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三名網民被判決有誹謗罪,他們辯護律師劉曉原對法國國際廣播電台表示,該判決侵犯了公民自由表達的法律權利,游精佑,吳華英,實際上是公民記者的身份,請林秀英過來說。如果說林說的不是事實的話,他們只能說給傳播了,怎麼能說是誹謗呢?該行為也沒有造成什麼嚴重後果。他們是看到林秀英上訪反映一年多,沒有解決,,這種情況下,他們幫忙寫文章,只是要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社會的重視,媒體的管制,能夠妥善解決? (引至多維新聞) 我們簡單回顧一下,三名網民幹了些什麼。 林女土的25歲女兒意外死亡了,林女土說她聽到醫護人員的議論是輪姦,甚至死後還奸屍,好心人前來偷偷告訴林秀英:嚴曉玲遭8人輪姦致死。為此,林女土不同意公安的結論其女兒死於宮外孕,堅持自己的女兒遭到多人強姦殺害。林秀英不斷向各級部門訴求,從縣各有關部門,到市各有關部門,再到省各有關部門,甚至赴京上訪,無人理睬。 網友范燕瓊(網上報到當地有名的維權人士)就根據林秀英的講述和相關材料寫了,一篇文章”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文章開始就是一條重 要提示: ”位於閩清縣醫院對面的縣文化館裡的“麗歌”KTV,系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兼梅城刑警隊隊長林宗穎與治安科科長盧賢丁和縣檢察院塗檢察官夥同一個多 次犯案且多次逃脫打擊的黑社會頭目聶志雄合夥開辦的。這家娛樂場所以販賣K粉、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收取提成等為手段牟取暴利。在麗歌KTV不遠處的 廣播電視中心右邊的地下室,是這家娛樂場所的配套設施,具體地說,是一些喪盡天良的不法之徒盡情渲泄獸慾的極樂世界。不知是巧合,還是必然,自從這家 KTV創辦以來,這個縣城就時常出現無名女屍。“ 接着文章就描述什麼事發生在林女土,她聽到什麼議論。文章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所謂的重 要提示,也沒有任何證據來支持其結論是警匪輪姦之死。 網友范燕瓊把所寫文章發布在網上,據說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福州市公安對該貼子進行澄清,林女土對當局違背基本常識的所謂”澄清“予以公開 駁斥。 我沒有讀他們的澄清和駁斥。但是,我感覺網民范燕瓊這個“重 要提示”有問題了,你點名道姓公開這麼嚴重的指控,但又沒根沒據,關鍵范燕瓊又不是檢控人員,即使是檢控人員,在判決前也不能講這樣話。這個當地有名的維權人士其實是把自己的行為放在法律之上,也就是說的你維權維過頭了。 另外兩個網民游精佑和吳華英認為他們出於一個公民尋求真相的社會責任,也不同意福州市公安的澄清,而向嚴曉玲的母親林秀英女士進行求證,並將該求證過程進行了錄像固定,然後分別傳給網友分析評論。這兩個網民又是把自己放在執法人員的地位來求證,公布的東西還是沒根沒據指控或聽說的議論( 我沒有看錄像,估計)。 支持三名網民的報紙說”至於公職人員有沒有參與當前泛濫的黃、賭、毒?重慶市打黑行動下,大量公安人員(尤其是副局長級別的領導)落網的結果已經是最好的證明了!“ 這個證據非常可笑,重慶市黑不等於這裡被點名道姓的人就黑的證據呀。 他們被判誹謗罪後,國內支持他們的人很多,報紙和電視也不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寫了“誹謗與誣陷罪名真義何在?”一文, 說政府政府和官員將誣告陷害和誹謗罪名據為私器,濫用權力,打擊報復,將構成對公民言論自由和民間維權行動的“核威懾”。若任由這種威懾泛濫,在憲政意義上的權力制衡結構在中國尚未建立之時,初現端倪的公民言論和網絡輿論對政府和官員公權力的微弱制衡也將毀於一旦。顏昌海發表“從福州“誹謗”案,看官員倒行逆施的嘴臉 ”。 這二篇文章都以美國的誹謗案為例,用美國原則來指控中國司法的不公,他們都用最著名的《紐約時報》訴沙力文一案。以下二段來之顏昌海一文。 “1960年,馬丁•路德•金等人為了給當時的美國民權運動擴大影響,購買了《紐約時報》一個整版,刊登了名為《請傾聽他們的吶吶喊>>的政治宣傳廣告,猛烈地抨擊了美國南方各級政府尤其是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方鎮壓民權示威的行經。但廣告中的個別內容並不真實;比如廣告中說有幾位黑人學生因領導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驅出大學校園,實際上這幾位學生是因進入一家僅供白人就餐的餐廳抗議,使餐廳無法正常營業而被驅,警察的行為屬於依法行事,等等。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沙利文,要求報紙刊出更正啟事,《紐約時報》沒遵從。於是沙利文控告馬丁•路德•金等4名牧師和《紐約時報》嚴重損害了他作為警方首腦的名譽,犯有誹謗罪;當地法庭判沙利文勝訴。