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 https://www.mtsu.edu/first-amendment/article/17/academic-freedom
大學教授發表學術自由聲明
在學術自由具有任何法律意義之前,教授們成立了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AUP),並於1915年制定了《原則總宣言》。這些原則斷言,高等教育和專業自主權要求研究,出版和教學的教師自由,並確定同行評議和任期為實現這些理想的手段。通過同行評議,同行教授可以判斷教師的教職和學者能力,而天牛制則可以為那些獲得同行認可的具有專業能力的教師提供持續的就業機會。 到1940年,幾乎所有美國主要大學都加入了AAUP的學術自由之路。該組織於1940年發布的《學術自由和天牛原則聲明》重申了其1915年的政策,一直持續到今天。儘管1940年的聲明不是法律,但它影響了法院的裁決,已被納入許多教師手冊中,並得到了數百個專業協會的支持。因此,1940年的原則聲明在美國經常被視為學術實踐的規範。
最高法院將學術自由與第一修正案聯繫起來
Sweezy訴新罕布什爾州(1957年)是美國最高法院第一個闡述學術自由概念的案件,儘管之前的一些案件對此有所提及。在Sweezy中,法院推翻了對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家的定罪,他拒絕回答總檢察長關於他在新罕布什爾大學演講的政治內容的問題。 多數人承認老師和學生的自由,但哈佛大學法學院前教授菲利克斯·法蘭克福格法官(Ferix Frankfurter)撰寫了一份同意書,而且這一意見更進一步。他說,學術自由保護着機構的第一修正案權利,可以根據學術理由決定誰可以教書,什麼可以教書,應該如何教書以及可以允許誰學習。二十年後,加利福尼亞大學訴巴克特麗晶(1978)案中的多數引用了相同的語言,並指出學術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特別關注的問題”。 法院在Keyishian訴攝政委員會(1967)中首次熱情地表達了學術自由的社會重要性。此案涉及教職員工,他們拒絕簽署忠誠證書,這是旨在防止國家雇用顛覆性人員的紐約州法律的一部分。 法院堅稱,《第一修正案》不容忍此類法律,儘管它使該法律無效,違反了憲法,而不是基於《第一修正案》。 法院說:“我們的國家堅定地致力於維護學術自由,這對我們所有人,不僅是有關教師具有超越性的價值。因此,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別關注。” 以美國地方法院在US v。Associated Press(1942)一案中的判決引述為結尾,法院指出:“國家的未來取決於領導者,這些領導者應通過廣泛接觸經過廣泛交流的,能發現真相的強大思想交流而受過訓練而不是通過任何形式的權威。
《第一修正案》自由適用於政府行為者,而非私立大學 《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和言論自由不能完全保護學術自由。根據國家行為學說,第一修正案僅適用於政府行為者。因此,儘管第一修正案適用於所有公立大學,但不適用於私人或宗教機構。 此外,學術自由通常超出了《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權,例如確定教室課程的權利。機構規章制度,個人合同,教師手冊,集體談判協議和學術習俗保護了這些對學術自由的廣泛關注。
今天的學術自由案件可能涉及教授,學生演講
今天,大多數憲法學術自由問題都圍繞着教授的演講,學生的演講,教師關於政府的演講, 以及在錄取學生中採取平權行動。這樣的例子包括:教授因在課堂上或獎學金中表達自己的觀點而受到紀律處分,並且教授的職業自主權與公共雇主的正當顧慮相牴觸。 其他情況則表現為諸如學生因種族受到口頭侮辱而受到懲罰的情況。最高法院在Grutter訴Bollinger案(2003年)中將密歇根大學在入學程序中使用種族並不違憲,從而將學術自由應用於大學決策,這在很大程度上證明了其對高等學校能力的決定是合理的。 ,以尋求多樣化的學生群體。 最高法院將進一步劃定學術自由概念的憲法保護範圍。儘管根據《第一修正案》經常將學術自由作為一項憲法權利予以援引,但法院從未明確將其列為一項憲法權利,而且司法意見還沒有對憲法學術自由形成一致的解釋,也未宣布分析此類主張的一致框架。
資料: 天牛( 教授終身制)的目的與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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