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一句让我倍受启发的话
——从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看“法治”的本质
早上起来,读到一句话,让我眼前一亮:“我制定一部法律,你必须遵守,这是帝制;我制定一部法律,我们一起遵守,这叫法制;我们一起制定一部法律,我们一起遵守,这叫法治。”这句话看似朴素,却在三层结构中逐层揭示出权力结构、制度形成、法律正义之间的本质关系。更重要的是,它激发了我用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去重新理解“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之区别。一、法治的关键不是有没有法律,而是谁制定法律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法律是制度安排的一种形式,制度是人类为减少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而建立的规则结构。但制度的“正当性”不是自动存在的。道格拉斯·诺斯(D.C. North)指出,制度是否有效,是否能够使人们在不确定性下依然愿意合作与投资,关键在于它是否对所有参与者都有约束力,也就是是否形成“可信的承诺结构(credible commitment structure)”。“我制定法律,你遵守”——这看似具有了制度的形式,但本质不是制度,仍是强权(帝制); “我们一起制定法律”——这才是制度的博弈基础。如果一个制度的制定完全是“上位者”的设计,而广大人民无法参与或修正,这个制度就不是合作结构,而是命令体系,其成本是高昂的“顺从成本”与“合法性赤字”。二、法治的核心,是使“法律成为所有人的交易成本”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看,法律的目的不只是惩罚犯罪,而是通过规则设定、预期引导与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社会协调成本。但如果法律只是少数人控制的工具,它就不是降低交易成本,而是制造不对称博弈:法律,就在强者手中成了“打压”工具,在弱者眼中成了“笑话”。哈耶克指出,“法治不是用以追求计划目的的工具,而是用以维护自发秩序的边界。”也就是说,法律的价值在于为所有人提供可预测的边界,而不是为权力提供随意出击的“刀把子”。若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无法律对权力者形成制衡,那么法律就无法成为激励与契约的中介机制,整个社会便失去了信任基础,交易成本飙升,经济活力枯竭,最终社会结构崩解。三、我们真的进入“法治社会”了吗?制度经济学区分“形式制度”(laws on books)与“实质制度”(laws in action)。我们有宪法、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庞大法律体系,但真正的问题是:这些法律是谁制定的?是否平等适用?是否能真正制约强权?今天我们在很多场合高喊“依法治国”,但仍然常见:无法律约束的裁量权(比如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打击);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参与(人民不能对法律议案发表意见,更无法否决);执法不统一,司法不独立(法院受制于行政权力);法律对弱者严格,对权贵宽容。这些现象说明,我们的很多法律制度还处在“帝制的现代包装”中,实质上连“法制”都未进入,更没有完成“共治—共守—共负责任”的制度转型。四、法治的最终目标:建立可持续的制度性信任无论是哈耶克、诺斯、波斯纳还是科斯,都不约而同指出:一个真正发达的市场与社会,必须有一套“制度性信任机制”。而“法治”正是这种信任的关键形式。它不是靠宣传建立的,也不是靠行政命令维系的,而是靠:法律的共识性(我们一起制定);法律的公平性(我们一起遵守);法律的强制性(不管是谁都得遵守);这样,法律才不仅是规则,更是一种承诺,一种信用,一种长期主义的制度土壤。制度的好坏,不在于它说了什么,而在于谁说了算;法律的正义,不在于条文的优美,而在于是否能制衡权力。法治,不是文件夹里的法条,而是我们能不能一起制定、一起遵守,并一起为其承担责任的制度信任。这就是制度文明的起点,也是通向现代国家以及“成功国家”的起点。
是。这么简单明白的道理,花几千年也不能让一些人懂,这种人不是有病就是有罪。
80年代胡耀邦执政时有法治,体老親身经历过。
中共国官大于法。习近平任何一句话都可让与他该话有矛盾的法律临时作废。同样,党的当地官员任何一句话都可让与他该话有矛盾的当地执法临时作废。
从交易费用的理论来看制度制定的成本费用,就不会这么天真地认为“我们”能一起制定一个更公平的法律然后一起遵守了。一件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后,死亡是不可逆的,没有公平可言。财务伤害可能获得补偿,但又是一个司法成本的问题。一个人受害100元获得100元补偿,需要花费多少司法成本,时候成本,机会成本,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法,就是我党的想法!”
赵晓与高伐林等人同为中共体制培养出来的人,现今却显得格外的不同。
赵晓近期的许多文章,的确与他好几年以前诠释基督信仰的文字,观念大有改变。我觉得他以前不那么改革宗的;相反,很多自由派神学的人却非常推崇他。
也难怪某些好几年以前还热衷于转发赵晓文字的人和团体,现在却对他不闻不问不转发的了;这个诡异的世界……
但如果法律只是少数人控制的工具,它就不是降低交易成本,而是制造不对称博弈:法律,就在强者手中成了“打压”工具,在弱者眼中成了“笑话”。
--------------------------------------------------------------------确实如此。我们所居住的世界谁是少数人在试图控制他人的法律,或规则,或工具?是在利用自己制定的随时变化的规则作为实施“打压”他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