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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子吃猫”——夏俊峰案引出的思考 2011-05-11 11:41:32

 

      “耗子吃猫”——夏俊峰案引出的思考

 

猫吃耗子不是新闻,耗子吃(杀)猫,还一口气杀俩那就是新闻了。昨天的人民网头条就登了一条这样的新闻。

夏俊峰,本是沈阳一普通小贩。不普通的是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在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内,为维护自身人格尊严,手起刀落把一个叫申凯、一个叫张旭东的俩施暴城管杀了,还造成另一叫张伟的城管深度重伤。2011年5月9日法院终审时维持一审原判,判处夏俊峰死刑。

城管与小贩是目前中国城市中的一道风景,两者之间很象猫与耗子,执法与违法天然对立。耗子怕猫是常态,所以正常情况下小贩是怕城管的,但也有特殊,那就是城管以暴力执法时。当遭遇暴力执法,也许有的小贩可能会忍气吞声,认栽认罚;也许有的小贩就会鲁莽从事,发泄私愤。夏俊峰是一个后者,他是一只耗子,但是一只胆大妄为敢于抗猫的耗子。

从维护法条法理的正义出发,一个小贩敢在朗朗青天之下杀城管,而最后被法院终审判处死刑是无可厚非的。但关键是在审理此案的程序中是否存有瑕疵?为什么不允许那六个辨方的证人出庭作证?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的正义比法条法理本身的正义更重要。因为,只有程序正义才是实现法条法理正义的基本前提。

本文想讨论的是,前不久从药家鑫案中所引申出的关于“废黜死刑”的话题,现将“夏案与药案”作一个比较。

比较前,先交待一个观点:社会是发展的、进步的,所以追求文明是每个社会的责任,而在法律的法条中能逐步地越来越人性化将是一个社会不断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社会能逐步地废黜死刑,这对从根本上推动这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

如果这个“意义”可以被普遍接受,那么选择什么样的案件来做为突破口就变得十分地考究,下面就将夏俊峰案与药家鑫案作一个具体地比较。

一、先说夏俊峰案,夏俊峰杀害的是两个城管,而城管是执法者,作为执法者的城管首先应该比一般民众具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常识,至少不能在执法中犯法——使用暴力执法。暴力执法的恶果,伤害的不仅仅是被伤害者,同时对执法者本身也是一种伤害。一个城管在执法中没有很好地维护法律,并过错在先,因此才惹恼被执法者;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城管因公而悲剧是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免去他们应该在本案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才是维护法律的正义。同情在法律中没有意义,因为,法律是不讲良心的。

二、再说药家鑫案,药家鑫杀害的是一个无辜妇女,妇女在药家鑫面前本来就是一个弱者,事实上她已经受到了来自药家鑫的伤害,被他的车撞倒。这时的药家鑫做为一个加害者,就已经具有了对伤者施救的义务,但他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对伤者所付的内疚,而是首先想到如何的逃避责任和打击。因此,他不但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反而是为了杀人灭口对受害者进行了再次加害,直至残忍地将一个无辜妇女杀害。这哪里还有什么“激情”可言,分明是经过思索算计才走向了极端。

三、夏俊峰案与药家鑫案,虽然都是由走极端所导致的恶果,但从一、二两点中可看出,两者有明显不同:1、夏俊峰伤害的是比自己强的强者,而药家鑫伤害的是比自己弱的弱者;2、如果强者的城管不首先对夏俊峰施以暴力执法,那么夏俊峰就没有必要也没有胆量对城管举刀,而强者的药家鑫是在弱者无任何反抗能力下实施的再加害;3、城管的悲剧值得同情,但城管有责任,过错在先,而弱势妇女的悲剧既值得同情,又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4、夏俊峰案民愤极小,处理好反倒会赢得社会的掌声,而药家鑫案民愤极大,处理不好反倒会遭到社会的谴责。

通过以上对两案比较,不难发现,如果从本文要探讨的主题“废黜死刑”出发,站在人性的立场上,那么显然选择夏俊峰案比选择药家鑫案作为案例的突破口要积极正面地多。

当然,中国是否已经具备了“废黜死刑”的社会基础也是不能忽略的一个方面。从两个案件的共通恶劣程度看,中国目前明显不具备“废黜死刑”的基本条件。还有,不要说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常识,就连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和常识也完全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

最后,如果连夏俊峰案都不具备“免死”的法律条件和社会条件的话,那么药家鑫案又是哪里来的“免死”的法律条件和社会条件呢?

夏案连接:http://www.mirrorbooks.com/news/html/27/n-28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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