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香港法官批准了《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的保释申请,这件事旋即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及讨论。讨论的焦点在于对港版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与执行。港版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条文如下: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因此,人们质疑法官有什么依据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根据香港放面传来的消息是,被告的辩护律师问法官“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具体内容,法官的说法是“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就是。辩护律师据此提出被告的保释条件是,在保释候审期间,将不会见外国官员、不接受电视、电台或网上访问、不在纸本或网上发布贴文、评论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推特等自媒体工具,法官认为这样的保证可以接受,连同居家软禁、加大保释金、把每周到警署报到的次数增加到三次等条件一并考虑之后,接受了黎智英的保释申请。这也就是《纽约时报中文网》关于保释事件的文章里所提到的“有些保释条件是黎智英的律师提出的,包括禁止使用社交媒体。” 香港的法官所受的法律教育令他们依循普通法的准则判案,香港人普遍理解,然而也有不同的声音。譬如《凤凰网》刊发的,具名“有理儿有面”的作者文章“香港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保释!别急,好戏在后面”就说: 消息一出,爱国爱港人士惊愕不已,纷纷质疑为何涉嫌严重违反香港国安法还能批准保释?!指责李运腾是潜伏很深的黄官!呼吁香港的司法改革刻不容缓! 据此看来,认为李运腾法官的判决合理合法的香港市民,在“有理君”看来都不是爱国爱港人士了。 “有理君”文章的重点在他的第四点“移交内地审理的契机”。他说:黎智英若被保释,在外界看来是“港独”分子的一次胜利,但对中央来说,同样是一次出手的机会。 现在很多人都对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释愤慨不已,质疑其是否有审理“香港国安法”案件的能力和担当。据港媒报道,这个李运腾曾拒绝黎智英的离境申请,也曾拒绝黄之锋到美国的申请,更曾于2019年批准在区议员办事处纵火的违法分子以3万港元保释。但这次他出乎意料的批准黎智英保释,其忽左忽右的立场,确实让人迷惑。那么,如果李运腾真是隐藏较深的“黄官”,黎智英就能逍遥法外吗?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首先律政司已对批准保释提起上诉,按照既定流程,律政司上诉有可能得直(成功)。其次,即使律政司上诉失败,驻港国安公署也可以打出后手。 接下来,“有理君”罗列《香港国安法》地55 条和第56 条的条文来支持他关于“驻港国安公署”出售的说法。他还说: 换个角度想,如果李运腾确属潜伏很深的黄官,从黎智英案暴露出来未必是一件坏事,因为只有将问题曝光,特区政府才能更早、更好的解决香港司法机构的沉疴杂症。而且此案如果移交内地审讯,绝对是美西方反华势力和乱港分子最不愿看到的。 “有理君”这篇文章很有“指导性”,看看在他文后的留言就可见一斑。总共有 395 条评论,大部分都涉及香港的法官和司法制度,我选了以下较有代表性的十几条。 在检视所有评论的过程中,我发现其中没有香港网友,只有一个“美国网友”,但是他的观点是“诱逃及没收保释金”。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有理君”和他的支持者们都是期盼尽快把香港原有的法官全部换掉,换上一批姓“党”的法官。 1985 年“两会”期间,一个外国记者问人大委员长彭真:“在中国,执政党和法律,到底哪一个大?”彭真憨厚地笑着说:“这个不好说。”全场哄堂大笑。 1988 年的另一次“两会”期间,又有记者拿这个问题请教人大副委员长周谷城,周副委员长的回答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党比法大;但是,党章和宪法都明文规定,党应当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政党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比党大。我最后的看法是:党大,法也大。”周副委员长话音刚落,中外记者就笑翻了。 记着们笑是因为连人大副委员长都无法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是,现如今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再也不会有记者在任何场合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党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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