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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法院的经历:中国人你敢告让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还敢告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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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香港卫生局长的话是赤裸裸的歧视
2014-04-30 04:37:36
歧视就是同样情况的人,但不同背景的人会得到不同的处置。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4月26日出席公开活动后会见
新闻界,被问到如何看待内地两岁儿童公开便溺事件,高永文说,法例禁止任何人
在公共地方随处便溺,他呼吁所有人守法。
香港有二个关于便溺的法律:
香港法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在公众或无掩蔽的地方、或其它不适当地方
大小便,都属妨扰罪及杂项罪行。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
(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
(2) 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
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 (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
很明显,高永文是陈述《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1)款, 在其被问话的背
景下,他用(1)款去回应内地两岁儿童公开便溺事件。两岁儿童是属于香港法规上的
“任何人”吗?如果成立,那么,《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就不应该有(2)款。
无疑就是因为是内地人,两岁儿童就被当成“任何人”,这就是歧视。儿童之所以
是儿童是因为作为人,其在心理,生理,和功能上有待发育成熟,在法律上是不承
担法律责任,不能当成法规上“任何人”,而父母可以承担与儿童有关的法律责任。
关键的问题是高永文为什么不提第8条(2)款 ?
高永文说有些家长找不到厕所给小朋友,会想一些办法。以他自己为例,小朋友大
多是这样带备便壶在身,就可能避免一些尴尬的情况。高永文说这话就表明香港茅
坑少,否则他自己怎么有这个经验。香港并没有在入口处提醒旅游的父母请把备便
壶在身,所以,不知道香港要备便壶得的人就会遇到上麻烦。
香港平机会主席周一岳认为,今次事件并不涉及中港矛盾和种族争议,而是单纯违
法的问题,理应受到谴责。平机会应该就是平等权力的意识,这位平权主席怎么就
认定这个内地两岁儿童公开便溺违反法律了吗?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2)款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有合理因由,
父母可以让小孩在公众地方大小便。我并不是说这个内地家庭两岁儿童公开便溺是
对的,只想表达他们是不是有作为人的权益,因为《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有
公众二个字,该规例是不是适用对象必须是香港公民。如果不是,根据这个规例第
8条(2)款,高永文回应内地两岁儿童公开便溺事件表示的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便溺都
违反香港法律就是不诚实的陈述,因为如果有合理因由,父母是可以让小孩在公众
地方大小便,这是法律规定。无疑高永文目的就是要剥夺内地两岁儿童一家在《公
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2)款下的权益,因为高永文及香港应该讨论《公众
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2)款是否适合内地两岁儿童公开便溺。这个家庭应该
享有这个权力,连香港上层人物都歧视他们,剥夺他们的权力,更不用说小市民,
所以,我们看见他们被公开拍照羞辱。
至于有人指责两岁儿童一家的理由称去过洗手间,但排队很长,说为什么不这样那
样,在我看来这是缺乏人性。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个“合理因由”应该是尿童的父
母根据他们情况以及他们的能力做出其认知的因由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大
众同意的理由,这也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权益。可以说香港卫生局长的话比小孩的屎
还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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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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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别煮啦
留言时间:2014-05-02 00:26:59
广备便壶,好啊。 就不知这便壶平时是该随时扣在游客的头上以维持其市容,还是作为其市府的Logo,大力宣传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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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1 17:50:34
staph:
One year, the number of mainland visitors to Hong Kong
is about 50~60 mill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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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1 17:46:26
别煮啦:
不知道香港要备便壶是不是合理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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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1 17:34:49
anniesmith:
对拍照的人,不知道香港法律是什么。读了些东西,在美国公共场所
拍照和录像任何人是合法的,他们家可能占不了多大理由,我认为他
们家得从这方面脱身,唯一能为他们自己与拍照的人冲突及过激行为
辩护的理由就是他们认为拍照的人是故意拍摄他们小孩隐私处的照片,
所以过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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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5-01 17:11:21
谢谢vacuum支持。
这个理由无法成立,因为第8条(1)款就有个1字,有意肯定至少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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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aph
留言时间:2014-05-01 10:38:50
No body mention this: there are more than maybe 10,000 Chinese visiting honking every day and for years they only cached this little 2 years boy and then say the Chines is not well... bla bla bla.What a b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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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别煮啦
留言时间:2014-05-01 02:33:19
哈哈,这个卫生局长太好玩了,竟然把便壶都搬出来了。以后香港的旅游热点地区大概会用醒目的文字和便壶图形做出提示和警醒,隔几百米就会有一个便壶专卖店,可以考虑连锁店,没准很快就能成为跟糯米豆沙粑粑一样驰名的品牌。
看看,谁说只有自身安全感,对他人的信任,所谓亲情,所谓爱情能被消费,在这商品社会,只要是说的出来的词儿,只要是能编排出来的事儿,都能让人给消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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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niesmith
