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巴黎《查理周刊》因刊發有關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的諷刺漫畫,上周三遭到恐怖襲擊、12名媒體人遇害,震驚世界。各國媒體在報道事件背景,譴責恐怖暴行,支持言論自由的時候,也面臨一個困難的問題:要不要刊登《查理周刊》那些引發爭議、乃至極端分子仇恨的漫畫?歐洲國家許多媒體都選擇了刊登,而美國的《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和CNN、NBC、福克斯等電視台都決定不登。在加拿大,英語媒體和法語媒體形成兩大陣營,甚至同屬加拿大廣播公司(CBC)的英語部和法語部,做法都截然相反。
在譴責暴力恐怖行為的同時,人們也在爭論,言論自由是否應有約束,言論自由是否高於宗教尊嚴這樣的深層問題。
這使人想起幾年前的丹麥漫畫事件。2005年9月30日,丹麥《日德蘭郵報》上刊出諷刺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的12幅漫畫,引起伊斯蘭世界的強烈不滿,穆斯林群眾暴力抗議,也帶來部分極端分子的恐怖威脅。丹麥政府儘管譴責《日德蘭郵報》這樣的污損行為,但也強調捍衛民主與言論自由。隨後,部分歐洲國家及美國的報紙也陸續刊登這些漫畫,立場同樣是捍衛言論自由。伊斯蘭世界的抗議動作逐步升級,成為國際矚目的新聞及政治事件。
除了沒有直接遭到恐怖襲擊,丹麥漫畫事件與此次《查理周刊》事件從背景到輿論反應都有很多相似之處。2006年3月號的《紐約讀書評論》發表了著名的美國哲學家,憲法學學者,紐約大學法學教授Ronald Dworkin的文章《嘲諷的權利》。文章不長,卻深入淺出,就少數族裔的權益保護,民主體制,言論自由,宗教尊嚴等相關概念的聯繫做了闡述。
筆者將此文翻譯貼出,僅供參考。
嘲諷的權利
作者:Ronald Dworkin
權衡利弊之,英國的和大部分的美國媒體都決定不轉發那些有爭議的丹麥漫畫,這是對的。那些漫畫在世界各地引發了數以百萬計穆斯林的憤怒的抗議和可怕的暴力破壞。再度發表可能意味着更多的人遭殺害,更多的財產被破壞。這會造成許多英國和美國的穆斯林巨大的痛苦,因為其他的穆斯林會對他們說,發表這樣的漫畫是表現對他們宗教的蔑視,儘管這種說法在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準確也不公平,但是痛苦仍會實實在在。誠然,一直關注着這個事件走向的讀者和觀眾們也許很希望能由自己來判斷那些漫畫的影響,幽默和冒犯程度,媒體可能會因此感到有責任提供這樣的機會。但是公眾並沒有權利不計社會成本,想看什麼就看什麼,何況那些漫畫在互聯網上隨處都能找到。
有些時候,媒體的自我審查意味着重要的信息,爭論,或文藝作品被犧牲掉了,但這次並非如此。不發表丹麥漫畫,似乎是讓那些狂熱分子和背後策動暴力抗議的勢力取勝了,促使他們今後還會採取類似的戰術。但是有力的證據表明,這一波在漫畫發表後四個月突然發生的騷亂和破壞,是由丹麥和中東地區的穆斯林領導人,出於更大的政治目的而策劃發動的。如果這一分析是正確的,那麼轉載發表那些漫畫將會讓這個議題持續發酵,讓那些事件的幕後黑手正中下懷,反而獎賞了他們鼓勵暴力的策略。
然而,還存在着一種真正的危險,就是英美媒體不轉發丹麥漫畫的明智決定,會被誤讀成對另一個廣泛持有的觀點的認可,即所謂言論自由是有限度的,它必須與“多元文化主義”相平衡; 而布萊爾政府關於對任何“虐待或侮辱”宗教團體治罪的提議,仿佛也完全正確了。
言論自由並不僅僅是西方文化一個特別而顯著的徽標,可以隨意刪減以示慷慨,或者被當成一種手段用來表現對不同文化的尊重,就好像新月形或猶太教燈台可能被添加到基督教的展示中。言論自由是合法政府的前提條件。除非是經過了民主程序而被採納, 否則法律和政策就不是合法的;如果政府阻止任何人表達對這些法律和政策的看法,那麼這個程序就是不民主的。
嘲諷是一種特定的表達,如果藉助另外一種不那麼冒犯的修辭形式,就無法同樣表達其本意。這就是為什麼漫畫和其他形式的諷刺在過去數百年來,即使違法,都是或高貴或邪惡的政治運動中最重要的武器之一。
一個民主體制下的任何人,無論多麼強勢或孱弱,都有不被侮辱或冒犯的權利。對於一個致力於實現種族和民族公平的國家而言,這個原則尤為重要。如果弱小的或不很受歡迎的少數族群希望有法律保護他們免受經濟或司法上的歧視--比如尋求制定法律,禁止針對他們的就業歧視--那麼當反對這項立法的人用任何侮辱或嘲諷來影響其他選民,他們也必須願意予以容忍,因為只有一個允許這種侮辱成為公眾辯論一部分的社會才可能合法地採納這樣的法律。如果我們期望反對派能服從大多數派所表達的決議,那麼我們就必須允許他們在這一決議過程中表達自己頑固的反對。無論多元文化主義意味着什麼,不管籲請對所有公民和團體更加“尊重”究竟是何涵義,如果想籍此鼓吹官方言論審查制度的合理,都將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被丹麥漫畫所激怒的穆斯林們指出,像伊朗總統那樣公開否認納粹大屠殺曾經發生過,在一些歐洲國家被視為一種犯罪。他們說,這證明西方所謂的言論自由不過是為自我服務的偽善;這個觀點是有道理的。但是,補救的辦法當然不是在民主合法性方面做出更大的妥協,而應該是努力就《歐洲人權公約》形成新的認識,取消否定大屠殺罪和整個歐洲其他的類似法律,因為它們違背了該公約所主張的言論自由。
人們常說,宗教是特殊的,因為宗教信念構成了人們人格的核心,不應該要求他們忍受對自己信仰的嘲諷,而且人們可能會感到有宗教責任去反擊所謂的褻瀆。英國顯然接受了這種觀點,因為它保留了褻瀆罪,雖然只用於對基督教的侮辱。但是,如果我們想用法律來保障宗教在其他方面行使自由,也就不能破例對侮辱宗教治罪。如果我們要禁止警察根據種族做判斷,比如誰看穿得像穆斯林就特別搜查一番,我們也就不能禁止反對這一政策的人們,以漫畫或以其他方式聲稱伊斯蘭教支持恐怖主義,即使我們認為那觀念完全是錯誤的。我們當然應該批評這些人的判斷和品位。但是宗教必須服從民主的原則,而不是相反。任何宗教都不能像法律一樣規定人們能幹什麼或不能幹什麼,頂多就是他們可以或不可以吃什麼。沒有一個人的宗教信仰可以壓倒自由,因為自由才使民主成為可能。
http://www.nybooks.com/articles/archives/2006/mar/23/the-right-to-ridic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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