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29日18:09:09 弟兄姊妹好,主內平安。 還是在0七年的時候,我有機會在其他論壇參與了這個主題的討論,有過三次發言。看了弟兄姊妹在這裡的討論,我把那三次發言找出貼上,供弟兄姊妹參考。 那次討論發言以後,我對這個問題又做了調查和進一步的思考,有一些思考的結果,若有必要的話,可以繼續和弟兄姊妹在這個問題上進一步討論。 關於十一奉獻的討論發言 2007-06-08 18:47:16 第一, 十一繳納是摩西律法的一部分,是以色列人的責任,是支持以色列國家的基本財政政策。 第二, 以色列人承擔十一繳納是因為他們從神那裡獲得了土地,他們的繳納是土地上的產品,繳納給神,以此來表示對神的所有權承認。 第三, 神用收繳的十一繳納付給利未支派,因為他們全職為神做工,沒有分得土地。利未人的職能可比當今的全職教會工作人員。 第四, 除了付給利未人的十一外,還有兩個十一:一個是為以色列人的集會;另一個是救濟窮人,三年一征,為他們提供飲食等必需品。 第五, 新約中沒有直接有關十一繳納的論述,所以舊約相關的精神依然適用。最基本的就是兩點:首先,基督徒雖然沒有直接分得土地,但是應該明確懂得取得收入的一切條件都是神預備的;然後,教會的全職工作人員是為神做工,他們需要經濟條件。 第六, 三個十一繳納,我認為利未人的那一份仍需保留;集會用的基本可以取消;濟貧的那份基本上為政府職能取代。因此,可以說,只有一個十一繳納從舊約時期轉到新約時期,今天仍有指導意義。 第七, 根據第五點, 基督徒應該和必須繳納是可以肯定的,但是應該交多少是一個很複雜的神學理論和實踐問題。必須把實際情況和對聖經的深刻理解結合起來,才能有正確的認識和符合神意的實踐。 第八, 對比舊約,以色列十一個支派各繳納十分之一給利未支派,然後利未拿出十分之一給祭司做獻祭用。也就是,利未人得到總產的大約百分之十。或者說,每十個以色列人承擔一個全職為神工作之人的需要。 第九, 由此類推,如果現在繳納十分之一,就等同每十人支持一個牧師或其他全職教會人員。換句話說,如果教會有一百個人,只有一個牧師,每人大體上交百分之一即可。 第十, 其它開支怎麼辦?自由奉獻。以色列人建聖殿全靠自由奉獻。其他開支從本質上說都不是必需的,有條件當然越做得多越好,但不能成為教會成員的責任。而第九點的繳納則是教會成員必須承擔的義務。 第十一, 保羅談到的奉獻及其原則是第十點談到的內容,而不是第九點的繳納。不少人把二者混為一談。只要神的事業需要有人全職工作,正常的經濟支持就需要來自基督徒。每個基督徒就應該也必須承擔這一責任。 第十二, 一個成熟的基督徒應該高興地分擔這一經濟需要;不成熟的也應以神的事業為重,勉力而為。遵從神的命令,不應該以自己高興不高興,受益不受益為前提。從這一點也可看出,保羅談的是奉獻,而不是繳納。 第十三, 堅持為神的事業繳納自己應負擔的那份,更大的意義是成聖,是逐漸地和物質世界脫離,堅持不懈地向靈命成熟邁進,才能最後成為成熟的基督徒,符合神的要求。 第十四, 教會如何教導和管理繳納是一個迫切的課題和嚴峻的挑戰。正如不少網友善意的批評那樣,大多數教會和牧師的實踐實難令人滿意,甚至滑到邪路上去。 第十五, 這種狀態需要基督徒和關心的朋友共同努力,深切理解神的意旨,計劃,期望,目的,在基督徒實踐中找出一條正確途徑,讓繳納這一經過神批准並設計的工具發揮應有的功能。 第十六, 稅收是國家權利的象徵和主要財政來源,由來已久。以色列國家有了國王以後,也向其國民增加了稅收,作為國家政權運行的經濟支柱。 第十七, 稅收同樣以國民為征納對象,以他們的收入為征納基礎。所以,稅負的輕重和他們履行十一繳納的能力成反比。除非假設納稅人的承擔稅負能力沒有限制,否則,國家的徵稅一對一地減低了屬民十一繳納的能力。 第十八, 起初,以色列的國家是神權國家,有了國王后,管理國家的職能分離出來,但是國王必須依然遵循神的命令行事,否則必遭懲罰。如果執行神的命令,則得到神的保守和祝福。 第十九, 因此從基督徒的立場看,政府職能若能按神意行事,則成為神的執行機構,基督徒的納稅給政府可視同間接執行神的旨意。若政府所為違反神的旨意,基督徒向其繳稅等同支持其行為。 第二十, 一旦基督徒按第九點確定了繳納比例後,其交納基礎應是全部收入,減去生產性開支,即稅前總收入。其理由是,任何其它用途都應該低於給神的部分。 第二十一, 如果是按稅後的收入為基礎,實質上是把國家擺在神之前。這種安排是清醒明白的基督徒不能接受的。以稅後收入為基礎,會導致神的份額減少,影響神的事業。