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以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新公民运动倡导人许志永博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4年有期徒刑为适当,维持原判。其实就是认定许志永倡导的新公民运动的几位人士在北京市的一个空闲公共场地打出横幅要求官员公开私人财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但是,具有常识的人们可以想一想,过去多少年人们曾经举行过比这种公共场所活动规模巨大的活动,如人们上街游行抗议一些大企业污染环境或一些人士举行抗日示威游行,那些参加者众多,少则数百人,多则上万人,人们上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门前或到日本大使馆前举行活动,当局也没有将那些参加者拘捕,也没有追究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这似乎说明当局在选择性办案。如果人们的活动针对外国政府政策的或针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政府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如果抗议活动或其他活动针对中共一党统治的或挑战一党统治权威的,法院便会采取行动。这清楚显示中共的专制本性。宪法上写明公民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但是,法院的判决就是否决了宪法的这一个规定,就是公民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如果有人认为这项法院判决表明在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那他就是睁眼说瞎话。
另一方面,许志永是一切反对官员贪污的人们的代表。他的身后站着成千上万的反对官员贪污的平民百姓。因此,他应该是反对官员贪污的一切人士心中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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