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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法院的经历:中国人你敢告让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还敢告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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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州诽谤罪案判决看国内的维权 2010-05-14 11:20:11

福建三名网民被判决有诽谤罪,他们辩护律师刘晓原对法国国际广播电台表示,该判决侵犯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法律权利,游精佑,吴华英,实际上是公民记者的身份,请林秀英过来说。如果说林说的不是事实的话,他们只能说给传播了,怎么能说是诽谤呢?该行为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他们是看到林秀英上访反映一年多,没有解决,,这种情况下,他们帮忙写文章,只是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社会的重视,媒体的管制,能够妥善解决? (引至多维新闻)

 

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三名网民干了些什么。

 

林女土的25岁女儿意外死亡了,林女土说她听到医护人员的议论是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好心人前来偷偷告诉林秀英:严晓玲遭8人轮奸致死。为此,林女土不同意公安的结论其女儿死于宫外孕,坚持自己的女儿遭到多人强奸杀害。林秀英不断向各级部门诉求,从县各有关部门,到市各有关部门,再到省各有关部门,甚至赴京上访,无人理睬。

 

网友范燕琼(网上报到当地有名的维权人士)就根据林秀英的讲述和相关材料写了,一篇文章”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文章开始就是一条重 要提示:

”位于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 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在丽歌KTV不远处的 广播电视中心右边的地下室,是这家娱乐场所的配套设施,具体地说,是一些丧尽天良的不法之徒尽情渲泄兽欲的极乐世界。不知是巧合,还是必然,自从这家 KTV创办以来,这个县城就时常出现无名女尸。“

 

接着文章就描述什么事发生在林女土,她听到什么议论。文章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所谓的重 要提示,也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其结论是警匪轮奸之死。

 

网友范燕琼把所写文章发布在网上,据说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福州市公安对该贴子进行澄清,林女土对当局违背基本常识的所谓”澄清“予以公开 驳斥。

 

我没有读他们的澄清和驳斥。但是,我感觉网民范燕琼这个“重 要提示”有问题了,你点名道姓公开这么严重的指控,但又没根没据,关键范燕琼又不是检控人员,即使是检控人员,在判决前也不能讲这样话。这个当地有名的维权人士其实是把自己的行为放在法律之上,也就是说的你维权维过头了。

 

另外两个网民游精佑和吴华英认为他们出于一个公民寻求真相的社会责任,也不同意福州市公安的澄清,而向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女士进行求证,并将该求证过程进行了录像固定,然后分别传给网友分析评论。这两个网民又是把自己放在执法人员的地位来求证,公布的东西还是没根没据指控或听说的议论(  我没有看录像,估计)

 

支持三名网民的报纸说”至于公职人员有没有参与当前泛滥的黄、赌、毒?重庆市打黑行动下,大量公安人员(尤其是副局长级别的领导)落网的结果已经是最好的证明了!“ 这个证据非常可笑,重庆市黑不等于这里被点名道姓的人就黑的证据呀。

 

他们被判诽谤罪后,国内支持他们的人很多,报纸和电视也不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写了“诽谤与诬陷罪名真义何在?”一文, 说政府政府和官员将诬告陷害和诽谤罪名据为私器,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将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民间维权行动的“核威慑”。若任由这种威慑泛滥,在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制衡结构在中国尚未建立之时,初现端倪的公民言论和网络舆论对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微弱制衡也将毁于一旦。颜昌海发表“从福州“诽谤”案,看官员倒行逆施的嘴脸 ”。

 

这二篇文章都以美国的诽谤案为例,用美国原则来指控中国司法的不公,他们都用最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力文一案。以下二段来之颜昌海一文。

 

