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萬維讀者網 -- 全球華人的精神家園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首  頁 新  聞 視  頻 博  客 論  壇 分類廣告 購  物
搜索>> 發表日誌 控制面板 個人相冊 給我留言
幫助 退出
 
百分之一的博客  
美加法院的經歷:中國人你敢告讓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還敢告不告  
網絡日誌正文
香港衛生局長的話是赤裸裸的歧視 2014-04-30 04:37:36
歧視就是同樣情況的人,但不同背景的人會得到不同的處置。

據香港特區政府網站消息,香港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4月26日出席公開活動後會見
新聞界,被問到如何看待內地兩歲兒童公開便溺事件,高永文說,法例禁止任何人
在公共地方隨處便溺,他呼籲所有人守法。

香港有二個關於便溺的法律:

香港法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它不適當地方
大小便,都屬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條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
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很明顯,高永文是陳述《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條(1)款, 在其被問話的背
景下,他用(1)款去回應內地兩歲兒童公開便溺事件。兩歲兒童是屬於香港法規上的
“任何人”嗎?如果成立,那麼,《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條就不應該有(2)款。
無疑就是因為是內地人,兩歲兒童就被當成“任何人”,這就是歧視。兒童之所以
是兒童是因為作為人,其在心理,生理,和功能上有待發育成熟,在法律上是不承
擔法律責任,不能當成法規上“任何人”,而父母可以承擔與兒童有關的法律責任。
關鍵的問題是高永文為什麼不提第8條(2)款 ?

高永文說有些家長找不到廁所給小朋友,會想一些辦法。以他自己為例,小朋友大
多是這樣帶備便壺在身,就可能避免一些尷尬的情況。高永文說這話就表明香港茅
坑少,否則他自己怎麼有這個經驗。香港並沒有在入口處提醒旅遊的父母請把備便
壺在身,所以,不知道香港要備便壺得的人就會遇到上麻煩。

香港平機會主席周一岳認為,今次事件並不涉及中港矛盾和種族爭議,而是單純違
法的問題,理應受到譴責。平機會應該就是平等權力的意識,這位平權主席怎麼就
認定這個內地兩歲兒童公開便溺違反法律了嗎?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條(2)款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如果有合理因由,
父母可以讓小孩在公眾地方大小便。我並不是說這個內地家庭兩歲兒童公開便溺是
對的,只想表達他們是不是有作為人的權益,因為《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有
公眾二個字,該規例是不是適用對象必須是香港公民。如果不是,根據這個規例第
8條(2)款,高永文回應內地兩歲兒童公開便溺事件表示的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便溺都
違反香港法律就是不誠實的陳述,因為如果有合理因由,父母是可以讓小孩在公眾
地方大小便,這是法律規定。無疑高永文目的就是要剝奪內地兩歲兒童一家在《公
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條(2)款下的權益,因為高永文及香港應該討論《公眾
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條(2)款是否適合內地兩歲兒童公開便溺。這個家庭應該
享有這個權力,連香港上層人物都歧視他們,剝奪他們的權力,更不用說小市民,
所以,我們看見他們被公開拍照羞辱。

至於有人指責兩歲兒童一家的理由稱去過洗手間,但排隊很長,說為什麼不這樣那
樣,在我看來這是缺乏人性。法律是有人性的,這個“合理因由”應該是尿童的父
母根據他們情況以及他們的能力做出其認知的因由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大
眾同意的理由,這也是他們應該享有的權益。可以說香港衛生局長的話比小孩的屎
還臭。

瀏覽(3686) (3) 評論(20)
發表評論
文章評論
作者:別煮啦 留言時間:2014-05-02 00:26:59
廣備便壺,好啊。 就不知這便壺平時是該隨時扣在遊客的頭上以維持其市容,還是作為其市府的Logo,大力宣傳和提供。
回復 | 0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1 17:50:34
staph:

One year, the number of mainland visitors to Hong Kong
is about 50~60 millions.
回復 | 0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1 17:46:26
別煮啦:

