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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說了算的國度 (ZT) 2015-07-01 20:51:38

像美國這麼一個超級大國,重大爭議為何都要由9個大法官說了算?而且,與總統、國會議員相比,大法官並非由人民直接選出,為什麼要賦予他們那麼大的權力?而他們又憑什麼做到說話管用,令總統議員、軍警憲特、大小財閥一體服從呢?換句話說,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威到底來自何處?

大法官說了算的國度

作者:何帆

來源:南方網 2010-09-25

20083月,為《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做了30年最高法院報道的記者琳達·格林豪斯(Linda Greenhouse)宣布退休。3個月後,這位普利策獎得主發表了一篇名為《2691個判決》的文章,系統回顧了自己的司法報道生涯。

在格林豪斯眼中,聯邦最高法院每年9個月的開庭期(Term)是一座“山峰”,記者的工作就像在“爬山”。9月的第一個星期一,新的開庭期開始。從此時到年底,山巒坡度平緩,大法官們忙着挑選新案,安排庭審,新判決還不會那麼快出來,記者們也相對輕鬆。次年12月,山路漸陡,大量新案被受理,庭審逐漸密集,偶有零星判決發布,報道量開始增加。春天過去時,庭審已基本結束,大法官們忙着埋頭撰寫判決,記者們終於可以稍稍歇口氣了。6月是“沖頂”的時刻,絕大多數重要案件會在當月宣判,任何一起判決,都可能成為報紙頭條,記者的工作強度自然可想而知。此後,最高法院將進入為期3個月的夏季閉庭期,不再審理案件。記者們也開始分析、總結上一開庭期的審判情況,着手為攀登下一座“山峰”做準備。

為什麼這麼多記者要圍着聯邦最高法院轉呢?格林豪斯解釋道,因為大法官們裁判的案件,多與憲法爭議有關。憲法問題,既關乎政治,又涉及人權,牽扯到每個團體、每位公民的利益,自然會受到各方關注。更重要的是,不管這些爭議有多重大,多棘手,多糾結,最終仍由大法官說了算。最高法院下判後,無論你是總統財閥,還是傳媒大亨,內心再不樂意,也得乖乖執行判決。否則,就會被認為僭越了政治界限,觸犯了憲政原則。

2010121日,最高法院在公民聯盟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宣布解除對企業資金介入政治選舉的限制,激起總統、國會的強烈反彈。124日,巴拉克·奧巴馬(Barack Obama)總統發表首次國情咨文時,一反“三權分立,和和氣氣”的常態,公開譴責了最高法院這一判決。然而,即便是奧巴馬本人,也不敢公然阻止判決執行,只能循正當途徑,攛掇參議院出台新法,推翻該判。

或許有讀者會奇怪,像美國這麼一個超級大國,重大爭議為何都要由9個大法官說了算?而且,與總統、國會議員相比,大法官並非由人民直接選出,為什麼要賦予他們那麼大的權力?而他們又憑什麼做到說話管用,令總統議員、軍警憲特、大小財閥一體服從呢?換句話說,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威到底來自何處?

規矩沒有自己定

1788年的“費城會議”上,制憲先賢都贊成將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分開,一致同意建立聯邦最高法院,與國會、總統彼此制衡。但是,由於聯邦與州的關係、公民選舉權、奴隸貿易才是代表們爭論的焦點,加上美國國父們為了爭取更多州批准憲法,故意擱置重大爭議,對許多條款語焉不詳,因此,最後形成的憲法條文中,只含糊規定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設立的下級法院,但對聯邦最高法院的組成、運作、權限,並未做過多交代。比如,最高法院法官到底該稱為法官(Judge),還是大法官(Justice)?一個案子到底該由一名法官來審,還是若干人組成一個合議庭,又或全體法官集體聽審?判決如何形成?是少數服從多數,還是大家各說各話?更重要的是,司法權的核心到底是什麼?它將如何制約立法權、行政權?這些問題,制憲者都沒有說清楚。

1789年,趕在最高法院正式成立之前,第一屆國會匆匆通過了《司法法》(Judiciary Act)。這部法律總算解決了最高法院的設置與管轄範圍問題。它規定最高法院由1位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5位聯席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組成,可以受理州法院涉及聯邦問題案件的上訴,但沒有確定最高法院的運行規則。一個有趣的細節是,最高法院大法官17902月首次開庭亮相前,戴不戴英式假髮居然也引發激烈爭論。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支持戴假髮,覺得這樣顯得高貴、莊重,符合傳統。托馬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則堅決反對,認為這樣會讓大法官們看起來像“披着一團亂麻的老鼠”。最終還是傑弗遜的意見占了上風。

