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从那些贪官家中的床底下或夹壁墙里发现大量现钞的画面,人们大多数想当然地以为是怕被别人发现,看了最近一些报道,才知道那并不是唯一的原因。他们之所以不敢把钱存银行,可能是怕被银行里的人昧了去。 “华夏时报”的记者报导了存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悄悄转走的事件。事件牵涉到 28 人的大额存单,总计约 2.53 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 1.2 亿元未归还。存户向工行南宁分行追讨,银行不认账。存户状告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南宁中院一审认定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判决书确定的退赔责任清单显示,这约1.2 亿元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存户对判决不服上诉,目前二审仍在审理当中。 案发前,梁建红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主要负责工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她通过中间人告知存户“年底有些小额贷款之类的企业需要资金,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还额外补贴 2% 的利息。”以及“为落实国家关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要求,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服务,具体内容是为降低贷款风险,需要存款人以大额定期存单的方式按 30% 存贷比向工行南宁分行存入资金,作为贷款企业的存款贡献金。企业愿意为此额外支付 2%的利息。”作为诱饵,吸收大额存款。其后梁建红与其他人合伙调换存单并转移存户资金到自己的账户。 “华夏时报”的记者说,存户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别说存户不理解,相信普通人都不理解。南宁中院的法官认为是“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人们不禁要问,钱存进了银行,银行不应该保证这些钱款的安全吗?难道我们把钱存进了银行,还要自己找人守着它吗?这样的认知是不是太扯了? 今年 3 月 14 日,“华夏时报”的记者电话联系到梁建红案时任工行广西分行副行长、南宁分行主要负责人,但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仅表示“这个不接受采访,谢谢”。 同日,记者联系到时任工行南宁分行一位副行长,他表示,自己已被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且工行内部有规定,不便就此案置评。时任工行南宁分行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自己已不在原来岗位,对此事不太清楚。 其实这件事是“秃子头上的虱子”,工商行南宁分行就是想赖账。 诚如“华夏时报”记者所说的,此案最具争议的一点在于,案涉 2.53 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职务侵占,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就该赔偿储户的损失;如果定性盗窃,意味着储户大白天在银行被偷了。 在我看来,即便是梁建红大白天从银行里偷的钱,偷的也是银行的钱。银行应当把存户的钱还给存户,然后再向梁建红追回失窃的钱款。这是常识,相信符合大多数人的理解。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对记者表述他对这件案子的看法: 这起案件表面来看,是银行高管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被害人的钱转走了,当然由梁某赔钱。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情节,被害人的钱存进了银行,银行出具过存单,这时双方的合同就成立了,那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 依据受害者和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角度来看,这里涉及一个民法概念:表见代理。银行高管在银行里实施的工作行为,会被当然视为代表银行实施的行为。即使高管主观上是想骗,但被害人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将钱存入银行,高管的身份和在银行实施行为,会让被害人产生内心确信这钱就是存入银行的,银行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局曾就此事对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作出过处罚,那么可以断定,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和受害者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银行应该承担储户一定损失。 翟振轶律师所说的“处罚”,指的是“2020 年 8 月,广西银保监局对梁建红作出行政处罚,同一天对工行南宁分行罚款 150 万元,理由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异常资金支付业务核查不到位、办公营业场所管理不到位。” 既然上级主管单位都认定工行南宁分行该罚,按理说这笔帐工行南宁分行大概是赖不了。不过,奇葩事年年有,谁也说不好。 一位朋友与我聊起这件事的时候说到,真替国内那些薄有钱财的人担忧,现在房地产不景气,投资股票也不保险,想把钱存到银行里赚点利息,又怕遇到梁建红这样的仓鼠,莫非真要藏在床垫底下或者鞋盒子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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