留言时间:2014-04-30 21:10:17
拍摄童尿的记者太诡异:为什么不去阻止童尿?刚一开始,他完全有时间有机会去阻止,他为什么不去阻止?反而把整个过程拍摄下来。这个人不是常人。大概这个人认为童尿是正常的。他把视频贴出来,目的是让大家伙都不正常。果真大家伙都不正常啦:两边人吵翻天。这个拍摄视频的记者在偷笑呢!你们看见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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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acuum
留言时间:2014-04-30 20:53:10
顶一下。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香港卫生局长并不知道第二条的存在。不过这样的他就显得太不专业了。出了这种和自己职权有关的事情,应该第一时间就让手下人把相关法律条例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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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粒铜豌豆
留言时间:2014-04-30 19:19:13
呵呵,俺说是就是两岁小人的自由和权益呀!哈哈,不提这个了,你转背就提豆沙粑粑,俺还真转不过弯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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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4-30 18:22:16
一粒铜豌豆:
刚说老乡就是可靠,你这么一说叫我难办了。我在指控香港卫生局长
不尊重他们作为人的权益,而你把他们小孩和宠物比。我同意你对他
们道德的看法。看来你不善于吵架,吵架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读法律,
钻空子,用长处,辩短处。
我做了你说的糯米豆沙粑粑,很好吃,就是做起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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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粒铜豌豆
留言时间:2014-04-30 17:40:46
嘿嘿,握手握手!把俺在瓢虫妹那里贴的再挪过来一下:
呵呵,俺真不信,香港的宠物在路上就没拉过便便?那主人怎么收拾的?两岁的小孩子要拉便便,与宠物无二,如果那时情况窘迫,从技术层面上来看,做父母的,是让孩子拉在地上还是拉在裤子里好处理呢(在没有用尿不湿的情况下,的确有些孩子是尿不湿过敏的,不能用)?我看这件事,作为父母,不是涉及道德的问题,而是危机处理的方式不妥,要我,肯定会把周围人问遍,我就不信问不出一个厕所来,嘿嘿。
另外,别忘了他们是游客:)如果是跟团的游客,跟过团的都知道,最怕掉队,对时间是感觉紧张的。如果这是一对粗心的父母,也许就没随身带孩子换洗的衣裤,弄脏了该咋办?这都是很具体的问题。我看这个问题,只是就事论事,但因为没有看见“后期处理”就发生冲突了,就不知道这对父母的德行如何。如果他们后期把便便都处理好了,我不觉得他们的道德有任何问题,如果他们啥都不管扬长而去,那才轮得到道德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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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4-30 17:10:18
一粒铜豌豆:
谢谢老乡来捧场,关键时刻,老乡就是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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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铜豌豆
留言时间:2014-04-30 13:00:11
谢老兄好文!俺把在瓢虫妹那里的留言贴一下:
如果是便便,尿不湿管用么?呵呵。俺没亲见,但大致可以料想,作为父母,让孩子在一个陌生城市的大街上便便,很难会是故意的行为。看大家说,当妈的还用纸盖住了便便,所以也很难讲等孩子方便完她是否会作“后期处理”,但冲突在未完成时就出来了,何解?每个地方的人都有自己软性和硬性的行为规则,显然,这对夫妇用内地的软性规则挑战了香港的硬性规则,这样的事,作为香港路人本可以宽容提醒一下做父母的该如何做做后期处理就行了,偏拿出相机来拍来拍去(作为父母,俺会直接把便便塞他嘴里)! 俺倒没有觉得这件事跟父母钱多钱少有关系,多半还是突然事件措手不及。无论怎么说,以一颗宽容的心对待外地人外地习惯,如果觉得不好给予善意提醒,甚至亲自帮帮就行了,这本来小事一桩,却成为导火索,把两地“新仇旧恨”都燎起来了,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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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4-30 12:35:53
谢谢不懂的支持。我是属于胡思乱想的人,中国也有法,
也和大家一样,一经人手,法就变成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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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懂
留言时间:2014-04-30 11:57:52
一篇批评香港的文章评论者寥寥。看来还是”民主“好呀,至少在万维可以少受批评。
看看那些对待大陆人”义愤填膺“的“民主斗士”们,真想骂娘。
支持博主!用法律对待港灿的假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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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4-30 11:09:11
我解读“合理因由”应该是尿童的父 母根据他们情况以及他们的
能力做出其认知的因由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大
众同意的理由,这也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权益,我们可以说法律是
有人性的。 并不是说尿童的父 母在(2)款下就高枕无忧
没有责任了,因为什么合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执法的也是
人,也是根据他们的认知来判断合理性,尿童的父 母认为合理的,
执法的人可以认为是不合理的,这样就得上公堂。如果没有太大出
格,法庭都会处于人性的考虑,给尿童的父 母们方便。但尿童的
父母们就会认识到找上茅房比上公堂更方便,我认为香港(2)款的真
正意义是培养尿童的父 母们责任感。而呈现在我们面前情景是不
少人就把自己当成是执法的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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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4-30 07:52:49
以前读过一条美国新闻,有个人被警察抓住招供了,后来在法庭
上又反供,提出的理由是当时毒瘾发作,控制不住自己才招供,
警察用这种情况下招供是无效,结果法院同意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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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4-04-30 05:31:28
真手:我在乎的就是这一点,普通百姓就吧了,关键是香港食物及卫生
局局长还特意来说明和指责。我们看看美国人,有人犯法时,老美很关
注这人的权益是否受侵犯。而香港是赤裸裸地侵犯,在任何法律下人都
是有责任和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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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真手
留言时间:2014-04-30 05:15:33
这几天看了很多关于这件事的新闻和评论,感觉香港方面的评论比较不顾及人性,虽然法律中规定了对小孩的特别条款,但是香港方面居然无人提及这一点,只说公共场合溺尿是违法的。给我的感觉是香港人对小孩特别严格,也许人家的孩子两岁就已经是守法公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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