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萬維讀者網 -- 全球華人的精神家園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首  頁 新  聞 視  頻 博  客 論  壇 分類廣告 購  物
搜索>> 發表日誌 控制面板 個人相冊 給我留言
幫助 退出
 
百分之一的博客  
美加法院的經歷:中國人你敢告讓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還敢告不告  
網絡日誌正文
翟田田能告倒學校嗎? 2010-11-30 08:20:12

翟田田開始追究學校、警方和移民局的民事責任,我想警方不公平的責任大概沒有問題,必定在起訴他的過程中剝奪了他應該有的權力比如沒有通知中國領事館有中國公民被捕,和如方鯤鵬先生所說的一些如果能證實的歧視性處置。起訴警方的原則是找出警方怎樣侵權和歧視他,而不是什麼警方主動撤訴,說明他們承認自己抓錯人了,從頭到尾沒有一個真實的理由逮捕關押他,非法羈押四個月之久。抓錯不等於侵權,無罪撤訴說明翟田田是清白的,我想這樣理解有點天真。剛到美國時聽CNN報導的新聞,二個犯人都給警方冤枉關押在監獄中好多年,結果一個賠400萬,另一個是500元,小孩問為什麼,我說我沒聽懂,大概二人的故事不同吧。

 

很早讀過一故事,是關於一封死亡威脅信,有個人成了嫌疑因為他的打字機的一個字母鍵的特徵和死亡威脅信中相吻合。警察糟塌了他15年,妻子受不了嫌疑處置(反覆起訴)離開了他,15年中生活根本沒有一天正常過,後來警察拿到了真犯才解放。他控告警察把他當嫌疑犯毀了他的一生,要求賠賞,法院沒有同意,理由是嫌疑犯處置看上去是不公平,但是維護社會安全必須的,這沒有剝奪他應該有的權力。

 

幾年前,一位女同胞在多倫多大學因和教授爭執,結果博士申請被系否定。她向上投訴,又遭到多大校方報復,還把她服務職位開除了。她到安省人權委員會投訴這是種族歧視報復,調查中她發泄絕望和氣憤說“如果我要死,也不是我一個人死!“,她認為多大在陷害她,面對迫害她激憤地說他們要殺了我,我也要殺他們一類的話,結果被多大報警起訴死亡威脅罪, 她被判了有罪,監外守行一年半。

 

翟田田的國內律師列舉了美國多個機構的不法行為,如翟田田所在的史蒂文森理工學院僅憑他幾句要“毀了學校名譽的話”就以“恐怖威脅”名義報警,是他們捏造了翟田田這個莫須有的罪名,這些居然是國內非常著名的法學界專家、律師以及熟悉美國法律的專業人士的陳述。反訴學校應該是他家的重頭戲,因為他整整14年出國求學付出的努力就這樣白搭了,他們一定要有人為此負責任,他們也認為警方、檢方是根據學校的不實控告才採取逮捕和關押行動。  那麼,翟田田就得證明校方捏造了恐怖威脅的罪名。

 

翟田田說他和電話接線員閒聊兩分鐘,他說被學校停課了,申訴也被副校長駁回了,人家說你可再向校長投訴。他說他們應該認真處理我的申訴,不然我要到電視台,要到法院告倒史蒂文斯。他說用了“burn down 表示“告倒”的意思,馬上補充說明這個“burn down”是比喻,不是真的要燒學校。

 

翟田田說他絕對沒有說過要燒毀學校這話,是校方通過拆字把戲炮製出來的。毫無疑問,沒有人偽造“burn down Stevens”並強加到翟田田,是翟田田自己說的“burn down Stevens”。聽話人要陷害他可能是無疑,但翟田田用這樣的話來比喻是不是自找麻煩。用於人時,burn someone down 大概是羞辱,毀名譽的意思,但用於建築物,應該就是燒了。學校比較特殊,有建築物,也有名譽,翟田田建築物還是毀名譽表達得不太清楚。他補充說這個“burn down”是比喻,不是真的要燒學校。那麼,前面的表達還是有要燒學校的意思,只是真燒還是假的問題,否則他不會補充說明, 至少他用錯了詞來比喻。

