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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法院的經歷:中國人你敢告讓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還敢告不告  
網絡日誌正文
轟動美國的2歲尿童母親被開罰單一案 2014-05-05 06:24:58

故事背景:2012年9月一個星期天晚上,美國費城一位叫Robboy的母親領着她的三個小孩(2歲,6歲,9歲)與父母到離家五個街區的餐館吃飯,飯後他們到對面的一家服裝店。在店裡時,她的兩個小孩提出要上廁所,服裝店的店員不同意用他們的廁所,她們就要回到餐館去,但2歲大的男童就憋不住了。Robboy叫他到街沿上的一小塊草坪上尿,男童在前面的燈柱下就方便了。警察大概目睹了一切,給Robboy開了張$50罰單。Robboy告訴NBC 新聞電視台,這只是個幼兒尿訓練的意外,她要抗爭這張罰單。


新聞報導後,引發了強烈的爭論,支持Robboy的人說警察反映過度,指責Robboy的說作為一位母親本應該做好防備。和我們一樣,網民後來發展成相互指責的。針對這種情況,NBC做了個民意測試:在她的2歲兒子尿泡燈柱後,該母親是否應該被罰?Did the mom deserve a ticket after her 2-year-old son peed against a light post?

共有158,963次投票

13%的選“Yes, she got what she deserved”

83%的選"No, it was just a potty-training emergency"

4%的選“not sure"


對比大陸家庭的2歲幼兒在香港公開便溺情況,我提出一些看法。


有人說大陸的父母准許兩歲兒童公開便溺是挑戰公德底線。老實說,我以前只聽說道德,還真不知道公德。原來道德是人們為了我們群體的利益而約定俗成的我們應該做什麼和不應該做什麼的行為規範。公德一般是指存在於社會群體中間的道德,與國家、組織、集體、民族、社會等有關的道德。從NBC民意測試結果看來,83%同意這是個幼兒尿訓練的意外,體現了理解,寬容和關愛,我認為這才是公德,一個具備人性的公德。


如果香港搞個民意測試,這個大陸家庭有可能會得到相反的結果,即便這樣,我不認為他們挑戰公德底線,因為他們的行為符合香港法律規範,在現代文明社會,公德的公共準則就是法規。只能說他們不符合某些對他們有看法人的私德要求。“私德”則指個人品德、作風、習慣以及個人私生活中的道德,把私德說成是公德的人,本身道德就有問題。


在NBC報導2歲尿童母親被開罰單後,警察局發言人說他們准許警察根據自己的分析和判斷來開罰單,正聯繫該警察,了解當時他這一方的故事。原來警察開罰單的理由是Robboy在公共場把她的小孩隱秘部位暴露。Robboy到警察局投訴,警察局說警察是對的,她是錯,維持罰單。最後,法院把這張罰單dismissed。


情節非常簡單,如果對比香港大陸尿童,細節非常說明問題。


美國各州都有法律,就是禁止成人在公共場合故意暴露隱秘部位隨意大小便,範圍覆蓋14歲以上公民。那麼,14歲以下公民肯定是父母承擔了,因為父母是其法人。法院把這張罰單dismissed,理由也非常清楚,Robboy不是“故意的”,就是她叫她兒子就在街邊尿還不是故意嗎?她兒子憋不住了。


香港《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條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大陸便童一家稱去過洗手間,但排隊很長。大家就指責他們說為什麼不這樣那樣,在我看來這是缺乏人性。法律是有人性的,這個“合理因由”應該是尿童的父母根據他們情況以及他們的能力做出其認知的因由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大眾同意的理由。



找理由在法律上是非常有價值的。法律就是理由對抗,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大家說這是鑽法律的空子,其實不是。說二個例子,一個是違法了,但會找理由就不違法了,李文和案;另外一個就是儘管你表達思想很好,但如果行為沒有法理性,就得倒霉,許志永案。

