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与公民的距离,看似近在咫尺,但真正达到却需要跋涉。。。
国家的主体是国民,国民的主体是公民,这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大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了拥有国籍的人即为国家公民,但遗憾的是在实际生活的称谓和使用中“公民”却长期一直被“人民”这个特定的称谓所取代或代表,最典型的莫过于各级政府官员和大小传媒平台,一呼百应千篇一律在行文和发声中多是以人民涵盖公民,这可以说是人民共和国的一道奇特景色!
“人民”这个概念东西方都有,但含义不同。中文中“人民”的原意是指平民、庶民、百姓,泛指处于社会下层的人;而在古希腊,“人民”却是指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泛指处于社会上层的人;在今天的人民共和国里,人民的概念始终被代表,往往与公民、国民等概念相混淆,被泛指社会的大多数成员,但又不能太深究,一深究就会发现其实谁也不是人民。
“人”一旦被人民以后,人的公民(个体)性就等于被取代了,用人民取代公民,意在强调这个国家的意志是专政(暴政),因为人民特指人的集合,表示群体,表示多数,它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一个法律概念,但公民(国民)却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即可以表示个体也可以表示群体,这是两者的一个根本区别,还有一点公民比人民的范围更大更广泛,公民包括好人也包括坏人,所以在表示“人”的国家属性上,公民比人民更准确。但由于人民具有政治地位,公民具有法律地位,在政治可以高于法律的前提下,人民又被赋予了更多的特殊含义。
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人民至少有两层的特殊含义:首先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指出一切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或它们的社会集团及各种敌对势力都不属于人民,这层意思所要表述的实质是人民的阶级性和专政性,人民要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而且专政的过程一定使用暴力,所以专政的过程也是一个暴政的过程;其次人民是相对于“领导”而言的,无论谁一旦被叫做人民就即刻被领导了,指出一切领导阶级、权力阶级或它们的利益集团也都不属于人民,这层意思所要表述的实质是人民的被代表性和被领导性,人民的对面不仅有一个敌对势力,人民的上面还有一个领导势力。
只要以人民相称,就在客观上拉开了民与官的差距,就意味着人为地制造了一个差异化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人民成了一个个具体的被领导者,因为在这个环境中所奉行的是至上而下的机制,所以身为被领导者的人民根本没有权利来决定自己的领导者究竟是谁。这样一来,所有的领导者便不必对人民负责,即使有某一领导者偶尔对人民负了责,那人民就必须要对这个领导者感恩戴德,因为这个领导者所付出的是义务而不是责任。从表面看人民这个称谓似乎充满了激情,甚至还很强悍(专政敌人),但实际却是被别人专政(暴政)的对象,是那么的软弱、那么的奴婢!
而在一个公民社会里,公民是根据国家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任何权力者的权力都是公民所赋予的,所奉行的机制是至下而上,所以任何权力者都必须对公民负责,公民不必去理会权力者的脸色,公民也可以无端的指责权力者,但权力者却不能无端的侵犯公民的权利,如果权力者做的好那是应该的,没人会对权力者感恩戴德;如果权力者做的不好那就该道歉谢罪,不挨骂就已算讨了便宜。从表面看公民这个称谓似乎充满了内敛,甚至还很平和(尊重对手),但实际却是(掌握着)权力者的生死符!
公民社会所要保障的是公民(个体)的权利,它是一个一个具体的权利,而不是做为一个一个个体之集合的“人民的权利”。个体的权利和人民的权利,听起来好像只是个体和整体的关系,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却有着根本的区别。所谓人民的权利已经被“特权”所代表,而做为个体的权利只有在公民社会的法律框架下才能得到维护。政府一旦被冠以“人民政府”便可以成功的凌驾于人民之上,政府的权力也不再需要得到人民的授权,这时的人民政府就可以冠冕堂皇的以维护人民的权利为名来任意侵犯和占有公民(个体)的权利。
可以这样说,所谓人民的权利只是一个抽象的人民集合。人民政府作为人民集合的代表,可以不由人民选出,也可以不被人民授权,却反而可以代表人民来行使权力并以人民的名义来任意侵犯公民(个体)的权利。这种侵犯,由于是以人民的名义来进行的,所以在形式上常常会形成一种假象(得到人民多数的同意)。这种假象,有可能是不知情来的,也有可能是被迫来的,更有可能是人民集合不情愿来的,而对于人民政府来说,这些似乎无关紧要,紧要的是以人民的名义来进行,这就是所谓的正当性理由。
人民无疑是一个革命化的产物,甚至充满了血腥,为了“人民”许许多多的人民被人民了,没有人能知道谁才到底是真正的人民?可以说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内容和理解。当今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时代,人民这个概念显然已经不能准确概括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全貌。人民只有倒下去,公民才能站起来,从人民社会走向公民社会是一次艰难的历史跨越,公民社会的来临是一种趋势一种潮流,势不可挡!
好了,现在该是和“人民”说拜拜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