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巴黎《查理周刊》因刊发有关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的讽刺漫画,上周三遭到恐怖袭击、12名媒体人遇害,震惊世界。各国媒体在报道事件背景,谴责恐怖暴行,支持言论自由的时候,也面临一个困难的问题:要不要刊登《查理周刊》那些引发争议、乃至极端分子仇恨的漫画?欧洲国家许多媒体都选择了刊登,而美国的《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和CNN、NBC、福克斯等电视台都决定不登。在加拿大,英语媒体和法语媒体形成两大阵营,甚至同属加拿大广播公司(CBC)的英语部和法语部,做法都截然相反。
在谴责暴力恐怖行为的同时,人们也在争论,言论自由是否应有约束,言论自由是否高于宗教尊严这样的深层问题。
这使人想起几年前的丹麦漫画事件。2005年9月30日,丹麦《日德兰邮报》上刊出讽刺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的12幅漫画,引起伊斯兰世界的强烈不满,穆斯林群众暴力抗议,也带来部分极端分子的恐怖威胁。丹麦政府尽管谴责《日德兰邮报》这样的污损行为,但也强调捍卫民主与言论自由。随后,部分欧洲国家及美国的报纸也陆续刊登这些漫画,立场同样是捍卫言论自由。伊斯兰世界的抗议动作逐步升级,成为国际瞩目的新闻及政治事件。
除了没有直接遭到恐怖袭击,丹麦漫画事件与此次《查理周刊》事件从背景到舆论反应都有很多相似之处。2006年3月号的《纽约读书评论》发表了著名的美国哲学家,宪法学学者,纽约大学法学教授Ronald Dworkin的文章《嘲讽的权利》。文章不长,却深入浅出,就少数族裔的权益保护,民主体制,言论自由,宗教尊严等相关概念的联系做了阐述。
笔者将此文翻译贴出,仅供参考。
嘲讽的权利
作者:Ronald Dworkin
权衡利弊之,英国的和大部分的美国媒体都决定不转发那些有争议的丹麦漫画,这是对的。那些漫画在世界各地引发了数以百万计穆斯林的愤怒的抗议和可怕的暴力破坏。再度发表可能意味着更多的人遭杀害,更多的财产被破坏。这会造成许多英国和美国的穆斯林巨大的痛苦,因为其他的穆斯林会对他们说,发表这样的漫画是表现对他们宗教的蔑视,尽管这种说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准确也不公平,但是痛苦仍会实实在在。诚然,一直关注着这个事件走向的读者和观众们也许很希望能由自己来判断那些漫画的影响,幽默和冒犯程度,媒体可能会因此感到有责任提供这样的机会。但是公众并没有权利不计社会成本,想看什么就看什么,何况那些漫画在互联网上随处都能找到。
有些时候,媒体的自我审查意味着重要的信息,争论,或文艺作品被牺牲掉了,但这次并非如此。不发表丹麦漫画,似乎是让那些狂热分子和背后策动暴力抗议的势力取胜了,促使他们今后还会采取类似的战术。但是有力的证据表明,这一波在漫画发表后四个月突然发生的骚乱和破坏,是由丹麦和中东地区的穆斯林领导人,出于更大的政治目的而策划发动的。如果这一分析是正确的,那么转载发表那些漫画将会让这个议题持续发酵,让那些事件的幕后黑手正中下怀,反而奖赏了他们鼓励暴力的策略。
然而,还存在着一种真正的危险,就是英美媒体不转发丹麦漫画的明智决定,会被误读成对另一个广泛持有的观点的认可,即所谓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它必须与“多元文化主义”相平衡; 而布莱尔政府关于对任何“虐待或侮辱”宗教团体治罪的提议,仿佛也完全正确了。
言论自由并不仅仅是西方文化一个特别而显著的徽标,可以随意删减以示慷慨,或者被当成一种手段用来表现对不同文化的尊重,就好像新月形或犹太教灯台可能被添加到基督教的展示中。言论自由是合法政府的前提条件。除非是经过了民主程序而被采纳, 否则法律和政策就不是合法的;如果政府阻止任何人表达对这些法律和政策的看法,那么这个程序就是不民主的。
嘲讽是一种特定的表达,如果借助另外一种不那么冒犯的修辞形式,就无法同样表达其本意。这就是为什么漫画和其他形式的讽刺在过去数百年来,即使违法,都是或高贵或邪恶的政治运动中最重要的武器之一。
一个民主体制下的任何人,无论多么强势或孱弱,都有不被侮辱或冒犯的权利。对于一个致力于实现种族和民族公平的国家而言,这个原则尤为重要。如果弱小的或不很受欢迎的少数族群希望有法律保护他们免受经济或司法上的歧视--比如寻求制定法律,禁止针对他们的就业歧视--那么当反对这项立法的人用任何侮辱或嘲讽来影响其他选民,他们也必须愿意予以容忍,因为只有一个允许这种侮辱成为公众辩论一部分的社会才可能合法地采纳这样的法律。如果我们期望反对派能服从大多数派所表达的决议,那么我们就必须允许他们在这一决议过程中表达自己顽固的反对。无论多元文化主义意味着什么,不管吁请对所有公民和团体更加“尊重”究竟是何涵义,如果想籍此鼓吹官方言论审查制度的合理,都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被丹麦漫画所激怒的穆斯林们指出,像伊朗总统那样公开否认纳粹大屠杀曾经发生过,在一些欧洲国家被视为一种犯罪。他们说,这证明西方所谓的言论自由不过是为自我服务的伪善;这个观点是有道理的。但是,补救的办法当然不是在民主合法性方面做出更大的妥协,而应该是努力就《欧洲人权公约》形成新的认识,取消否定大屠杀罪和整个欧洲其他的类似法律,因为它们违背了该公约所主张的言论自由。
人们常说,宗教是特殊的,因为宗教信念构成了人们人格的核心,不应该要求他们忍受对自己信仰的嘲讽,而且人们可能会感到有宗教责任去反击所谓的亵渎。英国显然接受了这种观点,因为它保留了亵渎罪,虽然只用于对基督教的侮辱。但是,如果我们想用法律来保障宗教在其他方面行使自由,也就不能破例对侮辱宗教治罪。如果我们要禁止警察根据种族做判断,比如谁看穿得像穆斯林就特别搜查一番,我们也就不能禁止反对这一政策的人们,以漫画或以其他方式声称伊斯兰教支持恐怖主义,即使我们认为那观念完全是错误的。我们当然应该批评这些人的判断和品位。但是宗教必须服从民主的原则,而不是相反。任何宗教都不能像法律一样规定人们能干什么或不能干什么,顶多就是他们可以或不可以吃什么。没有一个人的宗教信仰可以压倒自由,因为自由才使民主成为可能。
http://www.nybooks.com/articles/archives/2006/mar/23/the-right-to-ridic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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