對在中國發生的不少事件,總是有人把自己認同的理由是成是合理理由,就拿挑戰社會來說吧。李文和在美國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工作,他確實有不當的行為,將模擬核爆的程式碼,從保密電腦下載,複製到磁帶上,帶回家,而這樣的磁帶有多少、流向何方,則無法知曉。指控他竊取美國核武庫的機密,司法部在指控中說他竊取的是美國核武庫皇冠上的明珠,W-88小型核彈頭的關鍵技術。李文和的律師要求美國政府出示證據來證明他接觸的是皇冠上的明珠,美國政府說這是國家機密,不能公開的。李文和一方就要求法院回答是國家利益重要還是李文和的權力重要,法院說法院無法回答這個問題,這是美國政府最初指控難以成立的理由。後美國用以不正當處理內部資料的罪名控告李文和,2000年,李與美國聯邦政府達成訴訟協議:他對一項罪名認罪,政府收回其他58項指控並將其釋放。

許志永在中國被以罪名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判刑,支持他的人說跟黨沒法講理,認為指控不成立。許志永自己陳述:“我覺得很對不起大家,而這時很多人已經開始心灰意冷,我不得不去地鐵口發放卡片,號召大家2.28請假一天,到北京市教委門口請願,作最後努力,這就是2.28請願的由來。( 別人的事,別人不願意去,許志永號召大家去)7.5和2.228請願,我們去的是教育部門,是公民到國家機關表達訴求,我們去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場所。刑法對公共場所界定得很清楚,是除國家機關、社會單位、公共道路之外的公共空間,所以我們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中國的擾亂公共秩序罪 包括有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公共場所的定義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我想教育部門應該是公共場所。 所以,我認為許志永本人就是一個律師,其辯護理由無法成立,也可以說許志永表達的想法是正確的,但行為在法律上未必正確。



話說回到尿童,美國警察大概目睹了一切,他沒有像香港市民那樣拍照羞辱,警察為什麼不當場止制?這就是有人性與沒有人性的差別。3歲以下小孩稱嬰幼兒期,處於大小便尿訓練期 ,從條件反射到真正的自理階段,一般要到2歲左右。任何人為的不當影響,都會造成傷害。


面對社會轟動,美國警察局的回應也是非常專業,非常尊重Robboy一家。而香港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4月26日出席公開活動後會見新聞界,被問到如何看待內地兩歲兒童公開便溺事件,高永文說,法例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地方隨處便溺,他呼籲所有人守法。我們要問這個局長大人,你是法院嗎?把兩歲幼兒就被當成法律上的“任何人”,合理嗎?根據香港規例第8條(2)款,如果有合理因由,父母是可以讓小孩在公眾地方大小便,一個政府官員為什麼要在公開場合中傷這個家庭 ?


李文和獲釋後,他的律師以政府將李文和的名字泄漏給媒體為由,提起侵犯隱私權的訴訟。2006年6月3日,美國聯邦政府和五家媒體組織(華盛頓郵報、洛杉磯時報、紐約時報、美國廣播公司和美聯社)宣布他們會一起向李文和支付一百六十萬美元,以解決李對政府侵犯其隱私的指控。我認為這個大陸家庭應該去起訴香港政府,在公開場合有意識中傷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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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小思 留言時間:2014-06-15 22:26:06
給1%請安來了,百忙中常常來寒舍訪問,我這廂向您敬禮,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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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燈斯陋 留言時間:2014-05-11 20:00:30
百博:
謝謝你的解釋。支持你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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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11 14:06:37
施化:

就和我回復偶燈斯陋的概念一樣,大陸民眾有大陸的問題,但香港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都能在公開場合故意中傷這個家庭 ,可見
香港社會的問題。其實,很多個案才反映出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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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11 13:58:55
偶燈斯陋:

我是對香港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4月26日對新聞界發言特別反對,政府官員不能
這樣沒有規範,那又何談對民眾要求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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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化 留言時間:2014-05-09 22:45:45
我覺得就這個偶然事件的廣泛爭論還是很有意義的。但比較好的方式還是不帶立場,各執一端。百分一把相關案例拿出來參考這種方法比較值得提倡。

我主張要把各種因素都加入進來綜合分析,只就某個細節是不能做定論的。至少有一個主要因素被人們忽略了。這就是,大陸遊客在香港的許多表現,已經在香港人的心理上產生逆反,比如在公車上吃麵,等等。具體這裡不說了。這跟美國人偶然看見一個小孩在路邊撒尿,背景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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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燈斯陋 留言時間:2014-05-09 18:30:16
博主說得有道理--"我認為這個大陸家庭應該去起訴香港政府,在公開場合有意識中傷他們", 但我看這個家庭應該起訴香港的一些無良媒體如閭丘某某。