不知道香港要備便壺是不是合理因由?
回復 | 0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1 17:34:49
anniesmith:

對拍照的人,不知道香港法律是什麼。讀了些東西,在美國公共場所
拍照和錄像任何人是合法的,他們家可能占不了多大理由,我認為他
們家得從這方面脫身,唯一能為他們自己與拍照的人衝突及過激行為
辯護的理由就是他們認為拍照的人是故意拍攝他們小孩隱私處的照片,
所以過激了。
回復 | 0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5-01 17:11:21
謝謝vacuum支持。

這個理由無法成立,因為第8條(1)款就有個1字,有意肯定至少有2。
回復 | 0
作者:staph 留言時間:2014-05-01 10:38:50
No body mention this: there are more than maybe 10,000 Chinese visiting honking every day and for years they only cached this little 2 years boy and then say the Chines is not well... bla bla bla.What a bias.
回復 | 0
作者:別煮啦 留言時間:2014-05-01 02:33:19
哈哈,這個衛生局長太好玩了,竟然把便壺都搬出來了。以後香港的旅遊熱點地區大概會用醒目的文字和便壺圖形做出提示和警醒,隔幾百米就會有一個便壺專賣店,可以考慮連鎖店,沒準很快就能成為跟糯米豆沙粑粑一樣馳名的品牌。

看看,誰說只有自身安全感,對他人的信任,所謂親情,所謂愛情能被消費,在這商品社會,只要是說的出來的詞兒,只要是能編排出來的事兒,都能讓人給消費了。
回復 | 0
作者:anniesmith 留言時間:2014-04-30 21:10:17
拍攝童尿的記者太詭異:為什麼不去阻止童尿?剛一開始,他完全有時間有機會去阻止,他為什麼不去阻止?反而把整個過程拍攝下來。這個人不是常人。大概這個人認為童尿是正常的。他把視頻貼出來,目的是讓大傢伙都不正常。果真大傢伙都不正常啦:兩邊人吵翻天。這個拍攝視頻的記者在偷笑呢!你們看見沒有?!
回復 | 0
作者:vacuum 留言時間:2014-04-30 20:53:10
頂一下。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香港衛生局長並不知道第二條的存在。不過這樣的他就顯得太不專業了。出了這種和自己職權有關的事情,應該第一時間就讓手下人把相關法律條例研究一下。
回復 | 0
作者:一粒銅豌豆 留言時間:2014-04-30 19:19:13
呵呵,俺說是就是兩歲小人的自由和權益呀!哈哈,不提這個了,你轉背就提豆沙粑粑,俺還真轉不過彎兒來:)
回復 | 0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4-30 18:22:16
一粒銅豌豆:

剛說老鄉就是可靠,你這麼一說叫我難辦了。我在指控香港衛生局長
不尊重他們作為人的權益,而你把他們小孩和寵物比。我同意你對他
們道德的看法。看來你不善於吵架,吵架就是擺事實,講道理,讀法律,
鑽空子,用長處,辯短處。

我做了你說的糯米豆沙粑粑,很好吃,就是做起來麻煩。
回復 | 0
作者:一粒銅豌豆 留言時間:2014-04-30 17:40:46
嘿嘿,握手握手!把俺在瓢蟲妹那裡貼的再挪過來一下:

呵呵,俺真不信,香港的寵物在路上就沒拉過便便?那主人怎麼收拾的?兩歲的小孩子要拉便便,與寵物無二,如果那時情況窘迫,從技術層面上來看,做父母的,是讓孩子拉在地上還是拉在褲子裡好處理呢(在沒有用尿不濕的情況下,的確有些孩子是尿不濕過敏的,不能用)?我看這件事,作為父母,不是涉及道德的問題,而是危機處理的方式不妥,要我,肯定會把周圍人問遍,我就不信問不出一個廁所來,嘿嘿。
另外,別忘了他們是遊客:)如果是跟團的遊客,跟過團的都知道,最怕掉隊,對時間是感覺緊張的。如果這是一對粗心的父母,也許就沒隨身帶孩子換洗的衣褲,弄髒了該咋辦?這都是很具體的問題。我看這個問題,只是就事論事,但因為沒有看見“後期處理”就發生衝突了,就不知道這對父母的德行如何。如果他們後期把便便都處理好了,我不覺得他們的道德有任何問題,如果他們啥都不管揚長而去,那才輪得到道德說話:)
回復 | 0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4-30 17:10:18
一粒銅豌豆:

