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百分之一的博客 |
|
美加法院的经历:中国人你敢告让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还敢告不告 |
|
|
|
|
|
|
|
|
|
一对在香港旅游的大陆夫妇,两岁的小孩在繁忙的大街上“撒尿”或“拉屎”,被港
人拍照,导致激烈争执,最后以警方处理告终。
我认为我们得搞清楚争执什么,是小孩在繁忙的大街上“撒尿”或“拉屎”,我想
不是,那只是事件起因。争执是港人拍照,大陆夫妇要求拍照交出拍照,他们有这个权力
吗?我想根据肖像权概念,他们有这个权力。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
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中国大陆民
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
像。
至于这些拍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制作成肖像,当时是无法判断的。唯一能判
断就是别人对他们拍照,大陆夫妇要求拍照的人交出拍照是他们的权力。
至于在当时的情况下,港人是否有权力拍照,也就是说肖像权有限制,我不知道香
港法律。港人你可以说是为了报道某种违法或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制作、使用当
事人或行为人的肖像,至少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尿童父母故意要两岁的小孩在繁忙
的大街上“撒尿”或“拉屎”,还是尿童实在憋不住后发生的事,拍照港人在拍照
那一时是无法判断其正当性。
|
|
|
|
|
|
|
|
|
文章评论 |
|
|
|
作者:百分之一 |
|
留言时间:2014-05-01 17:35:43 |
|
|
对拍照的人,不知道香港法律是什么。读了些东西,在美国公共场所 拍照和录像任何人是合法的,他们家可能占不了多大理由,我认为他 们家得从这方面脱身,唯一能为他们自己与拍照的人冲突及过激行为 辩护的理由就是他们认为拍照的人是故意拍摄他们小孩隐私处的照片, 所以过激了。 |
|
|
|
作者:不懂 |
|
留言时间:2014-04-30 12:02:35 |
|
|
支持博主,拍照而不是报警才是问题的关键! 有人还说那对夫妻应该对拍照者道歉。不知道别人不愿意你拍照,你有啥资格拍照?!不知道论坛里的“法律精英”都到哪里去了。 那个替“肖像权“辩护的,好像忘了一点,就是被拍照者的许可问题了。 |
|
|
|
作者:百分之一 |
|
留言时间:2014-04-28 17:04:12 |
|
|
谢谢万维潘多拉来访。
现在很多都是情绪上论理,而不是从法理上论理。 |
|
|
|
作者:百分之一 |
|
留言时间:2014-04-28 16:52:46 |
|
|
谢谢pumbaa来访。
在美国很多场所有有监视器,因为是进到人家领地,人家有权力这样做, 你也被提醒。那些情节和尿童故事是二回事。
我不知道有没有这种规定公共场合任何人的肖像权会丧失,追究肖像权不 是钻牛角,如果拍照人没有授权,你就是违法,你不能说你用违法手段去 干与是正当的。
因为尿童故事有很多情节可以探讨,就如同你说的港人不认同大陆的制度 与文化,基本出发点有问题,就说不清了。 |
|
|
|
作者:万维潘多拉 |
|
留言时间:2014-04-28 08:28:10 |
|
|
在咱们这儿不经允许拍别人的小孩是犯法的,特别是拍孩童的不雅照,可以报警!所以那位母亲有错,而拍照的人犯法!香港法律好像是和英国一致的。 |
|
|
|
作者:pumbaa |
|
留言时间:2014-04-28 08:20:31 |
|
|
肖像权好像是指商业盈利方面的。在公共场合拍照大概是允许的,否则如何解释目前到处都有监视器呢?
加拿大法律好像是这样,必须让被拍的人知道你在被拍。他奶奶的我才超速被拍,所以知道这条法律。
这件事追究肖像权是钻牛角。它所表现出来的重要含义是港人不认同大陆的制度与文化。如那对夫妇是台湾人或新加puo人,反应肯定是不同的。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