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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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厄厄厄厄厄厄 留言時間:2014-04-14 17:46:56
QWE,

看來你腦子有問題,大概受共黨毒害較深。跟你說點簡單的。

北京“人民”法院有一件案子,犯事的是習包子的二奶的大哥。習包子找了北京“人民”法院院長。

答案一:法院院長不理睬習包子的要求
答案二:法院院長要懲罰習包子
答案三:法院院長乖乖的聽習包子的

考考你的智力:你認為這法院院長會選哪一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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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厄厄厄厄厄厄 留言時間:2014-04-14 17:17:25
QWE 大概沒睡醒吧。

中共能挑戰“中國”法院的權威麼?習包子能挑戰“中國”法院的權威麼?

土匪掌權了,你就聽土匪的。日本人掌權了,你就當漢奸。

別亂喊口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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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慕容青草 留言時間:2014-04-14 06:21:28
QWE博主對於民主法制的概念缺乏基本的了解。。。現代民主法制首先是一種理念,是一種人民可以對之進行討論和思辨,可以指出它的不合理之處,可以要求對之進行修改的社會實踐。。。。。QWE所說的只是把封建的家法概念運用於現代民主社會。。。不過,其他博主也應該認識到,QWE博主參加討論本身也是有積極意義的,給其他博主提供了對民主法制進行討論的一個機會,而且每個人有自己的觀點倒也不奇怪。。。。

不知QWE博主如何看待中國的李陽認為打老婆合理這件事,這也是只要中國的法庭判定合理就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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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WE 留言時間:2014-04-14 04:38:07
在中國,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其法制限度,只能由中國法院確定,這裡的業餘大法官就別扯淡了。假如你生活在伊斯蘭法律國家,你硬是要故意去違反伊斯蘭法律,活該被當地法院判決,人人都要明白,在任何國家的法律解釋權,都在當地法院,不在你自己的幻想里。在荷蘭你販毒,也許被判刑幾年或無罪釋放,在泰國販毒,被槍斃!千萬不要拿美國的法律準繩去度量伊斯蘭法律或任何其他國家的法律。斯諾登非常明白他揭露美國政府黑幕,會遭受美國法律的懲罰,所以必須逃離。就說許志永,他難道沒有發言權?他難道不能在網上寫東西?在中國論壇里罵政府的人多如牛毛,那些不都是言論自由嗎?隨便去天涯之類的國內論壇轉一圈就很清楚。許志永到底犯了哪條法律,我自己沒有發言權,這麼專業的判定,必須由中國法院通過中國的法律程序做出,國外的任何人講任何話,都是扯淡!每一個國家的法院的權威都是不容挑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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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樂園小夜曲 留言時間:2014-04-14 02:43:41
【就言論自由而言,如果不利用公共場所或媒介,就不可能有什麼言論自由。你憲法上說有言論自由,但是,又不給公民任何條件去實現言論自由。】俞先生你說穿了中國憲法言論自由的含義了。

說中國有言論自由的人會跟你爭辯:今天在中國說打倒共產黨,說習胖子是大壞蛋都沒問題也不會坐牢。——呵呵,他們可以說這些話的情形是幾個好朋友呆在卡拉OK房或者酒樓包房。

不少人口口生生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是講法治的國家,偉光正統治六十多年來一直執法嚴明,一切按法律辦事,這就是他們歷史上“按法律辦事”的冰山一角,注意這些不是個案,在廣西河南幾個省份都大規模發生過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5f987f0102dxux.html

http://www.china-review.com/LiShiPinDaoA.asp?id=27841

這真是很自由,不過是殺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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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先生 留言時間:2014-04-13 23:11:27
公民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必須有保障。就言論自由而言,如果不利用公共場所或媒介,就不可能有什麼言論自由。你憲法上說有言論自由,但是,又不給公民任何條件去實現言論自由。共產黨是不老實的人。為共產黨辯護的人也是不老實的人。你們的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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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先生 留言時間:2014-04-13 23:07:20
反日示威抓組織者是走形式,不會到法院控告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中共的所作所為表明它只認真對待被認為挑戰其權威的人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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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pkm 留言時間:2014-04-13 22:36:32
法院認定的是三起,而且訴求不都是官員公開財產之類。通過非法聚眾的方式,要求官員公開財產,做秀的成分更大。

反日示威如果沒有經過政府批准,組織者也有被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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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辰的翅膀 留言時間:2014-04-13 12:18:44
贊!他是俺心目中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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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黨共貪 留言時間:2014-04-13 11:50:48
阿Q,