謝謝老鄉來捧場,關鍵時刻,老鄉就是可靠。
回復 | 0
作者:一粒銅豌豆 留言時間:2014-04-30 13:00:11
謝老兄好文!俺把在瓢蟲妹那裡的留言貼一下:

如果是便便,尿不濕管用麼?呵呵。俺沒親見,但大致可以料想,作為父母,讓孩子在一個陌生城市的大街上便便,很難會是故意的行為。看大家說,當媽的還用紙蓋住了便便,所以也很難講等孩子方便完她是否會作“後期處理”,但衝突在未完成時就出來了,何解?每個地方的人都有自己軟性和硬性的行為規則,顯然,這對夫婦用內地的軟性規則挑戰了香港的硬性規則,這樣的事,作為香港路人本可以寬容提醒一下做父母的該如何做做後期處理就行了,偏拿出相機來拍來拍去(作為父母,俺會直接把便便塞他嘴裡)! 俺倒沒有覺得這件事跟父母錢多錢少有關係,多半還是突然事件措手不及。無論怎麼說,以一顆寬容的心對待外地人外地習慣,如果覺得不好給予善意提醒,甚至親自幫幫就行了,這本來小事一樁,卻成為導火索,把兩地“新仇舊恨”都燎起來了,沒意思:)
回復 | 0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4-30 12:35:53
謝謝不懂的支持。我是屬於胡思亂想的人,中國也有法,
也和大家一樣,一經人手,法就變成滑。
回復 | 0
作者:不懂 留言時間:2014-04-30 11:57:52
一篇批評香港的文章評論者寥寥。看來還是”民主“好呀,至少在萬維可以少受批評。
看看那些對待大陸人”義憤填膺“的“民主鬥士”們,真想罵娘。
支持博主!用法律對待港燦的假法制!
回復 | 0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4-30 11:09:11
我解讀“合理因由”應該是尿童的父 母根據他們情況以及他們的
能力做出其認知的因由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大
眾同意的理由,這也是他們應該享有的權益,我們可以說法律是
有人性的。 並不是說尿童的父 母在(2)款下就高枕無憂
沒有責任了,因為什麼合理是沒有一個統一的尺度,執法的也是
人,也是根據他們的認知來判斷合理性,尿童的父 母認為合理的,
執法的人可以認為是不合理的,這樣就得上公堂。如果沒有太大出
格,法庭都會處於人性的考慮,給尿童的父 母們方便。但尿童的
父母們就會認識到找上茅房比上公堂更方便,我認為香港(2)款的真
正意義是培養尿童的父 母們責任感。而呈現在我們面前情景是不
少人就把自己當成是執法的是人。
回復 | 0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4-30 07:52:49
以前讀過一條美國新聞,有個人被警察抓住招供了,後來在法庭
上又反供,提出的理由是當時毒癮發作,控制不住自己才招供,
警察用這種情況下招供是無效,結果法院同意其要求。
回復 | 0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時間:2014-04-30 05:31:28
真手:我在乎的就是這一點,普通百姓就吧了,關鍵是香港食物及衛生
局局長還特意來說明和指責。我們看看美國人,有人犯法時,老美很關
注這人的權益是否受侵犯。而香港是赤裸裸地侵犯,在任何法律下人都
是有責任和權益的。
回復 | 0
作者:真手 留言時間:2014-04-30 05:15:33
這幾天看了很多關於這件事的新聞和評論,感覺香港方面的評論比較不顧及人性,雖然法律中規定了對小孩的特別條款,但是香港方面居然無人提及這一點,只說公共場合溺尿是違法的。給我的感覺是香港人對小孩特別嚴格,也許人家的孩子兩歲就已經是守法公民了。
回復 | 0
我的名片
百分之一
註冊日期: 2010-04-30
訪問總量: 234,326 次
點擊查看我的個人資料
Calendar
最新發布
· 柴靜看懂引用的論文嗎?
· “ 撞車”的中國和印度製造業計劃