 

認為是故意陷害可能理由之一:這個恐怖威脅的罪名純為空穴來風,因為無論取哪一方的表述都看不出翟田田有恐怖威脅的意思。紐約時報轉引他的話,翟聲稱當時是說   Im going to burn down Stevens by suing them and going to ABC and CBS ”。翻譯成中找文的意思是“我要到法庭去告他們,要到ABC CBS去,使史蒂文斯名譽掃地 。”方先生支持的分析:按照翟田田的表述,他當時的意思是:當他通過起訴和上電視台使學校名譽掃地後他們會明白他是認真的。翟在這裡用的動詞詞組“burn down”,如果沒有前後文單獨列出的話,意思是“燒倒”。但用在不同的句子組合中,則有不同的意思,可以完全不存在“燒”的字面意義;像警察報告中的那句話,如果加上“起訴”、“上電視台”這些上下文,就完全沒有“燒”學校的意思。翟田田自己也怕“burn down 這個詞組引發歧義,所以又趕緊電話接線員補充說明這個“burn down 只是一種比喻的說法,不能從字面來理解。

 

翟田田補充說“burn down”是比喻,不是真的要燒學校。方先生說翟田田自己也怕“burn down 這個詞組引發歧義,所以又趕緊電話接線員補充說明這個“burn down 只是一種比喻的說法,不能從字面來理解。老實說翟田田補充和方先生的轉述都有差別,更不用說翟田田和電話接線員,電話接線員和校警之間有差別了。方先生刻意把“燒學校”字給去掉,而電話接線員和學校把其突出來,都是因為翟田田說了“ burn down Stevens”。

 

如果讓人把“by”去掉,或者他“by”沒說清楚,或者聽話人沒聽清楚“by”,或者聽話人理解錯了,就成了並列句“ Im going to burn down Stevens suing them and going to ABC and CBS ”。

 

他當時的話題中心是不認真處理我的申訴, 我要幹什麼。 這時用“burn down”不就讓人理解成:申訴給副校長不行了,再申訴給校長,校長不行後我到電視台,電視台不行了到法院,法院不行了,我燒學校。翟田田在這樣談話背景中用“burn down”真沒法讓人去理解不是不要燒學校,誰還會去捉摸 burn down”完全不存在“燒”的字意。二分鐘的電話表達這麼複雜的意思,能表達的清楚嗎?聽話的人能完全把握嗎?即使別人想害他,他給別人製造機會罷了。

 

警察報告這樣記錄:He than [then] said that they would know he was serious when he would burn the school down to the ground. Then he said it was just a figure a [of] speech. 翻譯成中文是:“他然後說當他把學校燒倒後他們會明白他是認真的。接着他說這只是一種比喻的說法,不能從字面來理解。”認為是故意陷害一方又說:姑且把翟田田的表述放到一邊去,警察這份報告的表述也構不成恐怖威脅,因為這個表述中很清楚地道明,他(翟田田)說這(burn down)只是一種比喻的說法,不能從字面來理解。“ A figure of speech ”在所有的英語辭典里都解說為“脫離其字面意義的比喻”,因而沒有“燒”的意思。別人把這話理解成你這麼說是想掩蓋犯罪動機,也可理解成“我不是隨便說說”,錯了嗎?

 

行為和語言是否有威脅也是滿有意思的,我想除內容外,應該就看聽話人的感覺了。辛辛那提警察開槍打死了黑人,為此城市也暴亂,開槍的警察有罪嗎?開槍的警察說光線太暗,他看不清楚對方是否有槍。翟田田用“burn down”比喻了半天,無疑會生產一個可被別人利用的機會就是人家不知道他要不要燒學校。

 

於是小翟一方就提出滿具挑戰性的問題:報案人為什麼不是直接證人,而是間接聽聞者校警用傳聞報案,因為從警察報告的記錄來看,電話接線員沒有說翟田田有恐怖威脅言論,只是“透露”交談內容,電話接線員沒有向警察報案,可以解釋為什麼菲茨傑拉德沒有認為翟田田恐怖威脅;並強調聲稱的恐怖威脅言論並非是在大庭廣眾下作出,是在電話交談中說的,只有一個人能聽不到,其他人根本聽不到。聽電話的人沒有感覺到恐怖威脅,所以沒有報案,怎麼可能造成嚴重的公眾受恐慌打擾?

