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读报道,有沈阳小商贩夏俊峰杀死城管而被执行死刑一案,引发众议。同情夏俊峰者,谓中国政府判决不公。支持政府判决者,谓“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此案本可以就事论事,即以中国现有的法律来论证其是否公正。但也有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此案的是非之论延伸至了中国政府合法性的争论。似乎统治者杀人惩治的合法与否取决于统治者本身的合法与否。此两者确有某种内在之联系,两千多年前的老子对此早有简洁精辟之论。
一般学者对老子多有误解。其实老子贵柔,并非无刚;老子慈爱,并非绝无杀罚。老子之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常常成了人民可以以死抗争统治者的道德依据。但凡事皆有两面。含有此语的是《道德经/第二十七章》,其全文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此论可分解而得出如下几个推论。
其一,统治者治国,倘若治到百姓普遍“不畏死”的时候,则统治者就失去了其统治的合法性。此时刑法包括死刑已失去威慑作用,而是到了有人振臂一呼,人民揭竿而起的时候。此时反抗暴政,杀死暴君酷吏将符合道义。所以对齐宣王质疑武王伐纣是否是“臣弑君”时,孟子答曰:“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其二,倘若统治者治国有方,民富国强,人民安居乐业,自然就“常畏死”,则政府就享有其统治的合法性。而挑战这种合法性,就是“为奇”的刁民,就应当“得执而杀之”,如此死刑就有“孰敢(谁还敢)”的威慑作用。孟子曰:“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即当君王治国有道时,连犯法的被诛者也不会抱怨执法者。
其三,“常有司杀者杀”可以有二解。广义之解为,道本身有“司杀”的性质,所谓“天生天杀”,而人——不论统治者或被统治者,不能随意“替天行道”而杀戮,否则这种“代司杀者”也会被杀。狭义之解为,当政府合法并主持正义时,百姓就只能通过合法途径伸张正义,否则就是“代大匠斫”,即越权代司法机关惩罚罪犯,此类人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老子明确指出了“民之轻死”的原因是政府的无能和腐败。《道德经/第七十五章》曰:“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这已近于白话,不妨再翻成大白话——就是老百姓的贫困是因为政府的苛捐杂税,老百姓不好管是因为政府瞎折腾,老百姓动辄自杀杀人是因为政府官员的花天酒地。
一个政府曾经合法,不能证明现在合法,而现在合法也不能保证永远合法。爱民治国,民生为重——中外历史,莫能外此。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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