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在变,补救不足或短视宪法规定当然应当顺应时代情况而变动,美国宪法并非遇到不可克服的实质问题,因而修正案适当,因为没有存在重大矛盾。 至于你说民兵组织宪法根据并非宪法本身条例,而从属于第二修正案。恰恰这一条是对当时宪法原则最重要的一个补充,更精确地是具体化,明确化,因为这是美国宪法成法的核心原则之一,防止政府对民权的剥夺,如果这样政府存在应当被民众(包括通过选举和使用武力途径)推翻。 与其说是美国本土民众有胆量,不如说新移民,特别是来自独裁或传统中央极权体制国家移民们并不了解美国建国历史,宪法原则,三权分立,人权典章,独立原则,个人主义等构成的一系列基本价值体系。缺乏独立思考,依赖归于一统惯性思维不会理解美国核心精神,也许这辈子都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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