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粹:“平反冤假錯案” “國粹” 原本是指一個國家傳統文化中特有的精華。 用這個詞來描述中國政治生活中反覆出現的“平反冤假錯案”這個獨特現象,不是讚美,而是一種反諷。 從古代的岳飛、袁崇煥,到現代政治運動中的無數受害者,中國歷史上似乎總有冤案等待昭雪,也總有後來者以平反冤案彰顯自己的英明。在這片土地上,冤案與平反,構成了一種綿延不絕的政治景觀和人生悲喜劇。 尤其在新中國成立以後,“平反冤假錯案”逐漸成為一個具有特殊政治意義的詞彙。它不僅意味着糾正司法錯誤,還包括改變政治定性、恢復黨籍公職、恢復社會身份、重新評價歷史人物,乃至改變整個社會對一段歷史的認識。 1978年以後,中國開展了大規模的平反工作。數以百萬計的幹部和普通民眾的政治問題得到重新審查,數十萬被劃為 “右派” 的人得到改正,大批在政治運動中受到迫害的人恢復名譽。 這當然是一件好事。許多受害者和他們的家庭因此擺脫了長期背負的政治罪名,重新獲得工作、生活和社會尊嚴。 但是,在肯定平反的同時,我們不能迴避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如果沒有此前大規模製造冤案,又何來後來如此輝煌的平反業績? 一、冤案何以成為一種政治產品? 任何社會都可能出現冤案。 司法人員可能判斷錯誤,證人可能作偽證,證據可能存在缺陷。即使在法治比較完善的國家,也無法完全杜絕錯案。 但個別司法錯誤,與一個政治體制持續、大規模地製造冤假錯案,是性質不同的兩回事。 在現代中國的一些歷史時期,冤案並非主要源於司法人員偶然失誤,而是政治運動和權力運行方式的直接產物。 一個人可以因為說了幾句不同意見而被劃為“右派”,因為家庭出身而長期受到歧視,因為與某位失勢領導人有工作關係而受到牽連,甚至因為沒有積極響應某場政治運動而成為被批判的對象。 在這種政治環境下,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依據的往往不是具體行為和可靠證據,而是不斷變化的政治路線、階級劃分和領導人的意志。 政治定性可以代替法律判斷,組織決定可以壓倒個人申辯,群眾批鬥可以取代司法審理。 尤其荒唐的是,某些政治運動甚至出現過按比例劃定打擊對象、層層完成政治任務的現象。既然要完成指標,便難免有人被硬湊進去;既然要證明運動取得成績,便需要不斷發現新的敵人。 於是,製造冤案不再只是制度運行中的意外事故,而成為政治運動的必然結果。 當一個制度把政治忠誠置於事實之上,把領導意志置於法律之上,冤案就不再是偶然的錯誤,而成為不斷生產的政治產品。 二、製造冤案的是權力,平反冤案的還是權力 中國歷史上的冤案與平反,有着悠久的傳統。 南宋名將岳飛,在宋高宗時期被以政治罪名處死。宋孝宗即位後,岳飛得到昭雪,名譽逐步恢復。明末將領袁崇煥,被崇禎皇帝處死;到了清朝乾隆年間,又得到重新評價。 岳飛和袁崇煥的遭遇,有不同的歷史背景,但其中有一個令人深思的共同點:決定他們生死的是最高皇權,後來重新評價他們的,仍然是最高皇權。 前一個皇帝可以使忠臣成為罪人,後一個皇帝又可以使罪人重新成為忠臣。人的行為沒有改變,改變的是掌權者的政治判斷。 而後來者通過昭雪前人的冤屈,彰顯自己的公正與英明,贏得臣民的擁戴。 這便形成了中國傳統政治中一種頗為奇特的現象:製造冤案的皇權與平反冤案的皇權,雖然屬於不同的統治者,卻體現了相似的權力結構。 在這樣的制度下,百姓遭受冤屈,往往只能寄希望於出現一位清官、一位明君,或者等待下一位皇帝改變前任的決定。公正不是一種能夠通過獨立法律程序獲得保障的權利,而是最高統治者賜予臣民的恩典。 從岳飛、袁崇煥到現代政治運動中的大量受害者,雖然相隔數百或上千年,歷史條件和政治制度已經發生巨大變化,但其中仍然存在一種值得警惕的連續性:冤案一直由不受約束的權力製造,平反又依賴於後來掌權者的政治決定,而權力本身卻未因此受到約束。 