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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法院的经历:中国人你敢告让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还敢告不告  
网络日志正文
轰动美国的2岁尿童母亲被开罚单一案 2014-05-05 06:24:58

故事背景:2012年9月一个星期天晚上,美国费城一位叫Robboy的母亲领着她的三个小孩(2岁,6岁,9岁)与父母到离家五个街区的餐馆吃饭,饭后他们到对面的一家服装店。在店里时,她的两个小孩提出要上厕所,服装店的店员不同意用他们的厕所,她们就要回到餐馆去,但2岁大的男童就憋不住了。Robboy叫他到街沿上的一小块草坪上尿,男童在前面的灯柱下就方便了。警察大概目睹了一切,给Robboy开了张$50罚单。Robboy告诉NBC 新闻电视台,这只是个幼儿尿训练的意外,她要抗争这张罚单。


新闻报导后,引发了强烈的争论,支持Robboy的人说警察反映过度,指责Robboy的说作为一位母亲本应该做好防备。和我们一样,网民后来发展成相互指责的。针对这种情况,NBC做了个民意测试:在她的2岁儿子尿泡灯柱后,该母亲是否应该被罚?Did the mom deserve a ticket after her 2-year-old son peed against a light post?

共有158,963次投票

13%的选“Yes, she got what she deserved”

83%的选"No, it was just a potty-training emergency"

4%的选“not sure"


对比大陆家庭的2岁幼儿在香港公开便溺情况,我提出一些看法。


有人说大陆的父母准许两岁儿童公开便溺是挑战公德底线。老实说,我以前只听说道德,还真不知道公德。原来道德是人们为了我们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公德一般是指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间的道德,与国家、组织、集体、民族、社会等有关的道德。从NBC民意测试结果看来,83%同意这是个幼儿尿训练的意外,体现了理解,宽容和关爱,我认为这才是公德,一个具备人性的公德。


如果香港搞个民意测试,这个大陆家庭有可能会得到相反的结果,即便这样,我不认为他们挑战公德底线,因为他们的行为符合香港法律规范,在现代文明社会,公德的公共准则就是法规。只能说他们不符合某些对他们有看法人的私德要求。“私德”则指个人品德、作风、习惯以及个人私生活中的道德,把私德说成是公德的人,本身道德就有问题。


在NBC报导2岁尿童母亲被开罚单后,警察局发言人说他们准许警察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来开罚单,正联系该警察,了解当时他这一方的故事。原来警察开罚单的理由是Robboy在公共场把她的小孩隐秘部位暴露。Robboy到警察局投诉,警察局说警察是对的,她是错,维持罚单。最后,法院把这张罚单dismissed。


情节非常简单,如果对比香港大陆尿童,细节非常说明问题。


美国各州都有法律,就是禁止成人在公共场合故意暴露隐秘部位随意大小便,范围覆盖14岁以上公民。那么,14岁以下公民肯定是父母承担了,因为父母是其法人。法院把这张罚单dismissed,理由也非常清楚,Robboy不是“故意的”,就是她叫她儿子就在街边尿还不是故意吗?她儿子憋不住了。


香港《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

(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


(2) 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 (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


大陆便童一家称去过洗手间,但排队很长。大家就指责他们说为什么不这样那样,在我看来这是缺乏人性。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个“合理因由”应该是尿童的父母根据他们情况以及他们的能力做出其认知的因由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大众同意的理由。



找理由在法律上是非常有价值的。法律就是理由对抗,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大家说这是钻法律的空子,其实不是。说二个例子,一个是违法了,但会找理由就不违法了,李文和案;另外一个就是尽管你表达思想很好,但如果行为没有法理性,就得倒霉,许志永案。