土共就是一夥土匪。

土匪說它也有法啊,一個法就是愚蠢的人不能有老婆。一天土匪對阿Q說,你那麼愚蠢,有老婆不合法,你老婆就交給咱土匪,咱幫你養着。

你覺得土匪這法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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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WE 留言時間:2014-04-13 11:38:44
黨貪共,我唯一知道的,是你在任何國家都必須嚴格守法,否則,故意違法者,就被警察鎮壓,活該! 這在地球上都是真理,你應該去月球建立你自己的國家,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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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muoruo 留言時間:2014-04-13 11:35:17
樓主好文!間單的道理,但碰到 QWE 這種土共洗殘的潑皮,那是如同許志永碰到土共斧頭幫,講理是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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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黨共貪 留言時間:2014-04-13 11:31:53
阿Q,

土共國是法院說了算還是黨說了算?是黨大還是法院大?是黨聽法院的還是法院聽黨的?

連這點你都不明白,還是裝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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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WE 留言時間:2014-04-13 11:29:42
斯諾登認為,是美國政府偷聽行為非法,但是他也知道他自己的行為在美國不可能得到公正的法律對待,他只能選擇離開美國。阿桑奇也清楚,他的行為無法得到西方的公正法律審判,所以他寧願選擇躲藏在外國大使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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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WE 留言時間:2014-04-13 11:22:19
誰守法,誰不守法,是由法院決定的,你的話等於沒說。難道我說你不守法,你就真的不守法了?必須通過法院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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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黨共貪 留言時間:2014-04-13 11:13:07
樓上的阿Q,

在土共國,中共就不守法啊,你讓中共離開去它愛去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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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WE 留言時間:2014-04-13 10:56:05
俞先生,無論你用任何理由,也不能證明你可以不守中國法律,何況你的理由本身就不成立。守法,是做人的根本,對於不想守法的人,要麼離開,要麼革命,沒有其他選擇。離開是不錯的選擇,去你喜歡的地方,不想離開還要繼續不守法,那就面臨法律的懲罰。中國當然有示威遊行的自由,但必須按照遊行示威法進行,在西方也完全一樣,我們當年在歐洲申請遊行示威,是完全按照當地法律申請,每一步都要嚴格執行,時間地點路線全部需要得到警察許可,絕不允許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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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先生 留言時間:2014-04-13 08:25:17
至WQE:

哪一個中國的法官不聽命於他頭上的那個獨裁黨?你不就是我已經說過的那個睜眼說瞎話的那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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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WE 留言時間:2014-04-13 08:11:52
你怎麼知道事實真相,你是調查人員,法官?在中國就必須遵守中國法律,而中國法律的解釋權在法院,不在你們這些業餘法官手裡。尊重承認法院的權威,才是正道。其實中國人里有很多這種不尊重權威的現象,最簡單的,排隊買票,總有那麼幾個人橫得很,就是要插隊,自己覺得自己是一切規則的權威,排隊這種小規矩,這類橫的人可以不遵守。開汽車上公路,交通規則也可以不遵守,橫衝直撞,為所欲為。記住,法律的解釋和執行權都在法院手裡,不在你手裡。在美國也是同樣的,法院判啥就是啥,可以上告,但還是得服從法院,不要把自己當世界第一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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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先生 留言時間:2014-04-12 22:53:32
謝謝以上網友黨共貪、幸福鬼、康樂園小夜曲的參與。

就是那麼一點事情,在一個公共場所打出橫幅表達自己的意見就判人家4年有期徒刑。都什麼時代了,還那麼赤裸裸地露出專制者的真實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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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良石 留言時間:2014-04-12 22:47:47
當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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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樂園小夜曲 留言時間:2014-04-12 20:50:24
謝謝俞先生的評論。

人家的名字叫什麼?叫【偉光正】,這差不多是中國憲法和法律所規定了的稱號,許志永想在偉光正身上找出一絲不那麼偉光正的東西,完全違反了新中國的憲法和法律。

沒有偉光正就沒有今天的祖國,中國人只有唱這首歌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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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幸福鬼 留言時間:2014-04-12 19:26:57
你打個橫幅“公民要求官員共示財產”上街,你要入獄;你打個橫幅“公民不要求官員共示財產”,也是要入獄。

阿Q頭上的癩痢,只要你用手指一下,都不可以。許志永,是當之無愧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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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黨共貪 留言時間:2014-04-12 18:10:09
土共就是土匪,是不講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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