最高法院成立之初,大法官們仍然仿照英國法院做法,每人在每起案件中依次撰寫司法意見(Opinions Seriatim)。為顯示“首席”的特別地位,首席大法官一般穿紅袍,其他大法官則穿黑袍。1801年,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出任首席大法官後,主動披上黑色法袍,與同僚們保持一致。作為一名偉大的管理者,馬歇爾推動創立了最高法院的內部規則。比如,如果大法官們意見一致,可由一人代表大家撰寫法院意見(Opinion of the Court),其他人加入即可。如果出現意見分歧,多數方、少數方可各由一人撰寫多數意見(Majority Opinion)與異議意見(Dissenting Opinion),其他大法官可以選擇加入,也可單獨提交異議意見。如果多數方某位大法官贊同最終結論,但不同意判決理由,可以單獨發布協同意見(Concurring Opinion)。上述規則一直延續至今。

至於大法官的人數,6人實在不利於形成少數服從多數的局面。傑弗遜擔任總統後,增加了1名大法官。隨着美國版圖向西不斷擴張,到1683年,大法官一度變為10人。國會覺得這麼多人實在不像話,決定減少兩人,恢復為8人。問題是,8人還是不易達成妥協意見。1869年,在格蘭特(Grant)總統的提議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數終於穩定為9人。9人中,4人投票同意即可受理案件,5人投票同意即可形成多數意見。如果有人因病、告假缺席導致人數為偶數,票數相等則意味着下級法院判決被維持。從那時至今,大法官人數再沒有變化過。

常看美國影視劇者,多將最高法院庭審想象為正義的終極決戰之地:大法官主持庭審,陪審團認定事實,律師交叉質證,唇槍舌戰,陳述觀點,令被告人沉冤得雪。其實,真實情況遠非如此。當然,討論想象與真實的距離,得先從美國的聯邦、州兩套司法系統說起。

美國各州的司法系統各有特色,幾乎沒有兩州完全相同。如果按案件數量劃分,整個州法院組織可以被看做一個金字塔。最底層的為小額法院、交通法院、治安法院與市政法院,處理的永遠是交通違章、酒後鬧事之類的糾紛。70%的案件,法官只用一分鐘就能搞定,當事人也懶得聘請律師。由於這類法院永遠是亂糟糟的,有時又被稱為“菜市場法院”。

位於金字塔第二層的,是我們最熟悉的法院:初審法院(Trial Court)。美國每個郡至少有一個初審法院,通常被稱為地區法院(District Court)。地區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中,只有不到10%的案子會進入庭審,其它多在庭外就被和解、撤回,或以辯訴交易方式解決。這10%的案件中,又只有1-2%的案件進入陪審團審理程序,其它都由法官一個人說了算。換句話說,我們平常在影視劇中看到的庭審,絕大多數發生在地區法院法庭上。

如果當事人對地區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就可以上訴至金字塔的第三層:上訴法院。但是,到了上訴階段,法官不會去重複認定事實。比如,如果一個人因謀殺而被陪審團認定有罪,他上訴後,法官不會再召集陪審團,也不會再審查舊證據,通常只做法律審。律師雖然也會參加言詞辯論,但多是闡述原判在適用法律上存在的疏漏。

一些人口比較少的州並沒有上訴法院,當事人可以直接上訴至州最高法院,也就是金字塔的第四層。州最高法院的審判人員,一般也可以被稱為大法官,他們可以自行決定受理哪類案件。州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99%為終審判決。只有案子與聯邦或憲法爭議有關時,才可能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司法系統構造則較為簡單,它沒有“菜市場法院”,至下而上依次為聯邦地區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與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法院管轄的案件,多涉及聯邦利益或跨越州際。比如,殺人放火雖然嚴重,但如果沒有跨州,就仍歸州執法部門管轄,聯邦調查局(FBI)不得介入。從郵箱偷信雖是小事,但因為郵政屬於聯邦事務,所以須由聯邦執法部門偵辦。美國人常說:“不要把事情弄成聯邦案(Dont Turn the Matter into a Federal Case)!”意思就是,不要小題大做,把事情搞大了。

美國共有94個聯邦地區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一個州至少有一個。通常由一名法官審理一起案件。由於全國共分為13個司法巡迴區,聯邦上訴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s)有時又被稱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 Court)。這裡不搞獨任審判,案件通常由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進行。案情重大時,也可由全院法官集體審理,即滿席聽審(En banc)。與各州一樣,案子到了聯邦上訴法院,也基本只有法律審,沒有事實審了。

