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第六章
盖柏林 1. 与基督一同向罪死。 1 - 7 2. 与基督一同复活而向神是活的。 8~11 3. 罪绝无权势。 12~14 。 4. 义的灵仆。 15~23 。 1 - 7 节:我们自前章知道被称义的信徒是在基督里且与他完全联合。神在主耶稣基督里看信徒,不再是在亚当里,而是在基督里,他是新造的头。“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五 17 )因此在法理上信徒是向罪死的,旧人己钉十字架,在基督的死里已完全的治死,并且信徒在他里面向着 神是活的。但福音内容的这一奇妙部份,必须成为信徒经历和生活的实际。神看我们是在基督里,向着罪是死的而在他里面是活着的,这必须活出来。这个是称义的信徒的严肃责任。而我们不是要用我们自己的力量来做到,而是靠着那赐给信徒的内住圣灵的能力。所有这些都在本章显明了。 “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我们既然在基督的死里向着罪已死去,实际上脱离罪和它的控制,这必须在我们的生活中表现出来。当我们信主后发现老旧天性,血气仍在称义的信徒里,但他也有另一种性情,另一个生命以致他能够靠着那新生命的能力和他与基督的联合,而持续离开罪。“向罪死了”这是一项最确实的事实,这地位对所有在基督里的信徒来说是真实的,因此圣灵告诉我们说我们不应该再活于罪中。而这个真理在基督徒的受浸中得以阐明;受浸是进入墓督的死,表明在基督里的死和埋葬的真理。受浸并不能拯救人。它没有能力把一个罪人放在基督里,也不能使罪得赦免而赐予新生命。为此所需的惟有信心,当罪人相信时,神的恩典拯救他,且完成与基督的认同。此外我们不只是与基督同死同埋葬,“正如基督因 神的荣耀而复生,我们也同样应该照新生命的样式而行。”我们分享他的复活。我们主耶稣督的父做在他身上的,使他从死里复活,他也做在所有信靠他的人身上。“他已使我们一同复活”(弗二 6 )我们有他的生命,复活的生命,因此我们也应该行在这个生命的能力中。我们的旧人(即我们在亚当里的样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当他死时我们也死了。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架“使罪被废除,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许多人被错误的翻译“罪身被消灭”所误导,而教导说旧天性已完全根除。但它不是说消灭,而是废除或者作废。罪身是我们肢体中罪律所控的可朽坏的身体。只要我们有此必朽坏的身体,罪律则仍存于肢体中。但为了信徒此律的运行已被废除了,如我们随后所看到的,信徒在信心里算自己向着罪是死的,而在基督耶稣里向 神是活着的。因此信徒得到能力不再做罪的奴仆,如天然的人(未得救的人)那样。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暴君的权力对一个在他所统治下已死的臣民来说是终止了。因此我们与基督同钉十字架逃离了暴君的权力,而最终当主来临这可朽的身体将改变而罪本身将永远消失。 8~11 节:我们既与基督同死,我们也应与他同活。死亡在他身上毫无权势。他向着神活着,而所有这些对信徒来说都是真的。接着是对本章开头所提的问题之最重要的回答。“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同样地,你们向罪当算自己是死的,向 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这是对于抓住此一伟大而深奥的真理的一番谆谆劝导,这个真理就是信徒与基督在死和复活的联合。“算”是信心的一个动作。它意味相信这一切,且因信将 神在基督耶稣里所放在我们这一边的据为己有。我们必须算我们已死,且拥有这使我们能够向 神活着的生命。“我们认定这是如此,不是感觉如此。把向着罪是死的想成一个感觉或一个经验是全然错误,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我们不能感觉基督死在十字架上,而他是在那儿向罪死了,并且我们亦因他死了。有人说如果向罪死是经历,就会是个绝对完全的经历,再没有邪恶的念头,感觉或欲望在内心里。而这对某些较长进的人来说不是真的,而对所有的基督徒也都是这样。这是与所有基督徒的经验相反。试图在我们里面产生如此一状况,结果不是全然失败;或更糟是在自满中,的确,一个基督徒能陷于几乎无法置信的幻想中,以为他是如某督自己一样毫不为罪所动! 经文的字句上并没有表明这样的一个经验。在各方面,使徒这里所说的明明不是一个经验。我们所经验的不能叫我们去算定。我们所算定的是信心的一个动作,是基督为我们完成的工作的结果,不是那在我们里面完成的。因为基督一次完成向罪死了,且他活着,向着 神活着,我们也同样算自己向着罪确实是死的,而向着 神在基督耶稣里是活的。”(数据圣经注。格兰特) 12~14 节:接着在 12 节里的劝勉不是对世人,而是对称义的信徒,证明罪仍在信徒可朽坏的身体里,它不是被消灭了。但当罪在我们可朽坏的身体里。它不再有权力统治。然而如果我们顺从老旧天性的欲望,它必掌权。信徒若服从旧天性的情欲,他不是在圣灵里行而是在肉体里行。每当试探来到,信徒必须在祷告中,在自我判断中降服自己。将肢体重新献给 神做义的器具而躲藏。只要信徒仍在可朽坏的肉身中,肉体和圣灵就彼此相争(加五 17 )。