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五条: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第十九条: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侮辱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等一会,你又将看到朱日和阅兵时的同一幕,党旗引领国旗。 为彰显领导一切而公然违国法。要走在前面也可以,开会修法不就决了。国旗代表的可是一国之全体,党旗代表的仅是一个社团,谁大谁小不言而喻。 显然立法时认为第十五条比第十九条重要,既然官方公然违反第十五条,又怎么去定罪违反第十九条的香港人呢。 商鞅也懂得用“徒木立信”于民。清华法学博士不带头遵法守法怎能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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