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日本鬼子奴役中国劳工算不算一种劳动 作者 数学 当年日本鬼子侵略中国,抓了中国大批劳工,强迫他们干活。当时在中国有许多矿山,那就是日本鬼子押着这批劳工干活,谁要是反抗就有可能被扔去喂狼狗。这种奴役在中国各地制造了许多万人坑。 本帖子要研究一件事情,就是当日本鬼子,比如日本军队的一个班或者一个排,押着或者管理着一大批中国劳工干活的时候,这些日本人也是要付出脑力和体力的消耗的,例如,要防止中国劳工暴动就要花不少心血。这些脑力和体力的消耗,我说的是这些日本人的脑力和体力的消耗,算不算一种劳动呢? 这里面牵扯到对劳动的定义问题。 因为,抽象来讲,中国劳工是不愿意干活的,之所以不得不干活,是因为想活命,如果不干活就不能够活命。 因此,活命是一种个人利益,但是自己的活命权握在日本鬼子手里,你要活命这种个人利益?那好,用你的劳动来交换。而活命权之所以能够掌握在日本鬼子手里,是因为日本人当时有超强武力。如果中国劳工手里有武装,有超强武力,日本鬼子当然也就奴役不了。或者按毛泽东的话说,“没有一支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 其实,有的时候什么算劳动什么不算劳动,那可能就是一个定义的问题。例如,抢银行算不算劳动?那也得付出脑力的消耗,计划怎样个抢法,准备计划,准备工具,等等。因此,当一伙人抢了银行,比如抢到手一千万元,也有一个分配的问题,如果分配不公,比如说,一个没有怎么出力的人拿了九百万,剩下的付出很多的人才分到一百万,他们会不高兴的,因此他们中间也有一个“按劳分配”的问题。至于说到抢银行不算劳动,只是把别人的财产抢到自己名下,那也不过就是一种定义。 除了活命这种个人利益外,也有吃饭这种个人利益的,如果不干活就没有饭吃,那么也就不得不干活。但是前提也是,掌握食物的人拥有超强武力,否则的话,也可以不干活把食物抢过来吃。 就是说,有个人利益,或者有生活的需求,这种需求掌握在拥有超强暴力的人手里,这就可以用来强迫别人劳动。如果你不劳动?那你就得不到这个需求。 也有一种奴役的法子是想办法扩大一个人的需求。例如,有黑社会强迫妇女卖淫,因此首先是强迫她吸毒,因此而产生出对毒品的需求。你想吸毒,那你就得卖淫,她也就只好去卖淫。但是前提当然是这个妓女缺少超强武力,如果她就是一个黑社会头子,有超强武力,那直接把毒品抢过来就是。 不过,象日本鬼子奴役中国劳工这种办法,因为武力过于暴露,因此过于赤裸裸。有一种办法可能显得文明一些。就是所有的暴力工具,如吃人的狼狗,皮鞭,带刺刀的士兵,都隐藏在一个地道里,外面的管理人员都是笑咪咪的,说谁想活命?不想饿肚子?那你给我干活我给你食物如何?这就看上去很象交易,不象是奴役的样子。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算不算一种劳动?不知道。 什么样的劳动不是被奴役的劳动呢?怎样区分出,一个劳动不是被奴役的呢? 我认为还是有一些判定办法的。 一种办法就是,在这个社会里做一个试验,如果一个人他就是不干活,会有什么后果。如果他不干活,也没有什么不好的后果,而且他混在一大堆有干活的也有不干活的人中间,那么可以相信那些干活的人是出于自愿的。 例如,一个大寨大队和一个小岗村生产队,把它们放在一起,如果大寨大队争先恐后地为国家多打粮食的同时,小岗村社员可以二十三年未向国家缴一粒粮还年年吃供应,但是双方的权都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够认为大寨大队的社员们受到奴役。小岗村社员更加没有人奴役他们。如果我是日本鬼子用管理劳工的手段对付小岗村社员,我都不相信二十三年连一粒粮都敲榨不出来,那至少一粒粮是可以弄出来的。 还有一种判定法则就是,那个管理人员是拿着枪或者皮鞭逼住劳动者劳动呢?还是他自己就冲在最前面干活?例如毛泽东时代曾经规定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大队干部不得少于三百天,公社干部二百天,县干部一百天。想想那大队干部每年都要干三百天的活儿,那基本上就是一种业余形式的干部了,认为大队干部奴役社员就好象说不过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