而我们若行在圣灵里,我们就不去满足肉体的情欲,这需要我们不为肉体安排去满足其私欲(罗十三 14 )。此外,应许是给了那在基督里的信徒,即罪不再控制他因为他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那拯救相信了的罪人的恩典也使他亲近 神,又教导他拒绝不敬度和世俗的情欲。而在今世端庄自守,公义地,敬虔地度日。(多二 12 )。更甚于此,恩典供应了力量来使他过敬虔的生活。因此罪将不能控制信徒因为他是在恩典之下。但这应许必须以信心来支取。 15~23 节:另有一个问题。“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又一个“断乎不可”-打消可以犯罪的念头-为回答。凡向罪屈服的人是落在罪的控制之下。然后接着是一句赞美,他为了他信函所致的信徒感谢神,他们曾是罪的奴仆,但自从心里顺服(真的信心是服从),就从罪中得了释放而成为义的奴仆。“从罪里得了释放”不意味,如人常教导的,从旧天性里得释放,而是从内住罪的驾驭下得释放。然后说到先前在罪里的情况,和恩典将信徒带到释放的地位之间做对照。在先前末得救时,罪奴的生活里,有可怕的结果且尽头是死亡。但现在从罪的可怕奴役下得了释放,身为 神的仆人,就有另一种果子,圣洁的果子,而且那结局是永生。称义信徒的这个果子是如何产生的在下一章中我们会知道。罪的工价是死,那是人犯罪所得的报应。永生是神慷慨而无价的礼物经由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赐下。 第七章 1. 律法和其管治权。 1~3 2. 向着律法死,而归于别人。 4 - 6 3. 关于律法:其作为和目的。 7 - 13 4. 信徒受律法约束的经验。 14~24 5. 释放的凯歌。 25 1~3 的节:现在律法被更完全的论及。我们在以前□到,藉着律法的工作没有入能在神面前称义。但是当罪人因信称义时,他需要律法来讨 神喜悦吗?顺服律法能在他里面产生圣洁的果子归给 神吗?称义的信徒与律法的关系是什么?他是否仍在律法的管治之下,或者他也自律法和其约束之下得释放?这些问题在这一章中得以解答。在第一节中拣述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律法管治了人的一生。律法在人身上有管制权(犹太人和外邦人皆然)。律法是圣洁的、公义且良善的( 12 节),它定罪人,显示人充满罪恶的天性和从那罪恶天性结的果子。而在此意义下它管治每一个人,且将他紧抓住。但当死亡临到,律法的管治就停止。它不能对付一个死的人。违抗律法的代价是死,当刑罚执行后,律法不再有管治权。 神所设立的婚姻法规被用做例证说明这一点。丈夫和妻子是结合为一体至死方止。依此法规结了婚的妇女是受她丈夫的约束只要他还活着。当他死了她才自由而且能够嫁给另一个人。而我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向着律法成为已死的人。基督的身体意指基督在十架上的死亡。在十架上他承受了我们应承担的审判。他为我们忍受了律法的惩罚和咒诅。“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加三 13 )违犯律法的刑罚已执行,而律法得了它的要求。因此,他的死既是我们的死,以致我们与其督同死,律法再无权管治我们,我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向着律法是已死的。” 4 - 6 节:旧的联结已解除。死亡已完成其工作,而今人自律法下得释放就可与别人结合。加拉太书中有关律法和其权柄的问题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的。律法是引我们到基督那里的师傅,现在信来到后,有关藉着基督的死得救赎的完整真理被昭示明白。我们从此不在师傅的手下(加三 23 - 25 )。我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向着律法是死的,我们就与另一个人结合。而这另一个人就是为我们死且从死里复活的他。 称义的信徒是与一位复活的基督有活泼的联合,他住在我们里面而我们住在他里面。此最蒙福的联合的结果是结果子给 神。律法除了死以外不能产生任何果效,律法的规条也不能在信徒里结果子给 神。我们在何西阿书中看到以法莲与偶像联合,但以法莲纪念 神,听见神且变成青翠的枞树。而且主还说,“你的果子从我而得”(何十四 8 )。葡萄树和枝子的比喻(约十五)以简单且有效的方式解说了使徒的陈述。“与另一位结合-使我们能结果子给 神”正如枝子是与葡萄树紧密连结,且葡萄树的汁液产生出果实,我们也同样与基督是合为一体,住在他里面我们才能生出圣洁的果子,使 神喜悦。 而“当我们属肉体时”(我们先前的状况),罪恶的情欲是由律法而生的。律法以其圣洁的性质显出天然的人的样式且激起罪恶的情欲。但现在不同了。我们从律法下被释放,并且我们能以灵的新样式来服事。我们有了新的性情,就是永生,而在这生命里我们能产生真实属灵的服事。 7~13 节:“律法是罪吗?”是下一个问题。它是由“罪恶的情欲,来自充满邪恶的心,乃是因律法而起。且带下死亡”这个陈述所引起的。答案仍是一个“断乎不是”律法赐下好使我们能藉着律法而了解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若非律法说:“你不可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欲。律法由一位圣洁的神所赐乃是神的侦察者。