《紐約時報》不服,向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並給誹謗罪下了一個很寬泛的定義:“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損被誹謗者的聲譽、職業、貿易或生意,或是指責其犯有可被起訴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眾的蔑視,這些文字便構成了誹謗。”《紐約時報》還是不服,官司打到了美國最高法院。”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對0票一致否決了地方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阿拉巴馬州的作法適用於公職人員對其行為的批評者所提出的起訴,那麼,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豈不是會因此受到損害?在大法官們看來,美國憲政史上沒有任何判決贊成以誹謗罪壓制對公職人員執行公務行為的批評;《紐約時報》雖然刊登了內容不實的廣告,並且也的確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由於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員,他必須“明白無誤地和令人信服地”證明《紐約時報》事先知道廣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或者證明《紐約時報》對於廣告上的指控存有嚴重疑問,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這就是所說的“實際的惡意”原則。在這個案子裡,最高法院認為,政府官員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媒體進行的報道是虛假的報道並具有主觀上惡意,則無法勝訴。這裡兩個概念是至關重要的。一是虛假,更重要的是具有惡意。還要求證明這兩者的是原告一方,即被“誹謗”的官員。不過,惡意是一個難以確定的抽象的概念,證明其有難,證明其無也難。因此,極少有官員控告民眾或者媒體誹謗罪能夠成功。這樣,無論是公眾對官員的評說還是媒體對官員的報道都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護。” 為此,顏昌海得出這樣的結論:“從美國法院對待誹謗的判決,就知道什麼是民主、法治、人權和自由,怎樣才是“以人為本”;從而也就知道美國為什麼強大,為什麼穩定,美國政府為什麼具有公信力。” 比較一下范燕瓊他們的“重要提示”和馬丁•路德金他們的不實廣告的內容和性質,我想大家應該能分辨是非。有意思的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和顏昌海的文章都避談這個“重要提示”和警匪輪姦的指控,而公訴機關主要指控是這個“重要提示”和警匪輪姦傳播。我認為如果用美國人的原則,他們也是夠誹謗罪, 不知大家意下任何? 林女土再怎麼講,檢控人員不會管她的,檢控人員認為她精神有問題。儘管三名網民只是給傳播了,但三名網民知道傳播的是什麼,而且三名網民是第一經手人,所以,讓他們對其負責一點不過份。所謂言論自由不是沒有底線的,過了底線就違法。 我對林女土深表同情,也許她很冤,但她陳述的故事都是她聽說的和她自己說的,都沒有辦法證明的。比如她說她聽說聶志雄在公安有朋友(成都電視台報導),是不是就可以說是警匪輪姦。 實事求是說,就在美國這種情況也是沒辦法的。 我個人認為,國內一些來幫助維權的旁人所作,帶有很大的偏見,並不是負責任的,加上輿論誤導,帶給社會一定的混亂。所以,我是認同福州誹謗罪案判決. 加拿大有位中國移民,她控告老師歧視她。人權委員會不認為歧視成立,她不同意結論,爭吵時這位同胞說“如果他們要殺我,我就殺了他們。”。結果,她被判死亡威脅,監外二年徒刑。海外維權也是在走地雷陣。我在北美也維過幾次權,結果,越維越沒權。第一次是在1999-2000和Michigan 政府吵架,去年一位現在那時我工作的加拿大學校作教授的朋友告訴我,我那時的老闆就給他看,我當時e-mail被監視的,我想因為我當時看精神病醫生,所以,政府還是有防範的。相比之下,今天的中國,全國人民都有牢騷病,人心那麼浮躁,防範誰? 國內有很多所謂突發性群眾事件,肯定是和社會不公有關。我想不少不公就這樣給擺平了.但從石首事件,我看到在中國維權開始有一種表現:不把我擺平,就是不公平。 發展到今天,我們看到反正政府想要社會穩定,你不解決我的問題,我就來點不穩定的事端(非法手段),看你解決不解決。如果你連"穩定"都不會威脅,你的問題就別想得到解決。一些群體或個人就採用法律外的方式、暴力來表達和發泄不滿,也就是俗稱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導致社會 矛盾越加激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