对在中国发生的不少事件,总是有人把自己认同的理由是成是合理理由,就拿挑战社会来说吧。李文和在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工作,他确实有不当的行为,将模拟核爆的程式码,从保密电脑下载,复制到磁带上,带回家,而这样的磁带有多少、流向何方,则无法知晓。指控他窃取美国核武库的机密,司法部在指控中说他窃取的是美国核武库皇冠上的明珠,W-88小型核弹头的关键技术。李文和的律师要求美国政府出示证据来证明他接触的是皇冠上的明珠,美国政府说这是国家机密,不能公开的。李文和一方就要求法院回答是国家利益重要还是李文和的权力重要,法院说法院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这是美国政府最初指控难以成立的理由。后美国用以不正当处理内部资料的罪名控告李文和,2000年,李与美国联邦政府达成诉讼协议:他对一项罪名认罪,政府收回其他58项指控并将其释放。

许志永在中国被以罪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判刑,支持他的人说跟党没法讲理,认为指控不成立。许志永自己陈述:“我觉得很对不起大家,而这时很多人已经开始心灰意冷,我不得不去地铁口发放卡片,号召大家2.28请假一天,到北京市教委门口请愿,作最后努力,这就是2.28请愿的由来。( 别人的事,别人不愿意去,许志永号召大家去)7.5和2.228请愿,我们去的是教育部门,是公民到国家机关表达诉求,我们去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刑法对公共场所界定得很清楚,是除国家机关、社会单位、公共道路之外的公共空间,所以我们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国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包括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共场所的定义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我想教育部门应该是公共场所。 所以,我认为许志永本人就是一个律师,其辩护理由无法成立,也可以说许志永表达的想法是正确的,但行为在法律上未必正确。



话说回到尿童,美国警察大概目睹了一切,他没有像香港市民那样拍照羞辱,警察为什么不当场止制?这就是有人性与没有人性的差别。3岁以下小孩称婴幼儿期,处于大小便尿训练期 ,从条件反射到真正的自理阶段,一般要到2岁左右。任何人为的不当影响,都会造成伤害。


面对社会轰动,美国警察局的回应也是非常专业,非常尊重Robboy一家。而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4月26日出席公开活动后会见新闻界,被问到如何看待内地两岁儿童公开便溺事件,高永文说,法例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地方随处便溺,他呼吁所有人守法。我们要问这个局长大人,你是法院吗?把两岁幼儿就被当成法律上的“任何人”,合理吗?根据香港规例第8条(2)款,如果有合理因由,父母是可以让小孩在公众地方大小便,一个政府官员为什么要在公开场合中伤这个家庭 ?


李文和获释后,他的律师以政府将李文和的名字泄漏给媒体为由,提起侵犯隐私权的诉讼。2006年6月3日,美国联邦政府和五家媒体组织(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纽约时报、美国广播公司和美联社)宣布他们会一起向李文和支付一百六十万美元,以解决李对政府侵犯其隐私的指控。我认为这个大陆家庭应该去起诉香港政府,在公开场合有意识中伤他们。

浏览(4632) (0) 评论(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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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小思 留言时间:2014-06-15 22:26:06
给1%请安来了,百忙中常常来寒舍访问,我这厢向您敬礼,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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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灯斯陋 留言时间:2014-05-11 20:00:30
百博:
谢谢你的解释。支持你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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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11 14:06:37
施化:

就和我回复偶灯斯陋的概念一样,大陆民众有大陆的问题,但香港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都能在公开场合故意中伤这个家庭 ,可见
香港社会的问题。其实,很多个案才反映出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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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11 13:58:55
偶灯斯陋:

我是对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4月26日对新闻界发言特别反对,政府官员不能
这样没有规范,那又何谈对民众要求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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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化 留言时间:2014-05-09 22:45:45
我觉得就这个偶然事件的广泛争论还是很有意义的。但比较好的方式还是不带立场,各执一端。百分一把相关案例拿出来参考这种方法比较值得提倡。

我主张要把各种因素都加入进来综合分析,只就某个细节是不能做定论的。至少有一个主要因素被人们忽略了。这就是,大陆游客在香港的许多表现,已经在香港人的心理上产生逆反,比如在公车上吃面,等等。具体这里不说了。这跟美国人偶然看见一个小孩在路边撒尿,背景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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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偶灯斯陋 留言时间:2014-05-09 18:30:16
博主说得有道理--"我认为这个大陆家庭应该去起诉香港政府,在公开场合有意识中伤他们", 但我看这个家庭应该起诉香港的一些无良媒体如闾丘某某。

