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央行司长发布会明确表示人民币数字货币不能兑换黄金和外汇”这句话引来一波颇为广泛的讨论,人们所关注的就是“不能兑换”这四个字。这句话最早出现在 8 月 19 日央视大型纪录片《华尔街》顾问陈思进的微博上。到目前为止,网上有大量转发陈思进那条微博或加以评论的文字,但是还没见到任何官方或新的讯息来源。撇开这句话的来源可信度,我们还是可以探讨一下这句话所包含的意义。 当我第一次读到这句话的时候,条件反射地就想起了曾经有过的“一国两币”时期。话说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除了法定的人民币之外,还有一种“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外汇兑换券自 1980 年 4 月 1 日开始流通,到 1995 年 1 月 1 日停止使用,历时不足十五年。1980 年 3 月底我正好出差到国内,可以说是第一批接触到外汇券的“外宾”之一。记得当时换得的外汇券中,有一张面值十元的背面还印着“样本”两个字。同伴叫我到银行换回,我却把它留下当纪念品,可惜后来丢失了。外汇券有 1979 年和 1988 年两个版本,是由中国银行發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特定场合使用,面额与人民币等值的一种特定货币,但不是另一种货币。外汇券没有分币,7种面额分别为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五角、一角。人们可持外汇券到特殊的地点譬如友谊商店,或者国营商场的外汇券专柜购买当时人民币无法买得到的紧缺商品、奢侈商品。 关于“人民币数字货币不能兑换黄金和外汇”这句话的解读,“《美股之家》网的博主“凭栏欲言”有这样的看法: 中国的法币是人民币,中国从未承诺人民币具有对任何物资(包括黄金)的可兑换性,数字货币虽然是一种新鲜事物但仍然是法定货币,当然也不会具有可兑换性。 但是不影响你以数字货币买黄金,只要卖黄金的那家店相信数字货币具有信用,他仍会乐意将黄金按照市价卖给你。 法币是否具有黄金的可兑换性,和是否可以用法币买黄金,是两回事。一个具有法定义务,一个不具有法定义务。 至于兑换外汇,人民币资本项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所以人民币本身就是一种不可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数字货币当然也具有法币特性,也是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当然不能自由兑换外汇。 央行司长只是将这种以前少人注意的事实,直白的表达了出来而已。 人民币从来都不可以自由兑换黄金和外汇,数字货币想自由兑换黄金和外汇? 想太多了! (云乡客注:播主文中的“法币”是“法定货币”的缩略语) 我觉得“凭栏欲言”讲的是人民币以及将来的数字货币的其中一种属性,而且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属性。事实上人们一直都在使用人民币依照某种大家都认可的规则在进行各种形式、各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兑换”。人们所关注的是,如果“人民币数字货币不能兑换黄金和外汇”是一种硬性规定,那就类似于上述“外汇券”流通时期的人民币不能在“友谊商店”买香水和手表一样。如此一来,人们若需要兑换黄金或外汇的时候,是不是又要使用另外一套“货币”呢? 对于“人民币数字货币不能兑换黄金和外汇”这句话的引申解释还有,将来的数字货币是不是还会做进一步的规范,甚至细分为“可购房”、“可购车”、“可出国旅游”等等具体项目?结合最近网上披露的,有些地方要求使用现金实名制的措施,这种忧虑不是无的放矢,毕竟以如今“云计算”的功能,为每一个“数字货币”账户作细分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而且“不能兑换”与“消费细分”对于“内循环”有极大推力。或许这就是有关部门正在考虑的措施,“央行司长会”流出的话也许是一个试探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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