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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转发500次能谣翻谁? 2014-05-02 18:40:31
2013年9月9日下午,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全文请点下面链接。
http://shipei.qq.com/c/news/20130909014740

票友曾经多次讲过
一定要看圣人或神佛菩萨的原话,
不要轻信后人的乱解。

其实不仅对各路神佛要看原话,
对于法律法规也是一样的。

如果大家点点上面的链接,
立刻就能明白,
此“解释”与谣不谣翻中国一毛钱的关系也没有,
说的是针对网上造谣引起的案件,
应该如何审理的问题。

所以此解释与我党历史上
任何一次假话都一毛钱关系也没有,
完全不挨着。

在网络上造谣污蔑或诽谤,
不止中国有,世界各地都有。
不是一定要谣翻政府案件才成立,
对于个人造谣也一样要吃官司。

比如下面这个帖子
国外如何治理网络谣言
http://world.gmw.cn/2012-04/18/content_3986634.htm

转载一部分

美国司法部门在十几年前就已开始关注网上造谣案,且惩治力度和社会影响都颇大。起初主要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诉讼,比如1991年,美国一家在线服务机构在网上发布诋毁网民名誉的谣言,被告上法庭;1995年,又一家网络服务商因类似原因而被起诉。这两起案件原告均获胜诉。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门对网上造谣的惩处有加重的趋势。2006年,美国一女子因在网上被另一名女子称为“骗子”、“行骗大师”且持续时间达十个月之久,于是起诉对方诽谤罪,获赔1130万美元。在这起案件中,尽管当事双方都不是公众人物,但却创了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

中国对于网络造谣案件的审理,
一直没有个比较准确的司法解释,
这次的“解释”出台,
给出了一些比较明确的标准。

比如对犯罪行为的定义:

《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
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
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
包括: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再比如对量化标准的解释:

《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本项对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与被转发次数,在数量标准上作了区别规定。

大家可以自己去看原帖,
会发现有此解释要远远超过没有此解释。

这个解释的出台,
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一大标志。

虽说此解释中也有一些模糊或暧昧的地方,
但是比起没有这个解释,
一切都靠审理案件的法庭随意解释,
要强上无数倍。

不怕有法,就怕没有法。
哪怕是恶法,也比没有法要好。
即使是恶法,制定出来也比没有强。
公布出来,人们至少可以知道最坏不过坏到何处。
而不是全靠当事的官僚随意解释。
就如同给官僚行贿,
不如衙门公开收费标准一样。

比如政府机关给老百姓办手续。
以前不收费或收费很少时,
很多人为了快点办妥或不受刁难,
会托关系走后门的试图行贿。
这时应该送多少,就是一个学问。
多了吃亏,少了办不成事儿白花钱。

现在政府机关明确各项手续的收费标准和审批时间,
只要交钱就行,完全没必要考虑送礼的事情。
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而且政府光明正大地收费,
比起受贿可能事败吃官司,
是零风险,可以说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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