1960年,马丁•路德•金等人为了给当时的美国民权运动扩大影响,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整版,刊登了名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尤其是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镇压民权示威的行经。但广告中的个别内容并不真实;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属于依法行事,等等。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要求报纸刊出更正启事,《纽约时报》没遵从。于是沙利文控告马丁•路德•金等4名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当地法庭判沙利文胜诉。《纽约时报》不服,向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泛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纽约时报》还是不服,官司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1964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阿拉巴马州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行为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岂不是会因此受到损害?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这就是所说的“实际的恶意”原则。在这个案子里,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官员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媒体进行的报道是虚假的报道并具有主观上恶意,则无法胜诉。这里两个概念是至关重要的。一是虚假,更重要的是具有恶意。还要求证明这两者的是原告一方,即被“诽谤”的官员。不过,恶意是一个难以确定的抽象的概念,证明其有难,证明其无也难。因此,极少有官员控告民众或者媒体诽谤罪能够成功。这样,无论是公众对官员的评说还是媒体对官员的报道都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护。”

 

为此,颜昌海得出这样的结论:“从美国法院对待诽谤的判决,就知道什么是民主、法治、人权和自由,怎样才是“以人为本”;从而也就知道美国为什么强大,为什么稳定,美国政府为什么具有公信力。”

 

比较一下范燕琼他们的“重要提示”和马丁•路德金他们的不实广告的内容和性质,我想大家应该能分辨是非。有意思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和颜昌海的文章都避谈这个“重要提示”和警匪轮奸指控,而公诉机关主要指控是这个“重要提示”和警匪轮奸传播。我认为如果用美国人的原则,他们也是够诽谤罪, 不知大家意下任何?

 

林女土再怎么讲,检控人员不会管她的,检控人员认为她精神有问题。尽管三名网民只是给传播了,但三名网民知道传播的是什么,而且三名网民是第一经手人,所以,让他们对其负责一点不过份。所谓言论自由不是没有底线的,过了底线就违法。

 

我对林女土深表同情,也许她很冤,但她陈述的故事都是她听说的和她自己说的,都没有办法证明的。比如她说她听说聂志雄在公安有朋友(成都电视台报导),是不是就可以说是警匪轮奸。 实事求是说,就在美国这种情况也是没办法的。

 

我个人认为,国内一些来帮助维权的旁人所作,带有很大的偏见,并不是负责任的,加上舆论误导,带给社会一定的混乱所以,我是认同福州诽谤罪案判决. 

 

加拿大有位中国移民,她控告老师歧视她。人权委员会不认为歧视成立,她不同意结论,争吵时这位同胞说“如果他们要杀我,我就杀了他们。”。结果,她被判死亡威胁,监外二年徒刑。海外维权也是在走地雷阵。我在北美也维过几次权,结果,越维越没权。第一次是在1999-2000Michigan 政府吵架,去年一位现在那时我工作的加拿大学校作教授的朋友告诉我,我那时的老板就给他看,我当时e-mail被监视的,我想因为我当时看精神病医生,所以,政府还是有防范的。相比之下,今天的中国,全国人民都有牢骚病,人心那么浮躁,防范谁?

 

 

国内有很多所谓突发性群众事件,肯定是和社会不公有关。我想不少不公就这样给摆平了.但从石首事件,我看到在中国维权开始有一种表现:不把我摆平,就不公平。

 

发展到今天,我们看到反正政府想要社会稳定,你不解决我的问题,我就来点不稳定的事端(非法手段),看你解决不解决。如果你连"稳定"都不会威胁,你的问题就别想得到解决。一些群体或个人就采用法律外的方式、暴力来表达和发泄不满,也就是俗称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社会 矛盾越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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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兰冠云 留言时间:2010-12-09 07:31:13
沙利文案是民事诽谤官司;3网民案是刑事诽谤官司。后者的定责标准应该更严格得多,特别要断定3网民有主观恶意才可入罪。何况阿利文案的结果是维护了纽约时报。民事官司尚且如此,何况刑事的?我们不能要求老百姓的传话都要有严谨的依据;否则大家都不要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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