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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的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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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法院的经历:中国人你敢告让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还敢告不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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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夏俊峰不能享用疑罪从无权的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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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司法理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案
件主要事实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
有罪与否,从而推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由司法机关对其作出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
的宣告和裁判。
夏俊峰辩护律师陈有西在《辩护词》中说“夏俊峰故意杀人罪名定性错误,不能成
立。夏俊峰为制止不法侵害、逃离现场中的拔刀捅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
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防卫行为的实施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疑证利益
应当归属被告、疑罪从无的原则,夏俊峰对该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李方平、张磊、刘卫国、滕彪等25名中国律师发表联合声明,他们认为,"夏俊峰案
一、二审、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在证据方面提出了诸多质疑,认为不能排除夏俊
峰被城管 强制带走以及在执法室内被城管殴打的等合理怀疑。”
《辩护词》说“城管敢于在光天化日之下随意殴打推拉被告人,他们回到自己的办
公室,没有作任何的纸笔笔录,短短几分钟就发生如此严重的血案,主动权在谁手
里不言而喻。主动殴打被告人的可能性不但不能排除,而是很大。双方体格力量的
对比,夏完全处于劣势,不可能主动挑起事端。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排除或否定
正当防卫的存在。证明正当防卫的可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故意杀人性质的举
证责任,都属于控方。控方若无法举证排除夏俊峰正当防卫的合理可能,就无法唯
一地认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为此,国内媒体称陈有西的这篇长达两万多字《辩
护词》,逻辑严密,论理精当,对最高法院的论述提出了非常有力的挑战。
辩方提供的史某某等7名证人的证言说看见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城管多人围着打夏
俊峰,连拉带拽把夏俊峰拽上车,但是法庭没有允许辩方的这些证人出庭作证(法庭
理由是与夏俊峰本人供述没有殴打,推了他相矛盾),辩方也列出全国被城管打死打
伤的人名单,用来表面城管确实存在有暴力执法。即使这样做了证,我们能说他们
就证明了在法室内城管殴打夏俊峰, 只能说有可能。那么,为什么夏俊峰不能享用
疑罪从无的权力 ?民众要问公平和公正何在。
夏俊峰故意杀人是明摆的事实,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是非常特殊案子,非正既罪。如果把夏俊峰在执法室内有没有被城管殴打怀疑的疑
证利益归属给夏俊峰,那么,被正法的两个城管应该有什么利益?构成正当防卫,行
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两个城管不但被杀了,而且对
于他们是否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怀疑是“疑罪从有”。当事双方,一方疑罪从无,
另一方疑罪从有,这样做就公平和公正吗?我认为在正当防卫案件中,提出正当防
卫的一方是无权享受疑罪从无的权力,因为当你提出正当防卫时,首先你就享受很
大利益,其次你要去证明两个城管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只有他们才是有疑罪从无的
权力。
当任何人提出正当防卫辩护时,他享受的利益是:他可以杀人,而且可以把人杀死不
负刑事责任。他可以不说实话,说有利于自己的话(故事),因为对方死了,没有人能
对质你的话,控方只能以你的话为线索。
Zimmerman案子是Z挑起的事态,可以说他追踪Martin与种族有关。但法官就
不允许任何种族因素在这个案子里提到,就把Z跟踪Martin,和Z与Martin后来
的冲突分开了。这就是说有利于自己的话的好处,Z说为确定位置,他下车看路标,在他
要返回车时Martin就扯上他,Z就这样推脱他挑起事态的责任。一个自愿治安人员
天天就在这几条街道跑的人还要需要下车看路标吗?很明显是个借口,我们可以怀疑,
但没法否定,这说明对提出正当防卫人的话只能Yes or No,怀疑没用。
享受这么大利益是免费的吗?你也承担很大的责任,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是你
主张发生了什么事情,你就要负责对这种事实加以证明。而这个举证是疑证从无,
因为你是已经把对方人当犯罪的给杀了,被杀的人就要求你得疑罪从无对待他们,
你提出的证据就不能是有可能,这个要求对先杀后审过份吗?
Zimmerman案子中,法官就指示Martin的记录包括打架,吸毒都不能呈现到
法庭,以前有问题,不能证明现在的问题。就是在Martin死时口袋中有少量毒品,
Z的专家想告诉陪审团这个量足够产生 "some level of impairment",
法庭允许这上庭,但Z的律师没有用,那不构成证据,只是推测。Z的律师要求声音鉴别
证明 911电话录音中有叫喊 help声音是Z的,法官说没有证据表面这些科学
方法有多大可靠性,只能在法庭给陪审团播放电话录音。可见提出正当防卫辩护一
方面临的是疑证从无。
陈有西在《辩护词》中花相当大的篇幅去提大量疑点和疑问,去辩解本案城管被害
人、证人集体造假,其陈述和证词已然失去法律证明效力,去证明他的证人如何可
信和有效力。这些都是废话,因为所有这些都无法证明夏俊峰案说的有利于自己的
话(故事)是不可否定的。
一,二审法院是这样否定夏俊峰说法,1 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
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此无法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
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2 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
态看,所受刀伤为扎刺伤,穿透了身体,而且要害部位并无划伤,与夏俊峰辩解在
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
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据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明显的、危及
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
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对下级法院的否定,陈有西在呈交最高法院的《辩护词》中说: 另据夏俊峰供称,
其头部、耳部、背部、阴部附近均遭申、张二人击打,且两三天后出现青紫瘀伤伤
痕,看守所同监犯人可以证明。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全面取证、拍照,只有一幅手部
瘀伤照片在卷。最高法院否定了他的辩护:被告人夏俊峰被抓获后,公安人员根据
其供述查验了夏俊峰的伤情并拍摄了照片,照片反映夏俊峰上臂内侧及手部有轻微
皮下瘀伤。当时,夏俊峰没有提及自己头部和下身所受损伤,也没有发现夏俊峰身
上有他人造成的损伤。
为了反驳下级法院对无运动伤痕和扎刺伤的判定,可以说陈有西发挥了出神入化水
准来辩解,陈有西告诉最高法院唯一能够合理解释只有扎刺伤,而无运动伤痕的条
件,都符合夏俊峰描述的行为过程,能够证明他的供述是真实的。最高法院非常简
单地否定陈有西的辩护,说按照夏俊峰关于是被申凯、张旭东打得弯腰单腿半蹲在
地上用刀朝对方向上捅或者乱划拉的辩解,无法形成申、张二人背部的伤口。最高
法院这个否定使被告一方再无任何余地,因为陈有西把夏俊峰开始说的“乱划拉”
变成“连续快速捅刺”来解释只有扎刺伤,而无运动伤痕的条件,所以,最高法院
就用了不管是向上捅刺还是向上乱划拉的,而申、张二人背部的伤口是陈有西唯一
不去辩护的地方。
由此可见,说得好就有命,说不好就没命。正当防卫杀人要想好怎么说再杀,不要
杀好了再想怎么说。Zimmerman就做得很好,身上有枪还大哭大叫“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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