在我所教的社會心理學那個班上,有次下課之前,我問學生,想象你們某天在街上行走,遇到有看起來象外地人的一對夫婦讓一個大約2歲的小孩在人行道上方便,你們會作何反應?是否會拿出相機,作近距離拍攝?全班學生面面相覷,聳聳肩,一個學生代表大家問,WHY?不就是一個accident嗎?
不知這是不是算部分香港人與美國人的風俗呢還是習慣或者概念的不同?

再,關於拍照 (尤其是給孩子拍照,特別是給陌生的孩子拍照):
1. 記得我孩子上小學和中學時,當每個新學年開始時,學校(公立的重點學校,即所謂吸引好學生的“磁校”)都會給家長一份類似合同的文本徵集家長簽名,其中包括經過家長簽名同意之後,學校才允許學生可以被比如媒體等單位來拍照,以及照片可以由媒體發表。那麼,即使是為了表彰那些學生,如果沒有家長的簽名認可,媒體是不能隨便給學生拍照片的。美國學校就必須負起這樣的責任。所以非常理解那兩位遊客家長保護自己孩子 的肖像權作出的自衛努力。

2. N年前一夏天帶孩子去北京,在天壇老二哭鬧不已,遊人中一老外拿出相機對着哭鬧的小娃欲拍照,我制止說,Excuse me, please don't! 那人家就立即收起相機,從善如流。可見一般的人都有尊重肖像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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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6 17:33:20
起鬨架秧子:

你讀懂香港大小便法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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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6 17:28:00
真手:

你應該改成“該出手就出手”,謝謝你和好啊好啊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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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6 17:24:47
謝謝西岸來訪。 真沒有辦法和他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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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6 17:18:28
好啊好啊:

謝天謝地,你終於又寫了一篇便童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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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6 17:14:52
總理花果山:

