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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的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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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法院的经历:中国人你敢告让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还敢告不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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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卫生局长的话是赤裸裸的歧视 |
| 歧视就是同样情况的人,但不同背景的人会得到不同的处置。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4月26日出席公开活动后会见
新闻界,被问到如何看待内地两岁儿童公开便溺事件,高永文说,法例禁止任何人
在公共地方随处便溺,他呼吁所有人守法。
香港有二个关于便溺的法律:
香港法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在公众或无掩蔽的地方、或其它不适当地方
大小便,都属妨扰罪及杂项罪行。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
(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
(2) 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
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 (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
很明显,高永文是陈述《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1)款, 在其被问话的背
景下,他用(1)款去回应内地两岁儿童公开便溺事件。两岁儿童是属于香港法规上的
“任何人”吗?如果成立,那么,《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就不应该有(2)款。
无疑就是因为是内地人,两岁儿童就被当成“任何人”,这就是歧视。儿童之所以
是儿童是因为作为人,其在心理,生理,和功能上有待发育成熟,在法律上是不承
担法律责任,不能当成法规上“任何人”,而父母可以承担与儿童有关的法律责任。
关键的问题是高永文为什么不提第8条(2)款 ?
高永文说有些家长找不到厕所给小朋友,会想一些办法。以他自己为例,小朋友大
多是这样带备便壶在身,就可能避免一些尴尬的情况。高永文说这话就表明香港茅
坑少,否则他自己怎么有这个经验。香港并没有在入口处提醒旅游的父母请把备便
壶在身,所以,不知道香港要备便壶得的人就会遇到上麻烦。
香港平机会主席周一岳认为,今次事件并不涉及中港矛盾和种族争议,而是单纯违
法的问题,理应受到谴责。平机会应该就是平等权力的意识,这位平权主席怎么就
认定这个内地两岁儿童公开便溺违反法律了吗?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2)款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有合理因由,
父母可以让小孩在公众地方大小便。我并不是说这个内地家庭两岁儿童公开便溺是
对的,只想表达他们是不是有作为人的权益,因为《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有
公众二个字,该规例是不是适用对象必须是香港公民。如果不是,根据这个规例第
8条(2)款,高永文回应内地两岁儿童公开便溺事件表示的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便溺都
违反香港法律就是不诚实的陈述,因为如果有合理因由,父母是可以让小孩在公众
地方大小便,这是法律规定。无疑高永文目的就是要剥夺内地两岁儿童一家在《公
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2)款下的权益,因为高永文及香港应该讨论《公众
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2)款是否适合内地两岁儿童公开便溺。这个家庭应该
享有这个权力,连香港上层人物都歧视他们,剥夺他们的权力,更不用说小市民,
所以,我们看见他们被公开拍照羞辱。
至于有人指责两岁儿童一家的理由称去过洗手间,但排队很长,说为什么不这样那
样,在我看来这是缺乏人性。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个“合理因由”应该是尿童的父
母根据他们情况以及他们的能力做出其认知的因由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大
众同意的理由,这也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权益。可以说香港卫生局长的话比小孩的屎
还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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