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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法院的經歷:中國人你敢告讓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還敢告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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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夏俊峰不能享用疑罪從無權的法理
   
“疑罪從無”是從無罪推定原則派生出來的一項司法理念,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當案
件主要事實處於認定上的真偽不明狀態,證據不夠確實充分,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
有罪與否,從而推定犯罪嫌疑人無罪,由司法機關對其作出撤案、不起訴或者無罪
的宣告和裁判。

夏俊峰辯護律師陳有西在《辯護詞》中說“夏俊峰故意殺人罪名定性錯誤,不能成
立。夏俊峰為制止不法侵害、逃離現場中的拔刀捅刺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
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防衛行為的實施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根據疑證利益
應當歸屬被告、疑罪從無的原則,夏俊峰對該行為不應負刑事責任。”

李方平、張磊、劉衛國、滕彪等25名中國律師發表聯合聲明,他們認為,"夏俊峰案
一、二審、死刑覆核階段辯護律師在證據方面提出了諸多質疑,認為不能排除夏俊
峰被城管 強制帶走以及在執法室內被城管毆打的等合理懷疑。”

《辯護詞》說“城管敢於在光天化日之下隨意毆打推拉被告人,他們回到自己的辦
公室,沒有作任何的紙筆筆錄,短短幾分鐘就發生如此嚴重的血案,主動權在誰手
里不言而喻。主動毆打被告人的可能性不但不能排除,而是很大。雙方體格力量的
對比,夏完全處於劣勢,不可能主動挑起事端。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能夠排除或否定
正當防衛的存在。證明正當防衛的可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證明故意殺人性質的舉
證責任,都屬於控方。控方若無法舉證排除夏俊峰正當防衛的合理可能,就無法唯
一地認定故意殺人罪名成立。”  為此,國內媒體稱陳有西的這篇長達兩萬多字《辯
護詞》,邏輯嚴密,論理精當,對最高法院的論述提出了非常有力的挑戰。

辯方提供的史某某等7名證人的證言說看見暫扣液化氣罐的過程中城管多人圍着打夏
俊峰,連拉帶拽把夏俊峰拽上車,但是法庭沒有允許辯方的這些證人出庭作證(法庭
理由是與夏俊峰本人供述沒有毆打,推了他相矛盾),辯方也列出全國被城管打死打
傷的人名單,用來表面城管確實存在有暴力執法。即使這樣做了證,我們能說他們
就證明了在法室內城管毆打夏俊峰, 只能說有可能。那麼,為什麼夏俊峰不能享用
疑罪從無的權力 ?民眾要問公平和公正何在。

夏俊峰故意殺人是明擺的事實,本案的核心爭議點是正當防衛是否成立,正當防衛
是非常特殊案子,非正既罪。如果把夏俊峰在執法室內有沒有被城管毆打懷疑的疑
證利益歸屬給夏俊峰,那麼,被正法的兩個城管應該有什麼利益?構成正當防衛,行
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兩個城管不但被殺了,而且對
於他們是否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懷疑是“疑罪從有”。當事雙方,一方疑罪從無,
另一方疑罪從有,這樣做就公平和公正嗎?我認為在正當防衛案件中,提出正當防
衛的一方是無權享受疑罪從無的權力,因為當你提出正當防衛時,首先你就享受很
大利益,其次你要去證明兩個城管正在進行不法侵害,只有他們才是有疑罪從無的
權力。

當任何人提出正當防衛辯護時,他享受的利益是:他可以殺人,而且可以把人殺死不
負刑事責任。他可以不說實話,說有利於自己的話(故事),因為對方死了,沒有人能
對質你的話,控方只能以你的話為線索。

Zimmerman案子是Z挑起的事態,可以說他追蹤Martin與種族有關。但法官就
不允許任何種族因素在這個案子裡提到,就把Z跟蹤Martin,和Z與Martin後來
的衝突分開了。這就是說有利於自己的話的好處,Z說為確定位置,他下車看路標,在他
要返回車時Martin就扯上他,Z就這樣推脫他挑起事態的責任。一個自願治安人員
天天就在這幾條街道跑的人還要需要下車看路標嗎?很明顯是個藉口,我們可以懷疑,
但沒法否定,這說明對提出正當防衛人的話只能Yes or No,懷疑沒用。

享受這麼大利益是免費的嗎?你也承擔很大的責任,就是“誰主張誰舉證”,是你
主張發生了什麼事情,你就要負責對這種事實加以證明。而這個舉證是疑證從無,
因為你是已經把對方人當犯罪的給殺了,被殺的人就要求你得疑罪從無對待他們,
你提出的證據就不能是有可能,這個要求對先殺後審過份嗎?