對絕大多數案件來說,聯邦上訴法院就是訴訟的終點。一個案子進入聯邦最高法院的概率,有時比中彩票還低。當然,儘管如此,每年還是有大量當事人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調卷覆審令(Writ of Certiorari)申請,希望大法官能審理自己的案件,但最高法院只會批准極少數申請。以2008-09開庭期為例,最高法院收到7738起案件,但只開庭審理了87起。之出現這種狀況,是因為大法官們通過不斷努力,爭取到了對案件的完全控制權。選什麼樣的案子來審,都由大法官說了算。否則,就算有100個大法官,也審不完潮水般湧來的案子。

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並非每起都十分重要,但是,為表示最高司法機構的權威,除非有大法官申請迴避或因事告假,所有案件都由9名大法官集體聽審。庭審一般被稱為言詞辯論,只有政府律師或當事人律師出庭,律師各自陳述己方立場,並回答大法官提問。現場沒有陪審團,沒有證人,更沒有交叉質證。嚴格意義上說,多數庭審都略顯枯燥,外行聽起來幾乎要昏昏欲睡。庭審結束後,大法官們將在密室召開會議,討論相關法律爭議,決定最終如何投票。

總之,經過兩百多年的運轉,聯邦最高法院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規則與慣例,除大法官人數由國會確定的外,大部分都由大法官們自己實踐、總結,具體細節也一直在不斷調整。就在2010216日,《最高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還剛剛經歷過一次修訂。

權力不足自己爭

對最高法院的權力,漢密爾頓曾在《聯邦黨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s)中做過評價:“司法分支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力量與財富,不能採取任何主動行動”,是“分立的三權中最弱的一個”,屬於“最小危險部門”。儘管漢密爾頓也談到,最高法院有“宣布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立法為無效之權”,但這項權力幾乎沒人承認。

托馬斯·傑弗遜、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等開國元勛認為,憲法爭議應當由總統或國會說了算,輪不到你最高法院來說話。大家想想看,憲法都是他們起草的,這幫“憲法之父”又怎麼會瞧得上大法官,並賦予最高法院解釋憲法的權力呢?

事實上,最高法院開張3年多,幾乎無案可審。首任首席大法官約翰·傑伊(John Joy)幹了4年就撂了挑子,跑回家鄉紐約州做州長。1800年,約翰·亞當斯總統寫信邀請傑伊重返最高法院,傑伊回信婉拒說,經過認真觀察,最高法院實在是一個“缺乏活力、價值與威嚴”的地方,不值得在那裡浪費生命。

權威不足,權責不明,早期的最高法院在維護人權方面自然也乏善可陳。約翰·亞當斯任總統期間,為修理“不聽話”的新聞界,曾出台《懲治煽動性言論法》(The Sedition Law),規定對總統、國會或政府“發表任何不實、中傷或詆毀文字”或出版“任何意圖詆毀官員,使官員受辱的出版物”,都是犯罪行為。受該法影響,許多報社編輯被捕入獄。最高法院偏安一隅,連吭都沒敢吭一聲。

不過,歷史總會因某些偶然事件而發生轉折。1801年,一起因政權更替引起的司法人事糾紛來到最高法院,原告威廉·馬伯里(William Marbury)的起訴依據,是《司法法》第13條。該條規定,最高法院對上述糾紛擁有初審管轄權。然而,時任首席大法官的約翰·馬歇爾深知,無論法院怎麼判,新上任的總統傑弗遜、國務卿麥迪遜都不會執行判決。最高法院硬着頭皮下判,結果只會是自取其辱。

馬歇爾左思右想,最終做出一個聰明而又大膽的決定。他在這起名為馬伯里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的案件中宣布,根據憲法第3條,最高法院對此案並無初審管轄權,《司法法》第13條因為與憲法相牴觸而無效,所以,馬伯里先生應當先去下級法院起訴。如此一來,馬歇爾既迴避了與傑弗遜的正面衝突,又為最高法院爭來了一個超級武器: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憑藉此權,最高法院可以依照憲法,推翻國會任何一條涉嫌違憲的立法,還可以對行政分支各部門的措施、規章進行審查。