 

電話接線員“透露”的交談內容是“would burn the school down to the ground a figure of  speech.”,無疑電話接線員將會到法院宣誓作證這些內容,翟田田是因傳聞獲罪的理論也就不成立。那麼電話接線員為什麼把交談內容告訴校警,從行政關係上來說,電話接線員作了他應該做的事,至於這話是否有對學校構成恐怖威脅,電話接線員無法也無權作出評估,這不是他的職責,那是校警的事。在那種情況下,校警會認為該人被學校停課,又說要燒毀學校的話,他們根本作不出這樣的評估“即便翟真的說了這個話,也是說說而已,絕對不會付諸實施,沒有現實的危險。”。美國佬學校會非常認真對待任何形式恐怖威脅言論,這點大家應該能理解。所以,學校是有充分的理由報警,至於翟田田以後是否有罪,都無法說明學校報警是在捏造了個莫須有的罪名,請記住報警後的控告不成立不等於陷害。你說燒毀學校的話都最後沒有罪,難道報警說你說燒毀學校的話就有罪嗎?我真沒有看到翟田田有控告學校的理由。

 

小翟一方估計學校根本不敢打這個官司,哪怕最後學校名義上打贏了,也遠遠補不回其名譽損失,特別是如果訴訟曠日持久,對其名譽損失更大。所以學校無論什麼情況下都只有一個“輸”字,從而校方絕對願意和解。我想校方一定會打這個官司,未必會願意和解;如果那樣,將意味校方承認陷害和錯誤,對其名譽損失更大。

 

方鯤鵬先生認為當媒體開始報道這一事件時,校方腎虛了,中文媒體根據對英文“恐怖威脅”一詞的理解,將其意譯成“恐怖分子”,史蒂文斯學院對此非常不滿,多次通過主流媒體抱怨中文媒體歪曲,指出“恐怖威脅”比“恐怖分子”的罪名輕,是指語言威脅。校方並非像方鯤鵬先生所說有腎虛,相反,這表明校方很懂遊戲規則,要校方公開表示小翟是恐怖分子,校方就真有麻煩了。

 

至於認為學校的唐突開除小翟,用意很明顯,程序不公正,翟是可以進行司法挑戰的。感覺比較空洞,你怎麼挑戰 ?這種觀點可能是基於學校僅憑一通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可以各執一詞無法印證的電話,就作出效率奇高的反應,僅僅半天時間裡,開除了翟田田學籍。所以的這些都集中翟田田自己說的“burn down Stevens”,翟田田追究學校的民事責任官司,就是打這句話。

 

謝謝大家光顧此文,沒有功夫回復大家。

 

 

瀏覽(6018) (1) 評論(11)
發表評論
文章評論
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0-12-02 10:04:42
學校是可以通過錢來settle的,但沒有任何權利要求翟認什麼罪,因為不是司法機構。
李文和的案子就是因為他承認了一項輕罪,因此美國政府不負有抓錯人的責任,當然也就沒有賠償他錢的問題。他只能通過對個人的民事官司來弄點什麼。
另外學校給翟錢settle並不意味着學校就有錯,這就是settle的意義。
回復 | 0
作者:一眼明白 留言時間:2010-12-01 18:32:53
支持翟田田
回復 | 0
作者:龍捲風 留言時間:2010-12-01 15:03:05
為什麼現在的大陸留學生老出事。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國留學生並不比現在少,沒有這些烏七八糟的洋相。。。
回復 | 0
作者:coody 留言時間:2010-12-01 13:50:20
學校不可能認輸, 最多是給你錢, 但你需承認一項輕罪。 李文和的案子最後就是這樣解決的。
回復 | 0
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0-12-01 13:09:46
我覺得你這裡有幾個東西很值得推敲。
關於那個“一封死亡威脅信”的例子,如今在美國不被賠償幾乎不可能,因為這句判決“理由是嫌疑犯處置看上去是不公平,但是維護社會安全必須的,這沒有剝奪他應該有的權力”,並不成立。你可以在當時通過政府權力剝奪一個人的權利來保證社會安全,但在知道是錯誤後,不可能再持有這個觀點。這與臨時拘押是不同的,那種形式甚至不是在監獄執行,而是類似中國的拘留所的概念,就是在審判前。
而審判後,證明判決錯誤,那就必須糾正錯誤,否則法律的嚴肅性如何體現?糾正錯誤的方式包括民事賠償,當然有時候當事人可能選擇放棄賠償(基於什麼原因),因此這種事情理論上在美國是不可能的,並非不可能絕對不存在,但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

