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过建筑行业的朋友大概都知道,垫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由于法律法规滞后于现实状况,1999 年 10 月 1 日《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假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纠纷,法院基本上依据由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在 1996 年 6 月 4 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进行裁决。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随着《合同法》颁布实施,尤其是中国加入WTO 之后,鉴于国际建筑市场上,垫资施工属于可接受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从而确立了垫资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 内蒙古林西农村商业银行上个月发布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引进资源型人才 5 名。其中考试一栏提到,入围人员应在发布入围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营销开立存款账户,存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另外,公告还提到,应聘者需一年考核期内新增日均存款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这意味着,在 365 天内,应聘者需要总计存入 3000 万元。 这则公告在社会上引发不少讨论。论者集中在“花钱买工作”、“银行版的带资进组”等等。事件引发热议后,内蒙古林西农商银行纪委办公室 29 日回应表示,银行在招聘前已向内蒙古相关部门报备。又说所谓 1000 万元不一定是应聘者本人的钱,应聘者其实可以通过自己的人脉,如朋友、企业来完成。这个纪委办公室还说,全年日均存款 3000 万元的任务,银行的资源型人才基本都可以完成,其仅为入职后转正的考核标准。 内蒙古林西农商银行的招聘要求可以归纳为“带资入职”,这类案例在新西兰也曾经发生过,由于牵涉到对移民部的虚假陈述,所以雇主和雇员都干犯了法律。在这些案例中,雇主向雇员收取一定的金额,然后以发放工资的形式返还给该雇员。雇主实际上雇佣了一个免费劳工,而那个雇员则有机会申请居留权。 求职者甘心“带资入职”除了前述的移民居留诱因之外,往往也反映了劳资市场的倾斜。记得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香港的某些行业招聘雇员的时候还要求有“铺保”或者是人事担保。我的一位表弟就遇到过这样的事。 我的那位表弟由于躲避战乱,从侨居地逃难到泰国,入住过难民营,最后辗转到了香港。当时香港市场低迷,一职难求,他看到一家药店聘请店员,于是前去应聘。老板对他各方面的应对都挺满意,但是要求他提供“铺保”或者是五万元的人事担保。他不知道什么是“铺保”,老板说就是由某家商铺给他出证明做担保。根据那位老板所说,表弟应聘的那个职位,除了日常销售,晚上还要住在店里,而店里有不少高价药品药材,要求“铺保”或人事担保是应有之义。表弟没有门路,只好放弃。 在我看来,内蒙古林西农商银行的招聘要求,属于劳资市场上的“霸王条款”。除了一个“临时工”的职位,没提到应聘者的工资和各项应有权利,无非就是一个“引资”的工具。细想想,如果有千万金元人脉,真会有人傻到去应聘这样一份“临时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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