這是所謂“平反冤假錯案”具有歷史傳承意味的深層原因。 不同時代的具體歷史原因不同,但其中有一個共同的政治現象:決定一個人命運的最高權力,同時擁有重新解釋這個人命運的權力。 到了現代,這種現象並沒有消失。 在毛澤東時代,一批批幹部、知識分子和普通民眾被打成政治敵人。毛澤東去世以後,新的領導層又通過組織決定和政治文件,為大量受害者恢復名譽。 昨天的“反革命”,今天成為革命幹部;昨天的“右派分子”,今天成為曾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知識分子;昨天的政治罪行,今天被認定為歷史冤案。 一個人的言行沒有改變,改變的是掌權者的政治判斷。 這就產生了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悖論: 同一套權力體系,既可以把人打入深淵,又可以把人從深淵中拉出來;既可以製造冤屈,又可以以昭雪冤屈的名義贏得人民的感激。 平反當然比不平反好。對於受害者而言,即使遲到幾十年,恢復名譽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如果平反僅僅意味着最高權力改變了政治定性,而不是承認公民擁有不容隨意侵犯的基本權利,那麼制度的根本問題便可能依然存在。 因為今天能夠宣布昨天的判斷錯誤的權力,明天仍然可能宣布今天的判斷錯誤。 如果沒有獨立健全的司法、穩定的法律和有效的權力制衡,人民的命運就仍然懸繫於最高權力的變化。 冤枉你的是權力,能夠救你的還是權力。權力始終是最後的裁判者,而人民始終是等待裁判的對象。 三、平反為什麼能夠成為政治功績? 平反冤假錯案,具有雙重政治效果。 一方面,它確實糾正了過去的不公正,使大量受害者得到改正,緩和了社會矛盾,恢復了部分公眾信任。 另一方面,它也成為新的執政者重建政治權威的重要手段。 這一點在蘇聯和中國的現代歷史中都十分明顯。 斯大林去世以後,赫魯曉夫推動非斯大林化,為大量受到政治迫害的人恢復名譽。毛澤東去世以後,中國也開始大規模糾正歷次政治運動中的冤假錯案。 兩國的歷史條件和處理方式不盡相同,但都體現出一個共同特點:新的領導層通過糾正前任時期的嚴重錯誤,獲得重新組織政治秩序的機會。 中國的情況還有一層特殊性。 在平反大量冤案、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同時,中共並沒有從根本上否定毛澤東的歷史地位,也沒有因此放棄原有的政治領導體制。 於是,歷史責任的解釋出現了一種巧妙的分離:嚴重錯誤主要歸咎於特定領導人的晚年錯誤、政治集團的破壞和某些錯誤路線,而執政黨則以糾正錯誤、恢復秩序的身份重新出現在人民面前。 製造冤案時,權力可以宣稱自己代表正義;糾正冤案時,權力仍然可以宣稱自己代表正義。 甚至,糾正此前錯誤的能力,又可以成為證明自身偉大、光榮、正確的新依據。 這樣一來,政治權力便完成一種奇特的自我修復: 過去的錯誤成為歷史包袱,後來的平反成為政治功績,而造成大規模錯誤的權力結構,卻免於受到相應的檢討。 一個制度如果能夠把自己製造的災難轉化為自己糾正災難的功績,那麼它不僅掌握着現實權力,還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對自身歷史的解釋權。 這正是在中國大地上“平反冤假錯案”作為一種特殊政治現象最值得研究的地方。 四、還有多少人,連平反都沒有等到? 然而,談論平反,不能只看那些終於得到平反的人。 還有一些受害者,甚至沒有進入後來大規模平反的範圍。 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和鎮壓反革命運動,就是不能迴避的歷史問題。 土地改革有其複雜的社會經濟背景,也涉及土地制度的根本改變。但在運動過程中,大量被劃為地主、惡霸或其他政治敵人的人遭到批鬥、監禁乃至處決。鎮反運動中,大批被認定為反革命分子的人受到嚴厲懲處,其中包括大量死刑執行。