關於那個女學生在多大的例子,沒有說明這個“死亡威脅罪”到底判是什麼具體罪名,misdemeanor也可以是罪名,類似公開場合與鄰居吵架用死亡威脅,但與翟田田的案子差別是很大的。另外就是場合問題,是公共場合,還是私下爭論,從文中我理解是公共場合(“調查中”),影響和證據就是很不同的。
翟這個案子,從一開始我就說過屬於bogus,因為學校有權利開除他,因為這是私立學校的權利,不需要理由。但是利用國家機器就涉及證據的問題。而最後無罪撤訴的結果就存在學校偽造證據的可能,最低限度也是誇張。但這個誇張的結果使得一個人被關押很長時間。
因此民事案子的理由肯定是成立的,但能否具體立案還有其他因素。一般對於學校來說,這屬於PR disaster,能避免就避免,反正大概也有保險負責這類事情,不是自己出錢,因此settle的可能性極大,而不是上法庭,因為只要成為新聞,學校不論法庭上是否贏,都是輸,畢竟是私立學校,是依靠入學率來掙錢的,PR重於一切。這大概也是翟的律師bet的理由。
關鍵是對於翟來說,he has nothing to lose,至多是損失點訴訟費,但在美國一些州,比如麻州,打民事官司loser won't pay,因此即使輸了,損失很有限,但同樣具有PR效果,不論對翟還是對他的律師。至於是正面的還是反面的,那就只有個人理解了。
這件事大概可以這樣理解,不在於他能否告倒學校,而在於他是否告學校。
只要他告,而且能被立案,學校就是輸,不在於最後法庭的判決是什麼。
回復 | 0
作者:bbcc 留言時間:2010-12-01 11:02:40
the author also mixed up the sequence of events.. 翟田田's phone call re ''burn Stevens down'' was made after he was dismissed by Stevens Inst. of Tech. That phone call was not the course of his dismission.
--that phone call was recorded atuomatically, most liely; since it came after reqular office hours and was actually routed to their campus police office. 翟田田 could not deny what he had said....
回復 | 0
作者:bbcc 留言時間:2010-12-01 10:44:16
if 翟田田 were dismissed by Stevens Inst. of Tech. unfairly and unjustly, why there had not been much voices of protest from his fellow students, from his faculity advisor?
--how often had Stevens Inst. of Tech. dismissed any of its students?
PEOPLE WERE TOO WILLING TO TAKE 翟田田'S SELF-SERVING STATEMENTS FOR GRANTED, AND IGNORED THE REAL ISSUES...
回復 | 0
作者:Canna 留言時間:2010-12-01 10:09:49
http://zhaitiantian.com/
翟田田在大陸,不可能支持劉曉波,我懷疑這是一個法-輪-功網站。
回復 | 0
作者:km 留言時間:2010-12-01 00:04:08
與虎謀皮是很難滴
回復 | 0
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時間:2010-11-30 20:24:59
謀事在人,成事在天!
不試一試,如何就知道稱不成功呢?
我覺得你提出來的這些要是遇到法律專業的說法,可能就站不住腳了。
畢竟美國是一個允許講理的地方。
翟田田能否成功,和他的律師水平有着很大的關係。
嘿嘿,
好啊好啊!
回復 | 0
作者:心曠神怡 留言時間:2010-11-30 10:13:27
博主說得不錯,有同感。