在我所教的社会心理学那个班上,有次下课之前,我问学生,想象你们某天在街上行走,遇到有看起来象外地人的一对夫妇让一个大约2岁的小孩在人行道上方便,你们会作何反应?是否会拿出相机,作近距离拍摄?全班学生面面相觑,耸耸肩,一个学生代表大家问,WHY?不就是一个accident吗?
不知这是不是算部分香港人与美国人的风俗呢还是习惯或者概念的不同?

再,关于拍照 (尤其是给孩子拍照,特别是给陌生的孩子拍照):
1. 记得我孩子上小学和中学时,当每个新学年开始时,学校(公立的重点学校,即所谓吸引好学生的“磁校”)都会给家长一份类似合同的文本征集家长签名,其中包括经过家长签名同意之后,学校才允许学生可以被比如媒体等单位来拍照,以及照片可以由媒体发表。那么,即使是为了表彰那些学生,如果没有家长的签名认可,媒体是不能随便给学生拍照片的。美国学校就必须负起这样的责任。所以非常理解那两位游客家长保护自己孩子 的肖像权作出的自卫努力。

2. N年前一夏天带孩子去北京,在天坛老二哭闹不已,游人中一老外拿出相机对着哭闹的小娃欲拍照,我制止说,Excuse me, please don't! 那人家就立即收起相机,从善如流。可见一般的人都有尊重肖像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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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6 17:33:20
起哄架秧子:

你读懂香港大小便法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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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6 17:28:00
真手:

你应该改成“该出手就出手”,谢谢你和好啊好啊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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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6 17:24:47
谢谢西岸来访。 真没有办法和他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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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6 17:18:28
好啊好啊:

谢天谢地,你终于又写了一篇便童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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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6 17:14:52
总理花果山:

大陆便童一家好像称去过洗手间,但排队很长,我没有注意具体怎么说。附近就有
麦当劳和肯德基,女人说没厕所是在撒谎。 她说排队了,肯定就没有说“没厕所”,
你在编谎话,还需要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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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总理花果山 留言时间:2014-05-06 08:43:39
楼下这么多人指责香港人不是,难道你们选择性失明吗?首先附近就有麦当劳和肯德基,女人说没厕所是在撒谎,另外来过香港的也知道,在厕所门口排一小时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何况这是个男童,有爸爸跟着。其次是拉屎在地上,各位尊贵的高等华人可能在街上除了狗屎没见过人屎,不是撒尿,更没有用纸尿片接着屎,而是直接拉地上。第三没人声讨小孩,而是对缺乏公德心的父母表示不满。楼下各位的顾左右而言他,把直接责任人小童父母排除在外,好像港人是针对两岁小孩一样。第四,港青应不应该拍照先放一边,内地夫妇发扬事情越闹越有理的作风,抢夺港青相机,妈妈一巴掌扇过去,并用童车冲撞对方,港青报警,并没有还手,拉住童车让他们等警察来怎么成抢东西了?
内地网民出于民族感情,同仇敌忾,是非不分。诸位美加高等华人什么时候也变得这样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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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5-06 05:28:14
西岸
你为什么拿美国的司法实践来指导中国香港的司法实践呢?
在公众场合没有扣留他们的私人财物,只是阻止他们逃离违法现场,因为他们已经和人发生了争执,那个男子还被涉嫌盗窃呢!
公民有维护法律的责任,相对违法人的违法,即便是防止他们逃脱拉住婴儿车那也比他们的程度低。更容易得到法律的谅解。
法律绝对不是人情,但是可以讲人情。但是对于死不认错的人并且将简单的违法行为演变成为犯罪嫌疑的人法律要是对他们讲人情的话,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如何体现?要讲人情,他们必须认错。才能求得他人的原谅。这是有条件的。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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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5-06 05:28:12
西岸
你为什么拿美国的司法实践来指导中国香港的司法实践呢?
在公众场合没有扣留他们的私人财物,只是阻止他们逃离违法现场,因为他们已经和人发生了争执,那个男子还被涉嫌盗窃呢!
公民有维护法律的责任,相对违法人的违法,即便是防止他们逃脱拉住婴儿车那也比他们的程度低。更容易得到法律的谅解。
法律绝对不是人情,但是可以讲人情。但是对于死不认错的人并且将简单的违法行为演变成为犯罪嫌疑的人法律要是对他们讲人情的话,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如何体现?要讲人情,他们必须认错。才能求得他人的原谅。这是有条件的。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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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5-06 05:17:35
真手
现在根据网上的录像,相片,和警察做出的决定,可以判定他们是违法了。警察抓这么明确的人,交保释放,当然她就有着极强的犯罪嫌疑了。何况,她还不得不5月中去香港警察局报到。
香港法律规定在先,小孩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中便溺,当然就是违法了。只有你这样无视法律的人才认为他不违法呢!
人家香港人此次没有违法行为呀!对违法人员进行摄像取证,报警,防止违法之人逃脱。起动机都是出于维护香港的法律的善意。而违法家庭的一系列行为处于掩盖其违法执行为,以及逃脱,很明显是恶意的。最后,造成了犯罪嫌疑。
这么简单你看不出来吗?嘿嘿,
法律解释权不在你而在法官。而这有错不认,死不认错,错上加错的做法,最后几件事情叠加在了一起,造成了巾帼不让须眉的那位母亲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这是这起事件的最大的看点。而你却想从法律有没有什么人情味,小孩尿可以原谅等等糊涂的视点出发,想为这整件事辩护。不适应吧?
其实,即便是小孩便溺了,被人拍照报警了,如果仅到此为止,家长等待警察到来处理,绝对闹不了如此大。警察到了也不会将他们如何,顶多就是说说而已。家长处理干净现场也就完事了。通过警察消除相片等等捍卫自己隐私权的方法都可以进行。可是死不认错,错上加错的人们,竟然将事情演变成为了犯罪嫌疑,事后还想逃脱!他们势必会陷入热爱香港捍卫法律的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结果事实就是如此演变证实的。你看着生气,可是没办法。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就是如此厉害。
一系列违法行为,再加上最后的母亲普通袭人罪要比单纯的儿童便溺严重得多,而即使你想让人们为这个家庭求情,可是他们的行为之表明了他们死不认错,乃至犯罪也不不足为惜的错误态度。嘿嘿
同情,人们同情的出发点是他们有可同情之处,死不认错,可就没有什么人同情他们了。
而美国尿童的母亲一直没有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而是在法律的范围内维权。这一点是你们这些人应该学习的关键之处。这是好啊好啊在沙发帖中就写得清清楚楚的。可是你看着这些守法行为就是不顺眼。真不知道为什么!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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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ala 留言时间:2014-05-06 04:42:39
拍摄别人的小孩子方便应该是触犯了隐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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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真手 留言时间:2014-05-06 04:18:06
好啊好啊:

看来你判定那位母亲违法的根据就是香港警察让她保释?看来这个逻辑很强大,警察抓谁谁就有罪,对吗?

你一直说那对夫妇违法在先,所以香港人干什么都合法了,法律是这么用的吗?