這些運動並非完全沒有當時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性規定。問題在於,政治運動中的許多處理缺失獨立、公正和充分的司法程序,政治定性、群眾鬥爭和行政決定常常直接決定一個人的命運。 一個人究竟犯了什麼具體罪行?證據是否可靠?是否獲得了有效辯護?判決是否受到獨立審查?懲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這些本應決定一個人能否被剝奪自由乃至生命的問題,在政治運動中被階級身份和政治需要所取代。 更重要的是,後來雖然糾正了某些錯案,調整了大量人的階級身份,但這些早期運動造成的死亡和其他嚴重傷害,並沒有得到全面、公開、逐案的歷史審查與責任追究。 許多死者至今沒有被恢復名譽和給與昭雪平反。 顯然,這裡有一個比平反更加嚴肅的問題。 如果一個人因錯誤定性而失去工作,後來恢復工作、補發工資,尚有可能部分彌補損失。 但如果一個人已經被處決,幾十年後即使宣布他無罪,又能怎樣? 生命不能恢復,家庭破裂無法完全修補,子女失去父母的歲月也無法重新來過。 如果一個人根本沒有經過公正審判,就被政治權力剝奪了生命,那麼需要審查的,不只是他是否屬於所謂“冤案”,更是實施這種剝奪的權力行為本身。 不能因為某個政治運動被宣布為基本正確,就不再追問運動中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是否受到尊重。 更不能因為後來沒有正式宣布某些人屬於冤案,就認定他們所遭受的一切都是正當的。 一個人的生命權利,不應取決於他能否獲得某個政治組織的認可。 五、六四:為什麼受害者還要請求加害權力“平反”? 1989年的六四事件,又把這個問題推向了更加尖銳的層面。 在那場以學生為重要參與者、得到廣大市民響應的政治抗議運動中,政府最終動用軍隊和裝甲車輛,在北京街頭實施武力鎮壓,造成大量平民死亡和受傷。 關於具體傷亡人數、個別地點的經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仍然需要充分公開的檔案和獨立調查。但軍隊向平民開火、造成嚴重人員傷亡,是無法迴避的歷史事實。 此後多年,人們不斷呼籲重新評價六四,要求為六四“平反”。 從中國政治生活的習慣用語來看,這種訴求可以理解:當局對一場政治運動作出負面定性,受害者自然希望撤銷這一評價,恢復參與者的名譽。 但是,仔細想來,這裡存在一個更加深刻的荒誕。 軍隊向平民開槍,為什麼首先需要平反的,竟然是遭到槍擊的平民? 一個公民參加和平示威,即使其政治主張受到政府反對,也不意味着他因此喪失生命權,更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地使用致命武力。 因此,六四問題遠遠超出了通常所謂“平反冤假錯案”的範圍。 它不僅涉及對學生運動的政治評價,更涉及國家權力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必要性與相稱性,涉及死亡和傷害的事實調查,也涉及下令者、執行者以及其他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如果發生了違法殺害平民的行為,問題就不只是受害者應否獲得政治上的“平反”,而是有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當由誰承擔責任。 這不是要求政府施恩,而是要求權力接受法律和事實的審查。 事實上,“天安門母親”等受害者家屬長期提出的訴求,並不局限於平反,還包括公布真相、給予賠償、追究責任。 這些訴求說明,受害者並非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只是長期形成的政治語言,使“平反”成為公眾表達歷史正義要求時一個熟悉而簡便的詞彙。 