那個方鯤腀一連幾篇胡侃,有點兒賣弄,好像就他最懂。
回復 | 0
我的名片
百分之一
註冊日期: 2010-04-30
訪問總量: 232,176 次
點擊查看我的個人資料
Calendar
最新發布
· 柴靜看懂引用的論文嗎?
· “ 撞車”的中國和印度製造業計劃
· 轟動美國的2歲尿童母親被開罰單
· 香港衛生局長的話是赤裸裸的歧視
· 尿童父母有肖像權嗎?
· 從夏業良教授議中國和印度誰成功
· 議達賴人品,說中國的西藏方略
分類目錄
【家鄉美】
· 家鄉貴州美系列(4):百里杜鵑(組
· 家鄉貴州美系列(3):雲貴山地(組
· 家鄉貴州美系列(2):橋(組圖)
· 家鄉貴州美系列(1):天河潭(組圖
【讀後感】
· 香港衛生局長的話是赤裸裸的歧視
· 評論“歷史: 大清不是中國”
· 朗朗:真是一個沒有靈魂的鋼琴演
【真正的敵人是自己】
· 柴靜看懂引用的論文嗎?
· “ 撞車”的中國和印度製造業計劃
· 從夏業良教授議中國和印度誰成功
· 議議反對中國東海防空識別區的理
· 解讀夏俊峰不能享用疑罪從無權的
· 對比Zimmerman和夏俊峰自衛的法
· 中醫治好兒子多年的濕疹(圖組)
· 從華裔教授訴學校歧視談華人與天
· “人頭稅”道歉和補償對華人意味什
·  陳光誠:鋼鐵是怎樣釀製的(上
【曲線救國】
· 轟動美國的2歲尿童母親被開罰單
· 議達賴人品,說中國的西藏方略
· 烏克蘭,中國的又一次喘氣機會
· 達賴的中間道路為何走進死胡同?
· 領導要求“吃着飯看着花” ( 圖組)
· 從國內扶貧和壓制維權,看共產黨
· 海不歸的理由:地盤論
· 讀後感:89年後如果中國民主化,
· 一個不該被斷送的移民加國路
【胡思亂想】
· 尿童父母有肖像權嗎?
· 姜波的“虛假陳述”罪會成立嗎?
· 兒子申請加拿大醫學院入學時受歧
· 藏人自焚標誌後達賴喇嘛時代提前
· 釣魚島剩下來就看日本怎麼做了
· 從哈爾濱陽大橋看中國特色(圖,
· 北京守望教會在走極端嗎?
· 翟田田能告倒學校嗎?
· 舊話重提:從加籍新疆人玉山江一
· 從福州誹謗罪案判決看國內的維權
存檔目錄
2015-03-19 - 2015-03-19
2014-10-01 - 2014-10-01
2014-05-05 - 2014-05-05
2014-04-27 - 2014-04-30
2014-03-12 - 2014-03-31
2014-02-27 - 2014-02-27
2014-01-06 - 2014-01-10
2013-12-05 - 2013-12-18
2013-11-27 - 2013-11-27
2013-10-03 - 2013-10-21
2013-04-03 - 2013-04-03
2013-03-23 - 2013-03-23
2013-02-08 - 2013-02-08
2012-11-13 - 2012-11-19
2012-09-30 - 2012-09-30
2012-08-24 - 2012-08-24
2012-07-20 - 2012-07-20
2012-06-01 - 2012-06-01
2012-05-25 - 2012-05-25
2012-03-10 - 2012-03-10
2012-02-17 - 2012-02-17
2012-01-02 - 2012-01-02
2011-12-08 - 2011-12-16
2011-10-14 - 2011-10-14
2011-08-19 - 2011-08-19
2011-04-18 - 2011-04-19
2011-03-30 - 2011-03-30
2011-02-07 - 2011-02-07
2010-12-08 - 2010-12-08
2010-11-30 - 2010-11-30
2010-06-04 - 2010-06-04
2010-05-03 - 2010-05-24
 
關於本站 | 廣告服務 | 聯繫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導航 | 隱私保護
Copyright (C) 1998-2026.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