律法禁止,且诫命立刻显出人心内的情形。因此,律法是无可责备的。必须受谴责的是罪,罪是不法的,背叛神而律法使这背叛显现。所以没有律法罪是死的,就是说。隐伏的。但是诫命一来,邪恶的心就反抗它,并且人就被查出是罪人和违犯者。让我们注意代名词“我们”到“我”的转变在 7 到 25 节中发现约莫卅次这小小的字“我”。我们被带到个人经历的层面,它必须被显明且从经验中明白。使徒将这个经验个人化,而且如此现身说法地描述一个信徒,如何明白有关律法的功课。律法如何不能帮助一个称义的信徒,只能使他成为一个沮丧绝望的人。这必定也是他自己的经历。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这是一个不明白律法的精神的人的经验。他想自己是活的,但当诫命来了,其属灵的要求实施了(律法是属灵的, 14 节),这活着的错误想法被查出,因为罪又活了而他死了。这意味着罪,被律法揭露出来,将他宣判死亡。“诫命本来是带来生命,反倒叫我死。”与诫命有关连的,律法上记着,“遵行之,你就必得生。”所以在这经验里-他接着尝试靠□法得生命,但发现它带来死亡,因律法的宣告是“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三 10 ,申廿七 26 )他谈到罪,他的邪恶性情,是如同一个欺骗他陷入这一切的人,以致律法能显示其能力来杀死他。 12 节是这问题的真实答案,“律法是罪吗?”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的,公义且良善的。因为律法是圣洁的,它带来罪的知识且查明罪,将它所有的丑恶可怕显明,然后宣告死刑。另外一个问题是“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么?”断乎不是。“但是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这都回到罪(邪恶的性情、肉体)上来。这样因着诫命,罪显出是恶极了。 14~24 节:但这一切必须从经验来明白,尤其“我是属肉体的”这事实,知道在我肉体中没有良善而且我无能力,我无力对抗内在的罪。这是什么人以这些话语来描述他的经验?有些人认为绝对是指使徒。另外的说法是此乃描写一觉醒的罪人而非已信的人。这里所描述的人是已重生。但是在律法约束中,且不知他在基督里所有的释放。我们首先发现“我们知道律法是属乎灵的”这陈述。这是一个真基督徒所有关于律法的知识,而明白律法是属灵的这伟大真理的基督徒,也已了解了另一个真理,“我是属肉体的且卖给罪了。”然后经验是从这里开始。真基督徒的经验是晓得我们在基督里的完满释放,且行在圣灵中。基督徒与旧性情争斗而发现那旧性情和肉体是什么的经验,这是在 15~24 节中已向我们说明。“从他不愿作恶,想要行善却不能,因而恨恶他所做的”这事实,我们于此看见他是一个信徒。属肉体的性情,血气。仍在一个信徒的里面,是如所述的奴役着他。然而他不愿再做奴隶,而是恨恶那主宰着他的旧事物。当他恨恶它,且责备罪时,就与律法所做的一致,因为律法也责备罪。这样他同意律法是好的。第 17 节很重要。“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他了解了已重生的自己,拥有了新的性情,与旧性情之间的差异。他开始认清自己拥有一新的性情想要行善,憎恨那恶,而罪又在他里面,肉体之中毫无良善,只有邪恶。“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由经验得知,虽然信徒重生了,在他里面有一邪恶的性情,是不能行出一件善事,这是个伟大的发现。但是立志行善由得他。因为他是重生了,然而,他在自己里面找不着能力去行善。现在两种性情之间的冲突开始了。它带出些重要的事实。“不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作的。”他因重生,不再爱罪,他恨它。由于他做那他不想做的,他能诚实地说“不再是我作的”。此外他依里面的人而喜爱 神的律法。这绝不能说是一个未信的人。而惟有拥有新性情的才能喜爱 神的律法。但他发现自己无助地受活跃在他肢体里面的罪律东缚。他发现当他有一新性情要行善且恨邪恶,他没有能力,罪对他来说是太强壮了。这是要教导信徒,必须从自己以外得着力量来胜过。他一切的决心和良善的意愿不能提供去做的力量。从使用“我”这小字可以看出,他依靠自己,试图以他的努力和尝试来寻求力量。使我们得释放的那位的名字,基督,一次也没提到。此事明明是描述一位被称义,已重生,与基督联合。与他同死,同复活且有圣灵内住的信徒的经历。但他缺乏对比的认识而试着以自己的努力和力量,藉着遵行律法,来获得圣洁。当发现在他肉体中毫无良善,这肉体不是他自己,而是罪在他里面,且由于它对他而言是太强悍了。他无能为力,而发出绝望的呼喊。“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他已来到己的尽头。现在他在自己以外,从另一个来源寻找拯救。答案立刻来到。“我感谢 神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在他里面有拯救且那拯救是什么,我们将从第八章的前四节中得知。此二律在本章最后一节再一次地提及。重生后,他用心服从律法而律法没有给他力量,在与旧天性争战中他被罪律束缚。 摘自:荩氏简明圣经注( Caebeleins concise commentar ) www.ccdigest.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