幾年後,馬歇爾法院乘勝追擊,在弗萊徹訴佩克案(Flecther v. Peck)中,宣布最高法院對各州立法也有司法審查權。至此,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之間的“遊戲規則”終於發生了改變,國會不再是不受任何制約的“立法巨獸”,可以隨意吞吐《懲治煽動性言論法》之類的“惡法”,權力制衡真正成為可能。人們開玩笑說:“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之後,只有瘋子才會丟下大法官職位,跑去當什麼州長。”當然,也有歷史學家曾斷言,如果憲法當年明確賦予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大權,可能根本就通過不了。司法審查權,實在是一項爭來的權力。

1835年,馬歇爾大法官去世,此時,聯邦最高法院已有足夠權力與獨立性履行憲法職責。也是在這一年,剛剛結束美國之行的法國青年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完成了《論美國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一書。他在書中感嘆:“其他任何國家從來沒有創製出如此強大的司法權。聯邦的安定、繁榮與生存本身,全繫於7位聯邦大法官之手(當時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只有7人)。沒有他們,憲法只是一紙空文。行政權也依靠他們去抵制立法機構的侵犯,而立法權則依靠他們使自己不受行政權的進攻。聯邦依靠他們使各州服從,而各州依靠他們抵制聯邦的過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們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則依靠他們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們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縱,民主派則依靠他們去抵制保守派的頑固。”

說“不”的最高法院

權力爭來了,地位提高了,可是,最高法院一開始的表現實在不盡人意。如果托克維爾活得夠久,沒準兒也會埋怨自己話說得太滿,或者早說了100多年。

1857年,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中,第二次行使了對聯邦法律的司法審查權,推翻了一部名為《密蘇里妥協案》(Missouri Compromise)的法律。由此導致的後果是,黑人仍是他人“合法財產”,而不是受憲法保護的公民,即使他到過已廢除奴隸制的“自由州”,仍無法改變命運。林肯(Lincoln)總統後來抨擊這一判決說:“房屋分成兩半就會倒塌。我相信,在半是奴隸半是自由民的國家裡,政府也長久不了。”幾年後,南北戰爭爆發。內戰結束後,斯科特案判決被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成為最高法院歷史上最恥辱的一幕。

同樣是行使司法審查權,馬伯里案將最高法院推上政治前台,斯科特案卻令其聲望陷入低谷。由此可見,司法審查權固然重要,公眾的信任與認可,才是這一權力的基礎。如果大法官們在行使權力時不計後果,不講公正,無人服判不說,司法至上也將逐步淪為司法專制。

內戰之後幾十年間,最高法院為調和聯邦與州的關係、維護私人財產權、保護少數族裔權益,做出不少有益判決。但是,1905年的洛克納訴紐約州案(Lochner v. New York),卻讓最高法院再次背上罵名。大法官們在這起案件中,宣布一部維護勞工權益的法律違憲,因為它侵犯了雇主與勞工間的“契約自由”。此案之後,最高法院突然變得異常活躍,動輒以侵犯州權、契約自由為由,推翻聯邦關於保護婦女、童工權益的立法。

1929年,紐約股市大崩盤,美國經濟進入“大蕭條(Great Depression)”時代,政治權力重心也從各州逐步轉移至華盛頓。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Roosevelt)總統上任後,試圖以“新政(New Deal)”挽救美國經濟。然而,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卻不懂得“為大局服務”。他們認為,政府不該干預經濟,中央權力更不能藉機擴張,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宣布多部“新政”法律無效,其中甚至包括至關重要的《全國產業復興法》(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

面對上述不合時宜的判決,羅斯福極為憤怒,他譏諷最高法院是“九老院”,把4位保守派大法官稱為“四大黑暗騎士(Four Horsemen)”。1936年順利爭取連任後,羅斯福為了教訓“9個老男人(The Nine Old Men)”,推出了“最高法院改造計劃(Court-Packing Plan)”。按照這一計劃設想,現任大法官任何一人超過70歲,總統都可以任命一位新大法官。當時的9名大法官中,已經有6人超過70歲,如果計劃得以實施,最高法院必將成為“羅斯福法院”。令人意外的是,儘管羅斯福的經濟政策贏得社會各界廣泛支持,但改造最高法院的提議卻遭遇各方抵制,最終胎死腹中。公眾普遍認為,頑固不化的大法官們固然可恨,但如果允許總統“填塞”法院,無疑會損害司法獨立,並威脅到“三權分立”體制。