大陸便童一家好像稱去過洗手間,但排隊很長,我沒有注意具體怎麼說。附近就有
麥當勞和肯德基,女人說沒廁所是在撒謊。 她說排隊了,肯定就沒有說“沒廁所”,
你在編謊話,還需要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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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總理花果山 留言時間:2014-05-06 08:43:39
樓下這麼多人指責香港人不是,難道你們選擇性失明嗎?首先附近就有麥當勞和肯德基,女人說沒廁所是在撒謊,另外來過香港的也知道,在廁所門口排一小時幾乎是不可能發生的事,何況這是個男童,有爸爸跟着。其次是拉屎在地上,各位尊貴的高等華人可能在街上除了狗屎沒見過人屎,不是撒尿,更沒有用紙尿片接着屎,而是直接拉地上。第三沒人聲討小孩,而是對缺乏公德心的父母表示不滿。樓下各位的顧左右而言他,把直接責任人小童父母排除在外,好像港人是針對兩歲小孩一樣。第四,港青應不應該拍照先放一邊,內地夫婦發揚事情越鬧越有理的作風,搶奪港青相機,媽媽一巴掌扇過去,並用童車衝撞對方,港青報警,並沒有還手,拉住童車讓他們等警察來怎麼成搶東西了?
內地網民出於民族感情,同仇敵愾,是非不分。諸位美加高等華人什麼時候也變得這樣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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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時間:2014-05-06 05:28:14
西岸
你為什麼拿美國的司法實踐來指導中國香港的司法實踐呢?
在公眾場合沒有扣留他們的私人財物,只是阻止他們逃離違法現場,因為他們已經和人發生了爭執,那個男子還被涉嫌盜竊呢!
公民有維護法律的責任,相對違法人的違法,即便是防止他們逃脫拉住嬰兒車那也比他們的程度低。更容易得到法律的諒解。
法律絕對不是人情,但是可以講人情。但是對於死不認錯的人並且將簡單的違法行為演變成為犯罪嫌疑的人法律要是對他們講人情的話,那麼法律的公正性如何體現?要講人情,他們必須認錯。才能求得他人的原諒。這是有條件的。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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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時間:2014-05-06 05:28:12
西岸
你為什麼拿美國的司法實踐來指導中國香港的司法實踐呢?
在公眾場合沒有扣留他們的私人財物,只是阻止他們逃離違法現場,因為他們已經和人發生了爭執,那個男子還被涉嫌盜竊呢!
公民有維護法律的責任,相對違法人的違法,即便是防止他們逃脫拉住嬰兒車那也比他們的程度低。更容易得到法律的諒解。
法律絕對不是人情,但是可以講人情。但是對於死不認錯的人並且將簡單的違法行為演變成為犯罪嫌疑的人法律要是對他們講人情的話,那麼法律的公正性如何體現?要講人情,他們必須認錯。才能求得他人的原諒。這是有條件的。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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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時間:2014-05-06 05:17:35
真手
現在根據網上的錄像,相片,和警察做出的決定,可以判定他們是違法了。警察抓這麼明確的人,交保釋放,當然她就有着極強的犯罪嫌疑了。何況,她還不得不5月中去香港警察局報到。
香港法律規定在先,小孩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廣眾之中便溺,當然就是違法了。只有你這樣無視法律的人才認為他不違法呢!
人家香港人此次沒有違法行為呀!對違法人員進行攝像取證,報警,防止違法之人逃脫。起動機都是出於維護香港的法律的善意。而違法家庭的一系列行為處於掩蓋其違法執行為,以及逃脫,很明顯是惡意的。最後,造成了犯罪嫌疑。
這麼簡單你看不出來嗎?嘿嘿,
法律解釋權不在你而在法官。而這有錯不認,死不認錯,錯上加錯的做法,最後幾件事情疊加在了一起,造成了巾幗不讓鬚眉的那位母親變成了犯罪嫌疑人。
這是這起事件的最大的看點。而你卻想從法律有沒有什麼人情味,小孩尿可以原諒等等糊塗的視點出發,想為這整件事辯護。不適應吧?
其實,即便是小孩便溺了,被人拍照報警了,如果僅到此為止,家長等待警察到來處理,絕對鬧不了如此大。警察到了也不會將他們如何,頂多就是說說而已。家長處理乾淨現場也就完事了。通過警察消除相片等等捍衛自己隱私權的方法都可以進行。可是死不認錯,錯上加錯的人們,竟然將事情演變成為了犯罪嫌疑,事後還想逃脫!他們勢必會陷入熱愛香港捍衛法律的人民群眾的汪洋大海之中而無法自拔。結果事實就是如此演變證實的。你看着生氣,可是沒辦法。人民群眾的汪洋大海就是如此厲害。
一系列違法行為,再加上最後的母親普通襲人罪要比單純的兒童便溺嚴重得多,而即使你想讓人們為這個家庭求情,可是他們的行為之表明了他們死不認錯,乃至犯罪也不不足為惜的錯誤態度。嘿嘿
同情,人們同情的出發點是他們有可同情之處,死不認錯,可就沒有什麼人同情他們了。
而美國尿童的母親一直沒有採取違法犯罪的方式,而是在法律的範圍內維權。這一點是你們這些人應該學習的關鍵之處。這是好啊好啊在沙發帖中就寫得清清楚楚的。可是你看着這些守法行為就是不順眼。真不知道為什麼!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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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ala 留言時間:2014-05-06 04:42:39
拍攝別人的小孩子方便應該是觸犯了隱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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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真手 留言時間:2014-05-06 04:18:06
好啊好啊:

看來你判定那位母親違法的根據就是香港警察讓她保釋?看來這個邏輯很強大,警察抓誰誰就有罪,對嗎?

你一直說那對夫婦違法在先,所以香港人幹什麼都合法了,法律是這麼用的嗎?

