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就职时,当众手按《圣经》并举手宣誓,誓词如下: “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并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的宪法。” "I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ully execut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preser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誓词中的关键词只有“宪法”二字。因此,美国总统是否可得“豁免”,就要看他的言行是执行与维护了美国宪法,还是反对和破坏了美国宪法? 宪法,这也应当是“豁免”总统界线的核心实质内容,而不是按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所写,有没有“豁免”权,这要看总统行事的方式是以“官方的方式”,还是以“非官方的方式”,来决定。 Roberts concluded, a president should have immunity from criminal prosecution for his official - but not his unofficial - acts unless, at the very least, prosecutors can show that bringing such charges would not threaten the power and functioning of the executive branch. 因为,无论总统是以官方方式,还是以私人方式,只要是破坏了美国宪法,以至卖国、叛国,都依然是违背誓词的渎职行为,甚至是犯罪,应当受到美国法律的制裁,包括被国会弹劾。 例如,1/2/2021,川普总统给乔治亚的州务卿打了一个多小时的电话,软硬兼施,非要乔治亚的州务卿数出他要的11780张选票来。 有电话录音记录,川普说,“你瞧,所有我想要的是这个,我要你找出11780张选票,比我们嬴所需要的刚好多出一票。因为我们已赢了这个州。”(So look. All I want to do is this. I just want to find 11780 votes, which is one more than we have. Because we won the state.) 这个电话,无论是川普上班时从白宫办公室里用官方电话打的,还是他用私人手机在业余时间打的,都明显属于利用职权盗选贿选的违宪行为。 还有,一月六日当天,川普公开喊话施压,强求副总统彭斯否决国会认证各州选举人团大选结果,甚至要他宣称川普当选,这也属于严重违宪的无理要求。 按道理,美国国会可以立即弹劾川普的总统职务,但那时他已败选,不再是美国总统,故没有进入这一程序。 然而,与工作中一般难以避免的“判断失误、应对不当、处理不力,甚至疏忽大意”等过失不同,总统若有这类故意违反总统誓词,破坏美国宪法的行径,无论是以官方方式,还是以私人方式,仍应受到法律的审判和制裁,而前者则应可以得到“豁免”处理。 这才叫做“在美国,无人可以高于法律,总统也不例外。” 如果按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所说,总统是否能被豁免,只看他是以“官方的方式”,还是以“非官方的方式”行事,那国会连弹劾总统的权力都会被取消,美国民主制度之基石与保障:“三权分立”,也将“名存实亡”。 罗伯茨设置这种模糊不清的界线,实际上是赋予了总统的“绝对豁免权”,正如高院里一位反对这个判决的大法官Sotomayor所写,“总统现在已经是在法律之上的皇帝了。”(“the President is now a king above the law.”)
──King Donald is not what the founding fathers wanted | PennLive letters, From PennLive.com Sotomayor写道:罗伯茨以“官方”和“非官方”来划的这条线,实际上是将判定“非官方”行为的可能缩减到几乎为零的地步,因为他说,只要总统行为的方式不是“明目张胆”地超越了他的权限,那就都算是一种“官方”行为。
First, she argued that the line that Roberts drew between official and unofficial conduct “narrows the conduct considered ‘unofficial’ almost to a nullity. It says that whenever the President acts in a way that is not manifestly or palpably beyond his authority, he is taking official action.” 当然,大法官罗伯茨自己也羞羞答答地承认,要决定哪些行为是“官方的”,哪些是“非官方”的,“会是困难的”,那他为何还要如此判决呢? 无论如何,高院的这一判决本身,也已属明显违宪行为。 因此,只有以“宪法”为准,来界定总统的“豁免权”,才是清晰和公正的办法。 否则,假如──我说的是“假如”──拜登总统现在立即以“官方的方式”下令:特种部队击毙政敌,把所有反对过他的官员逮捕下狱,宣布所有批评过他的媒体和媒体人是“人民的敌人”,……他的这些做法可以得到大法官们的“豁免”吗? 罗伯茨大法官会说,“我知道拜登不会这样做。” 那川普呢?他已多次扬言,如果他当选了,他会如此报复上述每一个人。 写于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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