不過,最後贏家還是羅斯福。受上述風波影響,歐文·羅伯茨(Owen Roberts)大法官開始轉變立場,使得過去5-4票反對“新政”的意見,轉化為5-4票支持“新政”的意見。在未來8年內,羅斯福又連續兩次當選,硬是在時間上拼過了“9個老男人”。“四大黑暗騎士”或是病故,或是退休,羅斯福先後將支持本人政策的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s)、胡果·布萊克(Hugo Black)送入最高法院,合理合法地實現了“改造”最高法院的目的。美國作家傑夫·謝索(Jeff Shesol2010年推出的《最高權力:富蘭克林·羅斯福vs.最高法院》(Supreme Power: Franklin Roosevelt vs. the Supreme Court)一書,就生動記敘了上述歷史。

二戰期間,最高法院在是松訴美國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中,認可了軍方集中關押日裔美國人的措施,卻又在西弗吉尼亞州教育局訴巴內特案(West Virgrinia State Board of Eduncation v. Barnette)中,支持了公民不向國旗致敬的自由。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Jackson)大法官在後面一起案件里撰寫的判決意見,成為最高法院歷史上最富文采的華彩篇章之一。他說:“如果在我們憲法的星空上有一顆不變的星辰,那就是,無論是在政治、民族、宗教,還是其它輿論問題上,任何官員,不論其職位高低,都無權決定什麼是正確的,也無權用言語或行動來強迫公民表達他們的信念。如果有什麼情形允許這一例外,那麼,我們現在決不允許它們發生!”

最高法院何以成為“最高”

1953年,德懷特·艾森豪威爾(Dwight Eisenhower)總統提名厄爾·沃倫(Earl Warren)出任首席大法官,連艾森豪威爾本人都沒有想到,這次提名對最高法院,乃至美國法律意味着什麼。在此之前,無論是廢除奴隸制度、消除種族歧視,還是維護刑事被告權益、保障媒體言論自由,最高法院的表現都不盡人意,有時反而偏向商業利益,迎合政治勢力。直到進入沃倫時代,最高法院才真正對得起“最高”二字,成為當之無愧的憲法守護者。

1954517日,沃倫法院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宣布公立學校內的種族隔離政策違法,要求各州以“極其審慎之速度”,儘快取消種族隔離。然而,南部各州壓根不打算給最高法院面子。這年9月,在阿肯色州小石城市,州長奧瓦爾·福布斯居然以“防暴”為名,派國民警衛隊阻止9名黑人學生入校。艾森豪威爾總統本人雖然極其厭惡布朗案判決,但為維護司法權威,不得不派出大名鼎鼎的101空降師,用傘兵的刺刀“護衛”黑人學生入學。艾森豪威爾事後揚言:“為維護聯邦憲法,我必須採取我掌握的任何手段!”通過這起事件,人們第一次見識到聯邦政府捍衛最高法院判決的決心與力度。

布朗案之後,沃倫法院乘勝追擊,將司法能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發揮到極致,創造了一系列裡程碑式判決。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中,大法官們一改《懲治煽動性言論法》時明哲保身的態度,維護了媒體批評政府官員的權利。在馬普訴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中,法院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警察刑訊逼供、無理搜查獲取的證據將被排除。吉迪恩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的判決使刑事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得到保障。在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最高法院確立了訊問嫌犯的新規則,“你有權保持沉默”的告誡從此深入人心。沃倫法院的判決贏得了自由派人士的廣泛支持,卻招致警方與保守派民眾的抵制,他們認為大法官過分維護刑事被告人的權益,偏袒黑人,不利於“法律與秩序”的維護。在南部許多城市,無數汽車保險槓上都貼着“彈劾厄爾·沃倫(Impeach Earl Warren)”的標語。

1969年,沃倫宣布退休,打着“恢復法律與秩序”旗號上台的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總統為取悅保守派選民,提名保守派人士沃倫·伯格(Warren Burger)出任首席大法官。然而,沃倫雖然離去,他的自由派盟友威廉·布倫南(William Brennan )等人還在大法官席上。沃倫法院對民權事業的影響仍在持續。“首席”雖然換了,伯格法院卻基本做到蕭規曹隨,有時甚至比沃倫時代更有作為。大法官們允許動用校車實現黑白同乘,短暫終止了全美死刑的執行,在“水門事件”中強令尼克松交出錄音帶,通過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保障了婦女自由選擇墮胎的權利。面對這一切,保守派忍無可忍,開始醞釀發動反擊。在他們眼中,最高法院某些大法官自由派傾向太重,必須抓緊時間,逐步替換。而能做到這一點的,自然是享有大法官提名權的美國總統。