然而,恢復受害者名譽與追究加害者責任,是兩件不能相互替代的事情。 一個政府即使宣布某場政治運動不再受到譴責,也不能因此自動免除對嚴重侵犯生命權行為的調查責任。 更不能由涉嫌造成傷害的權力,自行決定是否承認傷害、如何解釋傷害,以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在現代法治觀念中,國家權力不是法律之外的裁判者,而首先應當是法律的約束對象。 六四所提出的根本問題,正是政治權力能否對自身的嚴重行為承擔公開、獨立和有效的法律責任。 六、為什麼有些冤案可以平反,有些卻不能? 從土地改革、鎮反到反右、文化大革命,再到六四,人們不難發現:並不是所有受到政治迫害的人,都擁有同樣的機會獲得平反。 某些歷史時期的冤案可以大規模糾正,某些政治運動只能被部分否定,某些事件則長期受到嚴格的官方定性和公共討論限制。 為什麼? 如果平反完全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那麼類似的不公正就應當遵循相同的原則接受審查。 但如果平反的範圍、程度和時間取決於現實政治需要,那麼它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利益和歷史合法性的限制。 糾正某些冤案,有助於新的領導層恢復社會信任、改善治理;而重新審查另一些歷史事件,則可能涉及現存政治權力的責任,或者觸及官方歷史敘事的根本部分。 於是,平反便可能出現一條看不見的邊界:可以糾正那些不再威脅現有權力合法性的錯誤,卻難以充分審查那些直接涉及現有權力根基和責任的問題。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某些政治人物在失勢之後可以得到重新評價,而普通人的死亡、迫害和家庭悲劇卻可能長期無人過問。 歷史正義如果取決於政治需要,便無法成為普遍適用的正義。 真正的公正,不應當區分受害者是否有政治價值,更不應當以承認錯誤是否有利於統治者為前提。 七、台灣的經驗:從政治平反走向轉型正義 中國大陸並不是唯一發生過政治迫害和大規模歷史糾錯的地方。 蘇聯經歷過非斯大林化,東歐一些國家在政治轉型後重新審查共產主義時期的政治迫害。台灣在長期戒嚴和白色恐怖結束之後,也逐步開展了政治受難者的名譽恢復、補償和歷史調查。 台灣的經歷尤其值得比較。 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發生過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和大量政治案件。許多人因政治立場、言論或被懷疑與反對勢力有關而受到監禁、處決或其他迫害。 隨着台灣民主化的發展,政府逐漸承認歷史錯誤,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道歉、賠償,並進一步推動不當政治判決的撤銷、檔案開放和歷史責任研究。 這一過程並不完美,也存在政黨競爭、歷史解釋分歧和責任追究不足等問題。 但它顯示出一種不同的制度方向:歷史正義不再依賴某位最高領導人的恩准,而成為社會公開討論、法律制度改革和公民持續參與的公共事務。 這一區別十分重要。 在政治性平反中,權力可以宣布自己過去錯了,也可以規定錯誤究竟錯到什麼程度。 而在民主化與轉型正義的過程中,政府本身的歷史行為可以成為社會調查、司法審查和公開批評的對象。即使當局不願承認全部責任,社會仍然能夠繼續提出質疑和追究。 從長遠看,歷史正義的進步,不只是讓更多蒙冤的人得到平反,更在於使歷史真相和公民權利逐漸擺脫最高政治權力的獨占。 八、從“青天平反”到制度正義,還有多遠? 中國傳統文化中,有一種根深蒂固的“青天”情結。 百姓蒙受冤屈,往往寄希望於出現一位清官、一位明君,或者一位能夠為民做主的最高領導人。 岳飛蒙冤,等待後來的皇帝昭雪;百姓受欺,盼望包青天主持公道;現代政治運動中的受害者,則把恢復名譽的希望寄托在新的領導層身上。 