Zimmerman案子中,法官就指示Martin的記錄包括打架,吸毒都不能呈現到
法庭,以前有問題,不能證明現在的問題。就是在Martin死時口袋中有少量毒品,
Z的專家想告訴陪審團這個量足夠產生 "some level of impairment", 
法庭允許這上庭,但Z的律師沒有用,那不構成證據,只是推測。Z的律師要求聲音鑑別
證明 911電話錄音中有叫喊 help聲音是Z的,法官說沒有證據表面這些科學
方法有多大可靠性,只能在法庭給陪審團播放電話錄音。可見提出正當防衛辯護一
方面臨的是疑證從無。

陳有西在《辯護詞》中花相當大的篇幅去提大量疑點和疑問,去辯解本案城管被害
人、證人集體造假,其陳述和證詞已然失去法律證明效力,去證明他的證人如何可
信和有效力。這些都是廢話,因為所有這些都無法證明夏俊峰案說的有利於自己的
話(故事)是不可否定的。

一,二審法院是這樣否定夏俊峰說法,1  辯方出示的照片顯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內
側有兩處明顯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證實系何時形成,因此無法證實夏俊峰進入辦公
室後,遭到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拳打、腳踢等傷害行為。2 從被害人的身體成傷狀
態看,所受刀傷為扎刺傷,穿透了身體,而且要害部位並無劃傷,與夏俊峰辯解在
遭到二被害人毆打後用刀“亂劃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辯解,雙方應是在動態下
形成創傷,但在被害人身上並無運動傷,據此不能認定上訴人遭到了明顯的、危及
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故不能認定上訴人夏俊峰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更不能
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對下級法院的否定,陳有西在呈交最高法院的《辯護詞》中說: 另據夏俊峰供稱,
其頭部、耳部、背部、陰部附近均遭申、張二人擊打,且兩三天后出現青紫瘀傷傷
痕,看守所同監犯人可以證明。但是公安機關沒有全面取證、拍照,只有一幅手部
瘀傷照片在卷。最高法院否定了他的辯護:被告人夏俊峰被抓獲後,公安人員根據
其供述查驗了夏俊峰的傷情並拍攝了照片,照片反映夏俊峰上臂內側及手部有輕微
皮下瘀傷。當時,夏俊峰沒有提及自己頭部和下身所受損傷,也沒有發現夏俊峰身
上有他人造成的損傷。

為了反駁下級法院對無運動傷痕和扎刺傷的判定,可以說陳有西發揮了出神入化水
准來辯解,陳有西告訴最高法院唯一能夠合理解釋只有扎刺傷,而無運動傷痕的條
件,都符合夏俊峰描述的行為過程,能夠證明他的供述是真實的。最高法院非常簡
單地否定陳有西的辯護,說按照夏俊峰關於是被申凱、張旭東打得彎腰單腿半蹲在
地上用刀朝對方向上捅或者亂劃拉的辯解,無法形成申、張二人背部的傷口。最高
法院這個否定使被告一方再無任何餘地,因為陳有西把夏俊峰開始說的“亂劃拉”
變成“連續快速捅刺”來解釋只有扎刺傷,而無運動傷痕的條件,所以,最高法院
就用了不管是向上捅刺還是向上亂劃拉的,而申、張二人背部的傷口是陳有西唯一
不去辯護的地方。

由此可見,說得好就有命,說不好就沒命。正當防衛殺人要想好怎麼說再殺,不要
殺好了再想怎麼說。Zimmerman就做得很好,身上有槍還大哭大叫“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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