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省身6頁紙證明高斯博內公式是在假設下完成,是一種預期理由的錯誤。預期理由暗含了假定存在的非邏輯前提,數學證明不得使用非邏輯前提。並且,主項還是一個特稱判斷。這是因為陳省身對邏輯學的無知。 詳見論文下面:基於公式(24),我們將在是閉的-可定向黎曼流形的假設R^n下,給出公式(9)的證明。(即高斯博內公式)。 就是說,將黎曼流形分為四種情況: 1,閉的-可定向的;
2,非閉的-不可定向的(高斯-博內公式的核心依賴於斯托克斯定理和奇點指標理論。在非閉、不可定向的黎曼流形上,原始高斯-博內公式不直接成立,但可通過拓撲轉化或邊界修正擴展其形式。具體推廣需依賴流形的幾何和拓撲性質。);
3,閉的-不可定向的(公式有效嗎?)。
4,非閉的-可定向的(公式有效嗎?)。
高斯博內定理的主項只是一個特稱判斷,
沒有包含所有的黎曼流形。有些A是B。 數學定理必須是全稱判斷即一切A是B。
全稱判斷的主項是普遍概念或者單獨概
念,高斯博內定理主項A沒有包括其它3種 情況,就不是普遍概念;那麼就可以爭取 是單獨概念,如果讓A即”閉的-可定向的 “成為單獨概念,就必須排除其它3種,即 排除: 第一種“非閉的-不可定向”, 第二種“閉的-不可定向的,
”第三種“非閉的-可定向的”。
我們用:
黑色表示“閉的”;
黃色表示“非閉的”;
紅色表示“可定向”,
綠色表示“不可定向”。
下圖是說,

1不能與3和4有重疊(相同顏色),才能是 單獨概念,A才能不算特稱判斷,可以算一 個類。與總體是一個種屬關係。
假設造成了命題主項的不確定性。 

我們是不是太刻薄了?
高斯-博內公式的核心依賴於斯托克斯定理和奇點指標理論。在非閉、不可定向的黎曼流形上,原始高斯-博內公式不直接成立,但可通過拓撲轉化或邊界修正擴展其形式。具體推廣需依賴流形的幾何和拓撲性質。 非要讓一個定理從頭到腳講清楚?如果我們假設1+1=2,...,推導出4+5=9,就不能算是證明,這是預期理由的錯誤!
必須有一個皮亞若公理在前面,我們可以推出4+5=9.。
所以,陳省身的證明無效! 人永遠需要理由,解釋永遠需要解釋來解釋。數學家用公理把數學推理的無窮退後阻斷,防止無休止的循環論證。公理讓數學有了合法性。
這裡有一個充足理由律:a真,因為b真並且b能夠推出a。b是a成立的充足理由。就是一個正確思想賴以成立的正確根據。充足理由必須有真實性和相關性。
假設下的證明,就失去了充足理由。
命題是什麼,命題蘊含了概念和概念的關係,它是詞項和連接詞組成的事物。表徵了外部世間事件的對象,以及對象之間的關係、於是就有了知識,概念是數學的核心。
我們發現,只要符合某些規則,就可以從一個命題推出另外一個命題,從一個斷言推出另外一個斷言,我們把這個過程叫做推理。
我們又把那個大規模的推理,那個更加系統的推理叫做論證。
於是,我們的語言和知識的範疇不斷擴大,結下了一張命題的網絡——斷言之網。我們通過斷言之網理解我們的世界。
邏輯的合法性來自於形式的合理性,而形式的合理性來自於實踐的有效性。溯因達到嚴格的推理-論證才能叫做定理。
在這裡必須是沒有任何模糊性,論證中的一切推理應該井井有條,一切細節環環相扣。結論的正確性建立在前提的正確性和真實性基礎上。陳省身的證明沒有正確的前提,他的前提是一個沒有證明的假設,支撐證明的有效性,是前提的有效。當你的前提無效時,結論就不是可靠的。就不能算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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