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心人畫了一份谷開來控股公司的流程圖, 確實讓人眼花繚亂。 這個流程圖對鑑定谷開來是否受賄和薄熙來是否知道受賄有一定幫助。 所以轉帖如下。
怎麼忽悠都沒用, 徐明最早給谷開來開了一個擔保信用證, 也就是為谷開來公司擔保,購買了一套別墅投資。 這個時候房產是谷開來的, 但是,房屋是他自己的錢和銀行的錢, 不是用擔保的錢。
在徐明和谷開來看幻燈的時候, 房產是谷開來的, 但是, 這個時候她還沒有受賄, 即便知道, 也沒有犯罪,因為谷開來也沒有犯罪。
投資顯然失敗了, 一個200萬歐元的房子能拿到100萬的房租,顯然谷開來不知道被誰忽悠的, 顯然不可能。 谷開來犯罪是在2005年, 公司投資失敗之後, 動用了徐明的擔保資金。
動用擔保資金可以算是受賄, 但也可以解釋成合夥投資, 谷開來被死刑所逼,徐明顯然也是被逼, 不敢說是合夥投資。
谷開來這個時候顯然也認為這樣有可能被人抓到把柄, 所以就把產權轉給了徐明的女友, 而徐明的女友至今結結實實地攥着這套房子, 央視去拍照片也不敢走近院子, 不然會被當成非法侵入者。
谷開來相當於強迫徐明從自己手裡接過一個失敗的公司。 也差不多是破產補償。
也算是受賄吧, 但是不是受賄2000萬, 而是2000萬減去房屋現在的價格,。 如果經營期間賠款也該算在受賄範圍內。
但是, 法庭的別墅幻燈還有王立軍的別墅談論不能證明薄熙來參與受賄。 即便談論房子留給呱呱也不能算是受賄, 即便談論徐明幫我買了房子也不能算受賄, 一個公司為另一個公司提供信用證明都算受賄, 顯然說不通。 而薄熙來也確實不會去研究北大律師閒極無聊搞出來的雲山霧罩的投資項目。 因為谷開來並沒有一開始就主動索賄, 而是投資破產之後“被受賄”
總結一下, 把眼花繚亂的東西去掉, 把你說過我說過的所謂證言去掉, 保留事實, 我們不難得出結論,
別墅是谷開來經營失敗的一個投資項目,
徐明為谷的公司擔保拿出300萬美元。
投資失敗後擔保資金變成了受賄資金,
而谷開來強迫徐明收購了失敗公司的財產。
谷開來確實占了徐明的便宜, 沒有先期的擔保徐明不會去購買別墅
谷開來“受賄”發生在2005年, 投資破產之後,
薄熙來2002看幻燈的時候谷開了擁有法國別墅是合法的, 沒有受賄
谷開來占的便宜沒有2000萬, 因為房產現在還有殘價
薄熙來會知道谷開來受賄嗎? 薄熙來默許縱容了谷開來受賄嗎? 用腦袋想就不會想錯, 哪怕是小布什那樣的弱智。 但是, 用屁股想能想出什麼結果來就不好說了。
薄熙來的錯誤是沒有阻止家人經商, 可是谷開來經商的理由也不好辯駁,“我日進斗金的律師事務所已經為你關閉了, 你薄熙來疑似有外遇, 我給瓜瓜賺點錢, 我又不是開珠寶店, 或者替別人代持1.2億的股票, 你又不是中國總理,你有什麼權利阻止我? ”
補充資料
上述書證結合德某某、薄谷開來證言證實,楓丹·聖喬治公司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擁有房產所有權;楓丹·聖喬治公司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的資金來源於某銀行貸款,某銀行放貸款來源於羅素地產公司的等額存款。”
而谷開來卻說 “選中這座別墅之後,徐明正好來英國看我,我就跟他說了我要在法國尼斯戛納地區買別墅的事,大約需要300多萬美元.徐明當場表示由他出購房款,我同意了。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過網絡註冊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我們兩個人各持50%股權,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為法律規定必須有兩個股東,所以他的股份實際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購買尼斯戛納別墅,沒有別的業務。後來,我把羅素地產公司的開戶行和帳號告訴了徐明,徐明就按我說的給我匯過來300多萬美元到羅素地產公司帳戶上了。購買別墅的資金就是從這些錢中支出的”。
聯檢查官也說購房款是銀行貸款, 徐明提供的是擔保信用證, 谷開來非要說自己接受的就是賄賂款直接用於購房, 其自己抹黑和給薄熙來栽贓意味明顯。
順便說說谷開來肆意栽贓的證據:
"2000年時,我帶瓜瓜去英國留學,是德某某陪我們去的,並且給瓜瓜找了房子,當時住房非常困難,所以我就想在英國以外買套房子,我把這個買房的想法告訴了德某某。德某某建議說可以在法國尼斯戛納地區買房作為投資經營,還可以把房子出租獲得收益,而且那裡的房子還可以保值增值,還可以度假用。我同意了德某某的建議,因為德某某是建築師,就委託德某某負責選房。』
在英國“住房非常困難,所以我就想在英國以外買套房子”。這是什麼邏輯?虧得檢察官還能把它呈現出來,我感謝他們不在乎這裡的邏輯跳躍,若無其事地把它們亮給我們。不過這樣的證據有說服力嗎?
在法國尼斯戛納購買別墅以後,我在戛納別墅拍了很多照片,設計了兩套幻燈片,是為裝修和出租使用的。這兩套幻燈片做好以後,我回國帶回瀋陽的家裡,徐明來我家的時候,我在我的蘋果電腦裡面播放給他看,看的時候,瓜爹下班回來了,我們就一起看,徐明就說我很有才,瓜爹就在旁邊開玩笑,說我特懂藝術,就是個藝術家。我就主動告訴瓜爹,我讓徐明出資在法國尼斯戛納買了房產,房產是作為保值投資的,將來留給瓜瓜,作為經營性物業,對外出租,可以有穩定的收入。我還告訴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學問,不為生計奔波,影響了前程,所以讓徐明在海外買了這個房子,將來作為瓜瓜的投資固定收入,等瓜瓜長大了,讓他自己經營管理。』(同上,第11頁。)
我是被她攪糊塗了:到底是因為英國住房困難,而要在法國買房解決住房問題,還是為了給瓜瓜留下“有穩定收入”的“固定投資”?讓瓜瓜做一個有穩定收入的小業主?這是他們送瓜瓜出國留學的目的嗎?
(以上內容引自 http://bbs.wenxuecity.com/currentevent/56741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