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觸過建築行業的朋友大概都知道,墊資承包施工,是長期以來在中國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存在的一種承包方式。由於法律法規滯後於現實狀況,1999 年 10 月 1 日《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前,假如發包人與承包人發生糾紛,法院基本上依據由建設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在 1996 年 6 月 4 日頒布實施的《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進行裁決。該《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投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設備生產廠家貨款的方法轉稼由此造成的資金缺口。” 隨着《合同法》頒布實施,尤其是中國加入WTO 之後,鑑於國際建築市場上,墊資施工屬於可接受的方式,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必須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認定合同無效。從而確立了墊資合同有效的處理原則。 內蒙古林西農村商業銀行上個月發布招聘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引進資源型人才 5 名。其中考試一欄提到,入圍人員應在發布入圍公告之日起 10 日內在銀行指定營業網點營銷開立存款賬戶,存入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另外,公告還提到,應聘者需一年考核期內新增日均存款達到 3000 萬元(含)以上。這意味着,在 365 天內,應聘者需要總計存入 3000 萬元。 這則公告在社會上引發不少討論。論者集中在“花錢買工作”、“銀行版的帶資進組”等等。事件引發熱議後,內蒙古林西農商銀行紀委辦公室 29 日回應表示,銀行在招聘前已向內蒙古相關部門報備。又說所謂 1000 萬元不一定是應聘者本人的錢,應聘者其實可以通過自己的人脈,如朋友、企業來完成。這個紀委辦公室還說,全年日均存款 3000 萬元的任務,銀行的資源型人才基本都可以完成,其僅為入職後轉正的考核標準。 內蒙古林西農商銀行的招聘要求可以歸納為“帶資入職”,這類案例在新西蘭也曾經發生過,由於牽涉到對移民部的虛假陳述,所以雇主和雇員都干犯了法律。在這些案例中,雇主向雇員收取一定的金額,然後以發放工資的形式返還給該雇員。雇主實際上僱傭了一個免費勞工,而那個雇員則有機會申請居留權。 求職者甘心“帶資入職”除了前述的移民居留誘因之外,往往也反映了勞資市場的傾斜。記得上個世紀七十年代,香港的某些行業招聘僱員的時候還要求有“鋪保”或者是人事擔保。我的一位表弟就遇到過這樣的事。 我的那位表弟由於躲避戰亂,從僑居地逃難到泰國,入住過難民營,最後輾轉到了香港。當時香港市場低迷,一職難求,他看到一家藥店聘請店員,於是前去應聘。老闆對他各方面的應對都挺滿意,但是要求他提供“鋪保”或者是五萬元的人事擔保。他不知道什麼是“鋪保”,老闆說就是由某家商鋪給他出證明做擔保。根據那位老闆所說,表弟應聘的那個職位,除了日常銷售,晚上還要住在店裡,而店裡有不少高價藥品藥材,要求“鋪保”或人事擔保是應有之義。表弟沒有門路,只好放棄。 在我看來,內蒙古林西農商銀行的招聘要求,屬於勞資市場上的“霸王條款”。除了一個“臨時工”的職位,沒提到應聘者的工資和各項應有權利,無非就是一個“引資”的工具。細想想,如果有千萬金元人脈,真會有人傻到去應聘這樣一份“臨時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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