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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轉發500次能謠翻誰? 2014-05-02 18:40:31
2013年9月9日下午,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
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這部司法解釋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全文請點下面鏈接。
http://shipei.qq.com/c/news/20130909014740

票友曾經多次講過
一定要看聖人或神佛菩薩的原話,
不要輕信後人的亂解。

其實不僅對各路神佛要看原話,
對於法律法規也是一樣的。

如果大家點點上面的鏈接,
立刻就能明白,
此“解釋”與謠不謠翻中國一毛錢的關係也沒有,
說的是針對網上造謠引起的案件,
應該如何審理的問題。

所以此解釋與我黨歷史上
任何一次假話都一毛錢關係也沒有,
完全不挨着。

在網絡上造謠污衊或誹謗,
不止中國有,世界各地都有。
不是一定要謠翻政府案件才成立,
對於個人造謠也一樣要吃官司。

比如下面這個帖子
國外如何治理網絡謠言
http://world.gmw.cn/2012-04/18/content_3986634.htm

轉載一部分

美國司法部門在十幾年前就已開始關注網上造謠案,且懲治力度和社會影響都頗大。起初主要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訴訟,比如1991年,美國一家在線服務機構在網上發布詆毀網民名譽的謠言,被告上法庭;1995年,又一家網絡服務商因類似原因而被起訴。這兩起案件原告均獲勝訴。

    近年來,美國司法部門對網上造謠的懲處有加重的趨勢。2006年,美國一女子因在網上被另一名女子稱為“騙子”、“行騙大師”且持續時間達十個月之久,於是起訴對方誹謗罪,獲賠1130萬美元。在這起案件中,儘管當事雙方都不是公眾人物,但卻創了此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

中國對於網絡造謠案件的審理,
一直沒有個比較準確的司法解釋,
這次的“解釋”出台,
給出了一些比較明確的標準。

比如對犯罪行為的定義:

《解釋》第一條採取列舉的方式,
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
進行了類型化和具體化,
包括: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只要符合《解釋》規定的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再比如對量化標準的解釋:

《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
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
考慮到轉發信息會造成多人瀏覽該轉發信息的後果,經實證研究和專業論證,本項對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與被轉發次數,在數量標準上作了區別規定。

大家可以自己去看原帖,
會發現有此解釋要遠遠超過沒有此解釋。

這個解釋的出台,
是我國司法進步的一大標誌。

雖說此解釋中也有一些模糊或曖昧的地方,
但是比起沒有這個解釋,
一切都靠審理案件的法庭隨意解釋,
要強上無數倍。

不怕有法,就怕沒有法。
哪怕是惡法,也比沒有法要好。
即使是惡法,制定出來也比沒有強。
公布出來,人們至少可以知道最壞不過壞到何處。
而不是全靠當事的官僚隨意解釋。
就如同給官僚行賄,
不如衙門公開收費標準一樣。

比如政府機關給老百姓辦手續。
以前不收費或收費很少時,
很多人為了快點辦妥或不受刁難,
會托關係走後門的試圖行賄。
這時應該送多少,就是一個學問。
多了吃虧,少了辦不成事兒白花錢。

現在政府機關明確各項手續的收費標準和審批時間,
只要交錢就行,完全沒必要考慮送禮的事情。
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而且政府光明正大地收費,
比起受賄可能事敗吃官司,
是零風險,可以說是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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