何況香港的立法者並非沒有人味。他們在立法的時候就針對12歲以下兒童在公共場合便溺問題寫入了特殊條款。法律上寫的是“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根據這一條款,在當時情況下,那對夫婦讓孩子在公共場合便溺並不違法,因為他們具有“合理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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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4-05-05 20:08:54
法律不過是人情,這是東方和大陸法系很普遍的現象,任何社會都接受,與政治體制無關。
對於好啊好說的拉住嬰兒車是為了防止犯罪的人逃離的說法,如果在美國,此人就是違法行為,因為你不是執法人員,憑什麼行使在公共場所扣留他人私人財物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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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鬨架秧子 留言時間:2014-05-05 19:33:56
言不由衷了吧!
好的,既然你如此,那麼我就不客氣了,你也就不要怪我了。
你說“許志永政治上是正確的”,這表明你主觀上在政治上反對黨,那麼就是一個反黨分子!於是這就很容易導出:反黨分子就是如此習慣在人很多的大街上隨地大小便的這類人或者維護這類人的所作所為的人們了的結論了。
作為反黨分子,你就不會再法律上正確。因為中國憲法上規定了黨的領導地位,你反黨,就在法律上不正確。違憲!這是最大的法律上不正確了。
所以說,你既在政治上不正確,也在法律上也不正確。
那個大陸家庭在香港大街上隨地便溺,違反了黨要求中國人在中國,出境,出國都要遵守法律(出境、出國遵守當地法律)的要求。不聽黨的話,給黨丟人丟到了香港。有破壞香港回歸後穩定的大局。在客觀上幫助了分裂主義分子等等三種人。
而你為他們的醜惡之行為大肆宣揚,也就是在客觀上在政治上,在法律上反對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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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1 留言時間:2014-05-05 19:13:40
真手
好啊好啊就是一個維護法律的人,就這麼回事。而且好啊好啊沒有就是在在自己的博客中和這位博主以及其他網友進行辯論是如是說的。
好啊好啊有錯必糾,今天進行了更正。嘿嘿,
可是,這還是存在着那個母親涉嫌普通襲人罪的事實。否則,她不會被取保釋放;同時她還必須在5月中到香港警察局報道。嘿嘿
路人拍照是出於維護香港法律和環境的善意,而非對這個社會存在着惡意。所以,違法人去搶奪相機和記憶卡就不對了。
如果那孩子沒有便溺,那對父母制止拍攝人停止拍照、消除資料,這都是正確的,合法的。可是,他們違法在先,所要求的不過是企圖掩蓋違法事實而已。這麼清楚的問題你如何就看不到呢?套用你的邏輯,也就是違法便溺在先,拍攝在後,旋即出現了搶奪相機和記憶卡。嘿嘿,你說是誰不對呢?你為什麼要假裝不知道違法便溺在先呢?人家記錄違法事實到成為了嚴重違法?真不知道為了什麼法!
那個姓吳的為什麼要拉住嬰兒車呢?其實,你已經給出了答案,那就是不讓違法人逃離違法現場。還是處於捍衛香港法律的善意。而非惡意,搶奪照相機和記憶卡可是出於掩蓋違法事實的惡意。嘿嘿,最關鍵之處就是吳姓男子沒有將那個嬰兒車占有的動機。他擺弄嬰兒車的動機就是不讓違法人離開違法現場,一邊警方進行調查,節約公眾資源。
當然,他就遭到了有人巾幗不讓鬚眉的普通襲人之罪的傷害!當好人,當維護法律的好人總是會付出一些代價的,可是,這些代價只會使得我們中國變得更好,嘿嘿,你說呢?如果他袖手旁觀,讓違法之家庭順利逃脫,那就會讓香港平添一便,而法律顯得蒼白無色軟弱無力。嘿嘿,現在,人們領教了香港的法律之威壓,就會在香港更進一步地遵守香港的法律了。為我們中國的都市未來的建設也盡了一份教育大眾的力,嘿嘿,

博主
好啊好啊就是喜歡身為業外人士在網站上寫一些和自己專業不相關的事情,嘿嘿,所以,也就無正無邪了,嘿嘿
今天看到這條消息《澳洲兩富豪街頭打架 照片值140萬》http://news.creaders.net/headline/newsViewer.php?nid=619914&id=1377189#.U2g004GSxA0。
好啊好啊突發一念,博主既然如此熱衷於捍衛肖像權,那麼不如先代理這兩個澳洲富豪打這個官司,先賺一筆大錢,然後,以此為經費,再來代理這個維護違法犯罪家庭的肖像權的官司。這樣,起碼在經濟上財大氣粗,手頭上運作起來方便一些。
至於你高呼“全世界都不明白那個好啊好啊是怎麼回事!”,這似乎不符合事實!嘿嘿,即便是有人不同意好啊好啊的看法,但是在好啊好啊的博客處,同意的人也不少。如何就能說全世界都不明白呢?這是從何而談呢?錯了吧?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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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5 18:21:27
好啊好啊:

