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不是很同意最高法关于同性婚姻的判决 判决的内容对不对先不说, 这关系到几个很深层面的问题。如果在20年前,这个判决是不会有的,所以最高法明显受到了社会潮流的影响,这是第一点,最高法的判决是否应该受当前社会潮流的影响?即使这个潮流目前看是对的。 第二,即使西岸说的是对的,应该有法律来保护同性的权利,这个事情也不应该由最高法来做,这是立法机关,就是国会的事情,最高法明显越界。 第三由第二而来,制定宪法的先贤们显然没有想到现在会有这个问题,所以他们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宪法中没有考虑过的问题怎么解决? 实际上,许多法律界人士指出。最高法常常在制订法律,而不是解释法律。 这跟我们以前讨论过的问题有关。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同性婚姻涉及到人类的伦理问题, 现在看来,这个问题显然没有止境,人类的伦理是否应该有边界?人天生的欲望是否都是正当的和应该满足?(这里回到BOX的问题了)谁有权利为人类的伦理立法? 美国宪法是于基于所谓自然法。自然法又从何而来? 由谁制订和解释? 其实这些问题本来就没有现成和权威的答案的。只是人们不去深研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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