同時把國家機構至於神的掌管之外甚至之上。 第二十二, 對基督徒的繳納免稅政策,正是體現了國家機構的良知和對神的正確認識。繳納部分給予免稅對待,等於是從總收入里拿出一部分,優先滿足神的事業的需要。而這部分需要高於政府的需要;至少和政府的需要平衡。不管是高於和平衡,都必須免稅。不予免稅,就是把神的需要降到低於政府需要的地位。在我前面的第五點就基於這個理解。 第二十三, 了解了上述各點,大致就理解了稅收和對神繳納的關係,同時也有了如何對待和實踐二者的基礎。基督徒和關心的朋友當共同努力,理順協調二者的關係,按神的意旨指導自己的態度和行為。 第二十四, 關於摩西律法是否在新約時期適用,有兩種流行並對立的觀點。一種是以時代論為代表,主張凡不是在新約中明確重申的舊約條款,新約時期就自動作廢。另一種觀點以聖約神學為代表,認為凡不是在新約中明文廢除的,都繼續有效。深入一步,可看出二者的分歧所在:對那些新約中未提及的律法條文的對待截然不同。前者是不提的無效,後者是不提的就有效。 第二十五, 我個人傾向於同意聖約神學的觀點。因為聖經是一個整體。新約是在舊約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除非是有改變和新增的內容,新約沒必要重複舊約。神的意旨具有永恆和不變性,新約是神的屬性的繼續展現,割斷二者的關係是不可想象的。 二十六, 在教會歷史中,律法至上主義和律法虛無主義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之一。若要堅持某些律法,甚至十戒,就有被指為律法主義的危險;若不堅持律法,又有可能被貼上律法虛無擁踅的標籤。往往令人無從適足。不少人為保險起見,就把這些領域劃為禁區,不敢越雷池一步。這也是為什麼嚴謹認真探討基督徒繳納的成果很少。而在實際教會管理中又不能迴避。結果就是似是而非的說教和盲人瞎馬的實踐。 第二十七, 最根本的解決途徑就是理順恩典和律法的關係。錯誤根源在於把二者對立。具體表現之一就是舊約時期只有律法沒有恩典,新約時期則只有恩典,沒有或不必律法。正確的關係是恩典在律法之上,二者同時存在,都是為實現神的意旨計劃目標的措施。 第二十八, 律法的本質是什麼?是神的屬性。神通過建立律法,向人揭示了他的標準,為人的最終成聖歸向他樹立了目標。理解了這一點,就能理解為什麼神建立了以色列人不能做到的整套律法。因為神是聖潔的,不可能降低他的本質屬性。只有人提高自己到神滿意的程度才是唯一答案。由此,反映神的本質屬性的律法就有了永恆性。 第二十九, 從另一點看,神的救恩包含在神的應許之中。靠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以色列的子孫和我們這樣的外邦人才能得救。神的應許和救恩從本質上是無條件的,是神的單方面賜予, 是神的無可比擬的的愛的體現。正因為如此,有人把神的拯救看成是第二次創世紀。這些都不是人能決定的。 第三十, 人的得救不能靠自己遵行律法,必須依靠耶穌的救贖。得救的基督徒擺脫了死亡的枷鎖,從罪惡的死蔭枷鎖中得到了自由。但是他們沒有也不可能被從遵從神的命令的責任和要求中取消。他們必須更主動地並以感恩的心態執行神的命令。若有違犯,依然會受到神的訓誡。 第三十一, 全職牧師或其他教會事工,我認為是符合神意的安排,社會發展到今天,職業專攻已是潮流大勢。以美國為例,需要考執業證書的專業何止成千上萬。全職事工不是隨波逐流,而是神的需要必不可少。如果他們能像早期教會例如保羅那樣,自給自足,當然很好;但是正常情況下,當由教會成員支持。本專題容後細議。 第三十二, 歸結到繳納,因為它是律法的一部分,自然應在上述框架下實施,為神的事業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問題是本領域長期在教義和實踐上的混亂和紛爭,成為重災區之一,致使我們的所作所為離神的要求相差甚遠。
