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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法院的經歷:中國人你敢告讓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還敢告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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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童父母有肖像權嗎?
   一對在香港旅遊的大陸夫婦,兩歲的小孩在繁忙的大街上“撒尿”或“拉屎”,被港
人拍照,導致激烈爭執,最後以警方處理告終。

我認為我們得搞清楚爭執什麼,是小孩在繁忙的大街上“撒尿”或“拉屎”,我想
不是,那只是事件起因。爭執是港人拍照,大陸夫婦要求拍照交出拍照,他們有這個權力
嗎?我想根據肖像權概念,他們有這個權力。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
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中國大陸民
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
像。

至於這些拍照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否製作成肖像,當時是無法判斷的。唯一能判
斷就是別人對他們拍照,大陸夫婦要求拍照的人交出拍照是他們的權力。

至於在當時的情況下,港人是否有權力拍照,也就是說肖像權有限制,我不知道香
港法律。港人你可以說是為了報道某種違法或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而製作、使用當
事人或行為人的肖像,至少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尿童父母故意要兩歲的小孩在繁忙
的大街上“撒尿”或“拉屎”,還是尿童實在憋不住後發生的事,拍照港人在拍照
那一時是無法判斷其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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