自由的法院,保守的法院

1980年,共和黨人羅納德·里根(Ronald Reagan)在大選中戰勝吉米·卡特(Jimmy Carter),美國從此進入保守主義(Conservatism)年代。需要說明的是,保守派(Conservative)並非一個貶義詞,也與階級沒有任何關係。開名車住豪宅的富人,與一貧如洗的平民,都可能是堅定的保守派。美國的保守派興起於1960年代,他們重視傳統與秩序,崇尚個人自由,反對激進改革,仇視沃倫法院的里程碑判例。在政治選舉中,他們更看重一位政治家一周去幾次教堂,其次才是其政見與能力。

政見方面,保守派比較偏向共和黨,通常被稱為右派,而自由派多偏向民主黨,一般被稱為左派。這裡的“左”與“右”,和中國人的界定標準完全不同。一般而言,自由派多贊同墮胎、同性戀、種族平權措施、安樂死、移民政策、控制██、政教分離,要求擴大聯邦政府權力,反對或要求限制死刑。保守派則堅決反對墮胎、同性戀、安樂死與“大政府主義”,支持嚴刑峻法,堅決捍衛公民持槍權,要求尊重州權、對富人減稅、限制移民進入美國,積極推動宗教進入公立學校、政府等公共領域。

不過,兩派觀點也並非絕對對立。有的保守派可能支持死刑,卻對同性戀抱同情態度。有的自由派既支持墮胎,又大力倡導死刑。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比爾·克林頓(Bill Clinton)總統。克林頓的執政理念總體仍屬自由派,但偶爾亦明顯流露出保守傾向。正是在他的推動下,國會通過了《反恐與有效死刑法》(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限制了死刑犯無限申訴的權利。

里根上任後,先是將外號“保守派先生”的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送上首席大法官之位,又陸續提名桑德拉•戴•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進入最高法院。老布什繼任後,先後提名戴維•蘇特(David Souter)、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出任大法官。上述幾人中,只有蘇特被看走了眼,後來加入自由派一方,其他幾人都是保守派人士,保守的倫奎斯特法院就此形成。

在倫奎斯特推動下,保守派大法官發起“聯邦主義革命”,通過美國訴洛佩斯案(United States v. Lppez)等一系列案件,有效制約了聯邦政府對州權的干預。儘管民主黨總統克林頓上任後,先後提名了露絲·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兩位自由派大法官,但自由派在數量上仍居弱勢,法院判決在左右之間搖擺不定。許多情況下,判決結果都取決於中間派大法官奧康納、肯尼迪的關鍵兩票。2000年的布什訴戈爾案(Bush v.Gore)中,這樣的“關鍵兩票”,甚至將小布什送進了白宮。

2005年是“轉折之年”,奧康納辭職,倫奎斯特病逝,最高法院的力量格局再次失衡。為迎合極端保守派勢力,小布什(George W. Bush)總統先後將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薩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送進最高法院。其中,羅伯茨接替倫奎斯特,成為美國第17位首席大法官,聯邦最高法院從此進入羅伯茨時代。羅伯茨十分嚮往馬歇爾法院的榮光,希望推動大法官們意見一致,倡導“司法最低限度主義(Judicial Minimalism)”,另一方面,他又聯合其他保守派大法官,逐步架空了許多自由派先例,企圖達到變相將之推翻的效果。而新加入的阿利托大法官,立場更是極為保守,被人稱為“保守派中的保守派”。

20095月,戴維·蘇特大法官宣布辭職,奧巴馬總統經過審慎考慮,決定提名西班牙裔女性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出任大法官。索托馬約爾加入最高法院後,與約翰·保羅·斯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金斯伯格、布雷耶、組成了“自由派組合(liberal bloc)”,羅伯茨、斯卡利亞、托馬斯、阿利托則構成“保守派組合(conservative bloc)”。肯尼迪大法官早期屬於中間派,但近些年總體偏向保守派一方,在許多案件中,成為“最關鍵的第5票”。最高法院的保守傾向越來越嚴重。20104月,90歲高齡的斯蒂文斯大法官宣布退休。這位領軍人物的離去,無疑是自由派大法官陣營的一大損失。一個月後,奧巴馬宣布提名現任首席政府律師艾琳娜·卡根(Elena Kagan)為大法官候選人,如果她成功通過參議院確認,將成為美國歷史上第4位女性大法官。