關於十一繳納應不應該繼續的討論 關於十一繳納應不應該繼續的討論,我認為要看舊約的兩個方面:一個是原因是否符合神的旨意。一個是有沒有權力征納。 我們知道第一個十一征納是給利未人的。為什麼應該給利未人?原因有二:第一,利未人為神做工;第二,利未人沒有土地。 繼續問下去,為什麼利未人為神做工而沒有土地?原因還是有二:第一,利未人代表以色列人的長子,是屬於神的。本來各支派都要出長子到聖殿為神服務的,但是有利未人代替了。第二,因為利未人被分別為聖了,他們就不再進行土地上的勞動,而專門從事聖殿工作,因此,也就沒有了土地占有權。 那麼為什麼其他十一支派應該繳納十一征納呢?原因也是有二:第一,他們的土地是神給的;第二,利未人代表了他們的長子到聖殿工作,他們應該在經濟上供養他們。 這應該是為什麼舊約時期第一個十一繳納存在的原因。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得知,這個十一繳納是必不可少的責任。 對照現在的教會實踐,基督徒比照以色列民,應該可以得出應不應該繼續繳納的結論。首先,以色列人得到神的土地,我們得到神的各種條件使我們能夠生存獲得收入,這樣從神供給的收入的條件上在本質上沒有區別;其次,利未人和專職牧師,都是神呼招出來分別為聖的,也就是專職為神工作的。這二者之間應該也沒有本質區別。 因此,一個教會的存在,有專職牧師的為神做工,必須保證神的工人有必要的經濟條件。這個經濟條件應該也必須在正常情況下由教會成員負責。 至於教會的其他開支以及通過這個繳納促進基督徒成聖,都是比基礎更進一步的工作,多多益善,但不能取代基礎工作。 至於第二和第三個十一是和第一個十一性質不同的。第二個十一是不上繳給利未人的,而是在每年的集會時在神面前大家共同消費的。因為以色列人是在耶路撒冷的聖殿集會,他們必須把這部分分離出來代到集會上。 第三個十一是濟貧性質的,所以留在地方。這個十一以色列至今保留,形成了一個地方的以色列團體專門幫助新來者的專用基金。新來者得到幫助一直到能經濟自立,然後自己也參加奉獻。 因此,我認為,從需要和責任者兩個角度講,基督徒的繳納都是必需的責任。既然責任明確,瑪拉基的教導當然應該在教會宣揚。因為該繳的不繳,就是把神家的糧據為己有。這種行為,即使是按現代稅收理論,也定性為偷。 我覺得到目前為止,繳納的性質已定,就剩下數量和比例的確定了。既然舊約的十一繳納是根據十二個支派抽出的一個支派作為比例,現在教會的必須征納部分也就有了一個參照係數。但到底是多少,我個人認為應該是每一個教會自己確定。這是屬於一個原則確定下制定細則的問題 對十一繳納必須正確理解和實踐 2007-06-17 12:46:36 我個人覺得,討論這個問題,要分清楚幾個問題的範圍,然後一個一個的理解透徹,再把他們綜合在一起,提出符合聖經教導精義的教會實踐建議。
這些問題應該包括聖經提出十一繳納的要求和目的是什麼,與此相適應的實踐是什麼?歷史上的條件和做法如何?今天的條件和做法怎樣? 如果抓住要領和關鍵,所有問題都是圍繞第一個十一。因為只有第一個十一才是交到聖殿的倉庫,也就是瑪拉基提到的神的家裡。其它都是在地方集散或聖殿前消費。 在目前,第一個十一都非常困難,遑論第二第三個。全面考慮,第二第三既無必要又無可能。從可能角度考慮,我們納稅負擔已經有多重?聯邦所得稅平均20%總會有的吧?社安稅固定的7.5%。不少地方還要徵收州級,縣級,和城市級所得稅。這樣加起來,光是交給政府就不少於30%。其它如財產稅,銷售稅等至少十數種以上。這些都只有一個收入來源。我們的承受力能有多高?不考慮這些現狀根本就不現實。 從必要性角度看,我們現在的教會聚會早已不是到中央聖殿,也沒有要求非在教堂里聚餐不可。救濟窮人,舊約時的利未人本質上就不是被認為沒有經濟來源的窮人,而是為神做工神付給他們工價的神的工人。如今,把專職牧師看成是窮人照顧似乎也不妥。至於照顧窮人,美國的社區本來就窮人不多,就是有,政府現有的政策對他們的照顧程度使他們生活得比靠打工收入的中產階級還要好。至於跨地區的照顧窮人,如果連牧師工資都發不了,顧得上嗎?總得有主次之分吧。 不幸的消息,美國最大教會美南浸信會的繳納比例從前幾年的3%降到了新低1.8%。前不久,荷蘭教會的征納由國家的稅收體系分離後,雖然仍保持原來的比例,卻造成了教會成員大量流失,使實際的教會收入大幅下降。其它教會的實際情況又能好多少呢。 如果說在別的問題上,教會的讀經和現實世界脫節的現象還拖得過去的話,在這個繳納問題上實質上已經無處逃避,必須按聖經的精義根據現實給出答案。因此,教會關於繳納的教導和實踐絕非等閒,再也不能依然採取東一榔頭西一槓子的非正式做法隨便對付了事了。
| | Amen /無內容 - YeSuShiZhu 01/31/13 (118) |
可惜了。 - j9 01/30/13 (339) |
她是姐妹 /無內容 - ardmore 01/30/13 (270) |
感謝主。 - YeSuShiZhu 01/30/13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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