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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法院的经历:中国人你敢告让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还敢告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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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田田能告倒学校吗? 2010-11-30 08:20:12

翟田田开始追究学校、警方和移民局的民事责任,我想警方不公平的责任大概没有问题,必定在起诉他的过程中剥夺了他应该有的权力比如没有通知中国领事馆有中国公民被捕,和如方鲲鹏先生所说的一些如果能证实的歧视性处置。起诉警方的原则是找出警方怎样侵权和歧视他,而不是什么警方主动撤诉,说明他们承认自己抓错人了,从头到尾没有一个真实的理由逮捕关押他,非法羁押四个月之久。抓错不等于侵权,无罪撤诉说明翟田田是清白的,我想这样理解有点天真。刚到美国时听CNN报导的新闻,二个犯人都给警方冤枉关押在监狱中好多年,结果一个赔400万,另一个是500元,小孩问为什么,我说我没听懂,大概二人的故事不同吧。

 

很早读过一故事,是关于一封死亡威胁信,有个人成了嫌疑因为他的打字机的一个字母键的特征和死亡威胁信中相吻合。警察糟塌了他15年,妻子受不了嫌疑处置(反复起诉)离开了他,15年中生活根本没有一天正常过,后来警察拿到了真犯才解放。他控告警察把他当嫌疑犯毁了他的一生,要求赔赏,法院没有同意,理由是嫌疑犯处置看上去是不公平,但是维护社会安全必须的,这没有剥夺他应该有的权力。

 

几年前,一位女同胞在多伦多大学因和教授争执,结果博士申请被系否定。她向上投诉,又遭到多大校方报复,还把她服务职位开除了。她到安省人权委员会投诉这是种族歧视报复,调查中她发泄绝望和气愤说“如果我要死,也不是我一个人死!“,她认为多大在陷害她,面对迫害她激愤地说他们要杀了我,我也要杀他们一类的话,结果被多大报警起诉死亡威胁罪, 她被判了有罪,监外守行一年半。

 

翟田田的国内律师列举了美国多个机构的不法行为,如翟田田所在的史蒂文森理工学院仅凭他几句要“毁了学校名誉的话”就以“恐怖威胁”名义报警,是他们捏造了翟田田这个莫须有的罪名,这些居然是国内非常著名的法学界专家、律师以及熟悉美国法律的专业人士的陈述。反诉学校应该是他家的重头戏,因为他整整14年出国求学付出的努力就这样白搭了,他们一定要有人为此负责任,他们也认为警方、检方是根据学校的不实控告才采取逮捕和关押行动。  那么,翟田田就得证明校方捏造了恐怖威胁的罪名。

 

翟田田说他和电话接线员闲聊两分钟,他说被学校停课了,申诉也被副校长驳回了,人家说你可再向校长投诉。他说他们应该认真处理我的申诉,不然我要到电视台,要到法院告倒史蒂文斯。他说用了“burn down 表示“告倒”的意思,马上补充说明这个“burn down”是比喻,不是真的要烧学校。

 

翟田田说他绝对没有说过要烧毁学校这话,是校方通过拆字把戏炮制出来的。毫无疑问,没有人伪造“burn down Stevens”并强加到翟田田,是翟田田自己说的“burn down Stevens”。听话人要陷害他可能是无疑,但翟田田用这样的话来比喻是不是自找麻烦。用于人时,burn someone down 大概是羞辱,毁名誉的意思,但用于建筑物,应该就是烧了。学校比较特殊,有建筑物,也有名誉,翟田田建筑物还是毁名誉表达得不太清楚。他补充说这个“burn down”是比喻,不是真的要烧学校。那么,前面的表达还是有要烧学校的意思,只是真烧还是假的问题,否则他不会补充说明, 至少他用错了词来比喻。

 

认为是故意陷害可能理由之一:这个恐怖威胁的罪名纯为空穴来风,因为无论取哪一方的表述都看不出翟田田有恐怖威胁的意思。纽约时报转引他的话,翟声称当时是说   Im going to burn down Stevens by suing them and going to ABC and CBS ”。翻译成中找文的意思是“我要到法庭去告他们,要到ABC CBS去,使史蒂文斯名誉扫地 。”方先生支持的分析:按照翟田田的表述,他当时的意思是:当他通过起诉和上电视台使学校名誉扫地后他们会明白他是认真的。翟在这里用的动词词组“burn down”,如果没有前后文单独列出的话,意思是“烧倒”。但用在不同的句子组合中,则有不同的意思,可以完全不存在“烧”的字面意义;像警察报告中的那句话,如果加上“起诉”、“上电视台”这些上下文,就完全没有“烧”学校的意思。翟田田自己也怕“burn down 这个词组引发歧义,所以又赶紧电话接线员补充说明这个“burn down 只是一种比喻的说法,不能从字面来理解。

 

翟田田补充说“burn down”是比喻,不是真的要烧学校。方先生说翟田田自己也怕“burn down 这个词组引发歧义,所以又赶紧电话接线员补充说明这个“burn down 只是一种比喻的说法,不能从字面来理解。老实说翟田田补充和方先生的转述都有差别,更不用说翟田田和电话接线员,电话接线员和校警之间有差别了。方先生刻意把“烧学校”字给去掉,而电话接线员和学校把其突出来,都是因为翟田田说了“ burn down Stevens”。