需要指出的是,國內近幾年關於美國最高法院的介紹或報道,頗有褒揚自由派,貶低保守派的味道。許多學者認為自由派注重人權,順應民意,而保守派則頑固不化,抱殘守缺,是妨礙社會進步的障礙。其實,我們對自由派、保守派的理解與判斷,更多是在中國語境下進行。如果把美國的保守派與中國改革進程中的“保守派”劃上等號,顯然是種隔靴搔癢、斷章取義的誤讀。在美國,至今仍有30%的民眾以保守派自居,而認為自己是自由派的,僅占20%。某種程度上講,保守理念反而是多數美國人的內心信仰。

保守的含義,其實頗為多元,它可能是對無孔不入的“大政府”的畏懼,可能是對上帝的虔誠信仰,也可能是對種族、文化、性的審慎態度,很難以進步或落後加以評判。2008年底,奧巴馬能成功當選總統,或許意味着美國民眾厭煩了小布什執政後期那套極端保守主義作風,卻未必證明保守理念已失去市場。

具體到大法官身上,自由派大法官並非不尊重憲法,他們只是認為,一部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才能夠與時俱進,適應不斷變幻的現實生活,真正體現制憲先賢的本意。有時,他們會秉持至善論(Perfectionism)觀點,不斷創製一些新權利,進而將該權利解釋為憲法的應有之義。保守派大法官並非天生反動,他們只是始終保持一份警惕之心,生怕任意解釋憲法破壞了法治框架。這些人的判決意見,粗看起來有些僵硬教條,甚至蠻橫無理,但仔細琢磨起來,卻也不無道理。自由派大法官常常抱怨保守派大法官不尊重先例,但是,當他們占據多數時,對心目中的“惡劣”先例也毫不手軟。保守派大法官常常說自由派大法官過於偏袒刑事被告,但是,一旦涉及基本人權爭議,他們有時比自由派大法官還要激進。比如,在保障被告人與證人的對質權利方面,沒有一位大法官的貢獻能超越斯卡利亞大法官。

進入21世紀,除非涉及墮胎、持槍等原則性問題,大法官們的許多判決已不再嚴格按意識形態劃界,甚至出現了不少“混搭”組合。在刑事案件中,這一現象體現得更為明顯。當然,日益增多的5-4判決也表明,目前的最高法院仍處於“分裂”狀態,與羅伯茨倡導的“團結一致”目標漸行漸遠。但是,正如路易斯·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大法官當年所言:“國家生活的和諧,是兩種抗爭力量爭鬥的結果。坦誠表達針鋒相對的觀點,才會最大可能地以智慧引導政府行為。”

新世紀,新十年

無論人們如何留戀曾經的美好,新世紀的第一個十年很快過去了。在這十年裡,網絡科技徹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與社會文化。TwitterMSNFacebookBlog可以聚合全球個體,實現自由交流,除非切斷海底光纜,信息封鎖已不再成為可能。雖然中央集權正逐漸加強,州的權力被不斷削弱,但是,受電視、網絡傳播力的影響,越是“帝王式總統(Imperial President)”,就越不敢忽略民意。更多情況下,政客們反而因被輿論牽着鼻子走,被指責過於逢迎民意。

至於大法官們,對民意的態度就更有意思了。過去,為強調最高法院的獨立與權威,民意一直是他們刻意迴避的問題。沃倫法院的許多判決,都超越了當時的民意。大法官以社會變革推動者自居,不太注重民意反彈。正因為如此,直到1990年代,還有不少老百姓給大法官寫信,勸他們“多讀報紙”,體察民情。

而從2000年至今,大法官們在同性戀雞姦案、弱智者死刑案、姦淫幼童案等一系列判決中,都會直接拿民意說事。自由派會說,多數州不贊同判處姦淫幼童者死刑,構成了“舉國共識”。保守派會說,排除那些早已廢除死刑的州,保留死刑的州多數支持處決姦淫幼童者,我們的觀點才是“舉國共識”。無論哪種說法更為科學,大法官們的判決思路確實正發生改變。就像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巴里·弗里德曼(Barry Friedman)在其2009年的新書《人民的意願:民意如何影響最高法院並塑造憲法含義》(The Will of the People: How Public Opinion Has Influenced the Supreme Court and Shaped the Meaning of the Constitution)中提到的,大法官們不會明說自己正依從民意判案,但是,在重大公共事務上,無論自由派還是保守派,其判決結果都不會偏離主流民意太遠。換句話說,就算最高法院把自己當作引領社會發展的“尖刀排”,尖兵們也不能總把“大部隊”遠遠拋在腦後啊。