我看見你在寫中醫的東西,以為你改邪歸正(開玩笑)。不必這樣認真,
否則就如同到Buffet店, 吃多了傷胃,吃少了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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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5 18:12:49
tpkm

主意是好,但問題問多了就成為“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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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5 18:10:11
真手:

全世界都不明白那個好啊好啊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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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時間:2014-05-05 17:44:11
對違法之人進行拍照有那條法律來禁止?
此事件恰恰反映了那位香港人守法的表現。“有圖有真相”,證據確鑿。其實,除了軍事基地呀,重要的商業資料等等需要保密的東西,在光天化日之下大街上,拍照的權利是沒有被禁止的。因為那個家庭自己將他們的違法行為暴露在大眾光庭之下,並沒有任何私隱的做法。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拍照取證,是一個公民為了維護當地治安,環境過程中可行使的的權利。
如果沒有照片作為證據,當這件是最後演變成為了暴力襲人犯罪事件發生後,你能界定是哪方有問題嗎?哪方存在違法的行為嗎?
如果是他拿去做商業目的的操作,那時,這家人動用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去進行維權,才合乎法律。
可是,很遺憾,這家人動用暴力對待了這個攝像人,而又用嬰兒車襲擊另外一個熱,造成了犯罪!男子被無條件釋放,而女子被獲保釋放,可是普通襲人罪的嫌疑還是有的。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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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pkm 留言時間:2014-05-05 16:55:36
如果在香港搞一個民調,

如果一個兩歲小童因為忍不住,在大街上便溺,是否可以原諒?

如果一個兩歲(大陸)小童因為忍不住,在(香港)大街上便溺,是否可以原諒?

如果一個兩歲(香港)小童因為忍不住,在(香港)大街上便溺,是否可以原諒?

如果一個兩歲(香港)小童因為忍不住,在(大陸城市)大街上便溺,是否可以原諒?

我估計港人會給出很不同的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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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真手 留言時間:2014-05-05 15:57:38
我不明白那個好啊好啊是怎麼回事,為什麼到處宣揚一個已經被香港警方證明不存在的“事實”,即那個母親打了路人一個耳光?這一點幾天前在好啊好啊自己的博客中就已經被網友指出是不存在的,為什麼好啊好啊到現在還在宣傳?

這個好啊好啊還強調孩子父親搶奪存儲卡一事,可就是不提未經監護人同意拍攝兒童便溺是違法行為,而且是嚴重違法!拍攝行為在前,奪卡在後,而且是在孩子父母多次要求停止拍攝的情況下繼續拍攝導致的後果。

還有一個細節也被好啊好啊故意遺漏了,就是那個吳姓港男拉住嬰兒車不讓那一家離開,甚至把嬰兒車拉走放在路邊!既然父親搶奪存儲卡是違法的,那麼這個搶奪嬰兒車算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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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5 15:32:12
相當大:

別煮啦在博客提出陳道明的評價很到位:文明的意義除了不當街便溺,還有善意和
寬容,前者是表象,後者才是根本。大陸人的素質的確有待提高,但香港人的文明
同樣需要提升。

我很認同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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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當大 留言時間:2014-05-05 15:13:14
博主說得非常好。 沒有人性,空談法律。 有的大陸人有讓小孩隨地便溺的習慣,我非常的反感。但是事件中的大陸夫婦,做了他們該做的努力,而且並沒有污染街道,說明他們很有公德。我要是在當場,會感謝他們的文明舉止的。也許有的人不能理解我說的,那我也懶得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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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5 12:26:30
實誠人:

搞成文革的氣氛,恐怕不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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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實誠人 留言時間:2014-05-05 12:00:11
堅決支持大陸夫婦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堅決擁護大陸人民採取一切合法的手段對香港人歧視大陸人的行為做出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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