這種心理並不難理解。 當社會缺少獨立、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時,人們自然會尋找能夠改變自己命運的更高權力。 問題在於,依賴清官和明君,並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冤案。 清官可能出現,也可能不出現;明君可能糾正前任的錯誤,也可能製造新的錯誤。一個人的正義如果只能等待掌權者的善意,那麼這種正義始終是不可靠的。 現代文明的進步,恰恰在於擺脫這種對個人恩賜的依賴。 公民不應因為某位領導人寬宏大量,才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不應因為政治路線改變,才重新擁有言論自由;更不應因為後來出現一位開明領袖,才能證明自己本來就不該被處死。 權利之所以是權利,在於它不需要統治者恩賜。 因此,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並不是不會出現冤案,而是擁有儘可能防止冤案、及時糾正冤案並追究違法責任的制度。 公民可以依法質疑政府,法院可以獨立審查權力行為,新聞媒體可以公開調查,歷史學者可以自由研究,受害者可以要求賠償和追責。 這些制度當然不能保證所有錯誤都被及時糾正,但它們至少不要求受害者等待最高政治權力改變主意。 文明社會應當追求的,不是產生越來越多能夠平反冤案的偉大人物,而是建立越來越不容易製造冤案的制度。 九、“平反冤假錯案”的真正國粹意味 回到文章開頭的問題。 為什麼把“平反冤假錯案”稱為一種“國粹”? 當然不是因為只有中國才有冤案,也不是因為只有中國才會為冤案平反。 真正值得反諷的,是在長期個人專斷和政治權力高度集中的歷史環境中,製造冤案與平反冤案竟然能夠成為一種反覆出現的政治循環: 政治運動製造冤案,權力更替推動平反,平反恢復社會信任,新的政治權力重新獲得道德聲望,而製造冤案的制度條件卻未必得到根本改變。 這一循環的荒誕之處,在於人民既要承受權力造成的傷害,又不得不感謝權力後來給予的救贖。 一個人被錯誤關押二十年,恢復自由之後,還需要感謝批准平反的領導人;一個家庭因為政治迫害而家破人亡,幾十年後得到一紙平反決定,便被期待與歷史和解。 然而,遲來的正義固然值得珍惜,卻不能抹去此前的不義。 恢復名譽不等於恢復生命,發放補償不等於消除傷害,宣布過去的政策錯誤,也不等於完成了對責任的追究。 尤其對於那些在土地改革、鎮反和其他政治運動中被剝奪生命、卻從未獲得充分獨立審查的人,以及六四事件中遭到致命武力傷害的平民,歷史正義不能止步於等待某一天的政治重新定性。 需要面對的,不只是受害者有沒有得到平反,還有國家權力是否侵犯了他們的基本權利,有關行為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和歷史責任。 冤案需要糾正,違法行為需要追究,制度缺陷需要改革。這是三個相互關聯、卻不能相互替代的問題。 如果只糾正冤案,而不追究嚴重違法行為,正義便是不完整的;如果只追究個別責任人,而不改革製造冤案的制度,歷史便可能重演;如果只歌頌平反的功績,卻不允許追問冤案產生的根源,平反甚至可能成為維護原有權力神話的一部分。 所以,“平反冤假錯案”作為一種特殊“國粹”,最值得警惕的,並不是平反本身,而是一個社會可能逐漸習慣於這樣的政治生活:今天有人被打倒,明天有人被昭雪;今天的政治罪犯,明天成為歷史受害者;而決定這一切的權力,始終不必接受審查、監督、追責。 這,本不應是一個現代國家的正常政治生態,更不應成為值得自豪和稱道的文化傳統。 真正值得一個民族珍視的,應當是對生命的尊重、對真相的追求、對公正的堅持,以及對權力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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