其實,即使暗地裡以民意為判案依據,對民意的判斷也越來越難了,因為意識形態本身也處在不斷裂變之中。與民權時代相比,多元平等的文化已在美國深入人心。1950-1960年代,最高法院一直致力於推動“融合(Integration)”與“同化(Assimilation)”。黑人渴望被納入主流生活,他們對白人說:我們希望在你們的餐廳用餐,希望住進你們的旅館,希望在你們的工廠做事,希望在你們的球隊打球,我們希望和你們共享美國。如今,無論擁有什麼膚色、性別或性取向,人們更願說:我們就是我們!我們是個多元國家,擁有多元文化!黑人會覺得自己的膚色更健康,女人會認為女性比男性更聰明,同性戀會聲稱自己的愛情比異性戀更甜蜜。

人民已經選出了一位黑人總統,亞裔、西班牙裔移民在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也越來越高。美國最大的兩個州,加利福尼亞州和德克薩斯州,少數族裔現在已經占據多數。根據目前的人口遞增趨勢,到2023年,少數族裔將在18個州成為多數人口。到2042年,少數族裔將超過白人,成為全國的多數人口。可以說,就算最高法院9個大法官全部換成保守派,也不可能再退回種族隔離時代。由於工作、學業上的競爭漸趨激烈,給予少數族裔優惠的種族平權措施,引起的爭議正越來越多。在種族、文化、價值、信仰漸趨多元化的美國,對憲法爭議或各類糾紛的裁斷,將更加考驗大法官們的智慧。

回到本文一開始提到的問題,為什麼人民會允許並非由民選產生的大法官們來決定重大爭議,並自覺尊重與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呢?其實,社會分歧越大、社會文化越多元,上述問題的答案就越是清晰。

認真閱讀美國憲法,人們可以發現,儘管憲法列舉了各類權利,但對權利的具體含義卻並未界定。事實上,不做界定本身就是一種智慧,誰能預料未來的科技、文化會發展成什麼樣呢?隱私權是否屬於憲法權利?“竊聽”算不算憲法中規定的“搜查”?“對質”是否意味着證人必須出庭,遠程視頻作證算不算“對質”?這些問題,都必須由一個人員相對穩定,思想與時俱進,內部相互制衡,不受強權干涉的機構來解釋、回應。在多數情況下,這一機構還必須超越現實,以長遠目光去做審視或判斷。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之後,解釋憲法的歷史責任落到最高法院身上。兩百多年來,是大法官們不斷修正着國家的法治原則,界定着公民的憲法權利,他們有時也會犯錯,甚至落後於時代發展,但總體來看,正是基於他們的努力,多數人才沒有機會立法侵害少數人利益,重大憲政危機才得以避免。

美國是一個缺乏革命傳統的國度,越是重大的變革,越是以潤物細無聲的漸進方式完成。兩百年前,如果有人對傑弗遜、亞當斯或約翰·馬歇爾大法官說,言論自由也包括自由販賣色情圖片的權利,種族隔離涉嫌違憲,他們一定會覺得這個人瘋了。現在,這些觀念已被多數人接受,甚至演變為制度和法律。回顧這一歷程,人們很難說是某個判決、某場運動又或某次會議,起到了扭轉乾坤,一蹴而就的作用,而真正的變革,或許就是在這些判決、運動、會議乃至成千上萬人的努力中,緩慢疊加而成的。那麼,最高法院在社會變革中的作用,真得被人們過分誇大了麼?傑拉德·羅森伯格(Gerald Rosenberg)教授1991年出版的《空洞的希望:最高法院能帶來社會變革嗎?》(The Hollow Hope:Can Courts Bring About Social Change? )一書,便表達了類似疑問。

最高法院當然能推動社會變革,但是,“大法官說了算”並不意味着判決是推動變革的主要途徑,或者瞬間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布朗案判決8年後,由於地方政府刻意抵制,阿拉巴馬州、喬治亞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與南加利福尼亞州的140萬黑人兒童,仍然無法與白人學生在一個學校讀書。但是,誰也無法否認,是時代的“大氣候”孕育了布朗案判決,而大法官們審時度勢,做出了正確的判斷。事實上,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只是權力的宣示,更是一種理想的表達,當權力與理想合二為一時,才能慢慢影響人們的觀念,直至形成一種為更先進的文化。最高法院或許並非民意的引領者,但它已用自身作為,贏得了人民的信任與認可,就像2009年辭職的戴維·蘇特大法官說的那樣:“無論最高法院如何判決,絕大多數人都會接受判決結果。這種信任,建立在過去幾百位大法官孜孜努力的基礎之上。事實上,我們因為承繼了前人的信譽、正直與良知才受到信賴。沒有美國人民的信任,最高法院就沒有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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