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历代法律的赡养条例谈到新婚姻法 Ming Cheng 从赡字延伸而来的赡养概念,是中华文明的一个优秀传统。通指从道义上的供养。 从汉代就常见于各种文书之中。 后汉书 班梁列传记, 班固"常为官慵书以赡养"。 西汉董仲舒在《玉杯》中说:"君子知在位者之不能以恶服人也,是故简六艺以赡养之" 万历《四川总志》卷10记, "范正己,文正公第三子纯礼之子, 。。。 徒步携幼入蜀,丐宫祠于宣司局,苟薄禄以赡养,终家于蓬。" 赡养在元代就明确进入刑律, 元代刑律规定: "诸尊长辄以微罪刺伤弟侄双目者,与常人同罪,杖一百七,追征赡养钞二十锭给苦主,免流,识过于门" 民国24年9月11日,当时的国民政府公布《军官佐退役俸及赡养金给予规则》,规定军官依照服役条例退出现役的发给退役俸和赡养金。退役俸给予期满后,凡年龄在60岁以上,在军队服实职20年以上者(或在现役、预备役中因公残废除役者),可以终身领取赡养金。 作为殖民地的香港,其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兼用《大清律例》、中国习俗、及英国法例。如在71年之前,法律上香港人还可以纳妾。 1935年12月6日经港督批准公布《分居及赡养令条例》,开始向西方学习,明确男方对前妻的赡养责任。保护妇女儿童权利。香港从1971年10月7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婚姻条例》,内容已经基本与英法相同。 中国古代法律,一直得到西方重视和赞扬,甚至学习。十九世纪初,英国人斯丹东将《大清律例》翻译成英文介绍到欧洲,其评价《大清律例 》"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他同时指出中国的问题是:“其司法实践远未表现出其法律文本的辉煌”。 中国的这个老问题不但存在,而且有的方面还在倒退。 大陆新婚姻法及其最新解释就是对文明的一个倒退和对妇女权利的削弱。新婚姻法只明确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而对有自理能力的女方,没有提到男方的赡养义务。 在房子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也不利于女方。 甚至让女方有净身出户的可能。 这让已经处于弱势的失婚妇女雪上加霜。既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也背离现代文明国家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法律走向和实践。 忽视了母亲对家庭的巨大贡献和对孩子成长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在婚姻法出台的过程中也缺乏民意基础和程序正义。没有充分地征求妇女意见和公开听证。以至于新婚姻法解释出台后在妇女中一片怨声载道。 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优秀的基础和社会文明的象征。大陆方面应该听取各方意见,重新制订婚姻法,与时俱进, 更多地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