· 轟動美國的2歲尿童母親被開罰單
· 香港衛生局長的話是赤裸裸的歧視
· 尿童父母有肖像權嗎?
· 從夏業良教授議中國和印度誰成功
· 議達賴人品,說中國的西藏方略
分類目錄
【家鄉美】
· 家鄉貴州美系列(4):百里杜鵑(組
· 家鄉貴州美系列(3):雲貴山地(組
· 家鄉貴州美系列(2):橋(組圖)
· 家鄉貴州美系列(1):天河潭(組圖
【讀後感】
· 香港衛生局長的話是赤裸裸的歧視
· 評論“歷史: 大清不是中國”
· 朗朗:真是一個沒有靈魂的鋼琴演
【真正的敵人是自己】
· 柴靜看懂引用的論文嗎?
· “ 撞車”的中國和印度製造業計劃
· 從夏業良教授議中國和印度誰成功
· 議議反對中國東海防空識別區的理
· 解讀夏俊峰不能享用疑罪從無權的
· 對比Zimmerman和夏俊峰自衛的法
· 中醫治好兒子多年的濕疹(圖組)
· 從華裔教授訴學校歧視談華人與天
· “人頭稅”道歉和補償對華人意味什
·  陳光誠:鋼鐵是怎樣釀製的(上
【曲線救國】
· 轟動美國的2歲尿童母親被開罰單
· 議達賴人品,說中國的西藏方略
· 烏克蘭,中國的又一次喘氣機會
· 達賴的中間道路為何走進死胡同?
· 領導要求“吃着飯看着花” ( 圖組)
· 從國內扶貧和壓制維權,看共產黨
· 海不歸的理由:地盤論
· 讀後感:89年後如果中國民主化,
· 一個不該被斷送的移民加國路
【胡思亂想】
· 尿童父母有肖像權嗎?
· 姜波的“虛假陳述”罪會成立嗎?
· 兒子申請加拿大醫學院入學時受歧
· 藏人自焚標誌後達賴喇嘛時代提前
· 釣魚島剩下來就看日本怎麼做了
· 從哈爾濱陽大橋看中國特色(圖,
· 北京守望教會在走極端嗎?
· 翟田田能告倒學校嗎?
· 舊話重提:從加籍新疆人玉山江一
· 從福州誹謗罪案判決看國內的維權
存檔目錄
2015-03-19 - 2015-03-19
2014-10-01 - 2014-10-01
2014-05-05 - 2014-05-05
2014-04-27 - 2014-04-30
2014-03-12 - 2014-03-31
2014-02-27 - 2014-02-27
2014-01-06 - 2014-01-10
2013-12-05 - 2013-12-18
2013-11-27 - 2013-11-27
2013-10-03 - 2013-10-21
2013-04-03 - 2013-04-03
2013-03-23 - 2013-03-23
2013-02-08 - 2013-02-08
2012-11-13 - 2012-11-19
2012-09-30 - 2012-09-30
2012-08-24 - 2012-08-24
2012-07-20 - 2012-07-20
2012-06-01 - 2012-06-01
2012-05-25 - 2012-05-25
2012-03-10 - 2012-03-10
2012-02-17 - 2012-02-17
2012-01-02 - 2012-01-02
2011-12-08 - 2011-12-16
2011-10-14 - 2011-10-14
2011-08-19 - 2011-08-19
2011-04-18 - 2011-04-19
2011-03-30 - 2011-03-30
2011-02-07 - 2011-02-07
2010-12-08 - 2010-12-08
2010-11-30 - 2010-11-30
2010-06-04 - 2010-06-04
2010-05-03 - 2010-05-24
 
關於本站 | 廣告服務 | 聯繫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導航 | 隱私保護
Copyright (C) 1998-2026.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