 

如果让人把“by”去掉,或者他“by”没说清楚,或者听话人没听清楚“by”,或者听话人理解错了,就成了并列句“ Im going to burn down Stevens suing them and going to ABC and CBS ”。

 

他当时的话题中心是不认真处理我的申诉, 我要干什么。 这时用“burn down”不就让人理解成:申诉给副校长不行了,再申诉给校长,校长不行后我到电视台,电视台不行了到法院,法院不行了,我烧学校。翟田田在这样谈话背景中用“burn down”真没法让人去理解不是不要烧学校,谁还会去捉摸 burn down”完全不存在“烧”的字意。二分钟的电话表达这么复杂的意思,能表达的清楚吗?听话的人能完全把握吗?即使别人想害他,他给别人制造机会罢了。

 

警察报告这样记录:He than [then] said that they would know he was serious when he would burn the school down to the ground. Then he said it was just a figure a [of] speech. 翻译成中文是:“他然后说当他把学校烧倒后他们会明白他是认真的。接着他说这只是一种比喻的说法,不能从字面来理解。”认为是故意陷害一方又说:姑且把翟田田的表述放到一边去,警察这份报告的表述也构不成恐怖威胁,因为这个表述中很清楚地道明,他(翟田田)说这(burn down)只是一种比喻的说法,不能从字面来理解。“ A figure of speech ”在所有的英语辞典里都解说为“脱离其字面意义的比喻”,因而没有“烧”的意思。别人把这话理解成你这么说是想掩盖犯罪动机,也可理解成“我不是随便说说”,错了吗?

 

行为和语言是否有威胁也是满有意思的,我想除内容外,应该就看听话人的感觉了。辛辛那提警察开枪打死了黑人,为此城市也暴乱,开枪的警察有罪吗?开枪的警察说光线太暗,他看不清楚对方是否有枪。翟田田用“burn down”比喻了半天,无疑会生产一个可被别人利用的机会就是人家不知道他要不要烧学校。

 

于是小翟一方就提出满具挑战性的问题:报案人为什么不是直接证人,而是间接听闻者校警用传闻报案,因为从警察报告的记录来看,电话接线员没有说翟田田有恐怖威胁言论,只是“透露”交谈内容,电话接线员没有向警察报案,可以解释为什么菲茨杰拉德没有认为翟田田恐怖威胁;并强调声称的恐怖威胁言论并非是在大庭广众下作出,是在电话交谈中说的,只有一个人能听不到,其他人根本听不到。听电话的人没有感觉到恐怖威胁,所以没有报案,怎么可能造成严重的公众受恐慌打扰?

 

电话接线员“透露”的交谈内容是“would burn the school down to the ground a figure of  speech.”,无疑电话接线员将会到法院宣誓作证这些内容,翟田田是因传闻获罪的理论也就不成立。那么电话接线员为什么把交谈内容告诉校警,从行政关系上来说,电话接线员作了他应该做的事,至于这话是否有对学校构成恐怖威胁,电话接线员无法也无权作出评估,这不是他的职责,那是校警的事。在那种情况下,校警会认为该人被学校停课,又说要烧毁学校的话,他们根本作不出这样的评估“即便翟真的说了这个话,也是说说而已,绝对不会付诸实施,没有现实的危险。”。美国佬学校会非常认真对待任何形式恐怖威胁言论,这点大家应该能理解。所以,学校是有充分的理由报警,至于翟田田以后是否有罪,都无法说明学校报警是在捏造了个莫须有的罪名,请记住报警后的控告不成立不等于陷害。你说烧毁学校的话都最后没有罪,难道报警说你说烧毁学校的话就有罪吗?我真没有看到翟田田有控告学校的理由。

 

小翟一方估计学校根本不敢打这个官司,哪怕最后学校名义上打赢了,也远远补不回其名誉损失,特别是如果诉讼旷日持久,对其名誉损失更大。所以学校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只有一个“输”字,从而校方绝对愿意和解。我想校方一定会打这个官司,未必会愿意和解;如果那样,将意味校方承认陷害和错误,对其名誉损失更大。

 

方鲲鹏先生认为当媒体开始报道这一事件时,校方肾虚了,中文媒体根据对英文“恐怖威胁”一词的理解,将其意译成“恐怖分子”,史蒂文斯学院对此非常不满,多次通过主流媒体抱怨中文媒体歪曲,指出“恐怖威胁”比“恐怖分子”的罪名轻,是指语言威胁。校方并非像方鲲鹏先生所说有肾虚,相反,这表明校方很懂游戏规则,要校方公开表示小翟是恐怖分子,校方就真有麻烦了。

 

至于认为学校的唐突开除小翟,用意很明显,程序不公正,翟是可以进行司法挑战的。感觉比较空洞,你怎么挑战 ?这种观点可能是基于学校仅凭一通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可以各执一词无法印证的电话,就作出效率奇高的反应,仅仅半天时间里,开除了翟田田学籍。所以的这些都集中翟田田自己说的“burn down Stevens”,翟田田追究学校的民事责任官司,就是打这句话。

