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十五條: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第十九條: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侮辱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等一會,你又將看到朱日和閱兵時的同一幕,黨旗引領國旗。 為彰顯領導一切而公然違國法。要走在前面也可以,開會修法不就決了。國旗代表的可是一國之全體,黨旗代表的僅是一個社團,誰大誰小不言而喻。 顯然立法時認為第十五條比第十九條重要,既然官方公然違反第十五條,又怎麼去定罪違反第十九條的香港人呢。 商鞅也懂得用“徒木立信”於民。清華法學博士不帶頭遵法守法怎能取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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