何况香港的立法者并非没有人味。他们在立法的时候就针对12岁以下儿童在公共场合便溺问题写入了特殊条款。法律上写的是“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儿童在。。。”根据这一条款,在当时情况下,那对夫妇让孩子在公共场合便溺并不违法,因为他们具有“合理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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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4-05-05 20:08:54
法律不过是人情,这是东方和大陆法系很普遍的现象,任何社会都接受,与政治体制无关。
对于好啊好说的拉住婴儿车是为了防止犯罪的人逃离的说法,如果在美国,此人就是违法行为,因为你不是执法人员,凭什么行使在公共场所扣留他人私人财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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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哄架秧子 留言时间:2014-05-05 19:33:56
言不由衷了吧!
好的,既然你如此,那么我就不客气了,你也就不要怪我了。
你说“许志永政治上是正确的”,这表明你主观上在政治上反对党,那么就是一个反党分子!于是这就很容易导出:反党分子就是如此习惯在人很多的大街上随地大小便的这类人或者维护这类人的所作所为的人们了的结论了。
作为反党分子,你就不会再法律上正确。因为中国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你反党,就在法律上不正确。违宪!这是最大的法律上不正确了。
所以说,你既在政治上不正确,也在法律上也不正确。
那个大陆家庭在香港大街上随地便溺,违反了党要求中国人在中国,出境,出国都要遵守法律(出境、出国遵守当地法律)的要求。不听党的话,给党丢人丢到了香港。有破坏香港回归后稳定的大局。在客观上帮助了分裂主义分子等等三种人。
而你为他们的丑恶之行为大肆宣扬,也就是在客观上在政治上,在法律上反对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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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1 留言时间:2014-05-05 19:13:40
真手
好啊好啊就是一个维护法律的人,就这么回事。而且好啊好啊没有就是在在自己的博客中和这位博主以及其他网友进行辩论是如是说的。
好啊好啊有错必纠,今天进行了更正。嘿嘿,
可是,这还是存在着那个母亲涉嫌普通袭人罪的事实。否则,她不会被取保释放;同时她还必须在5月中到香港警察局报道。嘿嘿
路人拍照是出于维护香港法律和环境的善意,而非对这个社会存在着恶意。所以,违法人去抢夺相机和记忆卡就不对了。
如果那孩子没有便溺,那对父母制止拍摄人停止拍照、消除资料,这都是正确的,合法的。可是,他们违法在先,所要求的不过是企图掩盖违法事实而已。这么清楚的问题你如何就看不到呢?套用你的逻辑,也就是违法便溺在先,拍摄在后,旋即出现了抢夺相机和记忆卡。嘿嘿,你说是谁不对呢?你为什么要假装不知道违法便溺在先呢?人家记录违法事实到成为了严重违法?真不知道为了什么法!
那个姓吴的为什么要拉住婴儿车呢?其实,你已经给出了答案,那就是不让违法人逃离违法现场。还是处于捍卫香港法律的善意。而非恶意,抢夺照相机和记忆卡可是出于掩盖违法事实的恶意。嘿嘿,最关键之处就是吴姓男子没有将那个婴儿车占有的动机。他摆弄婴儿车的动机就是不让违法人离开违法现场,一边警方进行调查,节约公众资源。
当然,他就遭到了有人巾帼不让须眉的普通袭人之罪的伤害!当好人,当维护法律的好人总是会付出一些代价的,可是,这些代价只会使得我们中国变得更好,嘿嘿,你说呢?如果他袖手旁观,让违法之家庭顺利逃脱,那就会让香港平添一便,而法律显得苍白无色软弱无力。嘿嘿,现在,人们领教了香港的法律之威压,就会在香港更进一步地遵守香港的法律了。为我们中国的都市未来的建设也尽了一份教育大众的力,嘿嘿,

博主
好啊好啊就是喜欢身为业外人士在网站上写一些和自己专业不相关的事情,嘿嘿,所以,也就无正无邪了,嘿嘿
今天看到这条消息《澳洲两富豪街头打架 照片值140万》http://news.creaders.net/headline/newsViewer.php?nid=619914&id=1377189#.U2g004GSxA0。
好啊好啊突发一念,博主既然如此热衷于捍卫肖像权,那么不如先代理这两个澳洲富豪打这个官司,先赚一笔大钱,然后,以此为经费,再来代理这个维护违法犯罪家庭的肖像权的官司。这样,起码在经济上财大气粗,手头上运作起来方便一些。
至于你高呼“全世界都不明白那个好啊好啊是怎么回事!”,这似乎不符合事实!嘿嘿,即便是有人不同意好啊好啊的看法,但是在好啊好啊的博客处,同意的人也不少。如何就能说全世界都不明白呢?这是从何而谈呢?错了吧?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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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5 18:21:27
好啊好啊:

我看见你在写中医的东西,以为你改邪归正(开玩笑)。不必这样认真,
否则就如同到Buffet店, 吃多了伤胃,吃少了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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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5 18:12:49
tpkm

主意是好,但问题问多了就成为“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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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5 18:10:11
真手:

全世界都不明白那个好啊好啊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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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5-05 17:44:11
对违法之人进行拍照有那条法律来禁止?
此事件恰恰反映了那位香港人守法的表现。“有图有真相”,证据确凿。其实,除了军事基地呀,重要的商业资料等等需要保密的东西,在光天化日之下大街上,拍照的权利是没有被禁止的。因为那个家庭自己将他们的违法行为暴露在大众光庭之下,并没有任何私隐的做法。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是一个公民为了维护当地治安,环境过程中可行使的的权利。
如果没有照片作为证据,当这件是最后演变成为了暴力袭人犯罪事件发生后,你能界定是哪方有问题吗?哪方存在违法的行为吗?
如果是他拿去做商业目的的操作,那时,这家人动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去进行维权,才合乎法律。
可是,很遗憾,这家人动用暴力对待了这个摄像人,而又用婴儿车袭击另外一个热,造成了犯罪!男子被无条件释放,而女子被获保释放,可是普通袭人罪的嫌疑还是有的。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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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pkm 留言时间:2014-05-05 16:55:36
如果在香港搞一个民调,

如果一个两岁小童因为忍不住,在大街上便溺,是否可以原谅?

如果一个两岁(大陆)小童因为忍不住,在(香港)大街上便溺,是否可以原谅?

如果一个两岁(香港)小童因为忍不住,在(香港)大街上便溺,是否可以原谅?

如果一个两岁(香港)小童因为忍不住,在(大陆城市)大街上便溺,是否可以原谅?

我估计港人会给出很不同的答案的。
回复 | 0
作者:真手 留言时间:2014-05-05 15:57:38
我不明白那个好啊好啊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到处宣扬一个已经被香港警方证明不存在的“事实”,即那个母亲打了路人一个耳光?这一点几天前在好啊好啊自己的博客中就已经被网友指出是不存在的,为什么好啊好啊到现在还在宣传?

这个好啊好啊还强调孩子父亲抢夺存储卡一事,可就是不提未经监护人同意拍摄儿童便溺是违法行为,而且是严重违法!拍摄行为在前,夺卡在后,而且是在孩子父母多次要求停止拍摄的情况下继续拍摄导致的后果。

还有一个细节也被好啊好啊故意遗漏了,就是那个吴姓港男拉住婴儿车不让那一家离开,甚至把婴儿车拉走放在路边!既然父亲抢夺存储卡是违法的,那么这个抢夺婴儿车算不算呢?
回复 | 0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5 15:32:12
相当大:

别煮啦在博客提出陈道明的评价很到位:文明的意义除了不当街便溺,还有善意和
宽容,前者是表象,后者才是根本。大陆人的素质的确有待提高,但香港人的文明
同样需要提升。

我很认同这个。
回复 | 0
作者:相当大 留言时间:2014-05-05 15:13:14
博主说得非常好。 没有人性,空谈法律。 有的大陆人有让小孩随地便溺的习惯,我非常的反感。但是事件中的大陆夫妇,做了他们该做的努力,而且并没有污染街道,说明他们很有公德。我要是在当场,会感谢他们的文明举止的。也许有的人不能理解我说的,那我也懒得多解释。
回复 | 0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5 12:26:30
实诚人:

搞成文革的气氛,恐怕不妥吧。
回复 | 0
作者:实诚人 留言时间:2014-05-05 12:00:11
坚决支持大陆夫妇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坚决拥护大陆人民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对香港人歧视大陆人的行为做出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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