 

谢谢大家光顾此文,没有功夫回复大家。

 

 

浏览(5887) (0) 评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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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0-12-02 10:04:42
学校是可以通过钱来settle的,但没有任何权利要求翟认什么罪,因为不是司法机构。
李文和的案子就是因为他承认了一项轻罪,因此美国政府不负有抓错人的责任,当然也就没有赔偿他钱的问题。他只能通过对个人的民事官司来弄点什么。
另外学校给翟钱settle并不意味着学校就有错,这就是settle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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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眼明白 留言时间:2010-12-01 18:32:53
支持翟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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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卷风 留言时间:2010-12-01 15:03:05
为什么现在的大陆留学生老出事。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国留学生并不比现在少,没有这些乌七八糟的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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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ody 留言时间:2010-12-01 13:50:20
学校不可能认输, 最多是给你钱, 但你需承认一项轻罪。 李文和的案子最后就是这样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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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0-12-01 13:09:46
我觉得你这里有几个东西很值得推敲。
关于那个“一封死亡威胁信”的例子,如今在美国不被赔偿几乎不可能,因为这句判决“理由是嫌疑犯处置看上去是不公平,但是维护社会安全必须的,这没有剥夺他应该有的权力”,并不成立。你可以在当时通过政府权力剥夺一个人的权利来保证社会安全,但在知道是错误后,不可能再持有这个观点。这与临时拘押是不同的,那种形式甚至不是在监狱执行,而是类似中国的拘留所的概念,就是在审判前。
而审判后,证明判决错误,那就必须纠正错误,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如何体现?纠正错误的方式包括民事赔偿,当然有时候当事人可能选择放弃赔偿(基于什么原因),因此这种事情理论上在美国是不可能的,并非不可能绝对不存在,但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

关于那个女学生在多大的例子,没有说明这个“死亡威胁罪”到底判是什么具体罪名,misdemeanor也可以是罪名,类似公开场合与邻居吵架用死亡威胁,但与翟田田的案子差别是很大的。另外就是场合问题,是公共场合,还是私下争论,从文中我理解是公共场合(“调查中”),影响和证据就是很不同的。
翟这个案子,从一开始我就说过属于bogus,因为学校有权利开除他,因为这是私立学校的权利,不需要理由。但是利用国家机器就涉及证据的问题。而最后无罪撤诉的结果就存在学校伪造证据的可能,最低限度也是夸张。但这个夸张的结果使得一个人被关押很长时间。
因此民事案子的理由肯定是成立的,但能否具体立案还有其他因素。一般对于学校来说,这属于PR disaster,能避免就避免,反正大概也有保险负责这类事情,不是自己出钱,因此settle的可能性极大,而不是上法庭,因为只要成为新闻,学校不论法庭上是否赢,都是输,毕竟是私立学校,是依靠入学率来挣钱的,PR重于一切。这大概也是翟的律师bet的理由。
关键是对于翟来说,he has nothing to lose,至多是损失点诉讼费,但在美国一些州,比如麻州,打民事官司loser won't pay,因此即使输了,损失很有限,但同样具有PR效果,不论对翟还是对他的律师。至于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那就只有个人理解了。
这件事大概可以这样理解,不在于他能否告倒学校,而在于他是否告学校。
只要他告,而且能被立案,学校就是输,不在于最后法庭的判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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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bcc 留言时间:2010-12-01 11:02:40
the author also mixed up the sequence of events.. 翟田田's phone call re ''burn Stevens down'' was made after he was dismissed by Stevens Inst. of Tech. That phone call was not the course of his dismission.
--that phone call was recorded atuomatically, most liely; since it came after reqular office hours and was actually routed to their campus police office. 翟田田 could not deny what he had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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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bcc 留言时间:2010-12-01 10:44:16
if 翟田田 were dismissed by Stevens Inst. of Tech. unfairly and unjustly, why there had not been much voices of protest from his fellow students, from his faculity advisor?
--how often had Stevens Inst. of Tech. dismissed any of its students?
PEOPLE WERE TOO WILLING TO TAKE 翟田田'S SELF-SERVING STATEMENTS FOR GRANTED, AND IGNORED THE REAL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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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nna 留言时间:2010-12-01 10:09:49
http://zhaitiantian.com/
翟田田在大陆,不可能支持刘晓波,我怀疑这是一个法-轮-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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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m 留言时间:2010-12-01 00:04:08
与虎谋皮是很难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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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0-11-30 20:24:59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不试一试,如何就知道称不成功呢?
我觉得你提出来的这些要是遇到法律专业的说法,可能就站不住脚了。
毕竟美国是一个允许讲理的地方。
翟田田能否成功,和他的律师水平有着很大的关系。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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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心旷神怡 留言时间:2010-11-30 10:13:27
博主说得不错,有同感。

那个方鲲腀一连几篇胡侃,有点儿卖弄,好像就他最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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